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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抵押貸款時如何規避租賃

發布時間:2021-05-08 14:23:01

Ⅰ 我在抵押貸款的時候跟銀行簽署過無租賃協議,(其實有租賃)現在因還

法律判決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方,你的租客與你簽訂的租賃合同不能因為你對外承諾該物業無對外租賃而作廢;但是,你當時的承諾與實際情況有違背,嚴重來說,如果銀行處置不了這套房產,有可能會從單純的貸款違約起訴上升到金融詐騙起訴,你的問題就大了。建議你按照和租客簽的租賃合同的提前中止條款,一般賠個幾個月房租就應該能終止了,讓租客盡快搬出去,對你是最好的。

Ⅱ 如何看待房產抵押貸款的風險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Ⅲ 甲與乙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後,又將土地抵押貸款,乙方有何風險,該如何規避

乙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在簽訂租賃協議的時候應該註明其中的事宜!!!

Ⅳ 二手房抵押貸款如何辦理,該怎麼規避風險

申請二手房貸款的條件及買、賣雙方需提交的相關資料

(一)申請人條件:

(1)年滿18年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或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證明;

(2)有穩定合法收入,有還款付息能力;

(3)借款人同意以所購房屋及其權益作為抵押物;

(4)所購二手房的產權明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規定的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的條件;

(5)所購房屋不在拆遷公告范圍內。

(二)申請二手房抵押貸款需提交的資料:

1.買賣雙方提交的資料:

(1)買賣雙方填寫的《購房抵押貸款申請表》;

(2)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意向書》;

2.購房人(借款人)需提交的資料:

(1)收入證明;

(2)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婚姻狀況證明;

(3)配偶身份證;

4)若購房人為企業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營業執照、代表人證明書、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和貸款證等有關證件資料;

(5)若購房人無北京市常住戶口,還需提供暫住證及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開具的證明文件。

3.售房人需提交的資料:

(1)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受委託人公證委託書和身份證;

(2)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文件;

(3)所售房屋的產權證明文件;

(4)若房屋已出租,需提供承租戶的證明文件及同意出售的文件;

(5)若售房人為企業法人,需提供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代表人證明書等文件。

Ⅳ 銀行貸款抵押物已經出租,如何防範風險

抵押貸款,使商品資產、票據、有價證券等提前轉化為貨幣資金,對加速貨幣資金的周轉,刺激生產和流通,且對貸款客戶的約束力及銀企經濟效益,較之信用貸款大大提高,是當前銀行業普遍採用且風險最小的貸款方式。但在參與貸款清收中發現,銀行與抵押人設定的抵押權,經常與抵押人與承租人設定的租賃權經常產生法律沖突,銀行陷入貸款客戶設置的法律陷阱,導致銀行優先受償權難以實現,貸款風險產生。
抵押權與租賃權沖突的,主要有三種情形,一種是貸款前已租賃而未告知銀行,誤導銀行放貸;二是貸款後租賃,取得巨額租金後,金蟬脫殼,懸空貸款;三是貸款後,為套取巨額租金,倒簽租賃合同,規避法律。均具有租期長,租金數額大,抵押人逃匿或無其他資產償債的特徵。當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承租人與法院及銀行形成強烈對抗,往往引起群體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和諧,抵押權無法實現,抵押貸款成了新的貸款高風險區。抵押人及承租人之所以有恃無恐,是因為法律有隙可鑽:
一、抵押登記前已租賃的,租賃合同有效。《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將已租賃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對此做了更為具體的說明,規定:「抵押人將已租賃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租賃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無法對抗租賃權,即「買賣不破租賃」。但租賃權的長期存在,抵押權形同虛設:一是承租人可主張優先購買權,二是抵押物拍賣難度加大,很少有買受人願意購買租賃多年來的資產;三是抵押物的價值大打折扣。
二、抵押登記後租賃的,租賃合同抵押其限內有效,失效部分損失應當賠償。《物權法》第190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租賃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應該說與銀行的抵押權不相沖突,雖然承租人也知道,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後租賃的,租賃合同對於受讓人沒有約束力,即抵押人行使抵押權時,租賃合同失效。承租人自有對抗的理由,一是承租人是善意,不知道租賃的資產設定了抵押;二是有償承租,合同失效則租金返還及損失賠償,天經地義;三是租賃人逃匿或無其他資產,死豬不怕開水燙。承租人訴求不能得到滿足時,將矛盾轉嫁銀行,誓死不交出承租資產,任何人奈何不了。
三、惡意串通無法查證,只能按有效處理。由於沒有建立《租賃合同》的登記制度,銀行無法查清租賃合同簽署時間的真實性。一旦出租人與承租人惡意串通,倒簽合同,即將合同簽訂日期提前到抵押登記之前,並輔之假租金收據,形成履約事實,同樣以法律明確規定「抵押前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對抗抵押權,銀行及至法院都無法否定租賃合同的效力。既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且銀行相對於承租人來說,是「強者」,一旦形成大的爭執糾紛,政府及銀行管理有關部門只能出面讓銀行妥協,法院也無可奈何,強制執行不了,只能「刀槍入庫」,中止執行。或者被迫承諾將抵押資產拍賣款,先退租金、補償損失給承租人,餘下交銀行抵債,然而,所剩無幾,不僅優先受償權喪失了,且貸款本金都難於收回。
由此可知,承租人的對抗力量足以消滅抵押權,承租人與銀行的強烈對抗,導致抵押權的實現困難重重。不僅影響抵押權實行程序的進行,且必然影響抵押物的變價價格,一旦沖突產生,銀行即落入租賃人或租賃人與承租人合謀設下的陷井。為此,防範貸款抵押權與租賃權沖突的風險迫在眉睫。
一、嚴格貸前「三查」制度,並建立科學的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特別是貸前針對性地進行租賃權專項調查,做好相關調查筆錄。抵押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署《保證書》,保證其沒有在貸款前簽訂租賃合同,並明確作出的虛假陳述將承擔的法律後果。為將來實施防範風險措施、追究責任准備證據。
二、經常性進行貸後巡查,及時發現其經營狀況變化,確保其沒有將抵押物被租賃。貸後檢查人員,要充分利用現代化證據收集工具,收集固定視聽資料,掌握一切影響貸款安全的動向;若發現貸後租賃的,及時制止,首先書面告知承租人其資產抵押情況及抵押物租賃的合同效力,告知抵押物租賃不得超過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為將來行使抵押權掃清障礙若發現貸前租賃的;其次,要求抵押人停止其降低抵押價值的租賃行為,督促當面簽訂中止或者重新簽訂不長於抵押期限的《租賃合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否則,立即停止發放餘下貸款,並提前收回貸款。
三、對於貸前租賃且作出虛假陳述的,經查證核實,認定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的貸款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及時向公安機關提起刑事控訴,請求公安機關以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於貸後簽訂租賃合同的,銀行在行使抵押權時,先與承租人協商,協商不成,立即起訴抵押人與承租人,請求法院確定其合同超過抵押期限的部分無效,判決確定賠償責任人及金額,避免承租人與銀行的直接對抗與沖突。以法院判決對抗抵消其租賃權,保障其抵押權的實現。
五、對於倒簽合同的,應收集證人證言及視聽資料,揭露真相,確定實際承租的時間,起訴法院確認其倒簽的合同無效;如果查明是抵押人與承租人合謀逃債的,承租人則構成詐騙罪共犯,只有承租人面臨刑事追究時,才可能會明哲保身,說出真相,放棄租賃權的對抗,掃清抵押權實現的障礙。

Ⅵ 購買有抵押貸款的房子怎樣規避風險

這樣的事情主要是在還銀行貸款的時候,這段時間風險比較大,但也是可以控制的但不能說有百分之百的把握
1、看業主是否有錢自己還清貸款,如果業主自已經還清貸款,沒有什麼風險的。
2、業主沒有能力還款的,要客戶方出錢還款,這樣風險就比較大,風險可以這樣規避,一、找律師做見證書,證明你是借錢給他還清貸款的,二、最好叫業主再做一份公證委託書,委託給第三方(有了這份東西不用業主簽名自己也可以跟委託方過戶辦手續的,這是防止業主還清銀行貸款後不配合過戶)。有這二樣東西風險就會降低很多,但是不是百分百的,如果房子給法院查封了就不一樣了。

Ⅶ 租賃已抵押的房產,如何規避風險

租賃抵押房產的風險在於抵押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房產將可能被抵押權人拍賣,而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一旦房產被行使抵押權,則公司不能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來對抗新的房產所有人。對此,只能是由公司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盡量明確約定,一旦房產被行使抵押權,出租人應當如何賠償公司的損失等。
1、抵押人將已租賃房產抵押給銀行的;
依據《擔保法》第4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規定,已對外租賃的房產用於抵押,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受讓人繼續有效。這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延伸。因此,如銀行接受已租賃房產作為抵押物,那麼在處置該房產時,因其租賃合同繼續對受讓人有效,勢必影響競買人范圍及房產處置價格,也就必然對銀行債權實現產生消極影響。為避免此種情形出現,銀行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應查明抵押物現狀,對已租賃房產租賃到期日超過貸款到期日的,從嚴控制;對已租賃房產租賃到期日早於貸款到期日的,在確保租賃合同中無自動續租條款,且銀行不提前收回貸款的情況下,可予以辦理。如能取得出租人及承租人書面承諾(銀行若處置抵押房產,租賃合同自動到期)將更能防範租賃房產抵押風險。
2、 抵押人將已抵押給銀行的房產對外租賃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此種情形下,銀行在處置抵押房產時,應當注意的是承租人的購買優先權,即: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對租賃的房產具有優先購買權。此外,我行《抵押合同》第五條規定抵押人要出租房產需經我行書面同意,因此,如我行同意抵押人將房產出租,應當明確約定承租人不因該租賃行為對抗房產處置後的買受人,以避免糾紛。
3、銀行將已抵債資產對外租賃的;
依據《商業銀行法》第42條及財政部《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銀行行使抵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應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抵債資產收取後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但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這就要求銀行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出租抵債房產時,應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明知承租房產為抵債資產,如出租人在租賃期內處置租賃房產,租賃合同即行終止。

Ⅷ 房產抵押的貸款存在哪些風險以及如何規避

一、當前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1、內部操作風險。
一是信貸人員風險意識不夠強,總認為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比保證貸款、信用貸款要好許多,有看得見、摸得著的房產擔保基本不會出現風險。對於我們銀行來說,抵押貸款雖是一種很「保險」的貸款方式,當借款人不能按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可以通過對抵押物行使權力而收回款項。正是由於抵押貸款的這種特點,易造成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的認識不夠,不能正確認識到抵押貸款風險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視了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會危及信貸資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設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素,將會影響其法律效力和實現,並最終給農商行主債權的實現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二是信貸人員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規章制度辦理業務,如在貸款發放之前不進行現場真實性調查、未進行認真的事前盡職調查和貸後評價、未正確評估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和房地產合理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往往導致貸款決策失誤,准入不嚴謹,貸後管理失效。
2、抵押物權利瑕疵風險。
一是貸款銀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時,若只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二是光土地使用權抵押,若抵押人購置並抵押的土地在規定期限內未建造廠房或進行項目開發,政府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就將面臨政策障礙,即使能夠處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無效抵押行為風險。
一是按照《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包括房地產)不得抵押,否則屬無效抵押行為,可能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章規定可以抵押並作出擔保承諾,但按照「法律大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原則,抵押行為仍然無效,且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二是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共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若貸款人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將會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利無效。
4、抵押物價值下跌風險。
一是隨著經濟環境、市場狀況不景氣影響,抵押的房地產價值就可能會大幅度縮水,若借款人不還款,銀行在處置抵押品時將會受到較大損失。二是中介評估機構管理不規范,抵押物在估價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為風險,在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機構存在任意性,為滿足借款人申請貸款額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產評估價格,當房地產抵押物評估值高於實際價值,在處置抵押物還貸時,就會出現不能足額收回貸款本息的損失風險。三是貸款人違規操作,向借款人超規定抵押率發放貸款,增大了信貸資產損失風險。
5、抵押登記不完備風險。
一是銀行未及時辦理抵押手續或抵押手續無效而導致抵押物懸空,抵押權力無效,在發生貸款損失需處置抵押品時,銀行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農商行工作人員未親自參與辦理登記、信息查詢,或在借款人續貸期間未親自辦理抵押查詢,就無法確定抵押房地產是否已查封凍結、是否已「一物多抵」,更無法確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產權證騙取銀行貸款,存在較大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6、抵押物處置風險。
一是由於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環境、保障民生的考慮等問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造成銀行抵押權有時難於實現。二是擔保法規定,當借款人違約時,抵押權人若將抵押物拍賣,必須先與抵押人協商一致,倘若此時抵押人不同意銀行拍賣抵押物、或根本無法聯繫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騰空抵押的房產,抵押權人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起訴抵押人,耗時又費財力,常常受經濟環境不景氣的影響還會出現抵押房產低價無人競買、流拍等情況,往往得不償失。三是租賃權對抗的風險。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若抵押人將抵押物「先租後抵」或「先抵後租」,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與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簽訂抵押物處置補充協議,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也很難處置抵押房地產。同時,當貸款人拍賣抵押房地產時,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故意壓低房地產的拍賣價格。
7、抵押物滅失風險。
若貸款人未按規定對房地產抵押物進行貸前足額投保和續保、並明確貸款人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的話,一旦發生諸如火災、自然災害等毀滅性的事故,將造成抵押物的價值滅失,導致貸款人對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滅失的損失風險。
二、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控制措施
1、重視實地調查。
貸前對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抵押房地產要深入現場、房管部門和土管部門作徹底的調查,對抵押物的市場變現價格進行必要的分析和風險評估,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要詳細調查抵押人的房地產在貸前和貸後的租賃情況,及時訂補充協議,確保抵押物處置安全性。
2、合理評估房地產的價格。
農商行抵押資產評估中心要加強市場調查分析,不斷完善抵押資產價值估價制度,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及時調整抵押房地產的參考指導價格;轄內機構信貸人員定期對抵押房地產進行重檢,從多方面評估抵押物的抵押價值變動和變現能力,掌握貸款發放的主動權,根據風險度合理確定抵押率,同時要避免使用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偏離度較大的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報告,對估價偏高的貸款提前進行回收,並在合理評估基礎上重新發放。
3、重視抵押登記手續的合規性。
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前或續貸期間,信貸人員必須親自參與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和抵押物登記信息的查詢,並及時對抵押房地產辦理足額保險和續保手續,確保銀行抵押權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視信貸業務知識培訓。
提升信貸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轉變抵押貸款風險小或無風險的觀念,增強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風險識別能力,牢固樹立起風險防範意識。
5、確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前,信貸人員要仔細核對抵押房地產的權利歸屬、核對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對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狀況等資料,要特別關注是否有潛在的財產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權利義務,杜絕因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房地產而設定抵押或因遺漏共有人簽字和董事會(股東會)抵押決議書而造成的抵押無效。
6、重視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
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不僅要考慮借款人的第二還款來源(處置抵押的房產),更要重視第一還款來源,要對借款人的財務、非財務和現金流量進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資金合理需求和債務償還能力,審慎准入房地產抵押貸款,從源頭上控制貸款風險。

Ⅸ 房屋抵押貸款後可以出租嗎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等法律規定,抵押是一種債權擔保的方式,債務人或第三人沒有轉移對抵押物的戰友,抵押權只是就抵押物的變價有限受償的權利,抵押人仍對抵押的房產擁有所有權,所以不影響出租。

申辦房屋抵押貸款流程

1、借款人貸前填寫居民住房抵押申請書

2、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

4、借貸雙方擔保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並進行公證

5、貸款合同簽訂並經公證後,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帳方式劃入購房合同或協議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6、貸款結清,貸款結清包括正常結清和提前結清兩種

(9)辦理抵押貸款時如何規避租賃擴展閱讀:

一、申辦房屋抵押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原住房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二、抵押額度

1、商品住宅的抵押率最高可達 70%

2、寫字樓和商鋪的抵押率最高可達 60%

3、工業廠房的抵押率最高可達 50%

4、最長期限可達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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