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擔保人免責的幾種情形
免除保證責任是指對已經有效存在的保證責任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加以除去、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無效的保證合同不應成為保證責任免除的事由,無效的保證合同自始無效,不可能產生保證責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問題。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
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5、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不存在過錯的。
擔保人可以免責的情形有:
1、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
2、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反真實意義的情況下提供擔保;
3、因主合同內容的變更而免除責任;
4、擔保責任因擔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擔保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或者與第三方共同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6、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責任;
7、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拓展資料:免除保證責任是指對已經有效存在的保證責任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加以除去、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無效的保證合同不應成為保證責任免除的事由,無效的保證合同自始無效,不可能產生保證責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問題。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② 擔保人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擔保人 免責有幾種情形: 1. 債權人 同意 債務人 轉讓 債務 未經保 證人 同意的;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債務履行方式與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3.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經仲裁或 訴訟 主張權利的; 4.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 5.債權人債務人欺騙保證人的,保證人在受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願提供保證的; 6.主 合同無效 ,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7.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抗辯事由,擔保人可以適用;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③ 借款擔保人如何免責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的擔保人在借款合同無效、債權人放棄擔保人責任等情形下,可以免除擔保人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④ 擔保人免責的六種情形及七種例外
法律分析: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1)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2)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3)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4)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5)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6)保證合同因主合同當事人單方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保證責任免除的例外情形:(1)政策性破產企業債務被核銷並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最高額保證中,單筆交易的效力不影響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效力;(3)商業銀行在貸後檢查報告中作出不符合涉案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的描述不必然導致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4)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需承擔保證責任;(5)保證人變更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未與原保證人形成合意不能免除保證責任;(6))保證人所作保證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響不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亦不影響保證合同效力(7)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不免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⑤ 貸款擔保人免責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貸款擔保人免責條件有以下幾點:
1、因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主債務消滅而免除;
2、因貸款人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而免除;
3、因貸款人放棄擔保權利而免除;
4、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
5、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免除。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⑥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免除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免除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一)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二)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三)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四)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五)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六)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責任。免除保證責任是指對已經有效存在的保證責任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加以除去、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無效的保證合同不應成為保證責任免除的事由,無效的保證合同自始無效,不可能產生保證責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問題。此外,債權人有權利主動免除擔保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__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__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__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__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__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⑦ 擔保人免責的幾種情形
法律分析:下列情況下擔保人無責:
一、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轉讓債權或者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債權人轉讓債權的。
二、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但這種情況保證人僅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合同加重債務未經過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對於加重部分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四、保證人是被騙或者被脅迫提供擔保的。
五、超過保證期間的。
六、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此時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七、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過後,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⑧ 貸款擔保人怎樣不承擔責任
在辦理貸款時,貸款機構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會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資格的 擔保人 。但是,一旦借款人無法還款,那還款的責任就到了 貸款擔保人 的身上。其實,在一些情況下擔保人是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第一種情況:借款人與 債權人 「沆瀣一氣」,串通起來詐騙擔保人。 這時,擔保人只要提供確鑿的 證據 ,便可免除擔保責任。 第二種情況:債權人使用不正當的手段。 比如欺詐、脅迫等,使擔保人簽訂 保證合同 。這種情況,是違背擔保人自身意願,合同可視為無效,自然也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種情況:一般來說, 連帶責任擔保 。 如若債權人與擔保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限,那麼視該期限為自 債務 履行期滿後半年。在這個期限內,債權人沒有找擔保人還款,那超過了期限,就被視為主動放棄這個權力,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貸款擔保人怎樣不承擔責任在這些情況下,擔保人是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⑨ 擔保人怎麼可以免責
法律分析:第一,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會部分免責。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第三,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四,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第五,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第七,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⑩ 擔保人怎麼去免責
擔保人可以免責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擔保合同無效;
2、保證人在被誘騙或脅迫下提供保證;
3、主合同內容變更;
4、保證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
6、超過保證期限;
7、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