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業銀行怎樣選擇貸款抵及質押物
銀行認可的抵質押物包括:存款、國債、有價證券、房產、土地、應收賬款、存貨、機器設備、自用汽車等。銀行選擇抵質押物是根據借款人的資產狀況、借款用途、償還能力、資信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的。
拓展資料
抵押物有了統一標准:抵押物(押品)是商業銀行放貸的關鍵,現在商業銀行確認押品不能再任性了。2017年5月8日,銀監會公開發布《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對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的押品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
銀行業監管部門之所以出台上述《指引》,主要是指導商業銀行規范押品管理,有效防範和化解信用風險。
1、抵質押品是商業銀行緩釋信用風險的重要手段。當前,部分商業銀行押品存在管理體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到位等現象,其風險緩釋能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銀監會制定《指引》,明確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相關制度安排,指導商業銀行規范和加強押品管理,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
2、按照上述《指引》,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應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審慎性和從屬性原則,既要依法依規加強押品管理,確保抵質押擔保能夠有效保障銀行債權,又要充分考慮押品自身風險因素,審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動態評估押品價值及風險緩釋作用。
3、此外,商業銀行發放抵質押貸款時,應以全面評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為前提,避免過度依賴抵質押品而忽視第一還款來源。
根據銀監會的公開信息,商業銀行要認真排查押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按照《指引》提出的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對照問題逐項整改,通過完善管理體系、規范管理流程以及加強風險管理,確保押品管理水平顯著改善。
㈡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貸款的種類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哪幾種
銀行貸款的種類就是指貸款的形式。按著《貸款通則》的規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形式主要有:委託貸款、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票據貼現等四種形式。同時,各商業銀行面向市場積極進行金融創新推出了許多適應中小企業需要的貸款品種。
1)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辦理個人委託貸款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由委託人向銀行提出放款申請。
二是銀行根據雙方的條件和要求進行選擇配對,並分別向委託方和借款方推介。
三是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直接見面,就具體事項和細節如借款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進行洽談協商並作出決定。
四是借貸雙方談妥要求條件之後,一起到銀行並分別與銀行簽訂委託協議。
五是銀行對借貸人的資信狀況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並經銀行審批後發放。
2)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其特徵就是債務人無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擔保僅憑自己的信譽就能取得貸款,並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為還款保證的。這種信用貸款是我國銀行長期以來的主要放款方式。由於這種貸款方式風險較大,一般要對借款方的經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考察,以降低風險。
從目前實際看,銀行發放信用貸款的基本條件是:
一是企業客戶信用等級至少在AA-(含)級以上的,經國有商業銀行省級分行審批可以發放信用貸款;
二是經營收入核算利潤總額近三年持續增長,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圍,現金流量充足、穩定;
三是企業承諾不以其有效經營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或對外提供保證,或在辦理抵(質)押等及對外提供保證之前征的貸款銀行同意;
四是企業經營管理規范,無逃廢債、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3)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其一,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
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債務。同一債務由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保證人與貸款銀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與貸款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實際執行中若發現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其二,抵押貸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一般情況下,銀行能給與的最高貸款比例不超過抵押物的60%~70%。法律規定抵押人和貸款銀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實際執行中若發現抵押合同不完備的可以補正。
其三,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是指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質押與抵押相比,最大的特點是質物必須移交給銀行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律規定出質人和貸款銀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實際執行中若發現質押合同不完備的可以補正。
4)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是指借款人將未到期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本的買賣無人干。票據貼現當然要有利可圖,銀行在接受企業的票據時,在原價基礎上打個折扣,被稱為貼現。商業銀行把票據轉讓給同行叫轉貼現,接受方銀行如果票據太多,影響放貸獲利,就把票據轉讓給中央銀行就叫作再貼現。這種貸款形式指的是借款人手頭拮據,急需資金,用商品交易得來的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申請放款,以融得急需的生產經營資金。採用這種方式貸款,銀行在貼現時要扣除利息,並不是按票面金額全部貼現的。正是靠著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利差,票據市場商家雲集,大小企業你來我往,熱鬧非凡。這種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一是銀行不按企業的資產規模來放款,而是依據市場情況(銷售合同)來放款。企業收到票據至票據到期承兌之日,往往少得幾十天,多則半年,資金在這段時間處於閑置狀態。企業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據貼現融資,遠比申請貸款簡便,一面且融資成本很低。
5)綜合授信
即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綜合授信額度由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銀行一次性審批。銀行採用這種方式提供貸款,一般是對有工商登記、年檢合格、管理有方、信譽可靠、同銀行有較長期合作關系的企業。
6)信用擔保貸款
目前在全國3l個省、市中,已有100多個城市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這些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擔保基金的來源,一般是由當地政府財政撥款、會員自願交納的會員基金、社會募集的資金、商業銀行的資金等幾部分組成。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另外,中小企業還可以向專門開展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尋求擔保服務。目前全國共有955家擔保公司,當企業提供不出銀行所能接受的擔保措施時,如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證人等,擔保公司卻可以解決這些難題。
7)買方貸款
如果企業的產品有可靠的銷路,但在自身資本金不足、財務管理基礎較差、可以提供的擔保品或尋求第三方擔保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銀行可以按照銷售合同,對其產品的購買方提供貸款支持。賣方可以向買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以解決生產過程中的資金困難。或者由買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賣方持匯票到銀行貼現。
8)異地聯合協作貸款
有些中小企業產品銷路很廣,或者是為某些大企業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業集團的鬆散型子公司。在生產協作產品過程中,需要補充生產資金,可以尋求一家主辦銀行牽頭,對集團公司統一提供貸款,再由集團公司對協作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當地銀行配合進行合同監督。也可由牽頭銀行同異地協作企業的開戶銀行結合,分頭提供貸款。
9)項目開發貸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如果擁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初始投入資金數額比較大,企業自有資本難以承受,可以向銀行申請項目開發貸款。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穩定項目開發關系或擁有自己研究部門的高科技中小企業,銀行除了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外,也可辦理項目開發貸款。
10)出口創匯貸款
對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銀行可根據出口合同,或進口方提供的信用簽證,提供打包貸款。對有現匯賬戶的企業,可以提供外匯抵押貸款。對有外匯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以憑結匯憑證取得人民幣貸款。對出口前景看好的企業,還可以商借一定數額的技術改造貸款。
11) 自然人擔保貸款
2002年8月,中國工商銀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擔保貸款業務,今後工商銀行的境內機構,對中小企業辦理期限在3年期以內信貸業務時,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財產擔保並承擔代償責任。自然人擔保可採取抵押、權利質押、抵押加保證三種方式。可作抵押的財產包括個人所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可作質押的個人財產包括儲蓄存單、憑證式國債和記名式金融債券。抵押加保證則是指在財產抵押的基礎上,附加抵押人的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事項,銀行將會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12) 個人委託貸款
中國建設銀行、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相繼推出了一項融資業務新品種——個人委託貸款。即由個人委託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一種貸款。
13) 無形資產擔保貸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都可以作為貸款質押物。即以依法可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作為抵押物獲得的貸款。
14) 出口退稅質押貸款
出口退稅質押貸款是以企業正常出口形成的,經國稅部門審核批准應退未退稅款為質押而發放的貸款。蘇南和浙江的許多商業銀行針對出口退稅款的保障性好等特點,開辦了出口退稅質押貸款業務。主要做法是:銀行在對其發放貸款前,與企業簽訂協議,對經過國稅部門認可的惟一一個企業出口退稅專戶進行控制,在審查其退稅憑證無誤後,對其發放貸款,在貸款到期後直接從退稅專戶中扣劃。此舉既使貸款歸還有了穩定的退稅資金作為保障,又有效解決了外貿企業資金不足的矛盾,支持了外向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15) 保全倉庫業務
保全倉庫業務是以企業所擁有的較為通用的流動資產為抵押物而發放的貸款。具體操作辦法是:企業提出貸款要求時,銀行要求其將貨物放人指定倉庫(與銀行簽有協議),充當抵押物,然後根據其市場價值確定折扣率對其發放貸款。當企業銷貨需要提貨時必須有新的貨物補充或將貨款歸還貸款,然後憑銀行加蓋公章的出庫單提貨。此舉不但解決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問題,而且促進了商品流通。
16) 應收賬款質押或收購業務
應收賬款的存在影響資金周轉,不利於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目前,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貨款屢見不鮮,而這些大企業通常實力雄厚、信譽較好。部分商業銀行看準這一商機,開辦了應收賬款質押或收購業務,主要做法是對中小企業質量較高的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貸款或收購,或對購貨方開具的商業匯票進行貼現。
17) 保付代理業務
保付代理業務簡稱保理,是銀行購買供貨企業因賒銷而產生的短期應收賬款債權,貸款由銀行先期支付給賣方企業:然後銀行作為債權人代理賣方再向買方企業催收。這項業務的貸款標的雖與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相同,但在債權債務處理方式上兩者是有區別的。應收賬款質押業務銀行並不買斷應收賬款債權。而保理業務銀行買斷了應收賬款債權,也有通俗說法是銀行替企業討債。
18) 自助貸款
自助貸款就是對傳統的質押或抵押貸款簡化手續,中小企業可一次質押(抵押),反復使用。它可分為兩種形式——存單質押和房地產抵押。通過評估中小企業在銀行的質押和抵押物、銀行給予中小企業一定授信額度,在約定期限內中小企業根據授信額度可以反復進行貸還款業務。只要及時償還,無不良記錄,還款後銀行會自動恢復中小企業原來的信用額度,這樣下次貸款時無須重新申請手續。
以上貸款形式除委託貸款以外,銀行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銀行要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當然,經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企業或者自然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貸款可以不提供擔保
㈢ 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原則
為規範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建立健全貸款管理秩序,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貸款通則》規定,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合法原則。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的行政規章。任何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規章的,都必須禁止。而且,《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2、自主經營原則。金融機構有權根據自身信貸資金的營運狀況、貸款項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等,依法自主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努力追求自身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並充分考慮社會效益,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嚴格審查,加強管理,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貸款債權的安全,預防和控制貸款風險,避免發生貸款損失。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按照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控制中長期貸款的比重,加強資產的流動性管理。
4、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借款合肥市其他有關當事人(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關系的基本准則。當事人因借貸、擔保而發生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5、公平競爭原則。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開展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同業之間關系的基本准則。應當公平競爭,相互協作,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在貸款業務上的不正當競爭,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
6、有擔保原則。《商業銀行業》和《貸款通則》的規定,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除委託貸款外,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
㈣ 貸款的准則
1.商業銀行貸款以擔保為主,對於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才發放信用貸款。就是說商業銀行也可以發放信用貸款。
2.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制度,沒有必要去管。
3.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這里應特別注意關系人的范圍是: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述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二項僅指擔任高級管理職務,若擔任的是一般職務或僅為一般職員則不受此限。(《商業銀行法》第40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商業銀行法》的第40條與第52條關於「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的規定不矛盾,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但卻可以投資於任何經濟組織,由於「關系人」范圍第2項使用的是「或者」這個概念,因此第40條與第52條不存在任何沖突與矛盾。
4.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這些比例有: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流動性比例和單一貸款比例。其中應特別加以注意的是單一貸款比例,即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商業銀行法》中資產負債的這些具體比例有些已經考過,但仍須加以注意。復習時沒有必要理解這些具體比例的含義,一旦考試中出現,能夠知道這是法律規定的,是正確的就足以了。(《商業銀行法》第39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的規定:(1)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2)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3)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4)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5)中國人民銀行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5.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予以處分。
至於《貸款通則》的內容,應對貸款的主要分類有所了解。其他內容通常考試不會涉及,因為作為規章,層次較低,在法院審理與解決糾紛中,僅具有參照的效力,可以不去看。
㈤ 商業銀行的信用擔保方式有哪些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㈥ 商業銀行貸款條件
一)貸款對象
貸款對象,是指銀行對哪些部門、企業、單位和個人發放貸款。其實質是選擇貸款投向,確定貸款范圍和結構。
商業銀行貸款對象的確定:
一要反映信貸資金運動的本質要求,貸款出去要能保證償還付息;
二要符合商業銀行貸款原則的要求,貸款發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三要體現貨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貸款的投向要服從國家產業政策。
因此,商業銀行的貸款對象必須是經營性企業單位,即具有經濟收入,預付的價值能夠得到補償和增值,有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凡非經營性、沒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只能作為財政撥款對象,而不能成為銀行貸款對象。
總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從事生產、流通和為生產流通提供勞務服務的經營性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都可以成為貸款對象。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對象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貸款條件
貸款條件,是指具備什麼條件的對象才能取得貸款。是對貸款對象提出的具體要求。凡在「對象」之內,而又滿足「條件」要求的企業單位就可取得銀行貸款。確定貸款條件的依據是:企業單位設置的合法性、經營的獨立性、自有資本的足夠性、經營的盈利性及貸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企事業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我國商業銀行現行貸款條件為:
1.經營的合法性
2.經營的獨立性
3.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金
4.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
5.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八、貸款用途和種類
(一)貸款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貸款在企業資金佔用中所表現出來的使用方向和范圍。它是具體規定企業什麼樣的資金需要可以便用貸款,以及這些資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銀行貸款解決。
現行貸款用途主要是用於存貨和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資金需要。從流動資金看,工業企業的貸款主要用於原材料儲備、在產品和產成品存貨的資金需要。商業企業的貸款主要用於商品存貨的資金需要以及工商企業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結算在途資金需要。從固定資金看,主要用於企業技術進步、設備更新的資金需要,企業新建、改造、擴建的資金需要,以及企業進行科技開發的資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動資金)。在消費領域主要用於民用商品房和汽車的購置而引起的資金需要。
九、貸款種類
現行貸款種類的劃分標准及種類如下:
(一)按貸款經營屬性劃分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二)按貸款使用期限劃分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2.中、長期貸款。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
(三)按貸款主體經濟性質劃分
1.國有及國家控股企業貸款。
2.集體企業貸款。
3.私營企業貸款。
4.個體工商業者貸款。
(四)按貸款信用程度劃分
1.信用貸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指按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指按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指按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五)按貸款在社會再生產中佔用形態劃分
1.流動資金貸款。
2.固定資金貸款。
(六)按貸款的使用質量劃分
1.正常貸款。指預計貸款正常周轉,在貸款期限內能夠按時足額償還的貸款。
2.不良貸款。不良貸款包括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
呆賬貸款,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
呆滯貸款,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並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來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
逾期貸款,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七)按國際慣例(風險度)對貸款質量的劃分
將銀行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個等級,後三類貸款稱為「不良貸款」或為「有問題貸款」。
十、貸款期限、利率、貼息和結息
(一)貸款期限
金融機構貸款的期限主要是依據企業的經營特點、生產建設周期和綜合還貸能力等,同時考慮到銀行的資金供給可能性及其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貸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標明。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發放的貸款最長期限可到2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B起到票據到期日止。貸款到期不能按期歸還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算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二)貸款利率
貸款人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圍內,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標明。貸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規定一個浮動幅度,在這個幅度內,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協商後確定貸款利率。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支付利息。
(三)貼息及結息
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地方、部門可以對某些貸款補貼利息。貸款的貼息,實行誰確定、誰貼息的原則。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十一、貸款方式
(一)貸款方式的含義
貸款方式是指貸款的發放形式。它體現銀行貸款發放的經濟保證程度。反映貸款的風險程度。
(二)貸款方式的選擇依據
貸款方式的選擇主要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貸款的風險程度,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不同風險程度的貸款,應選擇不同的貸款方式,以防範貸款風險。
(三)具體貸款方式
我國商業銀行採用的貸款方式有信用放款、保證貸款、票據貼現,除此之外,還包括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
1.信用貸款方式
信用貸款方式是指單憑借款人的信用,無需提供擔保而發放貸款的貸款方式。這種貸款方式沒有現實的經濟保證,貸款的償還保證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承諾基礎上,因而,貸款風險較大。
2.擔保貸款方式
擔保貸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保證人以一定財產作抵押(質押),或憑保證人的信用承諾而發放貸款的貸款方式。這種貸款方式具有現實的經濟保證,貸款的償還建立在抵押(質押)物及保證人的信用承諾基礎上。
3.貼現貸款方式
貼現貸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急需資金時,以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這種貸款方式,銀行直接貸款給持票人,間接貸款給付款人,貸款的償還保證建立在票據到期付款人能夠足額付款的基礎上。
十二、貸款程序
(一)貸款申請
(二)貸款審批
(三)簽定合同
(四)貸款發放
(五)貸款的管理和收回
十三、信貸監督與制裁
(一)信貸監督
貸款監督,是銀行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對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分析、督促、制約的行為。其實質是運用信貸、利率杠桿,對企業經濟活動產生影響和制約作用。
㈦ 商業銀行從事貸款業務應遵循哪些原則求答案
為規範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建立健全貸款管理秩序,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貸款通則》規定,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合法原則。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的行政規章。任何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規章的,都必須禁止。而且,《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自主經營原則。金融機構有權根據自身信貸資金的營運狀況、貸款項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等,依法自主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努力追求自身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並充分考慮社會效益,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嚴格審查,加強管理,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貸款債權的安全,預防和控制貸款風險,避免發生貸款損失。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按照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控制中長期貸款的比重,加強資產的流動性管理。 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借款合肥市其他有關當事人(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關系的基本准則。當事人因借貸、擔保而發生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公平競爭原則。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開展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同業之間關系的基本准則。應當公平競爭,相互協作,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在貸款業務上的不正當競爭,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 有擔保原則。《商業銀行業》和《貸款通則》的規定,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除委託貸款外,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