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擔保,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中的作用是什麼
張三想貸款10萬元,期限三個月,有價值20萬元的房產做抵押。而李四有10萬元,雙方不認識,且互不信任。此時需要一個有實力的人站出來,做中間擔保人。這個人就是擔保公司。
在眾多的融資渠道中,擔保行業以其獨特的優勢越來越受到了中小企業的關注和青睞。在我國現有情況下,逐步完善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對中小企業融資起著積極作用。
擔保體系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它是由政府或企業法人等出資組建,為支持中小企業貸款或支持本國、本地區產品出口而設立的。它在銀行與企業的借貸關系中,是以保證人的身份存在的,它與銀行、企業分別簽訂擔保合同,確立特定經濟關系,發揮以下作用:
一、保障債權的實現
從銀行角度來說,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特別審慎,注意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擁有一定數量的擔保資金,具有較強的補償能力,因此,擔保機構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中小企業有其做擔保,能有效地分擔銀行的貸款風險,有利於增強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從而解決企業、銀行借貸難的問題,促進資金融通,有效地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從企業角度說,通過擔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級。企業欲從銀行得到信貸支持,它就要接受擔保機構和銀行對它的監督,要向擔保機構提供它的經營和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加強彼此之間的了解;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擔保,也並不是無目的地擔保,是建立在對企業的嚴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礎上,如果企業的條件達不到要求,擔保機構也決不會為它擔保。
二、避免資金流失
擔保機構在貸款前,對企業進行貸前審查,把握其經營現狀及發展前途,貸款後,密切注視嚴格審查企業對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與銀行共同對資金實行追償,從而有效地避免了資金的流失,維護了國家、銀行的利益,並保證了資金融通的有效性。
三、提高企業融資效率
作為一個中介,擔保機構發揮著橋梁作用,它不僅為銀行、企業牽線搭橋,而且代銀行審查企業、監督企業、代企業向銀行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積極而有效地發揮了為銀行、企業服務的目的,使銀行、企業有更多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發展其他業務,從而有效地促進其發展。
由此可見,擔保體系的建立,使中小企業有了穩定可靠的信用系統,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給中小企業解決貸款難的問題,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壓力。同時,又可以幫助銀行按照貸款的「三性」經營管理原則實現經營總目標,並使銀行的貸款更為安全、有效。
我們公司是河南十佳擔保機構之一,有經營許可證原件,項目真實可靠,項目對接通過銀行,公司背後實體強大,公司不說最規范,但一直是行業典範。,聯系方式是用戶名。
2.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定義是什麼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責任或者履行債務。它是一種保證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補充中小企業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指由擔保體系與再擔保體系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的信用擔保體系。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核心,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它是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其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社會化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的重要基礎,是探索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全球化形勢下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常作法。為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1993年11月,國務院批准設立了我國第一家全國性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此後,全國各地成立了一系列專業擔保機構。2002年6月29日,我國通過了《中小企業促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它明確規定了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統一方針。這標志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正式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這是一件關繫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據統計,到2000年11月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濟南、長春、撫順等100多個城市組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吉林、河南、山東等省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我國信用擔保制度的上述實踐充分證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對於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狀況、創造企業信用等方面已經並且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經初步建成。雖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眾多好處,但是我們也不能盲目誇大它的作用。我們既要看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有效性,更要看到信用擔保體系在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中小企業資金短缺是一個普遍現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只能緩解那些有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中小企業在融資時存在的擔保難問題,不可能解決所有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中小企業應主要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以及通過獲得較高的信用記錄來取得銀行的信任進而獲得貸款。從世界各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實踐看,通過信用擔保解決的銀行貸款一般都不超過小企業貸款總額的10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最成功的日本也僅為8 %,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基本如此。
3. 什麼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責任或者履行債務。它是一種保證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補充中小企業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指由擔保體系與再擔保體系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的信用擔保體系。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核心,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它是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其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社會化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的重要基礎,是探索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全球化形勢下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常作法。為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1993年11月,國務院批准設立了我國第一家全國性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此後,全國各地成立了一系列專業擔保機構。2002年6月29日,我國通過了《中小企業促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它明確規定了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統一方針。這標志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正式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這是一件關繫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據統計,到2000年11月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濟南、長春、撫順等100多個城市組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吉林、河南、山東等省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我國信用擔保制度的上述實踐充分證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對於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狀況、創造企業信用等方面已經並且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經初步建成。雖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眾多好處,但是我們也不能盲目誇大它的作用。我們既要看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有效性,更要看到信用擔保體系在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中小企業資金短缺是一個普遍現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只能緩解那些有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中小企業在融資時存在的擔保難問題,不可能解決所有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中小企業應主要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以及通過獲得較高的信用記錄來取得銀行的信任進而獲得貸款。從世界各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實踐看,通過信用擔保解決的銀行貸款一般都不超過小企業貸款總額的10%,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最成功的日本也僅為8%,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基本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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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中的作用是什麼
法律分析: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中的作用:
一、保障債權的實現
從銀行角度來說,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特別審慎,注意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擁有一定數量的擔保資金,具有較強的補償能力,因此,擔保機構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中小企業有其做擔保,能有效地分擔銀行的貸款風險,有利於增強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從而解決企業、銀行借貸難的問題,促進資金融通,有效地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從企業角度說,通過擔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級。企業欲從銀行得到信貸支持,它就要接受擔保機構和銀行對它的監督,要向擔保機構提供它的經營和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加強彼此之間的了解;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擔保,也並不是無目的地擔保,是建立在對企業的嚴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礎上,如果企業的條件達不到要求,擔保機構也決不會為它擔保。
二、避免資金流失
擔保機構在貸款前,對企業進行貸前審查,把握其經營現狀及發展前途,貸款後,密切注視嚴格審查企業對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與銀行共同對資金實行追償,從而有效地避免了資金的流失,維護了國家、銀行的利益,並保證了資金融通的有效性。
三、提高企業融資效率
作為一個中介,擔保機構發揮著橋梁作用,它不僅為銀行、企業牽線搭橋,而且代銀行審查企業、監督企業、代企業向銀行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積極而有效地發揮了為銀行、企業服務的目的,使銀行、企業有更多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發展其他業務,從而有效地促進其發展。
由此可見,擔保體系的建立,使中小企業有了穩定可靠的信用系統,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給中小企業解決貸款難的問題,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壓力。同時,又可以幫助銀行按照貸款的「三性」經營管理原則實現經營總目標,並使銀行的貸款更為安全、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能否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
一、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的環境
1、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風險投資基金,不斷拓寬風險資本的來源,引導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基金進入,擴大風險投資規模,為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資金來源。推進擔保體系的建設。重點扶持一批經營業績好、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的擔保機構,加快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斷完善中小企業的信貸擔保機制,出台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信用擔保資金補償、獎勵機制等政策,引導和規范信用擔保行業的發展。
2、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政府要引導中介機構經過科學評估和論證,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檔案,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信用體系。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信用體系試點,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信用制度、發揮信用中介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息庫和中小企業負責人信用檔案,在此基礎上再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評級制度、企業法人代表資信評級制度和企業總體資信評級制度,強化企業信用觀念,以信用等級確定是否貸款和擔保。
3、大力發展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市場,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強化監督、鼓勵競爭,形成規范的地方金融機構優勝劣汰的進入和退出機制。以聚集更多閑散資金,支持地方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於民間主體的融資活動要用地方性法規進行規范,明確融資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將其納入正規的金融體系。
4、構建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保障體系。加快有關中小企業信貸制度的立法。要劃分中小企業的分類標准,明確中小企業的界定方法和各類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信貸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業貸款的具體管理方法和鼓勵措施。落實政府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資金渠道、執行機構及管理辦法;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體系。制定完善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及內控制度,明確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定位及職能,對專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擔保人員從業資格,信用擔保機構財務及內控制度等進行明確的政策規定,進一步促進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化發展。
二、不斷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1、轉變銀行等金融機構惜貸怕貸的思想觀念,增強信貸投放的意識,在合理規避風險的前提下,加大放貸後的考核與監管,積極發揮信貸資金的最大效應。轉變工作方式,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調查與了解,幫助有市場、有前途的企業快速成長。要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信貸產品,簡化貸款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實現貸款流程的標准化。降低服務門檻,降低企業資本金、資產總額、銷售收入等規模項目對企業評級的影響,對信譽高、效益好的中小企業提供放大擔保比例、貸款利率優惠、簡化貸款手續等優質信貸服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積極加強與擔保公司的協作,增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扶持。
2、增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創新。創新貸款審批機制,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准化,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效率。適當弱化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注重現場調查核實,不單純依賴財務報表,通過信貸人員的盡職調查,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創新貸款擔保方式,建立靈活的貸款用信機制。逐步實行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創新服務品種,為企業量身定製個性化的融資產品,通過靈活的服務品種的組合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3、建立向中小企業融資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等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在注意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保證貸款質量的同時,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
三、加強中小企業自身經營能力建設,提高信用水準
1、推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經營者的素質、決策水平和企業競爭力。堅持產權主體多元化道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對其發展的束縛,進行所有權結構調整,實行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
2、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和商業銀行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定期向相關部門提供全面准確的會計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主動加強與銀行的溝通聯系,定期向銀行提供財務報表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制定有效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加快資金回籠與周轉,提高企業資金管理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銀行對企業的授信等級。提高企業的信用形象,增強銀行等資金供應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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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關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
我國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重視程度日趨增強,已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資金缺乏仍舊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首要問題,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資擔保。因此,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已迫在眉捷。
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制度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還是銀行,但由於中小企業市場競爭風險大,又缺乏有效的資產抵押和信用擔保,因此,嚴重製約了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應大膽借鑒國外經驗,在部分地方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試點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制度,組織成立全國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統一承擔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
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建議國家盡快制定和出台《中小企業信貸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並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實施細則,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在有關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完善,充分發揮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作用。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
(一)該項基金應具備以下特點:(1)它是一筆政府主導性的基金。(2)只能作為中小企業向銀行借款擔保之用。(3)它是一筆公平性的基金。打破企業身份、行業局限,加入基金的各利益主體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沒有加入基金,但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也可以申請基金擔保。(4)它是一筆獨立性的基金。企業是否向基金出資,出資多少,基金是否決定為企業提供借款擔保,銀行是否同意發放貸款,都由各自決定,不受外界影響。(5)它是一筆非贏利性的資金,但可存入銀行獲得利息收入以及不超出規定的擔保費收入。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運作模式。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如下兩種運作模式:逐一模式。單個中小企業向擔保基金提出貸款擔保申請,由擔保基金對該企業進行評估。只有通過擔保基金評估的中小企業才可獲得擔保貸款,而且貸款機構提供的每一筆擔保貸款都需要經過擔保基金的同意,其自身沒有權力單方面擴展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額。
組合模式。擔保基金先向貸款機構提出一定的關於中小企業能夠獲得擔保貸款的條款,貸款機構可以向滿足這些條款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基金對該筆貸款的擔保自動生效,但擔保機構要求貸款機構定期向其報告這些企業的情況(一般為月報)。
建議我國目前主要考慮採用逐一模式,因為其符合我國現在企業和銀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待各項規章制度比較健全的情況下,尤其是誠信建立起來以後,再採用組合模式。不過,可以考慮先在個別發達城市搞組合模式試點,為以後的更好運作積累經驗。
(三)運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應注意的問題。該項基金在運作的過程中應按市場經濟合理配置資源的要求,擇優用好這筆政策性強而又來之不易的資金。首先,要做到四個約束。一是對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的約束。應制定申請擔保的基本條件,如產品市場潛力大;經營管理富有效率;企業發展有利於擴大就業;借款投向符合國家政策;技術更新具有行業先進性等。二是對擔保程序的約束。首先由企業向銀行申請借款並經銀行初審認可;再由企業向「基金」申請擔保,「基金」投資的企業可獲優先擔保。三是對擔保限額的約束。「基金」存入銀行後,按銀行學原理雖有一定比例的放大,但其畢竟是有限的。只能在一定限度內承擔企業不按借款合同還款的風險。千萬不能存有「基金萬能」的幻想。四是對「基金」本身的約束。該項基金的扶持對象應是那些市場前景好、發展後勁足、資金回籠快的知識型、科技型、特色型、創造型的具有成長性、盈利性的中小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應嚴格按章程規范操作,接受政府委託和政策性銀行監管,同時接受出資銀行、企業和社會的監督。其次,要保證擔保基金有長期穩定的補充資金來源。扶持中小企業是各級政府的長期任務,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應該作為扶持中小企業的一項長期政策。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不能只是一次性的,應該有一個長期的計劃,通過長期的擔保計劃扶持一批又一批中小企業發展,並實現制度化和法律化。
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時應注意的問題
擔保公司服務的對象是中小企業,但由於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大權往往直接掌握在企業法人代表手中,其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變動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無論是貸款方還是擔保機構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擔保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這必將引起道德風險問題,從而增加了融資擔保的潛在風險性。為了在擔保工作中避免風險的出現,應注意識別風險,搞好信用評估工作,否則,即使有了政府的補償機制,擔保公司依然存在生存問題。
五、控制擔保風險(1)建立企業、銀行和擔保機構共擔風險的機制。要防止有了擔保,銀行就放鬆貸款審查的傾向。因此,應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擔保機構和貸款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擔保機構應定期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與此同時,要增強中小企業主的風險責任,可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按企業信用等級確定擔保抵押資產的比例。(2)把事後的風險控制與中小企業咨詢服務結合起來。擔保機構要設專人或與中介機構聯合,加強擔保後的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和解決。(3)支付賠償金後,中小企業作為借款方仍有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擔保機構仍然有權追索企業所欠債務。(4)實行財政資金優先代償制度,打消擔保機構投資者的風險顧慮。(5)從保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風險准備金,承擔財政資金代償後的資金損失。(6)對有市場、有效益、發展前景較好,但由於負債較重、經營暫時困難的企業,可採用封閉貸款和擔保基金相配合的方式進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7)建立對擔保機構資信的定期評級制度,擔保機構定期聘請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資信評級,並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8)建立嚴密的監控制度。成立由財政、金融、股東等組成的監管委員會,建立風險防範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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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麼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是按照「選擇重點,規范操作,總結經驗,穩定推進」的指導思想逐步展開的,並注重把握三項原則,即「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政府扶持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擔保體系構建體現為「一體兩翼三層」。「一體」指試點模式的主體,可概括為「多元化資金、市場化操作、企業化管理、績優者扶持」。擔保初始資金要多方籌集、滾動發展;擔保機構無論作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均須獨立於政府進行市場化運作;擔保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及用人機制等全部實現企業化;擔保對象不問出身、擇優扶強,體現政府的產業導向。「兩翼」指國內現有的專業擔保和企業互助擔保,它們是試點主體的重要補充。「三層」指擔保體系中中央、省級、地市級三個層面。其中市一級擔保機構負責轄區內受保企業的直接擔保業務;省一級擔保機構主要對市級擔保機構進行再擔保;中央一級擔保機構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或由中央政府為主出資設立;或通過地方擔保機構的強制再擔保設立。
8. 如何建立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我國信用擔保體系是「一體兩翼三層」
(一) 制定有利於擔保機構持續穩定發展的法律法規。一是結合當前情況和今後發展趨勢,修改完善《擔保法》,使其進一步適應發展的需要。二是國務院盡快出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促進信用擔保機構有序和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政策扶持力度。擔保機構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承擔著一定公共職能,風險高、收益低,難以覆蓋成本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政府要繼續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對操作規范、業績突出的擔保機構進行重點支持。二是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實行三年營業稅免徵制度。三是對擔保機構業務開展涉及反擔保抵(質)押登記問題,登記機關要提供方便,降低評估、登記費用,避免對房地產等擔保物的重復評估、登記。四是人民銀行徵信系統要對擔保機構平等開放。
(三)推進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平等合作,建立風險共擔制度。對業績突出、制度健全、信用較高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協作銀行要切實分擔一定比例受保企業信用風險,並且在交存保證金、放大倍數、「單筆單戶限額」等方面營造寬松環境。
(四)開展專項治理,凈化擔保市場。鑒於目前部分擔保機構存在明顯不規范行為,潛在風險較大,按照區別對待、分類管理的原則,開展對擔保市場的清理整頓,促進行業規范發展。一是發展壯大一批。對運行規范、風控較好、信用較高、為中小企業擔保服務好的擔保機構,要加大風險補償、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力度。二是整頓提高一批。對擔保實力不強、服務信用不高、業務開展不充分的擔保機構,鼓勵和引導其增資擴股或合並重組,或被整合退出。三是限制淘汰一批。對長期未開展擔保業務、從事違規、違法業務的擔保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予以清理和取締,維護行業整體形象。
(五)強化風險管理,預警防範風險。要切實防範擔保業的制度風險、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加強風險提示,防止風險累積和擴散。一是加強調研,切實掌握擔保業難點和傾向,在制度和政策層面上適時加以引導。二是加強對擔保機構的經營指導,加強動態監管力度,建立風險預防與預警制度,促其落實各項風險管理制度。三是加強對擔保業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認證管理,增強擔保機構從業人員自律和風險意識,嚴防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