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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貸款抵押騙取擔保

發布時間:2022-09-23 01:04:38

① 銀行工作人員與貨款人合夥欺騙擔保人怎麼辦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因此,貸款人編造理由騙取貸款,已構成貸款詐騙罪;銀行工作人員合夥欺騙,已構成共同犯罪。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

② 銀行和借款人合夥騙擔保人

法律分析:涉嫌欺詐,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涉嫌即指,有跟某件與詐騙有關的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③ 信用社信貸員和貸款人串通欺騙擔保人,擔保人負什麼責任。

區分幾種情形認定責任: 如果擔保人對於主合同系以貸還貸的事實是明知的,則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對於主合同系以貸還貸並不知情,該擔保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的擔保人,一般認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對主合同系以貸還貸並不知情,但新舊貸款的擔保人系同一人的。分兩種情形: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未滿,如果新貸款未歸還舊貸款,則擔保人對舊貸款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新貸款歸還了舊貸款,則擔保人對舊貸款無須承擔責任,而僅須對新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則擔保人既要對前一份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又要對新的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已滿,擔保人對前一份合同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責,其只對新的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拓展資料
借貸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於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

④ 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會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可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擔保從而獲取銀行貸款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即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⑤ 騙取貸款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騙取貸款擔保人是否還有責任,視具體情況而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⑥ 某銀行與貸款人合夥誘騙擔保人擔保,後貸款人攜款外逃,當地公正解決困難,求高人指點此案如何得到公正處

首先,須確定《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一方必須證明簽署合同時受到欺騙或者暴力威脅,是非自願簽署合同的,法律才可以宣布合同無效。問題,往往就出在了「非自願」這個定義上,除開暴力脅迫可以有直接證據外,威脅、蒙騙、欺瞞等等其他行為導致的「非自願」,當事人無法提出直接有力的證據。如可確定合同無效,則直接解除擔保責任,如不能確定合同無效,則走第二步。
第二、既然擔保責任不能解除,那麼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人在履行擔保責任,代償欠款後,依法取得原債權,可以以債權人的名義,起訴債務人和其他擔保人,追償債權。如果本案有其他擔保人,你完全可以把你代償的損失,轉嫁給沒有履行擔保責任的其他擔保人。根據對《擔保法》的理解,這種代償——追償——代償的債務傳遞,最終是把責任追究到借款人身上。不過責任是轉嫁了,但是損失能不能得到挽回,還要看被訴人的償還能力和資產情況,也可能贏了官司但拿不回錢。不過還好,中國沒有自然人破產政策,債務的追償是終身的,並且可以被法定繼承人繼承,也就是「父債子償」(前提條件是,繼承人繼承遺產也同時繼承債務,繼承人不繼承遺產也就不繼承債務)。

補充:《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當事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000年9月29日公告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總之一句話,上法院要有證據,就算有證據,法院認不認可還是一說,就算認可了證據,法院是優先保障國家利益,還是優先保障個人利益,這又得一說了,所以,你的責任肯定跑不了,只看是多少的責任罷了。

⑦ 信貸員與貸款人合夥騙我做擔保被法院判決了怎麼辦

第一:你做擔保的時候是否已經知道借款金額跟借款周期
其次就是你跟借款人本人是什麼關系!
你是否知道逾期金額跟費用!最後就是簽字是否是你本人簽字的,
如果以上你都知道你就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如果資料是假的 那就涉及騙貸 起訴就行!不存在合夥騙人的情況

⑧ 以欺騙手段騙取擔保人抵押擔保,擔保合同有效嗎

假合同騙貸,擔保人擔保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詐騙行為和合同行為是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在民法上,前者屬於不法行為,後者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前者是詐騙人在締約階段單方實施的,後者是詐騙人與被詐騙人雙方共同實施的,二者性質與內容迥異。
同時,由於金融借款合同本身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因此,此類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借款合同有效。由於主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在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應依據合同自身予以判斷。
此時,如果擔保人以自己提供擔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詐騙人)欺詐為由,主張撤銷擔保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因為,擔保合同是擔保人與擔保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擔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屬於擔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雖然擔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詐而提供擔保,此時只有當作為擔保合同的相對方(即貸款人)明知欺詐事實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擔保人才能撤銷擔保,以維護交易安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⑨ 騙取貸款擔保人有罪嗎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只要能證明銀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事實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⑩ 借款人和銀行人員欺騙擔保人擔保,擔保有效嗎

一、借款人和銀行人員欺騙擔保人擔保,擔保有效嗎
1、借款人和銀行人員欺騙擔保人擔保,擔保無效。因為如果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擔保人清償債務後怎樣向借款人追償
1、保證人在法院判決書中明確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另行向法院起訴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墊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已在判決主文中明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故無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就可依法請求行使追償權;
2、享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履責後可直接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民法典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如果判決中明確了保證人享有追償權,該保證人的追償權就已經得到法院的審查和確定。保證人可以依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事實,直接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保證人可以依據承擔保證責任的事實和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
3、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未被債權人主張過權利的保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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