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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擔保一年期限過兩年有責任嗎

發布時間:2022-09-20 19:19:29

⑴ 擔保人超過幾年不追究責任

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期限因擔保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
一、一般保證:1、有約定保證期間的從約定;2、無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六百九十三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1、有約定保證期間的從約定;2、無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1)銀行貸款擔保一年期限過兩年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對於要作為擔保人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上還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1、需要擔保人具有為債務人代為償還債務的能力,其身份還需要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是公民,滿足這樣的條件和身份才能作為擔保人。同時如果是不能買滿足這樣的條件,也就是是不具有完全的債務償還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是自然人,他們作為合同簽訂後的擔保人,在之後又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為借口要求免除其擔保責任的,這樣的情況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2、要作為擔保人具體的也可以是個體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這樣的根據民法中的相關規定的公民的一種特殊狀態,也是可以作為擔保人的。

3、就是有關於充當保證人的其他組織的具體要求,他們可以是依照法律登記領取了相關的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或是合夥企業;也可以是依法進行了登記並且領取了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或是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但是同樣也要求的是進行過依法登記並且領取了營業執照的企業;還有經過了民政部門核實並登記的社會團體,也能作為滿足條件的其他組織;還能是鄉鎮、街道、村辦的企業,只要都是經過了核實並且登記的領取了營業執照的,都是可以作為擔保人的。

4、就是對於企業法人充當擔保人的要求,如果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而且還沒有經過法人的書面授權而去充當擔保人的,這樣的法人擔保是不成立的,保證合同也就是沒有作用的。還有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的保證,保證合同都是無效的。

5、作為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就是,用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或是社會團體不能作為擔保人,但是如果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或是社會團體作為保證人,如果是沒有其他的使保證協議無效的條件存在的話,那麼其所簽訂的保證協議的就是有效的。

6、是針對於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是國際經濟組織所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的情況下,在經過了國務院批准之後就可以作為其保證人,如果是其他的情況,就不能允許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

⑵ 貸款沒還 銀行兩年沒起訴擔保人 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擔保人與貸款人是連帶責任,只要銀行有要債的記錄,這個時間從最近的一次要債時間算起,而不是從貸款的時間算起。

⑶ 借條上擔保期限一年,過期負責任嗎

你好
我看了這個借據,因為你們沒有約定擔保期限。那麼是債務到期之後的六個月內負有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責任不同,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向對方主張權利。

也就是你現在已經沒有擔保責任了、有約定期限的按照期限來,你可以以擔保期限過期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責任。

利息的話按照書面的為i准,且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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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貸款擔保期限過了還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1、不論是否超過擔保期限,起訴都是合法的。 2、擔保人如認為已經超過擔保期限,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辯,反駁、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⑸ 貸款過期兩年 擔保人還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時效,擔保人應該已免除擔保責任。

如果在保證期間,都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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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針對市區及開發區、保稅區范圍內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⑹ 替別人擔保銀行貸款,超過還款時間巳經一年了,還承擔連帶責任嗎

摘要 您好 承擔

⑺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起貸款,擔保人為其擔保期限2年,2年後擔保人是否還有擔保責任

貸款人在銀行貸款還不起有擔保人有連帶責任,貸款人不還錢銀行可以起訴到法院凍結你的資產

⑻ 銀行擔保合同一年期,貸款人沒有還,銀行也不通知擔保人,現在己經過了十幾年擔 保人還有責任嗎

如果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擔保人也是有責任的,雖然過去很多年了,但是銀行沒有追究就沒有問題,如果他追究的話,你擔保人還是有責任的。

⑼ 貸款擔保的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後的二年怎麼解釋

1、貸款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二年,意思是擔保人在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都要承擔擔保責任。

2、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來。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履行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3、債權人(銀行)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內的任何時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在兩年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的責任消滅。

《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9)銀行貸款擔保一年期限過兩年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系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於保證合同。

《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

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於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於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注意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於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

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

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添加債務人做共同被告。勝訴後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⑽ 替別人擔保銀行貸款,超過還款時間巳經一年了,還承擔連帶責任嗎

你好,替別人擔保銀行貸款,超過還款時間已經一年了,這個肯定會承擔連帶責任的,如果別人不還款,那麼,後面銀行起訴的就是你擔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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