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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稅收協定貸款擔保

發布時間:2022-09-18 17:12:35

㈠ 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具備什麼條件

稅收協定又稱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我國自1981年開始面向境外談簽稅收協定,並在1983年9月與日本簽署了首個稅收協定。截至目前,共與境外簽署了99個稅收協定和2個稅收安排(香港、澳門),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稅收協定網路,有力促進了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人員交流,有效服務了「引進來」和「走出去」的對外開放戰略。 企業納稅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1.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限制稅率及其執行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條款,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限制稅率一般比國內法的規定稅率優惠,如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限制稅率為7%。 2.政府全資擁有金融機構利息免稅 我國與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部分協定還將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擔保或保險的貸款也包括在內。有些稅收協定中對可享受免稅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列名,我國列名的金融機構一般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3.常設機構構成 如果沒有稅收協定,根據各國國內法,通常而言,在東道國從事建築、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均應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納稅。稅收協定提高了東道國的征稅門檻,規定上述活動只有在持續達一定時間的情況下,才構成在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在東道國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負有納稅義務。 4.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我國大部分稅收協定對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通常規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在其境內設立或構成的常設機構進行征稅時,應僅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也就是說,常設機構的利潤應按其履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歸屬利潤,不允許將項目、活動或服務產生的所有利潤都歸屬於常設機構。 5.國際運輸 我國簽訂的大多數稅收協定對國際運輸所得採取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和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即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從本國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稅。此外,部分稅收協定還規定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互免間接稅。 除了稅收協定以外,我國對外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海運協定等國際運輸協定、文化交流協議等政府間協議中也有免稅條款。如果東道國的征稅行為涉嫌違反上述政府間協議,稅務總局可以與對方主管當局協調。 6.非歧視待遇 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於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給予居民的個人扣除或減免稅等優惠待遇不屬於該條款的范圍。 個人納稅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個人除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待遇外,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都規定了僅針對個人的相關條款。 1.受雇所得 中國個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從事受雇活動取得所得,如果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可在受雇勞務活動的發生國(即來源國)免稅。這三個條件為:在受雇勞務發生國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報酬不是由具有來源國居民身份的僱主或代表該僱主支付的;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的。 2.教師和研究人員 我國在部分稅收協定談判早期為了引進先進的文化和人才,促進兩國間的教育、科學、文化交流,在稅收協定中列入了專門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東道國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2年或3年)給予免稅待遇。 3.學生 目前出國留學的學生越來越多,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的學生條款對留學生提供了一定保護,即免稅待遇。通常這一免稅會有三個條件(以中國與A國協定為例): (1)中國學生去A國之前應是中國的稅收居民; (2)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來源於A國以外; (3)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僅為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目的。

㈡ 企業和個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企業納稅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1.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限制稅率及其執行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條款,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限制稅率一般比國內法的規定稅率優惠,如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限制稅率為7%。
2.政府全資擁有金融機構利息免稅
我國與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部分協定還將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擔保或保險的貸款也包括在內。有些稅收協定中對可享受免稅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列名,我國列名的金融機構一般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3.常設機構構成
如果沒有稅收協定,根據各國國內法,通常而言,在東道國從事建築、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均應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納稅。稅收協定提高了東道國的征稅門檻,規定上述活動只有在持續達一定時間的情況下,才構成在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在東道國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負有納稅義務。
4.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我國大部分稅收協定對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通常規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在其境內設立或構成的常設機構進行征稅時,應僅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也就是說,常設機構的利潤應按其履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歸屬利潤,不允許將項目、活動或服務產生的所有利潤都歸屬於常設機構。
5.國際運輸
我國簽訂的大多數稅收協定對國際運輸所得採取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和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即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從本國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稅。此外,部分稅收協定還規定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互免間接稅。
除了稅收協定以外,我國對外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海運協定等國際運輸協定、文化交流協議等政府間協議中也有免稅條款。如果東道國的征稅行為涉嫌違反上述政府間協議,稅務總局可以與對方主管當局協調。
6.非歧視待遇
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於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給予居民的個人扣除或減免稅等優惠待遇不屬於該條款的范圍。

個人納稅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個人除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待遇外,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都規定了僅針對個人的相關條款。
1.受雇所得
中國個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從事受雇活動取得所得,如果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可在受雇勞務活動的發生國(即來源國)免稅。這三個條件為:在受雇勞務發生國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報酬不是由具有來源國居民身份的僱主或代表該僱主支付的;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的。
2.教師和研究人員
我國在部分稅收協定談判早期為了引進先進的文化和人才,促進兩國間的教育、科學、文化交流,在稅收協定中列入了專門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東道國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2年或3年)給予免稅待遇。
3.學生
目前出國留學的學生越來越多,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的學生條款對留學生提供了一定保護,即免稅待遇。通常這一免稅會有三個條件(以中國與A國協定為例):
(1)中國學生去A國之前應是中國的稅收居民;
(2)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來源於A國以外;
(3)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僅為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目的。

㈢ 支付德國公司勞務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稅率是25%還是10%

未構成常設機構,這種情況下可以享受中德稅收協定的相關勞務的條款的,按照規定由德國稅務當局出具德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協定避免雙重征稅,中國稅務當局應予以判定該項勞務所得免徵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如果未能出具德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證明,那麼要按營業利潤條款來征稅。稅率25%,一般要按照核定利潤率15%---30%之間來征稅。

㈣ 新的中德稅收協定為什麼還沒生效

2014年3月28日,國家主席在柏林同德國總理默克爾舉行會談。會談後,在中德兩國領導人的共同見證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代表中國政府與德方簽署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新協定)。
德國目前是我國在歐洲最大的貿易夥伴,也是歐盟成員國中與我國相互投資最多的國家。為了加強中德兩國稅務合作,正確反映兩國經濟關系以及國內相關稅法發展變化情況,國家稅務總局與德國財政部自2007年開始對現行協定進行重談,修訂原協定中的有關條款。雙方經過多輪艱苦談判,最終就新協定文本所有條款達成了一致。新協定在現行協定的基礎上降低了跨境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將促進中德相互投資。新協定還列入了防範協定濫用的若干規定,體現了兩國在G20共同聲明框架下攜手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合作意願。
在協定簽署前,王軍與德國聯邦議會財政國務秘書梅斯特先生進行了會談。雙方介紹了彼此的國內稅收政策及其改革進展情況,對G20項下的稅收國際治理、中德新協定的生效與執行,以及目前中德雙方稅收合作情況交換了意見。雙方表示,將努力促進新協定盡快生效執行,以期在新協定的推動下加強兩國稅務合作,消除重復征稅,促進兩國經濟關系進一步向前發展;防範與遏止惡性稅收籌劃,打擊跨境逃避稅,共建良好的國際稅收秩序。
在德期間,代表團在中國駐德使館的安排下召開了在德中資企業座談會,向中資企業宣講中德新協定,並回答了企業關心的跨國投資稅收熱點與難點問題。

㈤ 雙邊社保協定什麼概念

分雙邊稅收協定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就是使協議雙方之間的貿易盡可能的自由化,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直接度量為關稅的下降,非關稅措施和其它貿易限制的減少。但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名義關稅和實際關稅往往存在巨大差異,且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定量化存在困難,數據難以收集,因此許多經濟學者用貿易自由化的結果來近似地表示貿易自由化的程度。
雙邊稅收協定是指兩個主權國家所簽訂的協調相互間稅收分配關系的稅收協定。雙邊稅收協定是當今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形式。由於各國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尤其是稅制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出於維護各自財權利益的需要,多個國家談判就有關稅收事務達成一個一致的協議是十分困難的,而兩個國家之間就相對容易一些。現階段國際上所簽訂的稅收協定絕大多數是雙邊協定。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都屬雙邊稅收協定。
目前和我國簽訂雙邊社會保險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為數不多。雙邊社會保險協定的宣傳力度也遠遠不及雙邊稅收協定:從國家稅務總局的官方網站可以查閱到與 我國存在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以及協定本身的詳細內容,但是作為社會保險主管國家機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卻沒有專門的欄目介紹雙邊社會保險協 定的相關情況。
經過一番搜索之後發現,從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有關申請表信息》欄目中,我們可以發現該中心給出《辦理〈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申請表》和《辦理中韓互勉養老保險繳費〈參保證明〉申請表》。由此可以推斷出,目前我國至少同兩個國家簽訂了社會保險雙邊協定,即德國和韓國。

㈥ 中德條約 德國為什麼放棄凡約128條

一戰結束後,1919年6月28日簽訂的凡爾賽條約第128條規定,德國放棄1917年3月14日以後的庚款。中國雖然由於權益未得到保障而沒有簽字,但1921年與德國簽訂了中德條約時,德國承認凡約128條仍然有效,放棄了庚子賠款權利,德國庚款遂告停止。 1917年8月中國向奧匈帝國宣戰,隨即停止付款。1919年1月10日協約及參戰各國與奧匈簽訂和平條約,奧國放棄1917年8月以後的庚子賠款。1920年中國與匈牙利簽訂和平條約,匈放棄其所佔之奧匈帝國賠款部分。奧匈賠款至此結束。利用十月**廢止了俄國的賠款 就在一戰正酣的時候,俄國爆發十月**,中國政府遂趁機開始聲稱為了「不為接濟亂黨之用」停止支付俄國賠款:「茲俄國內亂有難平定,其正式政府尤未知何日始能成立,擬將前項賠款自本月份起,仍行停止交付,以期慎重。……並擔任由道勝銀行收存,完全負責,將來交付與經各國承認之俄國正式政府。」但後來在外交團的干涉下,段祺瑞政府重新將這部分賠款付給了原帝俄駐華公使,直到1920年北洋政府才正式停止支付。與此同時,新成立的蘇聯政府為了爭取中國政府的承認,積極對華示好。1918年7月到1919年7月,蘇聯發出過三次聲明,表示放棄舊俄在華一切特權,包括「停止1901年中國政府簽訂的條約中規定的償付軍費形式向中國索收的款額,包括未來應付款額外過去的欠款。」但是這些表示或未被北洋政府知悉,或列強裹脅北洋政府敵視蘇聯,因此北洋政府並沒有作出什麼反應。直至1920年3月北洋政府才開始認真考慮蘇俄放棄庚子賠款的問題。經過談判,1924年5月31日雙方正式簽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協定第十一條規定:「蘇聯政府允於拋棄俄國部分庚子賠款。……蘇聯政府所拋棄俄國部分之庚子賠款,於該項賠款所擔保之各種優先債務清償後,完全充作提倡中國教育款項之用。」庚子賠款俄國部分除清償所擔保之各種優先債務後尚有餘款97365197元(銀元)。抗戰初期梅樂和掌管的海關總稅務司仍堅持要繼續支付日本賠款,後經抗議方才停付 此後,其餘八國的賠款,中國都按時支付。即便是1931年日本侵佔中國東北後,海關總稅務司仍照舊支付日本賠款。甚至到了1937年全面抗戰爆發後,海關總稅務司梅樂和仍以保持海關的「完整」為借口,堅持照舊支付日本賠款,他給在財政部次長的函件中說:「倘中國政府此刻即將該項債、賠款停止撥付,日本軍事當局或因之對於海關發生干涉舉動,津秦一帶海關尤屬危險。假如因此事致該兩處海關被其攫奪,政府損失勢將遠過於應付日方債、賠款之數。……如該項債、賠款必復予以停付,為免除對於海關行政完整發生不良影響計,竊以為應付之款項暫存於一中立國家之銀行,俟將來恢復和平時再為處理。緣如此辦理,在中國政府方面既無資敵之虞,而在日本方面亦不致借為口實,對於海關行政加以干涉。」 1937年9月7日梅樂和指示關務署:「當一二八淞護戰之時,善後借款按月應撥日本部分,亦均經按期照付。」直到1937年9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才命令海關稅務司不再想日本撥付賠款,改由總稅務司在匯豐銀行開立了「備付日本庚款專帳」,按月劃撥入帳,先後有十六個月之久,到1938年底共達52.5萬英鎊。這筆款並未交付日本,最後被海關洋員以退休養老金方式吞沒了。這樣,中國對日本的庚子賠款實際是支付到了1937年8月底,至此,中國對日庚款之餘額有1858萬兩,中國對日庚款的實際支付總數計為5736萬海關兩。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國民政府於1941年12月9日正式對日宣戰,中日間一切條約據此都被廢止,中國對日庚款部分以膠濟鐵路青島公產及鹽業等各項償款當然作廢,中國不再有償還的義務。 1939年中國全部停付「庚子賠款」 1938年底,由於中國沿海大城市均已淪陷,關稅悉數被日軍劫奪,「庚子賠款」的經濟前提已基本不復存在,故1939年1月15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發出通告宣稱停止支付庚子賠款:「顧日前戰區海關稅收,被日人暴力劫持,勒存於日方銀行,名為存儲,實則利用以奪取我外匯,增加其侵略力量,故其存儲之款,本為我各關稅務司稅收存款,而並不依照匯撥,其侵害友邦利權,及中外債權人之利益,已屬無可諱言。政府在此情形之下,不能不有正當之措置,故對於總稅務司最近呈請照舊透支還債辦法,已不再准予通融……惟此項攤存辦法,原系應付目前非常情勢之暫時措置,如戰區各關將已存久繳之應攤債、賠款及嗣後稅收應攤之數額,如數照舊解交總稅務司時,政府自當仍即同照舊撥付債、賠款基金,以恢復戰前原狀也。」這樣賠款就停付下來。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由於中國戰場的特殊地位,為了能使國民政府堅持抗戰,1943年英美和中國簽訂新約,廢除了英美在華特權,並正式廢止了庚子賠款。

㈦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與締約國國內稅法關系的「消極作用原則」的含義與作用意義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宗旨和作用,決定了它對締約國雙方稅收管轄權調整的基本原則——消極作用原則。這種消極作用原則意味著協定對締約國通過國內稅法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的調整,或是維持目原有狀況或是加以限制或抑制。雙重征稅協定不能為締約國創設或擴大征稅權。這是我們在理解協定與國內稅法關系著首先應明確的重要一點。

根據上述原則,如果締約國國內有關稅法沒有對某種稅收客體規定征稅權,盡管雙重征稅協定中賦予締約國一方對此種稅收客體征稅權力,締約國一方的稅務機關也不能依據協定的規定主張對納稅人征稅。例如,中國和德國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第23條規定了對跨國財產價值征稅的協調規則。該條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常設機構曰業財產部分的動產,或者締約國一方居民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從寥獨立個人勞S的國定基地的動產,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是,目目中國尚未頒行有關對此類動產價值課征財產稅的說法規定,我們不能根據中德協定中有上述規定,就對德國的企業或居民的上述動產價值進行征稅。因為稅收協定不能為締約國一方創設征稅權。

同樣的道理,如果締約國一方的國內說法規定,比雙重征稅協定中對該國的征稅權的限制規定對納稅人而言更為優惠有利,在這種情形下,締約國一方的稅務機關不能以稅收協定中另有不同的規定為理由,而按協定中的規定對納稅人征稅。例如,按照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以及外國銀行優惠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所得的利息所得,免徵預提所得稅。而我國同許多外國政府之間簽訂的雙重征稅協定中對跨國股息和利息所得,都規定了作為來源地國的締約國一方有權按10%的協定限制稅率課征預提所得稅[1]。然而,我們不能接引前稅法第2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有關稅收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2]在此種睛況下對作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外國投資者或外國銀行取得的上述來源於中國境內股息或利息所得,要求按有關協定規定的l0%的稅率課征預提所得稅。因為雙重征稅協定不能擴大或提高締約國國內稅法本身規定的課稅范圍程度。

雙重征稅協定不能力締約國創設和擴大征銳權這一消極作用原則,決定了有關跨國所得或財產價值的歸屬認定問題,應該完全取決於締約國的國內稅法規定。稅收協定對國內稅法在這方面的規定不能幹預,只能作為一種既存的法律事實予以接受和承認。因此,某個跨國納稅人,盡管具有締約國一方居民納稅人的身份,有資格享受協定的保護待遇,但如果根據締約國的國內稅法認定他並非某種跨國所得的取得者或某項跨國財產價值的所有人,則他不能就上述所得或財產價值請求適用協定中有關限制締約國征稅權的規定。

㈧ 帝國主義對中國的條約有哪些

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英艦「漢華麗」號)
中英《南京條約》
1. 割香港島給英國
2. 賠款2100萬元
3. 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 中國東南沿海門戶洞開
4. 取消舊的公行制度,英商在通商口岸自由交易
5. 協定關稅(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須同英國商定)中國喪失了關稅自主權

1843年7月22日(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通稱《五口通商章程》)
內容:
1. 壓低關稅,進口貨物的稅率定為5% 中國成為世界上最低稅率的國家之一,海關從此也失去了保護本國工農業生產的作用,便利了外國資本主義在中國傾銷商品和掠奪原料
2. 領事裁判權,英國僑民在中國犯刑事罪時,由英國領事根據英國法律處理 中國的司法權遭到破壞,外國人可在中國為非作歹

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簡稱《虎門條約》《中英善後條約》)
1. 片面最惠國待遇。今後中國與任何國家簽訂不平等條約出讓新的權益時,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
2. 可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建立租界

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二八)
中美《望廈條約》
美獲得了擴大的領事裁判權,規定不但中國人與美國人之間,而且美國人與其他外國人在華發生的一切訴訟,「中國官員不得過問」。並擴大了關稅協定權,規定中國要變更關稅稅則,必須取得美國的同意

1844年10月24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法國專使刺萼尼,兩廣總督耆英在停泊於廣州黃埔的法艦阿吉默持號)
中法《黃埔條約》(又稱《中法五口貿易章程》)法國侵略中國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共36款,附有《海關稅則》。
條約規定除取得英美兩國在條約中規定的侵略權益外,還規定允許法國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修建墳地,清朝地方政府負責保護教堂和墳地。

1846年2月(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清政府被迫宣布解除1724年(雍正二年)公布的禁止天主教在華傳教的禁令。

1858年5月28日(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
中俄《璦琿條約》
俄國侵佔中國東北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60多萬平方公里

1858年6月13(咸豐八年五月三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國駐華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簽訂)
《中俄天津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沙俄以調停為名誘迫清政府定立的不平等條約,共十二款
1. 俄國得以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台南)、瓊州等七處口岸通商,若他國再有在沿海增開口岸,准俄國一律照辦
2. 俄國得在中國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並派兵船在這些口岸停泊
3. 俄國東正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
4. 中俄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實際上是要藉此侵佔中國領土
5. 日後中國若給予其他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一律享受。

1858年6月18日(咸豐八年五月初八)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美國駐華公使列衛廉在天津簽訂
《中美天津條約》(原稱《中美和好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美國以調停為名誘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共三十款。
1. 清政府倘准許其他國家公使駐北京,應准美國一律照辦
2. 增開潮州、台灣(台南)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潮州口岸設在汕頭
3. 耶穌教教士得自由傳教
4. 擴大片面的最惠國待遇,即清政府給其他國家的特權,「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國得「一體均沾」
5. 確定領事裁判權。

1858年6月26日(咸豐八年五月十六)(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天津簽訂)
《中英天津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共五十六款,附有專條。
1. 英國公使得住北京,並在通商各口設領事官;增開牛庄、登州、台灣(台南)、潮州、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牛庄口岸設在營口,登州口岸設在煙台,潮州口岸設在汕頭
2. 耶穌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傳教
3. 英國人得住內地游歷、通商
4. 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5. 中英兩國派員在上海舉行會議,修改關稅稅則
6. 中國給英國賠款銀400萬兩
7. 確定領事裁判權和片面的最惠國待遇。

1858年6月27日(咸豐八年)(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天津簽訂)
《中法天津條約》(原稱《和約章程》)。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共四十二款,另訂《和約章程補遺》六款。
1. 法國公使得住北京
2. 增開瓊州、潮州、台灣(台南)、淡水、登州、南京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登州口岸設 在煙台,潮州口岸設在汕頭),並在各口設領事官
3. 天主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法國人得往內地游歷
4. 凡中國與各國議定的稅則、 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法國都可「均沾」
5. 法國兵船可以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停泊
6. 中國給法國賠款銀200萬兩。

1858年11月8日(咸豐八年十月初三)(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上海簽訂)
《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又稱《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條約》 的補充條款。共十款,附有《海關稅則》。
1. 海關聘用英人
2. 海關對進出口貨一律按時價值百抽五征稅
3. 洋貨運銷內地,只納子口稅百分之二點五,不再納厘金稅
4. 允許鴉片進口,每百斤納進口稅三十兩從此,鴉片公開輸入,外貨充斥中國市場
《天津條約》總結起來為:①外國公使進駐北京;②增開牛庄(後為營口)、登州(後為煙台)、台灣(後選定台南)、淡水(後為汕頭)、潮州、瓊州、南京、鎮江、九江、漢口10處通商口岸;③外國商船和軍艦可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賠款。 《天津條約》及其附約的簽訂,標志著中國被迫進一步開放,除沿海和長江中下游的主要城市幾乎全部被迫開埠通商外,外國為和傳教士還可以到內地游歷、傳教和通商

1860年10月6日(咸豐十年八月二十二)法軍進占圓明園
1860年10月7日(咸豐十年八月二十三)英軍進占圓明園

1860年10月24日、10月25日(咸豐十年九月十一、十二日)
中英、中法《續增條約》(又稱《北京條約》)
1. 增開天津為商埠
2. 允許華工出國做工
3. 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
4. 把天津條約中對英法的賠款各增加為800萬兩
法國還擅自在條約中文本上加上「任法國教士在各省買田地,建造自便」的條文,為擴大宗教侵略製造依據,但法文中並無此項內容

1860年11月14日(咸豐十年十月二日)
中俄《北京條約》俄國借口調停有功逼迫中國簽訂
將中國烏蘇里江以東、包括庫頁島在內約40萬平方公里土地強行劃歸俄國

1864年10月7日(同治三年九月七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
俄強行侵佔中國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 44萬多平方公里二地

1879年10月2日(崇厚擅自與俄國簽訂)
《交收伊犁條約》(即《里瓦基亞條約》)
中國付沙俄「代收代守伊犁兵費」500萬盧布,合銀280萬兩,割霍爾果斯河以西及伊犁南境的大片領土給俄國等等 清政府未承認該條約,於1880年1月光緒五年十二月將崇厚革職查問,並正式照會俄國政府稱崇厚所議條約「違訓越權」「窒礙難行」。並派清新任駐俄公使曾紀澤於1880年7月(光緒六年六月)赴彼得堡談判

1881年2月24日(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曾紀澤與俄國簽訂)
中俄《伊犁條約》
收回伊犁九城,取消崇厚所簽非法條約中割占伊犁南部大片領土的內容,但是沙俄仍割占霍爾河以西的中國領土 俄佔領了伊犁河北岸一片土地,使伊犁無險可守,失去戰略意義。

19世紀80年代,中俄根據中俄《伊犁條約》簽訂了幾個邊界議定書,沙俄總共割佔中國齋桑湖附近7萬多平方公里的土地。

1884年5月11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李鴻章、福祿諾在天津簽定)
《中法會議簡明條款》(又稱《天津簡明條款》《李福協定》)
規定法國「保護」越南、允許法國在中越邊境通商、中國退兵等。

1885年4月4日(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九)(英國人金登干以清政府名義簽訂)
《中法停戰條件》
承認《中法會議簡明條款》有效;雙方停戰,法國允將台灣封港事宜撤除,中國從越南撤兵;法國派使來華商議所訂條約之細目,再由兩國訂立撤兵日期。

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李鴻章和法國公使巴德諾在天津簽定)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簡稱《越南條約》《中法新約》《李巴條約》)
中國承認越南受法國的「保護」;中國同意在雲南、廣西兩省的中越邊界指定兩處開埠通商;中國日後修鐵路時,應與法國商辦;法軍基隆和澎湖。從此法國的侵略勢力伸進我國的雲南和廣西

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李鴻章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馬關簽訂)
中日《馬關條約》
1. 承認日本對朝鮮的控制
2. 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台灣及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
3. 賠款日本軍費白銀2億兩
4. 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駛入以上各口
5. 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工廠。產品運銷中國內地時,只按進口貨納稅,並准在內地設棧寄存
6. 為保證中國履行條款,日軍暫占威海衛。

1896年6月3日(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李鴻章同沙俄財政大臣維特、沙俄外交大臣羅巴諾夫在莫斯科簽訂)
《中俄秘密協定》(即《中俄密約》,又稱《中俄御敵互相援助條約》)
1. 日本如侵佔俄國的遠東領土及中國領土時,中俄兩國海陸軍應互相援助,並互相接濟軍火糧食。
2. 在對日本採取軍事行動期間,俄國軍艦在必要時可以進出中國的一切港灣,當地中國官吏應以物品供應
3. 中國允許俄國於黑龍江、吉林兩省地方修造鐵路以達海參崴,修路事項,由華俄道銀行經辦
該約為中俄第一次對日同盟條約,也是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個同盟條約。使喚沙俄在「共同防禦日本」的幌子下奪取在中國東北修築鐵路的特權

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根據《馬關條約》簽訂
承認日本在華離有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

1896年10月(光緒二十二年九月)
日本取得在天津、漢口、廈門、福州、杭州、蘇州、重慶設立租界的特權。

1898年3月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
中國被迫「租借」於1897年11月20日(光緒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德國以武力佔領的膠州灣

1898年3月27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六日)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
「租借」旅順和大連灣(兩處已於1897年12月15日,即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俄國艦隊佔領)及其附近島嶼和海面,「租期」暫定為25年。租借地的范圍包括金州所屬,租地以北至蓋平為「中立區」。南滿鐵路由東省鐵路公司建造我。俄國還在滿州駐扎軍隊2.5萬多人,把整修東北變成俄國的勢力范圍,並向長城以南擴張。

1898年4月22日、24日(光緒二十四年閏三月二日、四日)
日本迫使清政府承認福建為其勢力范圍

1898年6月9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英國公使竇納樂以法國租占廣州灣威威脅香港為借口,強迫清政府簽訂)
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租佔九龍半島,以擴充香港界址:劃九龍深圳灣至大鵬灣的九龍半島的全部,連同這兩個海灣之間的海面,以及北緯22度9分以北、東經113度52分和114度30分之間的全部海面和島嶼,「租期」99年。

1898年7月1日
中英《訂租威海衛專條》
英國租占威海衛、劉公島及其附近島嶼和陸岸,租期25年。

1899年9月至11月,美國國務卿海約翰分別向英、俄、德、日、意、法等國提出的所謂的「門戶開放」的通牒。
1. 各國在中國的所謂勢力范圍或租借地內的任何投資和既得利益,其他國家不得干涉
2. 各國運往勢力范圍內的貨物,均按中國現行關稅率收稅,其稅款由中國政府徵收
3. 各國對於進入自己勢力范圍或租借地內的他國船舶,不得徵收高於本國船舶之港口稅;或由鐵路運輸他國貨物時,也不得多收高於本國商品的鐵路運輸費

1901年9月7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奕劻和李鴻章代表清政府同英、俄、美、法日、德、意、奧、西、比、荷簽訂)
《辛丑條約》
1. 賠款白銀4.5億兩,以關稅、鹽稅和常關稅作擔保,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共9.8億兩,另有各省地方賠款2000多萬兩 在4.5億兩的賠款總數中,沙俄搶到了最大的份額,多達1.3億兩,占總額的29%
2. 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中國人不準在界內居住,由各國駐兵把守
3. 拆毀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途的各炮台。在天津周圍20里內,不得駐扎中國軍隊,允許外國軍隊在北京和京榆鐵路沿線的山海關、秦皇島、昌黎、灤州、唐山、蘆台、塘沽、軍糧城、天津、楊村、廊坊、黃村等12個戰略要地駐扎。禁止把軍火和製造軍火的原料運往中國,以2年為限;列強認為有必要時,還可處長延長禁運年限
4. 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吏必須保護外國人的安全,否則該官即行革職,永不敘用。懲辦「禍首諸臣將」,在侵略者「被虐」「遇害」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
5. 把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指定皇族親貴擔任外務大臣,辦理對外事宜
6. 清政府分派大臣赴德、日兩國謝罪,並在德國公使喚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碑坊;為被毀的外國人的墳塋建立碑碣,以示「昭滌垢雪」《辛丑條約》①賠款白銀4.5億兩,以海關等稅收作擔保;②嚴禁人民參加反帝活動;③拆毀大沽炮台,允許帝國主義駐兵於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④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居住。

㈨ 列舉中國近代簽訂的條約(時間、主要內容)

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英艦「漢華麗」號) 中英《南京條約》 1. 割香港島給英國 2. 賠款2100萬元 3. 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 中國東南沿海門戶洞開 4. 取消舊的公行制度,英商在通商口岸自由交易 5. 協定關稅(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須同英國商定)中國喪失了關稅自主權 1843年7月22日(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通稱《五口通商章程》) 內容: 1. 壓低關稅,進口貨物的稅率定為5% 中國成為世界上最低稅率的國家之一,海關從此也失去了保護本國工農業生產的作用,便利了外國資本主義在中國傾銷商品和掠奪原料 2. 領事裁判權,英國僑民在中國犯刑事罪時,由英國領事根據英國法律處理 中國的司法權遭到破壞,外國人可在中國為非作歹 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簡稱《虎門條約》《中英善後條約》) 1. 片面最惠國待遇。今後中國與任何國家簽訂不平等條約出讓新的權益時,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 2. 可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建立租界 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二八) 中美《望廈條約》 美獲得了擴大的領事裁判權,規定不但中國人與美國人之間,而且美國人與其他外國人在華發生的一切訴訟,「中國官員不得過問」。並擴大了關稅協定權,規定中國要變更關稅稅則,必須取得美國的同意 1844年10月24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法國專使刺萼尼,兩廣總督耆英在停泊於廣州黃埔的法艦阿吉默持號) 中法《黃埔條約》(又稱《中法五口貿易章程》)法國侵略中國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共36款,附有《海關稅則》。 條約規定除取得英美兩國在條約中規定的侵略權益外,還規定允許法國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修建墳地,清朝地方政府負責保護教堂和墳地。 1846年2月(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清政府被迫宣布解除1724年(雍正二年)公布的禁止天主教在華傳教的禁令。 1858年5月28日(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 中俄《璦琿條約》 俄國侵佔中國東北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60多萬平方公里 1858年6月13(咸豐八年五月三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國駐華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簽訂) 《中俄天津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沙俄以調停為名誘迫清政府定立的不平等條約,共十二款 1. 俄國得以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台南)、瓊州等七處口岸通商,若他國再有在沿海增開口岸,准俄國一律照辦 2. 俄國得在中國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並派兵船在這些口岸停泊 3. 俄國東正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 4. 中俄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實際上是要藉此侵佔中國領土 5. 日後中國若給予其他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一律享受。 1858年6月18日(咸豐八年五月初八)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美國駐華公使列衛廉在天津簽訂 《中美天津條約》(原稱《中美和好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美國以調停為名誘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共三十款。 1. 清政府倘准許其他國家公使駐北京,應准美國一律照辦 2. 增開潮州、台灣(台南)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潮州口岸設在汕頭 3. 耶穌教教士得自由傳教 4. 擴大片面的最惠國待遇,即清政府給其他國家的特權,「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國得「一體均沾」 5. 確定領事裁判權。 1858年6月26日(咸豐八年五月十六)(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天津簽訂) 《中英天津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共五十六款,附有專條。 1. 英國公使得住北京,並在通商各口設領事官;增開牛庄、登州、台灣(台南)、潮州、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牛庄口岸設在營口,登州口岸設在煙台,潮州口岸設在汕頭 2. 耶穌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傳教 3. 英國人得住內地游歷、通商 4. 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5. 中英兩國派員在上海舉行會議,修改關稅稅則 6. 中國給英國賠款銀400萬兩 7. 確定領事裁判權和片面的最惠國待遇。 1858年6月27日(咸豐八年)(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天津簽訂) 《中法天津條約》(原稱《和約章程》)。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共四十二款,另訂《和約章程補遺》六款。 1. 法國公使得住北京 2. 增開瓊州、潮州、台灣(台南)、淡水、登州、南京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登州口岸設 在煙台,潮州口岸設在汕頭),並在各口設領事官 3. 天主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法國人得往內地游歷 4. 凡中國與各國議定的稅則、 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法國都可「均沾」 5. 法國兵船可以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停泊 6. 中國給法國賠款銀200萬兩。 1858年11月8日(咸豐八年十月初三)(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上海簽訂) 《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又稱《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條約》 的補充條款。共十款,附有《海關稅則》。 1. 海關聘用英人 2. 海關對進出口貨一律按時價值百抽五征稅 3. 洋貨運銷內地,只納子口稅百分之二點五,不再納厘金稅 4. 允許鴉片進口,每百斤納進口稅三十兩從此,鴉片公開輸入,外貨充斥中國市場 《天津條約》總結起來為:①外國公使進駐北京;②增開牛庄(後為營口)、登州(後為煙台)、台灣(後選定台南)、淡水(後為汕頭)、潮州、瓊州、南京、鎮江、九江、漢口10處通商口岸;③外國商船和軍艦可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賠款。 《天津條約》及其附約的簽訂,標志著中國被迫進一步開放,除沿海和長江中下游的主要城市幾乎全部被迫開埠通商外,外國為和傳教士還可以到內地游歷、傳教和通商 1860年10月6日(咸豐十年八月二十二)法軍進占圓明園 1860年10月7日(咸豐十年八月二十三)英軍進占圓明園 1860年10月24日、10月25日(咸豐十年九月十一、十二日) 中英、中法《續增條約》(又稱《北京條約》) 1. 增開天津為商埠 2. 允許華工出國做工 3. 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 4. 把天津條約中對英法的賠款各增加為800萬兩 法國還擅自在條約中文本上加上「任法國教士在各省買田地,建造自便」的條文,為擴大宗教侵略製造依據,但法文中並無此項內容 1860年11月14日(咸豐十年十月二日) 中俄《北京條約》俄國借口調停有功逼迫中國簽訂 將中國烏蘇里江以東、包括庫頁島在內約40萬平方公里土地強行劃歸俄國 1864年10月7日(同治三年九月七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 俄強行侵佔中國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 44萬多平方公里二地 1879年10月2日(崇厚擅自與俄國簽訂) 《交收伊犁條約》(即《里瓦基亞條約》) 中國付沙俄「代收代守伊犁兵費」500萬盧布,合銀280萬兩,割霍爾果斯河以西及伊犁南境的大片領土給俄國等等 清政府未承認該條約,於1880年1月光緒五年十二月將崇厚革職查問,並正式照會俄國政府稱崇厚所議條約「違訓越權」「窒礙難行」。並派清新任駐俄公使曾紀澤於1880年7月(光緒六年六月)赴彼得堡談判 1881年2月24日(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曾紀澤與俄國簽訂) 中俄《伊犁條約》 收回伊犁九城,取消崇厚所簽非法條約中割占伊犁南部大片領土的內容,但是沙俄仍割占霍爾河以西的中國領土 俄佔領了伊犁河北岸一片土地,使伊犁無險可守,失去戰略意義。 19世紀80年代,中俄根據中俄《伊犁條約》簽訂了幾個邊界議定書,沙俄總共割佔中國齋桑湖附近7萬多平方公里的土地。 1884年5月11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李鴻章、福祿諾在天津簽定) 《中法會議簡明條款》(又稱《天津簡明條款》《李福協定》) 規定法國「保護」越南、允許法國在中越邊境通商、中國退兵等。 1885年4月4日(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九)(英國人金登干以清政府名義簽訂) 《中法停戰條件》 承認《中法會議簡明條款》有效;雙方停戰,法國允將台灣封港事宜撤除,中國從越南撤兵;法國派使來華商議所訂條約之細目,再由兩國訂立撤兵日期。 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李鴻章和法國公使巴德諾在天津簽定)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簡稱《越南條約》《中法新約》《李巴條約》) 中國承認越南受法國的「保護」;中國同意在雲南、廣西兩省的中越邊界指定兩處開埠通商;中國日後修鐵路時,應與法國商辦;法軍基隆和澎湖。從此法國的侵略勢力伸進我國的雲南和廣西 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李鴻章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馬關簽訂) 中日《馬關條約》 1. 承認日本對朝鮮的控制 2. 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台灣及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 3. 賠款日本軍費白銀2億兩 4. 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駛入以上各口 5. 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工廠。產品運銷中國內地時,只按進口貨納稅,並准在內地設棧寄存 6. 為保證中國履行條款,日軍暫占威海衛。 1896年6月3日(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李鴻章同沙俄財政大臣維特、沙俄外交大臣羅巴諾夫在莫斯科簽訂) 《中俄秘密協定》(即《中俄密約》,又稱《中俄御敵互相援助條約》) 1. 日本如侵佔俄國的遠東領土及中國領土時,中俄兩國海陸軍應互相援助,並互相接濟軍火糧食。 2. 在對日本採取軍事行動期間,俄國軍艦在必要時可以進出中國的一切港灣,當地中國官吏應以物品供應 3. 中國允許俄國於黑龍江、吉林兩省地方修造鐵路以達海參崴,修路事項,由華俄道銀行經辦 該約為中俄第一次對日同盟條約,也是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個同盟條約。使喚沙俄在「共同防禦日本」的幌子下奪取在中國東北修築鐵路的特權 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根據《馬關條約》簽訂 承認日本在華離有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 1896年10月(光緒二十二年九月) 日本取得在天津、漢口、廈門、福州、杭州、蘇州、重慶設立租界的特權。 1898年3月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 中國被迫「租借」於1897年11月20日(光緒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德國以武力佔領的膠州灣 1898年3月27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六日)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 「租借」旅順和大連灣(兩處已於1897年12月15日,即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俄國艦隊佔領)及其附近島嶼和海面,「租期」暫定為25年。租借地的范圍包括金州所屬,租地以北至蓋平為「中立區」。南滿鐵路由東省鐵路公司建造我。俄國還在滿州駐扎軍隊2.5萬多人,把整修東北變成俄國的勢力范圍,並向長城以南擴張。 1898年4月22日、24日(光緒二十四年閏三月二日、四日) 日本迫使清政府承認福建為其勢力范圍 1898年6月9日(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英國公使竇納樂以法國租占廣州灣威威脅香港為借口,強迫清政府簽訂) 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租佔九龍半島,以擴充香港界址:劃九龍深圳灣至大鵬灣的九龍半島的全部,連同這兩個海灣之間的海面,以及北緯22度9分以北、東經113度52分和114度30分之間的全部海面和島嶼,「租期」99年。 1898年7月1日 中英《訂租威海衛專條》 英國租占威海衛、劉公島及其附近島嶼和陸岸,租期25年。 1899年9月至11月,美國國務卿海約翰分別向英、俄、德、日、意、法等國提出的所謂的「門戶開放」的通牒。 1. 各國在中國的所謂勢力范圍或租借地內的任何投資和既得利益,其他國家不得干涉 2. 各國運往勢力范圍內的貨物,均按中國現行關稅率收稅,其稅款由中國政府徵收 3. 各國對於進入自己勢力范圍或租借地內的他國船舶,不得徵收高於本國船舶之港口稅;或由鐵路運輸他國貨物時,也不得多收高於本國商品的鐵路運輸費 1901年9月7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奕劻和李鴻章代表清政府同英、俄、美、法日、德、意、奧、西、比、荷簽訂) 《辛丑條約》 1. 賠款白銀4.5億兩,以關稅、鹽稅和常關稅作擔保,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共9.8億兩,另有各省地方賠款2000多萬兩 在4.5億兩的賠款總數中,沙俄搶到了最大的份額,多達1.3億兩,占總額的29% 2. 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中國人不準在界內居住,由各國駐兵把守 3. 拆毀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途的各炮台。在天津周圍20里內,不得駐扎中國軍隊,允許外國軍隊在北京和京榆鐵路沿線的山海關、秦皇島、昌黎、灤州、唐山、蘆台、塘沽、軍糧城、天津、楊村、廊坊、黃村等12個戰略要地駐扎。禁止把軍火和製造軍火的原料運往中國,以2年為限;列強認為有必要時,還可處長延長禁運年限 4. 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吏必須保護外國人的安全,否則該官即行革職,永不敘用。懲辦「禍首諸臣將」,在侵略者「被虐」「遇害」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 5. 把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指定皇族親貴擔任外務大臣,辦理對外事宜 6. 清政府分派大臣赴德、日兩國謝罪,並在德國公使喚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碑坊;為被毀的外國人的墳塋建立碑碣,以示「昭滌垢雪」《辛丑條約》①賠款白銀4.5億兩,以海關等稅收作擔保;②嚴禁人民參加反帝活動;③拆毀大沽炮台,允許帝國主義駐兵於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④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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