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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2-09-18 13:55:18

Ⅰ 借款合同甲方上有擔保人乙方上沒有擔保人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沒有擔保人就雙方借款合同也就有法律效力,有擔保人更佳,說白了就是多一個承擔責任的人,在債務人無力或者逃避償還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就是這個作用。
一、借款用途
××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6間做抵押(辦理抵押手續),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借款合同樣本二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願貸與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於訂立本約之同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不另立據。
二、借貸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萬元月息________元,乙應於每月____日給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屆期未能返還,乙方除照付利息外,並按利率一倍加計的違約金給付甲方。
五、本契約書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六、乙方應覓保證人一名,確保本契約的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的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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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貸款協議沒有明確借貸用途,而實際上債務人用來還了民間借貸,擔保人是否能免責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其次,得明確保證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也有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若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是要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
最後,得看保證期間是否屆滿,若屆滿就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使起訴保證人也沒用。

Ⅲ 什麼情況下,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銀行可以停止發放貸款並清償貸款本金:
(1)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有違法亂紀行為,受校方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3)中途退學、被校方開除或取消學籍的;
(4)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
(5)出國留學或定居的;
(6)被宣告失蹤、死亡、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的。拓展資料: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
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學習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 1999年,國家助學貸款試點工作正式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8個城市啟動。
2000年2月和8月,國家對該政策進行了兩次調整,將貸款范圍擴大到全國高校,承辦銀行擴大到工、農、中、建4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貸款對象擴大到研究生和攻讀雙學位的全日制學生,並將擔保貸款改為信用貸款。
2003年下半年,國家助學貸款出現了下滑現象,面臨停頓的危險。
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4部門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機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風險補償機制為核心的新政策、新機制。
2004年6月28日,新機制頒布實施後,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還款年限延長至畢業後6年。
2006年9月初步啟動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機制等,為完善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的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奠定了良好基礎。
2020年7月21日記,教育部等四部門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助學貸款還本寬限期由3年延長至5年。

Ⅳ 大學里的國家助學貸款是否需要擔保人

不需要擔保人。

申請條件

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①家庭經濟困難;

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④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⑤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申請材料

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後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②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③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④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4)未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擔保人擴展閱讀:

貸款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銀行可以停止發放貸款並清償貸款本金:

1、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有違法亂紀行為,受校方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3、中途退學、被校方開除或取消學籍的;

4、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

5、出國留學或定居的;

6、被宣告失蹤、死亡、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的。

根據《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Ⅳ 擔保人 向債權人提醒債務人沒按貸款合同用途使用貸款 是否減責或免責

您好,根據您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但是並不影響您的擔保責任,如債權人起訴您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您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到時您的這些債權及您保留的相關證據對您是有利的。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Ⅵ 銀行貸款,借款人款項用途與合同約定不符,擔保人擔保責任是否成立

擔保人具有聯貸責任,借款人還不了或不管,你有責任清還借款及借款利息,還有起訴費,遇期加倍利息費和執行費等,兩條路,一是想法讓本人來還上,二是擔保人還上,否則麻煩更大!

Ⅶ 貸款協議書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協議書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協議書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一起來參考協議書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貸款協議書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貸款協議書 篇1

合同編號:

建設項目:

借款單位:

主管部門:

貸款方:

借款方: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_________基本建設貸款辦法》,借款方為基本建設向貸款方申請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用於_________,預計分年用款為:

_________年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萬元。

實際分年用款以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上級行下達的信貸計劃為准。

第二條 借款方保證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用國家規定的還款資金償還全部貸款。分年分次還款計劃為:

_________年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貸款利息:按年息_________%計算,按季計收並計算復利。借款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規定的分年分次還款計劃歸還的部分作逾期處理,加收利息30%。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利率變動,本合同貸款利率亦作相應調整。

第四條 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按國家有關規定雙方商定為:_________。

借款方對償還貸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抵押(或保證)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五條 貸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擔保單位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三個月後仍未歸還,貸款方可直接從借款方或擔保單位的各項投資或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可變賣抵押財產歸還貸款。

第六條 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息100%。

第八條 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失效。

第九條 本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貸款方、擔保單位各執一份,副本份。

借款方(蓋章):

貸款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擔保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貸款協議書 篇2

甲方: 銀行 分行

乙方:a、b、c等6家企業

為建立良好的銀企業合作關系、促進銀企雙方的共同發展和長遠合作,甲、乙方本著「相互支持、共同發展、誠實信用」的宗旨,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並承諾嚴格遵守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

一、甲方把乙方列為重點、優先支持的客戶,在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優先為乙方提供全方位、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1、貸款授信業務:甲方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金融信貸政策以及信貸規定和程序,積極支持乙方的建設,給予乙方總計授信敞口9000萬元人民幣(每家企業1500萬元),用於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信用證以及貸款。乙方根據需要在授信額度內可分次向甲方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保證金比例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2、銀行結算業務:甲方以優質高效的服務質量,為乙方辦理銀行承兌匯票、電匯、本票、匯兌、轉帳、托收等結算業務。

3、甲方有義務為乙方的財務數據、經營信息、存貸款情況等給予保密,並依法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上述數據信息。

二、乙方把甲方作為辦理存款、貸款、結算業務的經辦行,並在甲方開設結算帳戶。

1、乙方要合理使用貸款,並保證甲方貸款安全。

2、本次甲方授信由****等6家企業和6家企業法定代表人共同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3、每家企業嚴格執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資產負債率控制在70%以內,若有對外擔保必須徵得甲方同意。

三、保證金制度

1、乙方推薦的每家企業需提交授信額度的30%--50%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存入在甲方開立的風險保證金專門賬戶中,作為風險防範的儲備,並對風險保證金統一管理和使用。

2、如有其中任何一家企業信用出現問題,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或出現承兌墊款時,我行可無條件在風險保證金中扣款,若風險保證金余額不足,聯保企業中的任何一家或多家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另外,聯保企業必須在一個月內補足我行的風險保證金;

四、在建立銀企全面合作關系過程中,甲乙雙方應積極溝通、恪守信用,努力建立起良好的銀企合作關系。

五、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需要對協議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時,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 方(簽字或蓋章): 乙 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貸款協議書 篇3

根據國家教委、財政部(1987)教計字139號文件精神,_________大學_________系_________專業_________級學生_________(學號_________),自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共計向_________大學借貸無息貸款(大寫):_________;現在已歸還(大寫):_________。貸款學生因在畢業前不能全部還清所欠貸款,根據國家教委、財政部(1990)教財49號和_________大學_________號文件精神,經貸款學生本人申請,並徵得經濟擔保人_________同意和負責經濟賠償擔保,特商簽該協議如下:

1.協議還款期限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貸款學生在此期限內可隨時來人或通過郵局、銀行匯款辦理還款結算手續。

2.貸款學生在未還清全部所欠貸款之前,暫不發給畢業證書(含學位證書)。

3.根據「有貸必還」的原則,對未履行該協議,拖延還款期限者,學校有權向經濟擔保人追回其全部所欠貸款,並追收所欠貸款年額的5%的滯納金。

貸款方(蓋章):_________ 借款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經濟擔保人(或單位)(簽章):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Ⅷ 出借人末按約定交付借款,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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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借款人沒收到借款擔保人用了咋還

1,擔保人使用借款人的錢,屬於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借款,與借款人之前的借款合同無關。
2,如果借款人借的相關款項被擔保人使用,屬於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貸款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3,如果因為擔保人擅自使用借款人的相關款項造成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借款人承擔責任後,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4,《合同法》規定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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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沒有按銀行貸款合同約定專款專用,銀行沒有監督,保證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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