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典借款展期後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民法典規定借款展期後保證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對於變更了的合同內容,債務減輕的保證人仍需承擔保證責任,家中的,保證人對於加重部分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Ⅱ 銀行貸款展期與最高額抵押擔保問題
貸款展期經擔保人同意的,視為變更抵押合同,抵押權按展期合同確定抵押期限。 貸款展期未經擔保人同意的,貸款展期對擔保人無效。擔保人只承擔原貸款的擔保責任,應當在原抵押擔保合同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Ⅲ 銀行貸款展期原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貸款展期或借新還舊,必須徵得原擔保人的書面同意,也就是說擔保要在展期或借新還舊的擔保合同(貸款展期沒有專門的合同,只有展期協議,需要關聯原借款合同)上簽字,如果擔保人沒有簽字,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Ⅳ 貸款展期後原擔保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貸款展期後原擔保有效。借款到期後歸還一部分,剩餘部分展期,就算擔保協議已經過期沒有重新簽署擔保協議的,原擔保協議仍然有效。貸款展期只是變更了原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並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以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諾原擔保合同繼續展期後的債務的,及時雙方未重新簽署擔保協議,原擔保權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Ⅳ 貸款延期需要擔保人同意嗎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經借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可以對借款進行展期。但在辦理借款展期時,是否還須擔保人的書面同意,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只對保證擔保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抵(質)押擔保,卻沒有類似的規定。鑒於銀行經常辦理借款展期,本文結合一案例作分析。
【拓展資料】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債權,原借貸關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屬於合同變更范疇,而合同變更是債的變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認為,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之分。要素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標的由A變為 B;而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標的之外的有關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條款的變更。在要素變更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因而這種變更被稱為合同更新。合同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標的」條款,對其加以變更,合同的性質不受影響,原合同關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對借款期限的延長,也只是對合同關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補充,是局部的變更,從根本上講,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故原借貸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擔保責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
借款展期,若經過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則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若未經過其同意,則是否意味著擔保責任的免除?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討。零星的見於雜志或報紙上的文章,都主張參照《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解釋》第三十條對保證人責任的規定執行。依據此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一概免責,若變更後減輕了債務人之債務的,則保證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仍承擔保證責任,若加重的,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又據《擔保法》的規定,違約金或者利息屬於擔保的范疇,借款展期,在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擔的債權(利息)額,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但若將上述關於保證責任的規定簡單地移植於抵押關系當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保證為人的擔保,在理論上,它被劃歸在債的范疇,而抵押則為物的擔保,它則屬於物權范疇,是物權之中的他物權。從性質上講,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兩種權利,這是《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將它們分章節規定的依據之一,也是《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等條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Ⅵ 民法典借款展期後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展期後保證人仍承擔原來的擔保責任。因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第六百九十五條 和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Ⅶ 民法典借款展期後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分析:借款展期,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要繼續承擔責任。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到期後,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Ⅷ 民法典展期後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擔保的期限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所以債務展期後,如果超過保證期限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Ⅸ 民法典借款展期後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展期,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要繼續承擔責任。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到期後,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Ⅹ 給貸款人做擔保有什麼影響
替人擔保很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可計算的損失,可能的損失主要有:
一、可能替他人背負償還貸款的義務。擔保絕不僅僅是簽個合同這么簡單,而是實實在在的替別人的貸款負責,以後出現什麼事都會按照合同去履行的。如果朋友還不起貸款,那你就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去借款人還錢,如果實在換不起,經過法律程序後,不緊可以處置朋友的財務來還款,還可以執行你的財務去共同還貸款。各種案例已經表明,替朋友擔保,一定要充分考慮朋友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各種坑擔保人的事情太多了,不是不是知根知底的好朋友,建議謹慎擔保。
二、可能影響個人徵信。朋友還不起貸款,貸款逾期後會直接向你要求還,如果置之不理,那麼朋友的徵信報告上顯示有污點,你的徵信報告上也會顯示有逾期記錄,有可能影響以後的買房、買車時貸款。徵信逾期的後果,不僅包括直接拒絕貸款申請,也可能提高利率,降低額度,總之,絕對是得不償失的。
還是建議,自己的鐵桿朋友可以擔保,一般朋友就不要輕易擔保,朋友如果個人資質夠好根本不用擔保,需要擔保大概率說明還款能力是有問題的。
【拓展資料】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定義: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