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延期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法律分析:貸款延期擔保人是否要簽字,要分情況。1、保證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約定僅是對第一次的單筆借款進行擔保,則在第一次的借款本息償清後,其擔保責任就已經終止。2、保證人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約定的是對借款人在某一時間段內,並在某一限定金額內發生的借款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⑵ 貸款延期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法律分析:貸款延期擔保人是否要簽字,要分情況。1、保證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約定僅是對第一次的單筆借款進行擔保,則在第一次的借款本息償清後,其擔保責任就已經終止。2、保證人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約定的是對借款人在某一時間段內,並在某一限定金額內發生的借款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⑶ 貸款延期需要擔保人同意嗎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經借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可以對借款進行展期。但在辦理借款展期時,是否還須擔保人的書面同意,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只對保證擔保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抵(質)押擔保,卻沒有類似的規定。鑒於銀行經常辦理借款展期,本文結合一案例作分析。
【拓展資料】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債權,原借貸關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屬於合同變更范疇,而合同變更是債的變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認為,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之分。要素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標的由A變為 B;而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標的之外的有關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條款的變更。在要素變更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因而這種變更被稱為合同更新。合同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標的」條款,對其加以變更,合同的性質不受影響,原合同關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對借款期限的延長,也只是對合同關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補充,是局部的變更,從根本上講,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故原借貸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擔保責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
借款展期,若經過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則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若未經過其同意,則是否意味著擔保責任的免除?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討。零星的見於雜志或報紙上的文章,都主張參照《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解釋》第三十條對保證人責任的規定執行。依據此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一概免責,若變更後減輕了債務人之債務的,則保證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仍承擔保證責任,若加重的,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又據《擔保法》的規定,違約金或者利息屬於擔保的范疇,借款展期,在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擔的債權(利息)額,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但若將上述關於保證責任的規定簡單地移植於抵押關系當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保證為人的擔保,在理論上,它被劃歸在債的范疇,而抵押則為物的擔保,它則屬於物權范疇,是物權之中的他物權。從性質上講,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兩種權利,這是《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將它們分章節規定的依據之一,也是《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等條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⑷ 續貸擔保人不需要簽字
法律分析:如果擔保人只對第一筆貸款進行擔保,第一筆貸款結清以後,擔保人的責任就結束了,這時候發生續貸,擔保人不需要重新簽字。而擔保合同約定在一段時間內、限定金額內進行擔保,這時候續貸發生在一段時間內、限定金額內,擔保人需要重新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⑸ 貸款展期,作為擔保人,不想繼續擔保可以嗎我不簽字是不是他們就不可以辦理展期
擔保人可以拒絕擔保,如果同意必須有書面協議,這種情況是不能辦貸款展期的,辦理展期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主貸申請2.銀行同意,3擔保人同意繼續擔保
⑹ 銀行續貸擔保人需要重新簽字的嗎
一、銀行續貸擔保人需要重新簽字的嗎
1、銀行續貸擔保人是否需要重新簽字,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擔保人只對第一筆貸款進行擔保,第一筆貸款結清以後,擔保人的責任就結束了,此時發生續貸,擔保人不需要重新簽字;
(2)而擔保合同約定在一段時間內、限定金額內進行擔保,此時續貸發生在一段時間內、限定金額內,擔保人需要重新簽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個人貸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個人貸款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如下:
1、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擁有有效的居住證明及身份證明;
2、有穩定的合法收入及證明,有還款付息的能力;
3、當所貸業務有對首付的要求時,有付全首付的能力;
4、如較大額度的個人貸款,需要滿足銀行要求的抵押物的條件。
⑺ 農村信用社貸款日期3年,中間簽展期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如果是在農村信用社申請的貸款。貸款時間是三年的時間,中間要簽展期的話,需要擔保人簽字,因為擔保人承擔貸款的擔保義務,需要擔保人簽字。
⑻ 借款有效期內展期擔保人未簽字
借款有效期內展期擔保人未簽字,
1、展期的借款合同,債權人債務人有簽字,借款合同展期生效,
2、擔保人未簽字,擔保不生效
意味著,債券債務關系在補充的期限內成立,擔保關系不成立。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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