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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以售後回租設備作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2-09-03 15:08:25

『壹』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什麼意思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什麼?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融資租賃是企業資產與金融資金相結合的一種新型融資業務,它以「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二、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曾有觀點認為,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但二者也存在顯著差異:一是合同關系不同。抵押貸款一般存在抵押合同與貸款合同兩個合同,售後回租則包括租賃物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兩個合同。二是權利屬性不同。在抵押貸款合同中,債權人是抵押權人,而在售後回租合同中,出租人是所有權人。三是債權金額構成不同。抵押貸款合同的標的額由本金加利息構成,而售後回租合同中,租金一般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費用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分攤而成。
《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的出台一錘定音,消解了理論界多年的爭議。《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貳』 為什麼會選擇售後回租融資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的優勢

1、有效盤活資產,解決資金問題。

通過出售交易,企業解決了資金困難,增加了企業的流動性,又盤活了自身的固定資產;而後的回租,使得企業的生產得以繼續,滿足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需。通過售後回租交易,企業可以實現與「抵押貸款」和「分期付款購買商品」同樣的效果。

2、融資資金用途靈活,不受限制。

通過售後回租取得的融資資金,由企業按實際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動資金、也可用作項目建設等。而銀行貸款或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都必須是特定的用途,否則可能會被要求提前還款。

以上兩點是企業選擇售後回租這種融資租賃方式的主要原因,當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的優勢還不僅於此。

二、如何進行融資性售後回租

1、合作模式:

承租人&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2、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發布的《2009-2013年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中明確了,在司法審判中,判斷一項交易是否構成售後回租,應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租賃物轉讓價格是否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有鑒於此,進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問題:

(1)明確具體租賃標的物。

出租人應當做好盡調,對於租賃標的物有充分的了解。此外,出租人應盡可能在售後回租項下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相關合同中,表明具體的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規格等,以明確標的物的具體指向。

(2)審核出賣人對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確定權利歸屬、確保租賃標的物上不存在權利瑕疵。出租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審核出賣人對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a 審核標的物原始購買的相關合同;

b 審核標的物原始購買的發票或相關收據;

c 要求出賣人出具承諾書。

(3)確保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出租人。

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簽訂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書,以及出租人在租賃設備上添加印有出租人名稱的銘牌等方式。

(4)租賃標的物購買價格應與客觀價值相近。

融資租賃公司除要求承租人提供購買設備的原始合同、票據以外,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租賃標的物的價值保證,融資租賃公司還可以進一步對租賃標的物進行評估並與承租人共同確認評估結果。

『叄』 融資租賃的設備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的,
1、融資租賃,使用人和租賃公司為租賃關系,使用人一般不具有物權;
2、沒有物權的固定資產無法做抵押登記,就無法抵押貸款。

『肆』 融資租賃能不能做商品房抵押貸款

按照相關規定,融資租賃公司能選取合規的標的物沒有不動產,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做不動產。這裡面涉及一個物權轉讓的概念,租賃合同生效的一個因素是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發生轉讓。但是不動產的轉讓很麻煩,首先要登記過戶才視為轉讓,其次稅費很高,最後承租人一般也不會願意。國內也有典型案例,比如2014年融資租賃糾紛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外資租賃公司是否能以不動產作為租賃物進行融資租賃交易
相對保險方式是,以機器設備做標的物做售後回租給企業融資,然後把房地產抵押給租賃公司。要麼就是通過銀行給客戶做一筆委託貸款,然後房產做抵押。另外,還可以把房產真實購買過戶回來,然後再長期經營性租賃給客戶(參考日前發生的聯想賣樓事件)。
租賃公司選取的都是資質比較好的政府或者城投做承租人,房地產、公路、土地等不動產僅僅作為合同要素,還款情況一般較好,暫時不會考慮上訴合同無法律效應等問題。

『伍』 什麼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2、現實事例

在生產經驗過程中需要融資,比如融資100萬購買原材料,但是沒法從銀行貸到款,怎麼辦呢?還找融資租賃公司。將公司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貸款,此時設備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還本息。這叫「融資性售後回租賃」。

(5)融資租賃以售後回租設備作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融資性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我國的法律中相關的規定是較少的,因為這個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現的。不可否認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種新興事物的背後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從事這方面經營或者是簽訂類似性質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陸』 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方案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最基本的兩種租賃模式,一個是直接租賃,一個就是售後回租。

前者限制了資金用途,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融資購買的目的,依然有所限制。
而後者則基於租賃物價值,可以為客戶提供流動資金,適用客戶需求更廣,國內的租賃業務中,絕大部分都是售後回租。

分別舉個例子你就好理解了:

直接租賃與銀行的貸款對比,銀行是直接將錢給到客戶,客戶自行采購設備,而融資租賃則是將錢直接打給設備供應商(賣家),兩種形式中,客戶都達到了在較少前期支出的情況下實用設備的目的,接下來只需分期支付設備采購費用,同時支付額外的利息,但其中的區別是,直接租賃從始至終,客戶沒有摸到錢……

作為金融產品來講,無法提供流動資金支持,是一個硬傷,因此,售後回租應運而生,最簡單的理解,售後回租是一個資產變現(抵押貸款)的過程(國內租賃業主要是利用這塊兒,其實售後回租也可以進行資產的優化,設備的更新,報表的調整,因為售後回租也是分融資性售後回租和經營性售後回租的)。

結構上來說,售後回租是承租人先將設備(比如汽車)出售給租賃公司,然後再支付每期租金將車輛租回,直至租賃期結束,期末車輛所有權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國內通常是所有權轉移的,這個就要看是什麼性質的售後回租了)。雖然表述上有先後,但如果是融資性售後回租的話,是一個完整的交易行為,不存在斷檔,不能單獨拆分為銷售+租賃兩份合同。
車輛售後回租需要注意的關鍵點,其實非常類似於車輛抵押貸款,但額度的確定更多的要參考車輛的公允價值。

『柒』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什麼意思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融資租賃是企業資產與金融資金相結合的一種新型融資業務,它以「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拓展資料

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曾有觀點認為,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捌』 融資租賃,特別是售後回租和抵押貸款有什麼區別呢,

售後回租屬於融資租賃的范疇,以設備融資租賃和抵押貸款談談區別:

1. 售後回租是把設備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在回租前歸融資租賃公司所有,融資方企業只有設備的使用權,沒有處置權;
抵押貸款,僅僅是把設備抵押給銀行,設備的所有權仍在融資企業。
2. 售後回租一般可以做成長期融資,三年、五年均比較常見;抵押貸款,銀行一般以一年期為主,長期貸款很難操作。
3. 售後回租整個過程下來,設備要先由融資方企業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到期後一般選擇回購;
抵押貸款只是去銀行辦理抵押手續,沒有物權轉移。
4. 簡單的售後回租是使用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當然後者也可以通過與銀行合作使用銀行資金。
但對銀行來說,風險是不同的。假設融資方企業破產,該設備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享有全部處分權和收益權,該融資風險基本是可控的,甚至可以因變賣獲取利潤;但作為抵押資產,涉及抵押物規定較多,糾紛多,有可能無法全部賠償貸款額。

主要是這些區別吧。

『玖』 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授信詳解知識

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授信詳解知識

引導語:有關融資租賃的知識,大家知多少呢?下文是有關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授信詳解知識,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授信的品種

1、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直接授信;銀行對於綜合實力較強、以其綜合經營收入償還貸款有保障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貸款業務,以及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同業拆借等業務;

2、融資租賃押貸,銀行向租賃告訴發放貸款,條件是融資租賃公司以一筆或若干筆應收租金債權等權利質押給銀行;

3、融資租賃保理,租賃公司開展租賃業務形成應收租金後,由銀行支付對價受讓租賃公司應收租金債權的業務,銀行保留對租賃公司的追索權。

4、租賃資產證券化,銀行為租賃公司的應收租金債權,設計與對公或對私信託理財業務對接的准資產證券化業務,並提供結構設計、承銷發行等金融服務。

授信對象的選擇

商業銀行擬授信的融資租賃公司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銀監會或商務部批准設立,具有融資租賃的經營資格;

2、符合國家關於融資租賃法律規章的相關規定;

3、現階段以優先支持政府背景試點融資租賃企業為主,審慎介入外商、民營資本投資企業;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融資租賃業務且經營作風穩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6、近三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7、最近三年在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訴訟。

授信對象的控制指標

融資租賃公司除須滿足銀行產品准入的底線要求外,還應設置一些具有行業特色的指標:

1、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資產減去非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這是國家監控融資租賃類公司的核心指標。根據銀行相關管理要求及行業慣例,融資租賃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5%以內為宜;

2、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與國家監管要求一致;

3、集團客戶關聯度。租賃公司對承租人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與國家監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類似商業銀行的貸款不良率,重點考核承租人租金給付情況。該項指標應小於2%,計算公式可設置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對應項目尚未歸還的余額/融資租賃公司對外融資的全部余額。

對融資租賃業務承租人的審查

在融資租賃業務的五種方式中,直接租賃、轉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是以「融物」為主的業務方式。而售後回租則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設備向租賃公司抵押貸款的「融資方式」,類似商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業務。銀行在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對這兩類業務的承租人,應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業應符合建設銀行年度信貸政策與結構調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政策及建設銀行信貸投向的規定;

3、如融資租賃項目涉及固定資產投資,應對項目評估報告進行審核,重點關注未來現金流預測狀況;

4、承租人無不良商業信用記錄,最近三年在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生產經營情況良好,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5、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物轉讓協議》和《融資租賃合同》,了解租賃雙方的責任義務及違約事項的處理方式;

6、回租租賃必須有明確的租賃物,且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防止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7、承租人非銀行退出客戶,三年內無在銀行申請貸款被拒的記錄。

租賃項目真實性審查

1、審查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物購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調查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是否真實;

2、融資租賃公司向關聯企業采購租賃物時,租賃物的購入價不得高於市場的平均銷售價格;

3、租賃公司應提供有效的物權憑證來審查租賃公司是否真實擁有租賃物,並需查明租賃物是否被轉讓或抵押給第三方;

4、審核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性質、型號、用途和金額等是否明確,必要時可要求租賃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購買合同、原始購買發票、財產轉移證明等資料進行核實。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貸款金額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資租賃合同期限一年以內(含)的項目,對直租項目銀行貸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80%、回租項目合同總金額的70%,貸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等。

2、信貸資金封閉的方式

(1)融資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後,採用受託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產廠家,確保信貸資金最終用途的落實。

(2)根據融資租賃業務流程,出租人應在銀行開設租金回款專用賬戶,一份租賃合同對應一個賬號,一個賬號對應一筆流動資金貸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對出租人的債權採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銀行應在雙方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再行放款。

3、擔保條件的選擇

(1)在融資租賃客戶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規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證方式外,必要時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證或採取租賃設備的抵押方式,甚至對於處於弱勢市場地位的機器設備生產企業,可要求其簽訂回購協議。

(2)融資租賃類公司還可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收益權質押給銀行作為對授信債權風險緩釋方式的補充。

(3)融資租賃授信業務支用前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中進行登記,防止不誠信的承租人利用動產登記制度的缺失,惡意將屬於出租人所有的租賃物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權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融資租賃公司債權轉讓需要繳稅嗎?

一、所得稅

1、轉讓所得應否納稅?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對於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並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2、轉讓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盡管根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3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債權轉讓損失屬於財產損失,一般應允許其作稅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條件,企業除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債權損失可以作為壞賬作稅前扣除外,因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所發生的債權損失,一般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故若轉讓方的債權系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應收賬款,則其轉讓損失可稅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擔保債權等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應收款項,則其轉讓損失一般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

同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之規定,發票系因經營業務而開具,轉讓方轉讓債權的行為不屬於「對外發生經營業務」,不需開具發票。

三、印花稅

印花稅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征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故,律師認為,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稅。

物流銀行突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

1.中小企業融資特點及現狀

各個國家無論其金融市場與金融體系發展如何,這一難題都會成為政府和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在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特點是首先我國中小企業成份多種多樣,有鄉鎮企業、科技企業、國有工商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其次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單一,自籌資金在資本結構中所佔比得較大,銀行存款所佔比重明顯偏小,有價證券微乎其微。再次融資市場方面,金融市場體系發育不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票據市場都還存在很多空白,同時相關的法制還不健全,道德風險普遍存在。中小企業融資實踐中最突出的問題則表現為企業「想貸貸不著」、銀行「想貸不敢貸」。

2.物流銀行業務應運而出

中小企業作為一個整體,在一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經濟成份的復雜性總會使得作為個體存在一些自身的內在「缺陷」,比如信息不透明,發展不確定,交易不經濟等。而這些所謂的「缺陷」正是中小企業與生俱來的特點,如果沒有這些「缺陷」,也就沒有中小企業相對於大企業的經營優勢和特點。因此,問題的關鍵不是中小企業自身要改變什麼,而是我們的金融環境,包括制度、機制和產品,要努力去適應中小企業的這些特點。

以動產質押為主體的物流銀行業務則是能很好地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從廣義的角度講,物流企業資金運營及銀行為其提供的金融服務都可稱為物流銀行;而從狹義的角度,「物流銀行」則是專指物流質押銀行貸款業務,它是指企業以市場暢銷、價格波動幅度小、處於正常貿易流轉狀態而且符合要求的產品抵押作為銀行授信條件,運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將銀行的資金流與企業的物流進行信息整合,由商業銀行向企業提供融資、結算服務等一體化的銀行綜合業務服務。近幾年,物流銀行在我國異軍突起,被「2004中國物流創新大會」列為「十大物流創新模式」之首。物流銀行的引入,不僅有效地解決了中小型企業的資金問題,銀行也可通過物流公司的信息平台把資金流、信息流和貨流統一起來,達到一個銀行、生產方、經銷商、物流企業的四方共贏局面。

中小企業實踐物流銀行融資中的問題

物流銀行業務中的第三方物流企業並不是指所有的物流企業,中小企業所選擇的物流公司必須擁有雄厚的實力、規范化的管理、先進的信息系統,銀行才會與其合作開展物流銀行服務。而中小物流企業的數量和在行業內承擔的業務量已分別佔到總量的80%和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說,中小企業已成為物流行業發展的中堅力量。但是在實踐中,與銀行進行合作的物流企業往往是中外運、中儲、中遠等大型物流企業。雖然中小企業數量及發展潛力巨大,但總體利潤率不高,大部分中小物流企業都反映企業貸款特別困難,其中遭遇拒貸率高達80%以上。與此同時,銀行放貸更傾向於國有大型物流企業,如中儲、中遠等,他們從銀行取得貸款就不會有任何的障礙。這也是實踐中銀行對中小物流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放貸的條件要比對國有大型企業苛刻得多的原因。

目前短期內銀行還是不會輕易進入專門為中小物流企業提供的信貸業務,也不會形成穩定的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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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售後回租,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有什麼區別

融資性的售後回租與設備抵押貸款,是一對極其相似的融資工具。
在我國《合同法》未對融資租賃進行專章規范之前,不少判例對其異同存在截然相反的認識(比如說,將售後回租判為抵押借款)。今天,不少銀行信貸工作者、擔保從業者仍
不能充分理解二者的差異,客觀上阻礙了該項目業務運營的推進(被誤認為租賃公司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放高利貸)。
售後回租與設備抵押貸款的區別:
一、法律關系不同

租賃(包括售後回租)關系的建立有兩個合同、三個當事人。即采購和租賃兩個合同,
涉及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回租業務中承租人與供應商是同一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參與的最全,參與的環節最多。而信貸關系更簡單,只有一個合同(借貸合同)、兩個當事人(借款人和貸款人)。
二、現金流不同
租賃開始時,出租人首先向供應商付出貸款,采購租賃物(回租業務中只是向承租人購買出租物),獲得物權。而在租賃關系中,出租只有物流(交付租賃物),沒有現金流出。
而信貸業務開始時,債權人向債務人友真實的現金流出。租賃與信貸的債權方只有在回收債權過程中,現金流在質上才是相同的,即都是現金的正流人。
三、讓渡的標的物的不同
融資租賃和信貸都是有相同的時間期限,有價出讓標的物的使用權。但租賃出讓是物(多為有形的機器設備),信貸出讓的是現金。
四、租賃物與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債權人(出租人),回租的標的物雖然在出售前和租賃期內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將該物的所有權通過出售行為轉讓給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賃關系而享有該設備的使用權。而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機使用權)仍屬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為貸款人),設置抵押只是使債權人享有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期內的所有權不歸債權人,而歸債務人。
五、會計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融資性租賃物在承租人(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並由承租人計提折舊,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管理資產;而經營性租賃物則在出租人(債權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有出租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
六、償還的資金來源、稅賦的不同
租賃費直接作為經營費用,在成本中列支。而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只能是折舊和稅後利潤。
因此歸還一元的貸款,企業的現金流出事實上是大於一元,多出的部分就是稅後一元錢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正因為租賃還租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租賃才具有延遲納(所得)稅的功能。
七、物的處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違約(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賃關系,直接去會租賃物。而貸款人違約(不歸還貸款),債權人要獲得抵押物償債,只要債務人有異議,還須經過訴訟程序,才能處置抵押物。
八、租賃物和抵押物滅失後的處理不同
租賃物滅失,出保險責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責任。而抵押物滅失,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重新設置抵押或擔保,否則可中止借貸關系,收回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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