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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貸款余額證明

發布時間:2022-08-07 21:57:54

㈠ 福建省農信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第二年續貸,農信社系統顯示已經放款,但是學校說沒有收到錢

生源地助學貸款放款入個人銀行賬戶,需前往銀行進行查詢賬戶余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原則上用於借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當貸款金額高於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時,剩餘部分可用於學生生活費。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

生源地助學貸款申報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其家庭戶籍所在地方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同時提供材料

1、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戶口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學籍證明,新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其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源地證明》

二、合同簽訂

1、當地資助中心審查申請資料

2、當地資助中心指導借款學生到經辦行開設個人賬戶

3、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4、當地資助中心開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回執單》

三、合同回執

1、借款學生攜合同回執到學校

2、學校按照合同回執要求辦理手續

3、學生本人將合同回執寄回學生所在縣級資助中心

4、當地資助中心編制匯總表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5、省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經辦行審批

四、貸款發放

1、經辦行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

2、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學費賬戶

(1)福建省直貸款余額證明擴展閱讀:

生源地助學貸款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信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區內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院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同一旗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學費、住宿費

㈡ 如何提取廈門公積金還異地房貸

廈門公積金還異地公積金貸款,住建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2. 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台賬。

  4. 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5. 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

㈢ 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快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委託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規范公積金貸款的委託授權管理,加強對所轄分支機構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時限;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資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提供擔保。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住房總價款、抵(質)押物價值等進行綜合測算確定,不得超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抵(質)押物價值的70%(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的政策執行)。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占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
第九條 貸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但最長不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借款申請人可向受託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受託銀行自行確定,貸款期限、擔保方式和還款方式等均應與公積金貸款相一致。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同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三)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對於需要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在簽約後將借款合同送房地產開發單位蓋章確認;
(四)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在簽約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收件後1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採用質押和保證擔保方式的,受託銀行應在管理中心約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
(五)辦妥擔保手續後,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三)首期款支付憑證;
(四)收入證明;
(五)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材料;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 第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明確委託事項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各管理中心視申報備案樓盤的開發進度,適時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貸款面簽制度,借款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委託公證書。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公積金貸款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初審、審核、審批的三級貸款審批制度。通過審貸會方式進行審批要加快審批進度。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借款合同的管理,規范借款合同主要條款,對借款合同填寫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開展日常性審查。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抵押擔保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質押、保證等其他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除新購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應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並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使用率超過75%時,管理中心應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貸後檢查、風險監測、貸款回收、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經管理中心批准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採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後未歸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捲入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繼承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經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書面同意,將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物、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徵收、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九)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三)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
(四)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償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六)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形成逾期貸款的,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並在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處置後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結清公積金貸款後,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應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好公積金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銷毀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受託銀行日常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試行辦法》開展受託銀行公積金貸款年度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四)管理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並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當地媒體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凡繳交單位未辦理正常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後即惡意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余額。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委託貸款協議約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要求限期整改,並可依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辦法》,採取下調委託業務手續費等處罰措施,直至撤銷其承辦資格。 第三十四條 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應參照《關於開展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金管〔2011〕10號)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應根據本規定修訂本地區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並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商業貸款余額證明在哪兒列印

你好,商業貸款余額證明列印方法
可以到你當時申請的銀行個貸部列印,有的銀行可以任意支行列印。但建議您到原來貸款的支行列印比較穩,帶上身份證原件及按揭貸款合同,列印還款流水或者還款對賬單

㈤ 公積金余額與貸款額度證明余額不一致

回答如下:
你講的方法是「提取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如果你沒有辦過提取公積金償還貸款手續,沒有減;如果你辦過公積金提取手續,那就減了。
下面是有關這方面的介紹,供你參考:
1、公積金貸款正常還款後,可以提取夫妻雙方及同貸人的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本息。
2、提取的方法一般有兩種:
A、將公積金帳戶內的余額全部提出來沖還貸款本金(帳戶內需留有一定余額,各地規定不同),沖還本金後,貸款的本金減少,總利息也減少。月供或年限將重新計算:如果選擇年限不變的,重新計算後月供將減少;如果選擇月供不變的,還款年限將減少。至時你可以選擇。
B、提取公積金後與你的還貸卡「關聯」,比方說你的月供為1500元,提取1.5萬元後與還貸卡關聯,此後你10個月不需往卡里存錢,由公積金的錢來還貸款(這條就是你所講的意思)。
提取手續:攜帶貸款合同、還貸卡(或公積金卡)、本人身份證、單位開具的「公積金提取證明」,如果配偶、同貸人的公積金也要提取的話,還要帶上結婚證、身份證、配偶單位開具的「公積金提取證明」,到貸款銀行或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手續。

㈥ 花唄業務證明有貸款余額什麼意思

就是指平台當前所有借款人在當前時點未歸還的借款總額。
貸款余額是從銀行業引入的術語,並不新鮮。當前債權的貸款余額指至某一時點,借款人尚未歸還放款人的貸款總額。就是指平台當前所有借款人在當前時點未歸還的借款總額。一般來講,貸款余額只反應出平台所有借款人在當前這一時點(就是數據截止時點的那一秒鍾)的負債情況,即欠債總金額。

㈦ 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1.問: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離休、退休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2年。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又到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其工作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六)生活困難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
(七)工作調動並且戶口遷出本省,或者出國、出境定居的;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離開本市的,非城鎮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發生《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閩勞[1999]72號)和《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甲類特殊病和治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勞社[2000]442號)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觸犯法律被判刑罰的;
(十二)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0%的;
(十三)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提取條件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2.問:職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答: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持經單位核實蓋章後的提取申請表、住房公積金存摺和相關材料送公積金中心審批,中心審批後即可到公積金繳存銀行領取公積金。
3.問:提取住房公積金需多長時間?
答:符合提取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辦即取。
4.問:購買商品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職工取得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後方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應填寫提取申請表,經單位核實後,持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首付款發票、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住房公積金存摺到中心辦理。
5.問:購買二手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應填寫提取申請表,經單位核實後,持房產證、契稅發票、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住房公積金存摺到中心辦理。
6.問:省外異地購房是否可以提取公積金?
答:凡在省外購買普通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滿足正常購房所需的條件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戶籍在購房所在地;(2)夫妻一方的工作單位在購房所在地,應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包括所在單位的法人代表,電話號碼、單位地址,擔任職務)及所在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
7.問:購房多長時間內提取住房公積金有效?
答:符合購、建、大修自住住房、結清購房貸款等住房消費支出條件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期為自上述住房消費支出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8.問: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未辦妥房產證的,應提供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預算書;已辦妥房產證的,應提供房產證及工程決算書。
9.問:按年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1、按年還貸(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取額必須足以償還一年的貸款本息。應提供借款合同、貸款銀行開具的還貸證明、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住房公積金存摺到中心辦理。
10.問:按年償還省外購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省外購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除滿足正常還貸所須的條件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戶籍在購房所在地;(2)夫妻一方的工作單位在購房所在地,應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包括所在單位的法人代表,電話號碼、單位地址,擔任職務)及所在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
11.問: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所需的現時貸款余額證明應如何開具?
答:現時貸款余額證明由職工持借款合同和身份證到貸款銀行申請開具。
12.問:職工夫妻雙方每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每年實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超過部分是否也能取出來?
答:不能,但超過部分可用於提前一次性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13.問:個人消費性貸款,能提取公積金還貸款嗎?
答:職工辦理消費性等非購房貸款的,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4.問:大修是指什麼?是否需要提供證明材料?
答: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需要提供建設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證明。
15.問:裝修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裝修、裝飾、中修、小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16.問:職工死亡的,其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
答: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17.問:職工已從單位離職,並辦理終止勞動關系的手續,可否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在沒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提下,有以下四種不同情況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需提供失業證、身份證,並作出兩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的書面承諾;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又到本省其他地市工作的,需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現單位錄用合同、現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證明;
(3)、非南平市戶籍職工和非城鎮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戶籍證明,並作出兩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的書面承諾;
(4)、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到外省就業的,需提供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外省錄用證明。
18.問: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職工家庭收入、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為配偶或直系血親關系證明、醫療費用相關證明、身份證及公積金存摺。
19.問:因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可以提取公積金,特殊病症的范圍有哪些?
答:《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閩勞辦[1999]72號和《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甲類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勞社[2000]442號)所列特殊病症。
20.問:職工租賃房屋居住的,應具備什麼條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職工在沒有自住住房的情況下,職工租賃房屋居住,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0%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租賃合同、稅務部門出具的租金發票、家庭收入證明、身份證、公積金存摺。
21.問:公積金是職工自己的錢,為什麼不能隨時支取?
答: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有權是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體而言,住房公積金在未被提取前,職工並不能實際佔有,而由所在單位繳存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設立的專戶內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應當專項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職工提取。
22.問:職工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職工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的,應當追回提取款項本息,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浙江省直公積金線上怎麼列印存繳證明跟余額證明

1、借款及配偶繳存具單位公積金繳存證明並提供公積金管理部門銀行賬戶2、近六月繳存明細賬原件1份3、借款及配偶收入證明(效期3月)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借款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1份及復印件3份;借款及配偶婚姻證明文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離異、喪偶者須具未再婚證明](效期1月)原件1份及復印件3份;貸儲蓄存摺(卡)原件其單身借款須提供未婚證明(效期1月)原件1份及復印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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