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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清收工作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2-07-30 10:31:10

㈠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的規定內容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㈡ 助學貸款

中行詳解貧困學生如何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近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助學貸款政策作出重大調整,並首次採取招投標方式確定經辦銀行。中國銀行成為全國116所中央部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唯一中標銀行。中標後的中國銀行是否根據新政策,制定了詳細的國家助學貸款實施方案?學生具備哪些條件即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具體該怎樣進行申請?就這些熱點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銀行有關負責人。
記者: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調整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具備哪些條件?

中行:在中國境內就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具備下列條件的貧困家庭學生,即可申請貸款: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由所在學校審查同意。

記者:具備上述申請條件的學生怎樣才能順利辦好貸款?請具體介紹一下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操作流程。

中行:整個申請操作流程分為六部分,下面以一位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為例詳細介紹:

第一步:學生提出申請。

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如實完整填寫,並准備好有關證明材料一並交回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機構」)。所要提交材料包括:(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4)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5)銀行或學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

第二步:學校機構進行貸款初審。

學校機構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借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並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

學校機構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初審工作將在收到學生貸款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此項工作完成後,學校機構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初審工作無誤後,學校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在審查合格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將審查結果通知學生,並編制《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與申請資料一並送交中國銀行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銀行」)。

第三步:經辦銀行進行貸款審批。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如有差錯或遺漏,會要求學校進行更正或補充。經辦銀行的復審工作在收到學校提交的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在全部審查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經辦銀行將統一編制審查合格的借款學生名冊隨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據送交學校。

第四步:與學生簽訂借款合同。

貸款申請被批准後,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借款學生名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的工作,並提交經辦銀行。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統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據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工作,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署完畢的借款合同送達學校機構。學校機構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據後,5日內發還給借款學生本人保管。

第五步:貸款的發放。

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後20個工作日內,會將首年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統一劃入學校在經辦銀行開立的指定賬戶;第二年及以後學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在每學年開學後20個工作日內劃入學校指定賬戶。經辦銀行為每名借款學生辦理一張借記卡或活期存摺,將借款學生名單及借記卡號明細提交學校以便學校按月將生活費劃入該賬戶。

第六步:貸款的償還。

借款學生在使用助學貸款完成學業後,應重視自身信用,按時歸還貸款。每年畢業離校60日前,學校會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經辦銀行會派人上門服務,為借款學生講解還款有關事宜,並解答借款學生的咨詢。

借款學生畢業後,應按月償還貸款本息,但可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也可提前償還貸款本金。

借款學生應在借款合同中授權經辦銀行於約定還款日自動從其在該行開立的個人賬戶中扣收應償還本息,直至全部貸款本息償清為止。

記者:如果借款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休學、退學、轉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中(終)止學業的事件,相關的貸款業務將如何處理?

中行:如果借款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休學、退學、轉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中(終)止學業的事件,學校在為借款學生辦理相關手續之前會及時通知銀行並要求學生到銀行辦理還清貸款手續。經辦銀行在得到學校通知後將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採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為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此外,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可以申請辦理貸款展期。借款學生要在畢業前30日向原所在學校提出展期申請,並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原所在學校審核通過後,由經辦銀行為其辦理展期手續。

借款學生畢業後1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包括調整還款方式,經辦銀行將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借款學生畢業後出國留學的,要主動通知原經辦銀行並一次性還清借款。

經辦銀行將建立借款學生還貸監測系統,對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加以公布。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學生本人的材料

新生需提供本人的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復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在校學生需提供本人的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研究生若申請學費貸款,還需提供繳納學費的證明。

學生家庭的材料

申請助學貸款學生需提供:

①《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

②父母所在單位或當地政府開具的蓋有有效公章的《家庭經濟收入證明》。

③父母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④父母簽名的,承諾同意孩子申請助學貸款的同意書。

⑤學生若屬單親、孤兒或父母離異,需出具當地民政部門開具的證明。

學生貸款見證人的材料

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必須尋找兩名見證人;並提供兩名見證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學生證或工作證的復印件。

學生貸款保證人的材料

申請擔保方式助學貸款學生必須尋找一名保證人;

保證人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的有效居民身份證(軍人可提供軍官證)、工作證、戶口本的復印件;保證人所屬單位出具的經濟收入證明;近期的家庭水、電、煤繳費帳單任意一張。
申請助學貸款審批流程

具體辦理程序:

1、申請學生直接到學生處學生事務管理中心領取申請表,一般在每學年九月份開學階段,請學生准備好本人、見證人、家庭、擔保人相關的材料,填寫相關的申請書。

2、學生處學生事務管理中心對學生的貸款申請進行初審,主要審核學生家庭的困難程度和所附的相關材料是否完備或合格。

3、經辦銀行審查學校統一提交的申請材料。

4、經辦銀行到學校與貸款學生簽訂貸款合同手續,是擔保方式的還需擔保人和經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5、經辦銀行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向學生發放貸款。學費在每學年開學前,由銀行統一打入學校專用賬戶中;生活費有兩種發放形式:一種是按月發到學生的貸款賬戶中;另一種是每年一次性發放到學生貸款賬戶中。具體發放辦法由經辦銀行自行確定。

㈢ 福建省 生源地貸款第二年需要哪些材料 各省的要求不一樣,請給福建省的哈!去年已經生源地貸款成功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閩政辦〔2010〕108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開展福建省生源地
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編辦、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制訂的《關於進一步開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關於進一步開展福建省生源地
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省委編辦 福建銀監局 福建保監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2009年,省教育廳、財政廳等六部門印發了《關於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工作意見》(閩教財[2009]7號),在全省24個縣(市、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一年來,在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9]196號)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點實施意見》(閩政[2009]25號),現就我省進一步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是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迫切需要。各有關部門、學校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刻認識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舉措,推進好、切實落實好這項工作。
(二)進一步健全以各級政府為主導,教育、財政、編制、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協調小組聯席會議」制度,按照「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及本意見要求,制定本地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方案,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順利扎實開展。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組織,制定管理辦法;加強學生資助信息系統建設,強化對學生資助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各市、縣(區)有關部門,要按照閩教財[2009]7號文件規定,盡快落實學生資助機構和人員配備。財政部門要按預算管理要求,安排相應工作經費。教育行政部門要提供相應辦公場所,配備必要辦公條件。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點多面廣、政策性強,各相關部門應在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可持續性發展的工作機制。各部門具體分工原則上仍按閩教財〔2009〕7號文件執行。
二、進一步創新運行體制
(一)實施 「生學互補、雙軌並行」貸款模式
從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全省各縣(市、區)、高校全面實施,與就學地國家助學貸款並行推進、互為補充,實現全覆蓋、廣受益。生源所在地助學機構和高校助學機構應互相配合,共同推進,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貸盡貸。從未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選擇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就學地國家助學貸款,但二者不能同時申請獲得。已獲得就學地或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繼續實施就學地或生源地助學貸款,原則上不得中途變換助學貸款模式。
(二)實行 「一次授信、逐年發放」貸款方式
為進一步簡化貸款流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一次簽約、分次發放、專款專用、按期償還」操作辦法。在「一次授信、逐年發放」貸款方式下,續貸學生因勤工儉學等原因無法返鄉辦理貸款手續的,由學生本人書面委託其共同貸款人代為辦理,經所在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簽章確認後,寄交經辦行辦理續貸手續。
(三)採取「總量管理、分期分批、集中受理」貸款辦法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各縣(市、區)學生總量、貸款額度及經辦行信貸資金供給能力和信用狀況,實行生源地助學貸款專項信貸規模總量管理。各資助管理機構、基層經辦行根據總量規模,可採取「人員、地點固定、時間統一、方便快捷」的辦法,集中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便群眾。
(四)建立「風險分擔、多管齊下」的風險防範機制
按照「統一指導、平等協商、互惠互利、風險共擔」原則,在省保監局、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導監督下,由經辦行省級行統一指導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保險工作,通過商業化運轉模式實現銀行貸款風險有償轉移;進一步整合資源,通過國家獎助學金、勤工儉學、助學貸款代償、社會助學等辦法,建立多渠道償債機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
(五)構建多功能「資助育人」社會實踐平台
高校要應鼓勵、推動在校大學生成立「暑期助學貸款志願者」服務隊,通過統一組織、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積極服務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保險辦法、助學貸款志願者管理辦法等由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三、進一步明確政策規定
(一) 性質用途、對象條件和貸款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類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主要用於解決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問題。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貸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對象、條件按閩教財〔2009〕7號文件規定執行。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生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貸款期限原則上按10年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4年。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兩年為還本寬限期,寬限期後按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流程及其他規定按閩教財〔2009〕7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承辦銀行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由福建省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
(三)貸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計算。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就讀的學生,其在校期間的貸款貼息,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讀的,省屬高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生的貸款貼息由省財政承擔;市屬高校(含民辦高校)學生的貸款貼息,由學生生源所在地的設區市財政承擔。
(四)風險補償
風險補償金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經辦銀行經營風險,按當年貸款發生額15%確定。
考入中央及省外高校就讀的學生,風險補償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讀的,由中央和我省各承擔7.5%。我省分擔的7.5%部分,分別由省財政承擔4.5%,高校承擔2%,生源地所在設區市財政承擔1%。各設區市可根據本意見制定風險補償金實施細則。廈門市生源地風險補償金除由高校承擔2%外,其餘部分全部由廈門市財政承擔。
四、進一步規范操作程序
(一)實施助學貸款「陽光評審」
生源地助學貸款評審申報等各項程序要嚴格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助學工作實行「校務公開、陽光運作」的通知》(閩教財[2009]176號)要求,申貸起止時間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15日。要設置並公開資助咨詢投訴電話,廣泛接受群眾監督,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陽光運行。
(二)理順資金歸集支付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按照「先預付、後核實」原則,統一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歸集,並於每年12月10日前,及時足額預付經辦銀行省級行。經辦銀行應制訂、完善管理辦法,統一合同格式,保證貸款封閉轉到高校指定帳戶。根據需要,經辦銀行可將風險補償金用於保費支出。廈門市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由廈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
對預付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各設區市於次年3月31日前與貸款經辦銀行完成核對工作,需調整資金的,於下次支付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時進行多扣少補。
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研究制訂。
五、進一步強化工作要求
(一)建立獎勵機制
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將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量化考核指標,並將資助機構落實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情況納入教育督導內容,定期通報;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展較快、實效明顯的市、縣(區)、高校,將進行表彰,並通過「以獎代補」予以獎勵,具體辦法另行研究制訂。
(二)強化資金管理
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及時撥付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資金的管理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設區市教育局要認真測算貸款需求,科學編制貸款預算,認真核對助學貸款相關信息,確保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的准確真實。
(三)加強教育宣傳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宣傳工作,增強群眾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了解,逐步建立持續、系統的誠信教育體系;省有關部門要編印、發放宣傳資料,深入廣泛地宣傳政策。
(四)加大政策扶持
各地、各校要與經辦銀行建立「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良性合作關系,支持經辦銀行擴大資金來源,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可持續性健康發展。
各高校在推進和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應繼續做好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機制和協議繼續有效實施。
廈門市參照本通知要求制訂相應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法,並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此件主動公開)
主題詞:教育 貸款 通知
抄送:省委辦公廳、編辦。
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4月2日印發

㈣ 如何消除因為助學貸款產生的呆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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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險公司助學活動方案

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UIB)助學貸款整體解決方案的目標是解決目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推行中的難題,使助學貸款這一利國利民的政策能夠順利開展下去。
方案從目前助學貸款的實施現狀入手,認為目前助學貸款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包括助學貸款的受益廣度不足、助學貸款業務分布差異大、助學貸款風險過於集中等。這些問題導致助學貸款推行進度受到很大阻礙。
UIB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細致分析,發現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具體包括:助學貸款具體操作中缺少專業機構提供的風險管理技術服務如有效的風險分散和轉嫁措施等;各執行機構的具體操作機制不健全,導致各部門配合不緊密,容易產生漏洞;學生信用體制不完善,對借款學生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政府的相關配套措施不到位等等。
針對這些原因,UIB提出建立全國助學貸款管理體系,並以助學貸款信用保險的方式轉嫁助學貸款中發生的意外風險,UIB利用全國助學貸款管理體系幫助保險公司控制貸款學生的道德風險,並協調其他各部門以及借款學生共同分擔其他風險的方案來解決助學貸款面臨的諸多問題。
UIB建立全國助學貸款管理體系的具體方案分為銀行解決方案、保險公司解決方案、高校解決方案、學生解決方案、建立助學貸款配套管理體系和政府政策支持方案六個部分。其中前四個部分集中論述了通過信用保險的方式進行風險的分擔和轉嫁,助學貸款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操作機制的改善等辦法;建立配套管理體系部分論述了助學貸款環境的改善,包括助學貸款風險評估標準的制定、學生信用體制的完善、貸款學生信息資料庫建設方案、學生安全健康的管理、學生就業的推進機制和貸款學生畢業後信息反饋及追蹤機制等;政府支持部分著重提出了全國助學貸款管理體系運行中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的方面。通過以上各個方案的整合,全國助學貸款管理體系將最終被建立起來。
UIB的方案是在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以及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領導下制定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全國助學貸款管理及服務體系,並以助學貸款信用保險的方式轉嫁助學貸款中發生的意外風險,UIB利用自身的管理及服務體系幫助保險公司和銀行控制貸款學生的道德風險,並協調其他各部門以及借款學生共同分擔其他風險。從商業運行的角度為推行助學貸款的發展開辟了一條新的道路,相信本方案會為助學貸款工作的開展提供一個新的契機。

非貧困生也可申請貸款
最高還款期10年
UIB就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最大的區別,就是不以學生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為限制條件,凡符合UIB就學貸款相關合同規定的在校全日制大學生都可以提出申請。
彭明意說,這主要是考慮到有些家庭並不貧困的學生,在不影響家庭經濟條件的前提下,也需要資金來發展自己,提升自己的競爭力。
根據「UIB就學貸款申請學生評估標准」,UIB就學貸款額度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和保險費四項,根據當地學校收費標准和生活費標准確定,一般為每生每學年6000-10000元。借款學生支付銀行貸款本息並支付須投保的就學貸款保證保險的保費及利息。保費也由銀行貸款給學生。
而學生一旦投保並順利拿到就學貸款,意味著保險公司將承擔以下保險責任:當貸款學生發生按合同規定的保險事故時,該學生尚未歸還的貸款本息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的約定賠償。主要的保險責任包括,貸款學生因意外、疾病導致身故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道德風險與還貸能力而產生的按合同規定的欠貸本息等。
UIB就學貸款規定借款學生最長還款期為畢業後10年。
彭明意說,UIB就學貸款模式有效地轉移和降低了銀行的風險,也使得高校可以騰出更多的精力用於教學和研究,而UIB就學貸款項目也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來保證項目的健康運行,包括就學貸款風險評估標準的制定、借款學生信用體制的完善、借款學生信息資料庫的建設、借款學生安全健康的管理、借款學生就業的推進機制、就學貸款網站和借款學生畢業後的信息反饋及追蹤機制等。
他透露,這種服務於高校學子的新型商業貸款,最快將於今年9月開始在海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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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的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一、管理體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二、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三、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四、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到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㈦ 助學貸款辦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申請及流程:
1. 哪些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
A、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B、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C、 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需要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D、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E、 就讀高校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博士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校對其申請資格進行核准) F、 經所在學校初審合格推薦 助學貸款的期限和限額是如何規定的? ①國家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後六年,借款學生可在畢業後1~2年開始還款、6年內必須還清。 ②借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
2. 借款學生申請助學貸款,須提交哪些資料?
①國家助學貸款書面申請書; ②村委會、鄉鎮級民政部門、縣級教育主管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③借款學生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 ④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 貸款申請表是否可以塗改?
關鍵要素不可塗改,如姓名、貸款期限、金額、簽字處。
4. 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一、學校應對借款人進行初審 A、應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本年度借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貸款。 B、學校應對借款人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對借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及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在收到學生借款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 C、初審結束後,學校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D、公示結束後,學校應在10個工作日,確認借款人在相關材料上的簽字系本人簽署並真實有效,在審查合格的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上加蓋公章確認,將審查結果通知借款申請人,並按貸款人要求編制《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電子文檔形式與申請材料一並送交貸款人。 二、貸款人對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審查 A、對申請審批表、學生身份證件、《信息表》核對。 B、審查每個申請學生每學年借款金額是否超過6000元。 C、學校申請貸款加總金額不能超過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定的該校本年度貸款額度,且借款人數不能超過該校在校學生總人數的20%。 D、對貸款手續及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如有差錯或遺漏,應立即要求學校更正或補充
發放貸款篇:
5. 國家助學貸款是如何發放的?
A、貸款經有權批准人批准後,貸款人應在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後20個工作日內,將首年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統一劃入學校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貸款專戶,同時貸款人應按照學校提供的學習、住宿、生活等費用的收費標准將貸款轉入合作高校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學費賬戶;第二年及以後學年在借款人簽署借據後,貸款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按上述流程將學費、住宿費、生活費貸款劃入學校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貸款專戶和學費賬戶。 B、貸款人在發放貸款時應為每名借款人辦理一張借記卡和活期存摺,將借款人名單及借記卡號及活期存摺賬號明細提交學校以便合作高校按月將生活費劃入該活期帳戶。同時,貸款人應向學校及借款人明確該賬戶在償還貸款時將作為還款帳戶。

㈧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政策規定

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銀監局、有關金融機構:
2007年,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在江蘇、湖北、重慶、陝西、甘肅5省市開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經過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試點省份學生、家長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普遍歡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中和劉延東國務委員近期關於「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是一項惠民工程,對於推進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義。請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全面落實」的重要批示精神,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決定,從2008年起進一步擴大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覆蓋范圍,大力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省份
江蘇、湖北、重慶、甘肅、陝西5省市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機制,鞏固成果,繼續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其他各省(區、市)按照自願原則,綜合考慮當地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需求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經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可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承辦銀行
從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繼續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承辦,同時,鼓勵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具體承辦銀行請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與擬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協商確定,並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貸款性質與條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四、貸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五、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
(一)貼息。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地方財政負擔。貸款學生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二)風險補償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擔,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與地方各負擔50%,東部省份按國家獎助學金資金分擔政策逐省確定分擔比例。同時根據各省財力狀況、高校在校生數等因素設定調整系數。地方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分擔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負擔的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分別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及時足額劃撥。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另行研究確定。
六、組織實施
各級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辦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運行機制。
國家開發銀行等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要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及有關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如有需要,可通過委託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機構輔助結算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發〔2007〕13號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經辦銀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向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沒有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應暫由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盡快協調專人負責上述工作。有關普通高中要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有關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有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等資料。
財政部門要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業務經費,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監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銀監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銀監會將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並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內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順利推進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組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管理工作,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七、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財政、金融手段,創新金融服務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途徑, 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整體效應、確保實現國家資助政策既定目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財政、教育、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扎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執政為民、服務發展、關注民生、推進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進好、落實好。
(二)精心組織。2008年秋季開學前,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銀監部門和經辦銀行共同組成聯合工作組,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調一致;要按照「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方案,統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組織;要建立健全還貸約束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扎扎實實地把這件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大事抓好。
(三)確保可持續發展。國家開發銀行總分行及其他經辦銀行要盡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職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人員,切實防範貸款風險,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可持續發展。
(四)繼續做好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地在推進和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時,應繼續做好所屬各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確保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機制和協議繼續有效實施。
八、其他事項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經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二)本通知由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
第二條國家助學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面向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在校本專科學生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分為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兩種形式。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資助5萬名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為目的,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資助約53.3萬名學生。
第三條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優秀;
5、家庭貧困,生活儉朴。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朴。
第五條高校可按照上述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分別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道德、學習狀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評審。
第六條國家助學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第七條學生可根據國家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1、2),但在同一學年內不得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國家助學獎學金的評審程序如下:
1、財政部根據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專科學生人數,於每年9月1日前確定並下達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的國家助學獎學金預算及分配名額。分配名額時,對西部地區的高校適當予以傾斜。
2、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確定各高校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對農林、水利、師范、民族、地質、礦產、石油、航海等專業的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3、各高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等額評審,並在正式確定資助學生名單之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4、公示結束後,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將正式確定的獲資助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備案。
第九條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財政廳(局)(通過省教育主管部門)在接到各高校上報的國家助學獎學金獲資助學生備案名單後,於15日內將資金全部撥付給高校。
第十條國家獎學金由各高校統一發放給獲獎學生本人;國家助學金由學校按月發放給學生,或直接打入學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學生,確保國家助學金切實用於學生生活費開支。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獎學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受財政、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的政府助學獎學金,可以稱為「XX省(市、區)政府助學獎學金」。具體資助人數及實施細則,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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