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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工作優點

發布時間:2022-07-25 04:07:39

㈠ 清收不良貸款措施及建議

措施與建議如下:
(一)實行責任清收。
嚴格落實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陳劃段,落實責任。鎖定基數,動態監控」的管理原則,對五級分類存量不良貸款實行新老劃段管理,形成的不良貸款,要採取積極措施清收和處理,確保絕對額下降;對已落實責任、限期收回的要兌現處罰措施,堅決不能一拖再拖、姑息遷就,該停薪的停薪、該包賠的包賠、該下崗的下崗、該法辦的法辦。
(二)實行協調清收。
各社要及時與當地村委會或居民會,通過財政撥補、補貼及村社的財產進行抵債等方式,協調清收。
(三)實行依法清收。
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還款的賴債戶、非信益企業和個人,要依法起訴,運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貸款。
(四)實行啟動清收。
要探索啟動清收的辦法,把清收不良貸款工作與提高支農服務水平結合起來,積極幫困扶貧,激活農戶不良貸款。
(五)實行處置清收。
對表內外抵債資產,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採取轉讓、重組和租賃等方式積極、及早處置變現。
(六)在不良貸款清收過程中,各社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採取有效措施,只要措施依法合規,效果明顯,有利於調動信貸營銷人員的積極性。
如何防止不良貸款前清後增
(一)加強不良貸款清收力度,盡最大限度清收不良貸款。
(二)加大不良貸款的責任追究力度,做到每筆不良貸款都能落實到人,並限期清收。
(三)加強內控制度的管理,以防止新增不良貸款。
(四)加大五級分類中關注類的貸款清收力度,並同時對正常類貸中可能形成不良類的正常貸款的進行監測,以防止新增不良貸款。
(五)對新發放的貸款,應加強管理,並做到合法合規,堅決杜絕以貸收貸,以貸收息,以防止不良貸款前清後增。

㈡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 資產重組。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對一些具有重組價值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進行處置時,往往首先對這些企業的資產(包括債務) 進行重組,目的是為處置不良貸款構建一良好的財務基礎和經營基礎。對銀行來講,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方式的最明顯優點是:銀行
可以獲得提高債權價值回收率的選擇權,從而減少不良貸款的損失;同時,企業經營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錢不多。這些優點,可以用波蘭75 %以上的企業不良貸款以資產重組方式處置的成功經驗和國內銀行相關的成功案例證明。然而,這種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需要:第一,銀行擁有高素質、經驗豐富的資產重組人才。而現實是,目前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嚴重缺乏這類人才。第二,相關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許商業銀行持有企業股權。但是,由於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管理體制,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能投資持股,所以,商業銀行在以處置不良貸款為目的的資產重組過程中,只能以「顧問」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東」的方式介入。這樣,如果企業在重組過程中發生違約或「機會主義」行為時,銀行就處於不利的地位。第三,銀行承擔資產重組失敗、從而導致貸款損失的風險。因為銀行並不能事前對資產重組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出完全的評估。總之,資產重組方式雖然為國有銀行控制不良貸款損失提供了新的選擇空間,但這種方式有著很高的時間成本和制度成本。

2. 債權轉股權。銀行使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具體形式有兩種:銀行直接持股和通過其他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由於受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我國銀行一般都是通過其他機構來實現債權向股權的轉化。對銀行而言,假設企業的還款能力弱主要是由於資本結構不合理,而企業仍有還款的潛力,債轉股可能會減少銀行不良貸款的損失,甚至可以將不良貸款轉化為正常貸款。但是,銀行如何判斷和證實借款企業是否滿足債轉股的條件,如何解決控股不控權問題,如何保證企業在緩解債務負擔後能夠實現正常經營,如何解決商業銀行的股權退出的渠道,等等,是事先難以完全確定的,或是在現行制度環境下不能確定的。這意味著,債轉股雖然能使銀行得到間接控制企業的權利,但是信息成本較高,處置不良貸款的時間成本高。

3. 不良貸款出售。不良貸款出售是指銀行通過市場把不良貸款直接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出售的具體方式包括招投標、協議、競價和拍賣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銀行能夠一次性剝離不良貸款,在較短的時間內直接收回現金流量。而且,這種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雙方的成本收益
分攤結構相對清晰,信息成本相對較低。但是,不良貸款出售需要一個過程,需要發達的機構投資者市場和公開准確的信息披露,而這些往往是經濟轉軌國家(包括我國) 所缺乏的。採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時,國有銀行還必須解決的另一個關鍵性難題,就是如何找到一個交易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國內外的經驗表明,由於市場投資者和銀行對不良貸款的定價通常會存在較大的分歧,因此,銀行往往對要出售的不良貸款打一個很大的價格折扣,才能使市場投資者接受。此外,我國商業銀行在拍賣抵債資產時,還要上繳20 %的所得稅和大約5 %的拍賣費。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現金回收速度快,交易透明度高,但要承擔較高的價值損失和交易成本。

4. 證券化。指將不可交易的間接信用工具轉化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這里是指將不良貸款證券化。基本做法是:銀行先將不良貸款集中,然後重新分割組合,再將其轉賣給市場投資者,從而使此項(或此組) 不良貸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消失。對商業銀行來講,不良貸款證券化的好處是可以引入新的資金來處置不良貸款,也可以加快處置不良貸款的速度。但是,國際經驗表明,能夠成功實施證券化處理並在二級市場出售的不良貸款,主要是有房地產抵押的不良貸款,因為這種不良貸款的價值相對完好,現金流也相對清晰穩定。我國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中大部分是信用貸款,而且相當部分的貸款合約要素不全,有房地產抵押的不良貸款所佔比例很小。這種貸款的結構和類型很難滿足證券化過程中市場投資者對風險控制的要求,因此,很難對這類不良貸款進行證券化處理。

5. 合資經營( Partnership)。簡單講,合資經營就是由不良貸款的交易雙方共同出資設立一個「合作公司」或「合夥公司」來處置不良貸款。「合作公司」日常經營由投資方全面負責,按股份分享不良貸款處置收益。在我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率先於2002 年宣布與美國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公司分別設立了兩家專門處置不良貸款的合作公司。我國商業銀行為了規避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採用了一種變通的方式,即用合作協議的方式與投資者共同經營不良貸款。這種交易結構實際上是交易雙方節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一種制度性反應。因為,在不良貸款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息往往不對稱,銀行難以確切地知道所有的潛在收購者和他們的出價,收購者也難以證實銀行是否充分地披露了不良貸款的真實信息。此外,交易雙方對
不良貸款價值的未來變動所擁有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用合夥公司這種合約安排替代不良貸款出售合約,可以節約處置不良貸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因為在企業內部,信息可以被更現成地交換,雙方也更願意合作。我國商業銀行選擇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主要原因是,採取這種方式可以馬上得到一個折價收益(即將不良貸款折價賣給投資者),然後通過將有剩餘價值的不良貸款折股參與合作協議(或合資公司) ,又可以得到股權收益,從而提高了處置不良貸款的整體效益。這種方式的優越性可以從韓國處置不良貸款的成功經驗得到印證。相對前述幾種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合資經營這種交易結構能夠較好地兼顧國有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時面臨著的時間約束和價值約束之間的矛盾。但是,這種交易結構有著較高的簽約成本和制度供應成本。

㈢ 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這合理嗎

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從企業的角度來說是正常的。這些不良貸款有可能是信貸員故意與貸款客戶相互勾結的,有些是貸款客戶確實暫時還不上的。經辦合同上還有信貸員的簽名印章等。只有經辦的信貸員去清收是最為合理的,換為其它不明舊事的人是不利於收回不良貸款的。被要求清收實屬正常。

個別信貸員抱有「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責任追究難以起到震懾大眾的效果,影響了不良的清收處置工作成效。現在有些銀行已經實行自負盈虧,不象那些國有銀行,可以把損失推給財政。那麼經手辦理的貸款,客戶不按時還款,那麼銀行的信貸員就要負責的。

㈣ 如何加強不良貸款的責任審計工作

這是一個比較大的課題,不是一、兩句就能說清的。
對於不良貸款的管理,個人認為:一是要建好台賬;二是要做好保全工作,為以後的清收作準備;三是要加強動態管理,經常關注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
對於清收與盤活,個人認為:一是要逐筆逐戶分析成因,因人而異抓清收;二是要採取靈活的清收策略,面對現實,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三是對有償還能力而缺乏償還意願的,以強硬的措施,直至依法起訴;四是對有償還意願但暫無償還能力或能力不足的,在完善手續、資料的情況下,可部分收回,借新還舊,制訂還款計劃,盤活貸款。

㈤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的依據

第一條 為規范不良借款責任的認定標准、認定程序及責任處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款金額包括不良借款的剩餘本金和利息。

第二章責任劃分及認定原則

第三條 責任認定原則

(一)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遵循盡職免責的原則。

(二)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綜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確定各業務環節及各經辦人應承擔的責任及比例。

(三)對於由於重大過失或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責任認定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於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情節嚴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內部認定責任外,還將通過法務部門維護公司權益。

(五)每筆不良借款的責任人可為1人或者多人。

第四條 調查人員責任負責

調查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經理、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根據該項目在業務調查環節的過失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

(一)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對收集的借款主體及其重要關聯人(包括作為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自然人、法人)影響評審決策的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負責。

(二)副總經理、總經理對客戶經理、風控人員、業務負責人是否按要求進行調查負責,承擔日常管理及風險管控責任。

第五條 審查人員責任

審查人員(風控人員)對借款主體及重要關聯人的合規性及合法性、重要數據的准確性、資料及數據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負責,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疑點進行風險提示,並對借款方案做出建議。

第六條 審批人員責任

(一)審批人員對借款決策、方案設計、風險控制措施等負責。審批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審查人員的風險提示,並設計相應方案控制風險。

(二)經過貸款評審會批準的借款在決策、方案設計、風險控制措施上出現偏差的,貸款審批委員會成員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明確提出正確意見的評審會成員可以免責。

第七條 合同簽約人員、風險部經理對簽約的合規性操作負責。

第八條 貸後管理責任

客戶經理、風控人員應對貸後管理的合規性、及時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還款提醒、催收或資產保全負責。

第九條 責任比例

責任認定具體標准:

1、除因不可抗因素(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可以免責;

2、其他不論什麼因素:借款放出後前2個月內開始出現逾期及欠息的,客戶經理、信貸業務部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70%;首次借款第3到6個月開始出現連續逾期及欠息的,最後導致的不良借款,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40%;最後一期出現逾期且形成不良貸款的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10%。

第十條 不良借款清收責任

不良借款的經辦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對不良借款的清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種責任並不是因為根據本辦法認定其不承擔責任而免除。

第三章責任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責任認定時間

對不良借款發生時就要及時進行責任認定。為確保責任認定調查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原則上,責任認定需在借款業務進入逾期狀態5天至10天(含)內進行。不良借款在逾期15天內化解的業務,可不進行責任認定。

第十二條 不良責任認定小組組成及責任認定流程

(一)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即貸款審批委員會)負責各項借款業務的不良責任認定,由客戶經理、信貸業務部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等人員組成,由總經理擔任組長。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為非常設機構。

(二)公司董事會負責對各不良借款責任認定的結論再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責任認定流程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在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時,應當調閱借款相關資料,包括基礎資料、評審資料、放款、貸後及清收有關資料,約談借款相關人員,對借款項目進行復盤,邀請相關人員參加責任認定會,聽取其對借款項目責任的意見。

責任認定小組應該客觀分析借款項目風險成因,合理確定借款項目責任類別、責任人及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第十四條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程序

(一)在借款逾期5天後,風險管理部向各總經理發起責任認定申請。總經理接到申請後,對所涉不良借款項目所有資料按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責任劃分標准進行仔細審查。

(二)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召開不良借款責任認定會進行責任認定,並簽署意見。

第四章 不良借款責任處理

第十五條 借款項目出現逾期或不良後,應首先對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等崗位人員的提成績效進行扣繳。本辦法的責任處理指在扣繳業務績效之外的處理。

第十六條 對於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等的不良借款責任的處理主要經濟處罰。

按照責任認定的比例,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總經理,分別承擔的比例為4:3:2:1.

第十七條 對於由於重大過失或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㈥ 如何加強不良貸款管理

結合當前工作實際,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強對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和管理:
1、全面落實清收管理責任。要按照「全面清理,見底見責,優劣搭配,全額到人,責任落實,掛鉤考核」的總體要求,將每一筆不良貸款分清放款責任和清收管理責任,嚴格落實到每一位信貸人員,並制定相關獎懲辦法,確保了每筆不良貸款有人管、有人收。
2、徹底進行不良貸款的風險排查。逐筆清查不良貸款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債務人還款意願和能力、債務人是否有有效資產、資產的處置可行性、責任追究、清收履職等情況。將不良貸款分為「可以收回、通過努力可以收回、暫時無法收回」三個類別,通過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分析不良成因,全面掌握不良貸款的風險狀況,制訂切實可行的清收計劃,形成一份完整、翔實的分析報告。
3、完善不良貸款台賬監測。進一步做好分類建立重點戶清收台賬、逐人建立清收考核台賬,逐戶制定清收處置預案,逐項落實清收計劃,逐個下達清收任務,做到貸款管理分配到人,清收責任落實到人,績效掛鉤考核到人。
4、充分發揮專班力量清收。信用社主要應採取組成清收小組集中攻堅等措施攻克不良貸款大戶,清收保全好信貸資產。特別是風險資產經營管理部應進一步充分發揮其自身優勢,積極開展「三級一百戶」不良貸款、依法起訴貸款和置換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工作,重點督促人民法院加大勝訴未結案件的執行力度。
5、靈活清收村組不良貸款。村組集體的特點是貸款額度大,拖欠利息多,跨度時間長,因而清收難度很大。在這類貸款的清收上,聯社應要求信用社與村組幹部搞好關系,主動向黨政領導匯報反映信用社不良貸款現狀和存在的困難,充分利用城郊村組土地出讓、開發等契機,進一步加大對村組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工作的力度。
6、進一步強化貸後管理清收。加強信貸員貸後管理履責情況的落實檢查,對每筆不良貸款要求信貸人員嚴格執行按月按季檢查到位,收不到現金的收貸款

㈦ 不良貸款的確認辦法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為了完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規范認定程序,加強對不良貸款的監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將本辦法轉發轄內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
特此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2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辦理的境內各項授信業務,包括本外幣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等表外授信業務,以及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其他信貸業務。政策性銀行和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指《貸款通則》中規定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簡稱「一逾兩呆」)。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章 不良貸款的劃分標准

第四條 《貸款通則》中「一逾兩呆」的劃分標準是認定不良貸款的基本標准,商業銀行必須嚴格遵守。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五條 逾期(含展期後逾期)90天以內的不良貸款,列為催收貸款,在逾期貸款項下單獨統計和上報。

第六條 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並按「一逾兩呆」的認定標准進行分類。

第七條 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年限,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列入呆滯貸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
(二)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
(三)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並瀕臨倒閉。

第八條 按第七條規定列入呆滯貸款後,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列入呆賬貸款。

第九條 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第三章 不良貸款的認定

第十條 不良貸款必須按照規范的程序嚴格認定,以保證不良貸款數據的真實可靠。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應遵循「本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核准、歸口管理、檢查評價」的原則。
(一)本級負責指本級直接經營的貸款,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二)分類認定指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按不同程序分別認定;
(三)超限核准指對超過本級認定許可權的要報上級行核准,核准行行長對認定結果負最終責任;
(四)歸口管理指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貸風險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五)檢查評價指稽審部門應對不良貸款認定標准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列入正常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辦理轉賬手續。

第十三條 對逾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對呆滯貸款,應在逾期貸款滿規定年限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四條 對貸款未逾期或逾期貸款未到規定年限需轉入呆滯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五條 對呆賬貸款,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行長辦公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賬貸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及時、准確、全面的原則統計和上報不良貸款。

第十七條 不良貸款統計數字的來源,應以會計部門轉入「一逾兩呆」會計科目核算的數字為依據。會計報表與統計報表的數據必須一致。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貸款,嚴禁各級行行長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虛報或瞞報不良貸款。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41303

㈧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特點有哪些

不良貸款即有問題的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夠按照之前的貸款合同正常對商業銀行償還本金與利息。具體而言,不良貸款一般包括呆帳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三類。呆賬貸款是指是指借款人宣告破產,清償之後,能無法還清的貸款。呆滯貸款一般是指逾期2年及2年以上仍無法償還的貸款。逾期貸款是指超過規定期限無法償還的貸款。
從國家權威機構公布的資料分析,我國目前銀行業不良貸款有以下特點。
不良貸款總量巨大,並且呈現增長速度。我國商業銀行截止2014第一季度末,不良貸款余額6461億元、比年初增長541億元,增長4%,不良貸款佔1.04%,達到最近幾年最高,五大銀行中農行和交行均超過均值,建行第一季度增長金額高達55億元。
金融企業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是紛繁復雜的,一般認為,主要是由於銀行自身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我國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卻不同,有以下幾方面。
1.政府不合理干預。主政府不合理干涉導致信貸活動不能正常運行,經濟金融市場混亂,存在潛在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或地方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意願進行貸款,一是有要求銀行與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不斷發展。
2.法律不健全,執法不嚴。
(1)法律法規不夠完善。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不夠明確,且缺乏相關法律保障,監督機構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對金融市場了解甚少,信貸管理水平落後,無法與國際金融接軌。
(2)執法不嚴。執法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有的地方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相關部門對執法過程進行干預,影響了公正;有的部門存在著不按照法律執行、不嚴格執法等情形,致使國有銀行無法維權。
3.企業盲目投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不顧自身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盲目進行投資,從而造成了不斷加大的負面效應。很多企業經常通過一些關系從商業銀行里獲取貸款,但是後面又沒有資金了,再繼續貸款,這樣周而復始,惡性循環,一旦無法及時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這將危及到企業的正常運行,也使得銀行可能無法收回貸款。另外,由於企業沒有對項目進行科學合理的預測管理,使得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率,甚至發生虧損的現象,無法保證償債能力,促使增加的貸款形成為不良資產,貸款有繼續增加的趨勢。
4.缺乏有效金融監管機構。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監管機構很少,且大部分只是規范化監管,基本不進行風險性管理。規范化監管對市場反應不敏感,實施措施常常滯後,不能有效防範風險;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力度不強,對相關商業銀行內部管理不夠重視,大多時候只是停留在外部監管,尤其是沒有明確商業銀行相關部門職責,以及對其職責實施情況沒有進行有效監督;金融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監管的方式主要是現場檢查,相關監管人員僅僅按照上級要求,進行檢查工作和報表統計,走的是「流水線」「形式化」,缺乏有效性和防範性;金融監管機構隊伍中,一些工作人員素質水平不高也導致很多問題。

㈨ 不良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提高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XX省農村信用社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劃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貸款及表外不良貸款。
第三條 不良貸款管理是指根據不良貸款的內在特點,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與流程,對不良貸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處臵和監測、檢查與獎懲等各個環節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公司業務部、個貸中心、營業部及基層信用社等。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及承擔不良貸款管理處臵職責的貸款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還款義務人是指借款人、保證人以及依法承繼其還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如財產繼承人、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企業股東、改制後具有債務承繼關系的企業、企業開辦單位等。
第五條 不良貸款管理遵循的原則:
(一)真實反映。真實、准確、客觀地反映不良貸款的形態狀況及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各環節的工作情況。
(二)依法合規。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
(三)盡職履責。不良貸款管理人員根據盡職管理要求,忠實履行工作職責,維護信用社權益。
(四)科學管理。科學合理設臵不良貸款的管理體系和業務流程,創新工作模式,提高處臵技術水平。
(五)優化處臵。合理把握處臵效率和效益的關系,通過處臵時機的選擇、處臵方式的比較和定價機制的運用等,實現不良貸款處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嚴格保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相關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和貸款損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和縣級聯社要設立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轄內經營單位或不良貸款較少的辦事處也可設臵不良資產管理崗。
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制度制定、監督考核、統計監測、業務指導、資產保全、項目審查(咨詢)等不良貸款管理工作。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同時負責全轄不良貸款的集中管理與清收處臵。不良貸款原則上應全部集中管理、集中處臵。小額個人類不良貸款也可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處臵方式。 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本單位不良貸款規模,設臵不良貸款專職或兼職處臵崗。
第七條 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縣級聯社設立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有關事項的審議。
第八條 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分別設立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按照許可權設臵審議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咨詢事項。
第九條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分別設立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逐級負責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進行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條 經縣級聯社風險管理部門分類認定後,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以及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均應進行貸款移交。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的,由信貸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資產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正移交)。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由資產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信貸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逆移交)。
第十一條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形成一個月內,完成正移交。
(一)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清單、不良貸款責任認定材料。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原貸款管理單位向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報告及檔案資料清單;
2、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對不良貸款資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盡職調查;
3、按照檔隨賬走的原則,根據賬務劃轉情況交接檔案原件或復印件;
4、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指定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責任人;
5、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在貸款管理單位內部崗位之間移交,由原貸款管理責任人製作移交清單,向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應對移交的不良貸款組織盡職調查;
3、對不能在一個月內移交的不良貸款,經貸款管理單位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遲移交,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4、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四)不良貸款移交後,原貸款管理單位、貸款管理責任人要積極配合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處臵工作。
第十二條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要在一個月內完成逆移交。
(一)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提交貸款移交清單。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貸款管理單位提交貸款移交報告和檔案資料清單;
2、貸款管理單位對照檔案資料清單進行核對,並對貸款進行實地調查;
3、貸款管理單位指定貸款管理責任人;
4、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崗製作貸款清單,向本單位指定的貸款管理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貸款移交完成前,各相關單位對擬移交貸款的管理責任不變。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避免因移交影響貸款管理工作。貸款移交後,接收單位負責人對接收的不良(正常)貸款管理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不良貸款移交後,要及時將移交資料清單、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進行日常管理,對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要建立監測台賬,制定清收處臵計劃,並對轄內不良貸款管理單位進行業務考核及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責任制。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是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的責任人,負責開展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工作備忘制。 以工作日誌、會議紀要、調查報告、專題報告等方式記錄日常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反映和報告不良貸款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對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上級報告,並記錄內容入檔留存。
第十八條 不良貸款主債權及擔保權利的日常維護,要圍繞盡職催收、權利保全、現場檢查、信息收集等工作進行。
(一) 盡職催收。定期向還款義務人催收不良貸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書簽章後作回執留存。
(二)權利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及時主張權利,確保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證及抵(質)押擔保期間、申請執行期限、資產查封與續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現場檢查。及時了解還款義務人生產經營狀況及抵(質)押物情況,真實反映貸款風險變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關注還款義務人的動向,掌握其他債權人對其採取的維權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系統業務信息的維護。及時將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獲取的數據、信息等資料完整錄入信貸管理系統,做好系統日常維護。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形成的資料要及時入檔,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
第五章 盡職調查與估值
第二十一條 盡職調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時點的不良貸款為基數,對不良貸款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不良貸款現狀,掌握還款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有效資產和償債能力,揭示不良貸款清收潛力。
第二十二條 正移交期間首次盡職調查後,公司類不良貸款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個人類不良貸款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對出現重大情況的貸款,要隨時調查。定期進行的盡職調查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實行雙人調查,清收處臵責任人為主調查人。不良貸款進行處臵時,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小組,實施盡職調查,項目小組組長為主調查人。
第二十三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採取現場調查與非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內容包括還款義務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現金流量、或有負債、涉訴案件、還款意願、貸款抵(質)押物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完成後,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記錄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還款義務人的各項信息,滿足不良貸款估值、定價需要,為不良貸款處臵方式的選擇和處臵時機的確定提供參考。盡職調查信息按要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第二十六條 估值。估值是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不良貸款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內部估算的過程。不良貸款的估值應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償債意願、抵(質)押物的權屬以及國家政策、地方經濟環境、金融生態環境等因素。 不良貸款的估值參照省聯社規定的不良資產定價有關方法,實行雙人測算、交叉復核。
第二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估值結果可用於不良貸款處臵預案的研究制定、處臵結果的分析評價、不良資產處臵損失的整體評測,也可作為貸款分類調整、減值准備計提的參考。
第六章 清收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規定,綜合運用各種清收處臵方法和手段,實現不良貸款收回、風險化解以及損失核銷等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制度。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對每筆貸款確定清收處臵責任人。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密切監控還款義務人的還款能力變化,並結合日常管理及盡職調查時所掌握的情況,採取直接催收、賬戶扣收等方式清收處臵不良貸款。
第三十條 制定清收處臵預案。對新形成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在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制定清收處臵預案,明確清收處臵期限、擬採取的方式等。對清收處臵預案要定期分析,及時調整,並選擇有利處臵時機,啟動清收處臵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制定與實施清收處臵方案。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條件成熟後,應根據擬定的處臵方式,成立項目小組,組織盡職調查,制定清收處臵方案,並根據許可權設臵履行審查、審批程序。項目小組要嚴格按照審批後的清收處臵方案,在規定的處臵時限內對不良貸款實施處臵。
第三十二條 不良貸款處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償、依法訴訟、破產清償、以資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讓、代理清收、資產臵換、呆賬核銷及損失退出等。選擇不良貸款處臵方式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還款意願、償還能力、抵(質)押物變現及貸款風險情況,擇優選取。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可選擇一種或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在同等條件下,現金清償優先於非現金清償。
(一)直接追償。依據債權憑證,直接催收、扣劃賬戶資金或督促還款義務人處臵有效資產,收回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清收處臵責任人應通過賬戶查詢、電話簡訊、上門催收、預約面談以及發送函件等方式,強制或敦促還款義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二)依法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還款義務人履約。採取依法訴訟方式的,應按照省聯社訴訟案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訴前論證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不得以訴訟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產清償。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企業法人進行破產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對進入破產程序的還款義務人,要積極參與破產重整或破產分配,根據重整協議和清算結果重組或清償貸款。
(四)以資抵債。當還款義務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時,經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願承接債務的主體等第三方)協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信用社債權。實施以資抵債應優先選擇易保值、易變現的資產,盡快實現處臵回收入賬,減少抵債資產損失。
(五)債務重組。在還款義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且貸款形成不良的情況下,依據各方(包括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對債務構成予以調整。包括修改合同條款、債務落實、債務承接、債務削減等方式。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擬重組不良貸款進行盡職調查、制定並組織實施債務重組方案,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貸款操作規定辦理手續。對不良貸款實施債務重組時,應對還款義務人以及第三方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審慎確定重組方式和重組條款,落實有關擔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約定義務。
(六)債權轉讓。合理確定不良資產債權處臵價格,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等方式,將債權及相應權益轉讓給外部買受人。債權轉讓可以單筆轉讓,也可以將多筆不良貸款按相應的標准和條件進行組合,形成資產包整體轉讓。
債權轉讓程序應嚴格按照省聯社債權轉讓辦法執行,堅持公開操作、市場競價的原則,審慎使用協議轉讓的處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將不良貸款委託給具有清收處臵能力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受託人依據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對受託不良貸款進行清收處臵,並按約定收取酬金。委託代理清收期間,要及時了解代理人的清收進展情況,加強對代理行為的監控和督促,發現有損農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為,應及時終止代理合同。
(八)資產臵換。在地方政府主導下,以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等資產臵換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實現不良貸款批量處臵。用於臵換的資產必須是農村信用社真正擁有所有權、處臵權、收益權,且能按要求變現、足額抵頂債權的資產。臵換方案必須取得人民銀行、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書面同意。
(9)呆賬核銷。對符合條件的損失類貸款,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核銷。
呆賬核銷應提供符合核銷認定條件的確鑿證據,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按照內銷外追的原則,對未依法終結債權與債務關系的貸款繼續追索。
(十)損失退出。表外不良貸款符合絕對損失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認定,予以終結性退出。對已認定絕對損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貸款,要建立退出台賬,債權資料封存入檔,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條 處臵定價。不良貸款處臵基礎價格應根據不良貸款債務人及其債務責任關聯方的經營、財務、資產、信用和實物資產的屬性、質量狀況等,並充分考慮市場、政策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定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三十四條 處臵創新。結合本地實際,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方式與手段。創新方式實施前,應向上級咨詢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清收處臵還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審處分離。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與審查、審批相分離。
(二)集體審議與授權決策。決策人依據社員大會(股東大會)、理(董)事會的授權,對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處臵方案予以決策。
(三)關系人迴避。與還款義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在不良貸款處臵的各個環節,應予迴避。
第七章 監測、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建立不良貸款監測制度。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對不良貸款形態結構、質量變化、權利保全、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內容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不良貸款清收處臵監測台賬,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和評價不良貸款的變動和處臵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各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分析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聯社要定期對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組織專項審計,發現違規操作和不盡職行為,要及時糾正、問責。辦事處(市聯社)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內縣級聯社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的全面檢查,對重大處臵項目應及時檢查。省聯社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激勵機制。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人員的薪酬分配與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成效掛鉤,對有功人員計酬獎勵。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損失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在申報呆賬核銷、抵債資產損失列支、利息減免及通過其他清收處臵方式將不良貸款納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貸款形成處臵損失或認定絕對損失終結性退出前,均須對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環節進行合規檢查,對因不盡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對盡職履責的責任人予以免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環節業務操作要求,參照省
聯社相關規定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四十一條 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解釋、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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