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男朋友自己不上班掙錢,沒錢了就跟我借,借了錢還是不上班
男朋友自己還不上班,還經常跟你借錢,這樣的男朋友,你就讓他去上班吧,如果她不上班,總不可能一輩子讓你來養活他吧,這樣的男朋友,以後你靠他怎麼生活,他溝通一下,希望他可以改變就好
② 男朋友待業半年了,還不去找工作,該主動借錢給他嗎
你不應該借錢給他,應該敦促他出去找工作。如果是短期沒有工作,你可以幫助他,可是半年了,他不出去找工作。你再將錢借給他會使他產生依賴感。如果他沒有錢。他可以向父母要。
你和他只是男女朋友關系。你們有義務供養他的日常開銷。如果他不在積極主動的去找工作,你應該結束和他的關系。
③ 如果你的男朋友在創業期間。資金不夠。老是問你借錢。還想著讓你貸款 這種男人能要嗎
你已經給他拿了快五萬了,我覺得還是不要給他了,更不要給他貸款,缺錢的時候想起你了 因為有好多這樣的例子了,女方拿錢幫著男朋友做生意的,男朋友有錢了就慢慢疏遠了,在以後就分手。所以說不能給他錢了,靠女人的男人不值得要真的,你給他貸款了,到時候他跟你分手了,這貸款就需要你去還,你男朋友要真的愛你不會讓你給他借錢或者是貸款,醒醒吧。
④ 男朋友貸款買房,他付首付,如果我們領完結婚證,我(暫無工作)是否可以作為共同還款人
依法領取結婚證後,對方的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用寫上你的名字你也是共同還款人。但是離婚時關於房子的分割法律是有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