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張三借款10萬元,年利率7.2%,請計算張三一年應付多少利息最好能有個公式
年利率=年息/本金*100%
代入公式
7.2%=年息/10萬元*100%
公式轉換:
年息=7.2%*10萬元*100%=7200元
另有如下法定要求:
1、算頭不算尾,計算利息時,存款天數一律算頭不算尾,即從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論閏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計算;
3、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各種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對年、對月、對日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為一對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為對月;
4、定期儲蓄到期日,如遇例假不辦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視同到期計算利息,手續同提前支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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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張三是貸款,那麼就不同,不管是民間借貸還是銀行借貸,都是按月利的復利來計算的。
1、轉化年利率為月利率:年利率/12=月利率,這里月利率為0.6%
2、計算一年後應換的數額: 一年後應還數額為=10萬元*(1+0.6%)^12=107442.42元
3、張三一年後應付的利息為:107442.42元-100000=7442.42元
說明:^12為12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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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手打的,給我最佳答案吧、!
❷ 張三名下有兩筆貸款,其中1筆進入可疑類,另一筆
1. 設一年期存款X元 三聯期存款Y元
X(1+2.25%)+Y(1+2.7%)^3=10000+576
X+Y=10000
可解
2.設路程為S 總時間為t
4t=s-1.5
5(t-1/4)=s-1.5+1
可解s=10.5 t=2.25
2樓的哥們,你的第二題算錯啦~~
❸ 《銀行貸款和利息的事》
泡沫之所以是泡沫,關鍵的因素就在於在一價格區間內,缺乏實際的、有效的需求。 判斷樓市是否存在泡沫,也取決於此。說得簡單,真進行判斷,難度巨大。為什麼呢?
例子一:
隔壁張三家兒子要結婚了,准備買房,排隊幾天,買到了房子。此時為自住需求。沒想到轉天那女孩又跟王二家的二兒子好了,張三家的兒子結不成婚了,房子如何處置?
張三說:房子留著吧,反正孩子遲早是要結婚的。
張三兒子還沉浸在失戀的心情中:不,我一提那房子就鬧心,我決不去那住,明天我就賣了它!
張三老婆說:還是先租出去吧,既能先賺點錢,等孩子結婚的時候,也方便用。
最終,全家一致討論通過,山西招商銀行,先租出去。此時轉變為投資需求。
一、過了半年,張三兒子找到新女友了,又要結婚了……
二、過了半年,看到房價漲得很快,張三家准備先把房子賣了,賺一筆再說……
三、過了半年,看到房價漲得很快,張三家計劃再買一套房子,反正銀行存款利息也不高……
……
例子二:
看到張三家靠房租賺了一筆,王二家也按捺不住,手裡有點余錢,於是也開始買房,出租……
此時為真實投資需求。
例子三:
看到張三、王二家都賺了,李四也心動了,也准備買房,不過李四不耐煩靠出租賺那些小錢,主要尋找一些升值幅度比較大的地段,計劃通過低買高賣、靠差價賺大錢……
例子四:
趙六也心動了,不過趙六手裡沒那麼多錢,於是趙六決定通過銀行按揭的方式來買房,首付10萬,貸款40萬,房價漲20%,對投入的本金來講,收益幾乎是100%,等房價從8000元/平方米漲到9600元/平方米,趙六就賺了10萬元。
10萬元,對工薪階層來說,這靠工資得干多久啊,還得看領導顏色、望同事眼色,而靠房價上漲,這錢來得幾乎不費什麼力氣……
例子五:
趙六賺錢了,請同事吃飯,一高興多喝了兩杯,把錢怎麼賺的,說了個明明白白,同事孫七聽得眼熱。
回家和老婆錢八一說,黑龍江招商銀行,兩人一合計,也計劃按揭炒房,趙六買了一套,我們買兩套,他賺10萬,我們就賺20萬。
孫七問:按銀行規定,第二套審核要嚴格、首付成數要增加,等於是炒房計劃啟動資金要增加怎麼辦?
錢八說:你真笨,現在很多銀行信息都不聯網的,你在這家貸套房子,再去其他銀行貸不就得了。不行就用我的身份證,只要自己不說,銀行能知道咱倆是兩口子?實在不行,明天我拿咱爸的身份證去,北京中信銀行。這么點兒小事,還能難住咱。
孫七大喜:老婆你真行!
夫妻做著發財美夢,相擁入眠。
例子六:
老九看到姐姐錢八炒房賺了錢,心癢難耐,於是煽呼了親戚、朋友一群人集體貸款買房、炒房……怎麼樣,看到溫州、山西炒房團的雛形了嗎?
到此時,已經是很明顯的投機需求了,其中風險不言而喻。
但問題是,誰能知道,一棟樓里,有幾家張三?幾家王二?幾家孫七?更何況,孫七們都扮成了張三家的樣子,在銀行那裡都體現的是自住需求。判斷難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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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2、張三購入一套200萬商品房,已經首付3成60萬,需要向銀行按揭貸款140萬元,准備20年內於每
住房貸款兩種還款方式及計算公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在償還初期利息支出最大,本金最少,以後利息支付逐步減少,本金逐步增加,但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償還金額(本+息)。它比較適合收入低且積蓄少的年輕人,因月供壓力小不會降低生活質量。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總還款月數/((1+月利率)^總還款月數-1)
上面公式中,全是固定的數,所以還款額度是固定的,我們把公式改造一下:
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總還款月數-1)
其中:我們稱『貸款本金*月利率』為月付利息,稱『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總還款月數-1)』為月付本金。兩者相加的和為每月還款額,我們也稱其為本息合計(一個月的);利息總計=總還款月數*本息合計-貸款本金,也就是你支出的全部利息。「^」表示指數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指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息逐月遞減,每月償還金額(本+息)逐漸減少。總共償還的利息比等額本息法要少。適合收入高且有一定積蓄的中年人。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總還款月數+(貸款本金-累計已還款本金)*月利率
其中: 累計已還款本金=貸款本金/總還款月數*已還款月數
望採納
❺ 張三要用款,借A、B、C三人身份證等資料托李四向D農村信用社貸款,信貸員王二准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這本來就是一起頂冒名貸款引起的金融糾紛案件,本題本身就存在著違規操作問題,正常貸款根本就不會這么袋出來····信用社還款通知單上必須與借款人一致,本題的貸款人是誰?擔保人是誰?王二違規操作引起的金融糾紛:1,未經擔保人允頂許私借印鑒擔保,2,頂冒名貸款允許貸款,屬於貸款考察不負責,3貸款人李四承諾有效,在催收期內貸款人李四有還款責任。A/B/C三人引起的金融損失由於信用社員工違規操作引起,有信用社負責
❻ 張三房產給李思到銀行做抵押貸款逾期未還是否可以起訴張三
如果別人的房產給另外一個人去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在逾期的情況下可以起訴這個人,畢竟是他名下的房產,可以將房產拍賣償還貸款。
❼ 張三提出了李四親筆簽名的借條的復印件問該證據的種類和分類
在日常生活中
難免會遇到資金周轉借錢還錢的情況
一旦遇到糾紛
借條常會成為解決的關鍵
不過因為借條出具不規范引發的陷阱
並不是每個人都能避開
一起來get借條里的12種陷阱
01
打借條時寫錯名字
包括:
(1)以綽號、昵稱、小名等出具借據;
(2)故意將名字寫成別字,如將「張曉鋒」寫成「張曉峰」;
(3)以與身份證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據;
(4)以不易辨認的潦草字體簽名。
在上述情況下,一旦在訴訟中被告否認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條,原告就需要證明被告與借條中所寫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證明,就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法官提醒
打借條時要核對借款人身份證原件並復印,或要求借款人將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寫在借條上。
02
以消字筆出具借條
消字筆外觀與普通中性筆無異,但其墨水成分特殊,會在書寫後一段時間內自動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打借條時應仔細檢查對方提供的筆,盡量使用自己攜帶的普通筆,以防範類似風險。
03
由他人代寫借條
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去找紙筆離開現場,後持寫好的借條返回,李四看借條內容無誤便未在意。
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不是其本人書寫。經鑒定,借條確實不是張三筆跡,法院以李四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書寫借條時,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現場書寫,不能離開自己的視線,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寫。
04
以借條復印件、掃描件偷梁換柱
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將借條入賬,持借條拿去別處復印後返回,李四未仔細核對借條是否系原件。
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系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鑒定,借條確實是復印件,法院認定李四提供的借據復印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書寫借條時,應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額、日期等關鍵內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復印件偷換原件。借款人要求復印、掃描借據的,出借人應保證整個過程不離開自己的視線,或對著明亮的光線仔細核對借據是否有書寫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復印件、掃描件偷換原件。
05
保證人簽名未表明保證人身份
張三向李四借款,該筆借款由王五擔保。在出具借條時,王五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借條內容中也沒有王五承擔保證責任的內容。
後李四將張三、王五訴至法院,要求張三歸還借款,王五承擔擔保責任。王五辯稱其之所以在借條上簽字,只是作為張三向李四借款的見證人,其並非擔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王五系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的情況下,法院判決王五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擔保人的借款中,借據中應載明擔保人的信息及擔保責任種類(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擔保期限、擔保范圍,並要求擔保人在擔保人簽章處簽章。
06
將借條寫成收條、取條
張三向李四借款,並出具條據:今收到(取到)李四現金XX萬。
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李四與其之間有其他經濟往來,這張收條(取條)是雙方其他往來款,並提供了雙方之間在此之前的銀行往來明細。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收據、取條只能證明款項的交付,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交付該款項的性質。借款應出具借條,明確寫明是借款。
07
借款金額只寫小寫的數字
張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書寫了一份借條,借款金額處書寫成「5000元」,張三核對無誤後在借條上簽字。後李四持該借條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50000元,張三提出實際借款金額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條內容。因為一次疏忽,張三陷入不必要的麻煩。
法官提醒
借條應由借款人自行書寫,借款金額應以大寫方式書寫並在大寫的金額後面以括弧形式標明小寫金額,以防出借人在書寫借條時刻意留下空隙並篡改借條內容。
08
借條不寫利息
一:張三向李四借款,雙方口頭協商年利率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據時,張三未將支付利息一事寫在借據中,李四礙於情面未再堅持。
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還本付息,張三抗辯稱雙方未約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約定有利息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駁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約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間對利息的約定不明確,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將無法得到支持。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將利息的利率、結息方式等明確寫在借條上。
二: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2%,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借款到期後,張三無力還本付息,經雙方協商,由張三續借一年,李四將張三之前出具的借據銷毀,由張三重新為李四齣具借據,借款金額寫為11.2萬元,年利率為12%。
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還本付息,張三抗辯借款本金應為10萬元,1.2萬元系將此前的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但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判決張三按照本金11.2萬元還本付息。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要求將前期利息計入後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條中應明確載明上述內容,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借款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據所載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無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張。
09
砍頭息
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0%,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張三向李四齣具了10萬元的借據,而李四隻交付張三9萬元現金,剩餘1萬元是預先扣除的利息,張三礙於情面未再堅持。
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還本付息,張三辯稱自己只收到了9萬元本金。訴訟中,張三需要搜集證據證明自己並沒有收到全額借款,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根據上述規定,借據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具有推定效力,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據時應及時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10
打了借條未收到款
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張三出具借據後,李四將6萬元現金交付張三,稱剩餘4萬元隨後以轉賬方式支付,但隨後李四未支付剩餘4萬元,張三因雙方關系好並未在意。
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10萬元,張三辯稱自己只收到6萬元,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判決張三償還李四借款10萬元。
法官提醒
借條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債權憑證,為他人出具借條即是為他人設定債權,應謹慎為之。借款人應待出借人實際支付借款本金後方可出具借條;如借款人出具借條後出借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借款,借款人應及時向出借人主張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應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撤銷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條。
11
公私不分
案例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元,雙方協商確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2%,張三安排其公司財務人員為李四齣具了借據,借據加蓋公司印章。李四認為甲公司是張三的公司,並未在意。後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李四得知上述情況後,將甲公司及張三個人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還本付息。張三辯稱該筆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個人,其不應承擔責任。因李四未能舉證證明張三實際使用了借款,故駁回李四要求張三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例2: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萬元稱用於公司周轉,雙方協商確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2%,張三以個人名義為李四齣具借據,該款項亦轉入張三個人賬戶。李四認為甲公司是張三的公司,並未在意。
後李四將甲公司、張三個人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還本付息。甲公司辯稱該筆借款的借款人是張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項,其不應承擔責任。因李四未能舉證證明張三將該款項用於甲公司的經營,故駁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公司作為法人,以公司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對外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但其並不是公司本身。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借款卻以公司名義出具借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卻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只能由出具借據的主體承擔責任。
出借人主張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公司對其法定代表人個人債務承擔責任的,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由法定代表人個人使用或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在出借款項時,出借人應根據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還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義出具借據。
12
代他人出具借據
張三與李四系好友,王五與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紹王五向張三借款。因張三與王五並不相識,張三要求由李四代為出具借據,李四礙於情面同意了。
後因王五未歸還借款,張三將李四訴至法院。李四辯稱其只是代王五齣具借據,借款實際由王五使用。法院最終判決李四償還借款。
法官提醒
借條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債權憑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借據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出具借條應謹慎為之。
還在擔心借條丟了要不回錢嗎?
4招教你緊急補救!
來源:中國普法、 奉法尚賢
❽ 張三向李四完成貸款放款交易50萬,這是什麼意思
這里有貸款人有放款人,在沒形成借貸關系前,那錢是誰的。這里張三日當代人,貸款人是李四。也就是李四向張三借了50萬。
❾ 張三家計劃三年後用200000元購買所新房子。現在張三家已有銀行存款10000元,存
首付百分之四十。也就是8萬的樣子,每個季度8千5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