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助學貸款是怎麼回事怎樣可以助學貸款需要什麼證件
NO.1 提出申請 需要申請貸款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並准備好有關證明材料一並交回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 哪些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都應積極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與合作的銀行共同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詳細] 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4)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5)銀行或學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期限: 一般講,借款學生應在畢業後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詳細] 國家財政如何對國家助學貸款利息進行財政補貼: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由國家財政全部補貼。[詳細] ·什麼是國家助學貸款? ·哪些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學生每學年可申請多少國家助學貸款?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條件怎樣規定的? ·如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的還款期限為多長? ·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是多少? ·國家財政如何對貸款利息進行補貼? ·借款學生中途不需要貸款了怎麼辦? ·轉學的借款學生如何處理助學貸款? NO.2 學校初審 審核原則:學校機構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借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並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 學校初審 學校機構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初審工作將在收到學生貸款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此項工作完成後,學校機構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初審工作無誤後,學校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在審查合格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將審查結果通知學生,並編制《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 誰來審查和審批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學校有關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詳細]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通常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誰來審查和審批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NO.3 銀行審批 銀行審批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統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據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工作,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署完畢的借款合同送達學校機構。學校機構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據後,5日內發還給借款學生本人保管。 誰來審查和審批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學校有關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詳細] 可否提前還款? 借款學生在借款期間內,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但必須提前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 [詳細] ·誰來審查和審批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借款學生可否提前還款? NO.4 簽訂合同 貸款申請被批准後,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借款學生名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的工作,並提交經辦銀行。 與經辦理銀行簽訂合同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統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據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工作,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署完畢的借款合同送達學校機構。 如何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學生貸款申請通過學校審查和銀行審批後,學校將織學生填寫、簽訂借款合同和借據等文本。學校應將學生申請或借款信息及時通知借款學生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詳細] ·借款學生如何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NO.5 發放貸款 貸款的具體發放細則,將由銀行為每名學生辦理一張借記卡或活期存摺。 如何發放國家助學貸款? 經辦銀行應在借款合同簽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首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賬戶,第二年及以後學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詳細] 誰來負責監督貸款使用情況? 學校負責監督學生的貸款使用,經辦銀行可以向學校了解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NO.6 償還貸款 借款學生使用助學貸款完成學業後,應重視自身信用,按時歸還貸款。 每年畢業離校60日前,學校會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經辦銀行會派人上門服務,為借款學生講解還款有關事宜,並解答借款學生的咨詢。 畢業時,需要與銀行辦理哪些手續? 1. 借款學生畢業前,學校應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 2. 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要在畢業前向原所在學校提出展期申請。[詳細] 何時開始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借款學生畢業後,自己需全額支付貸款利息。經辦銀行允許借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詳細] 採取何種方式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銀行通常為借款學生設計了兩種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和等額本金還款。[詳細] 違約應承擔什麼後果? 1. 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應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詳細] 2. 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借款學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 [詳細] x
B. 銀行催收助學貸款公開學生信息,如何催收才更合情合理
關於銀行公開了學生的信息,我覺得銀行還是應該走一個合法的程序來催收才行,如果真的是多次催收還是沒有還款的話,只有在走了司法程序才能夠公開信息,這樣才更合情合理。助學貸款本就是銀行對於很多學生的一個善舉,希望通過這樣的方式來讓更多的學生在大學安心讀書,不要為了錢財而影響到學習的事情。很多人都會為這一舉措點贊,它是國家推出的為解決貧困生上大學難問題的有力舉措,通過暫時向銀行進行借貸,貧困學生可以解決燃眉之急,在畢業後分期償還。但是,在借貸之後,卻也存在很多學生不按時還貸的問題,讓銀行為之頭痛。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學生的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按隸屬關系及時向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信息。公安部門要積極做好為普通高校學生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工作,配合銀行做好對違約學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C. 大學生助學貸款
違約率28.4% 大學生助學貸款尋風險分擔新機制http://finance.QQ.com 2006年09月15日07:10 第一財經日報 教育部一個多月內就助學貸款連開5次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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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季譚發自北京
面對可能高達數億元的高校學生貸款欠費情況,以及越來越多的銀行與學生借款訴訟糾紛,教育部和財政部日前推出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
在昨天的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財務司巡視員、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專門對此做出解釋。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畢業生如果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3年以上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將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
崔邦焱指出,此項制度不僅可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更重要的是,能進一步理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教育、財政和銀行各方關系,以化解貸款風險,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順利實施。助學貸款違約率28.4%
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馬文華昨天提供數據顯示,2005年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總數為1450萬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約294萬人,佔在校生總數的20%。對於這些困難的學生,國家給予了高額資助。2005年度,全國高校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金額約為176.58億元,比2004年度增長54%。
但是,崔邦焱告訴記者,目前高校學生欠費情況比較嚴重,數額可能高達數億之多,而且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遭到嚴峻的誠信考驗。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日前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全國聯網運行新聞發布會上說,助學貸款違約率高達28.4%,導致許多銀行不願發放助學貸款。訴諸公堂
9月,某法院在一周內即收到一支行起訴的90多件借款合同糾紛,訴請解除與大學生簽訂的助學貸款合同,並要求學生立即支付本息,涉案標的共計70多萬元。
來自銀行方面的說法是,上述學生目前均已畢業離校,但畢業後並未依照合同約定按期還款,有的學生已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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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上現象,崔邦焱對《第一財經日報》解釋,當然欠款是學生不對,但銀行方面也要深入了解情況,否則可能對學生不公正。
「銀行一般直接起訴學生。而可能這個學生已經讀了研究生,按規定其助學貸款是可以延展下去的。」崔邦焱說,「銀行應該找學校的學貸中心聯系,由學貸中心聯系貸款學生,通過做工作,是可以將銀行的錢還上的。」
北京銀行行長嚴曉燕日前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說,北京銀行已有過多起針對還貸違約學生的訴訟,銀行都勝訴了。政府、學校、銀行三方合作
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副局長胡乃鈞在昨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解釋了他們規避銀行貸款風險的做法:就是跟地方政府、教育部、各省教育廳以及高校通力合作,構建新的國家貸款管理模式來防範風險。
即開發銀行和每個貸款學生是金融合同關系,銀行和各省學貸中心是合作關系,各自分工合作,中間簽訂一些協議明確責任權利;另外還建立風險補償金,如果助學貸款完全回收,開發銀行會把風險補償金全部返還給學校和省的學貸管理中心;如果助學貸款的違約率高於風險補償金,開發銀行和高校有一個內部商定的風險分擔機制,用激勵辦法把省教育管理部門、省學貸中心和高校助學貸款管理部門結合起來。
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指出,這是短短一個多月內教育部第5次就國家助學貸款問題召開新聞發布會,這在教育部的歷史上不多見,足見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D. 關於學生貸款的一些事情
隨著新的資助政策體系全部落實到位,每年國家用於助學的財政投入、助學貸款和學校安排的助學經費將達500億元。全國每年將有大約400萬大學生和1600萬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獲得各種形式的資助。全國平均每100名大學生中就有20多人可以獲得資助,90%的中等職業學校一、二年級學生能獲得國家資助。附帶給樓主一個流程
NO.1 提出申請
需要申請貸款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並准備好有關證明材料一並交回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
哪些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都應積極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與合作的銀行共同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詳細]
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4)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5)銀行或學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期限:
一般講,借款學生應在畢業後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詳細]
國家財政如何對國家助學貸款利息進行財政補貼: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由國家財政全部補貼。[詳細]
NO.2 學校初審
審核原則:學校機構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借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並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
學校初審
學校機構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初審工作將在收到學生貸款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此項工作完成後,學校機構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初審工作無誤後,學校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在審查合格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將審查結果通知學生,並編制《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
誰來審查和審批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學校有關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詳細]
NO.3 銀行審批
銀行審批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統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據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工作,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署完畢的借款合同送達學校機構。學校機構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據後,5日內發還給借款學生本人保管。
誰來審查和審批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學校有關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詳細]
可否提前還款?
借款學生在借款期間內,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但必須提前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 [詳細]
NO.4 簽訂合同
貸款申請被批准後,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借款學生名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的工作,並提交經辦銀行。
與經辦理銀行簽訂合同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統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據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工作,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署完畢的借款合同送達學校機構。
如何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學生貸款申請通過學校審查和銀行審批後,學校將織學生填寫、簽訂借款合同和借據等文本。學校應將學生申請或借款信息及時通知借款學生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詳細]
NO.5 發放貸款
貸款的具體發放細則,將由銀行為每名學生辦理一張借記卡或活期存摺。
如何發放國家助學貸款?
經辦銀行應在借款合同簽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首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賬戶,第二年及以後學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詳細]
誰來負責監督貸款使用情況?
學校負責監督學生的貸款使用,經辦銀行可以向學校了解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NO.6 償還貸款
借款學生使用助學貸款完成學業後,應重視自身信用,按時歸還貸款。
每年畢業離校60日前,學校會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經辦銀行會派人上門服務,為借款學生講解還款有關事宜,並解答借款學生的咨詢。
畢業時,需要與銀行辦理哪些手續?
1. 借款學生畢業前,學校應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
2. 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要在畢業前向原所在學校提出展期申請。[詳細]
何時開始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借款學生畢業後,自己需全額支付貸款利息。經辦銀行允許借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詳細]
採取何種方式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銀行通常為借款學生設計了兩種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和等額本金還款。[詳細]
違約應承擔什麼後果?
1. 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應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詳細]
2. 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借款學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 [詳細]
PS:詳細可參考http://www.eol.cn/html/g/zhuxuedaikuan/
E. 助學貸款的有關動態
相關動態: 成都
24日從成都市教育局獲悉,市教育局將聯合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成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向戶籍在我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幫助其順利升入高校和正常完成學業。據悉,符合條件者可以開始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了。
山東
凡山東省籍考生參加全國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並被山東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均可由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憑本人戶口本、身份證、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以及有關學籍證明,到戶口所在農村信用社辦理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
自2010年起,山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出現了許多新變化:一是全部實行網上申請,網上申請時間為7月20日至9月20日;二是資金撥付採用「支付寶」方式辦理,不再通過郵政儲蓄銀行辦理,無需到郵政儲蓄銀行開戶;三是借款合同文本將採用新版本,2009至2010學年的借款合同文本停止使用,由當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從2008年正式啟動,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學生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貸款手續。
每個借款人每年最多可以申請6000元貸款,最長還款期限可達14年。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支付,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
甘肅
甘肅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貸6000元,貸款最長期限為10年,要求大學生畢業後2年內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如果大學生讀研,貸款期限還可相應延長。
福建
從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福建省各縣(市、區)高校全面實施,與就學地國家助學貸款並行推進、互為補充。為此,福建省積極創新運行體制,並規定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以實現助學貸款的全覆蓋、廣受益。
江西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新生和在讀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青海
據了解,2008年,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因啟動時間晚、知曉率低等因素,貸款學生數僅1418人,貸款額為720餘萬元;2009年,由於我省對這項工作宣傳到位、准備充分,貸款人數激增至10655人,貸款額為萬多元。2010年新增人數達8000人,貸款額接近8000萬元。
包頭
從包頭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獲悉,2010包頭市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將從7月20日開始接受辦理。
資陽
以前的各類助學貸款都是在學生進入大學後才可辦理,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大學生入學前就可以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類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
廣西
2010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較上年有3大調整,一是2009貧困生開具貧困證明時,需由生源地的鄉鎮出具,為方便學生辦理手續,2010調整為可由貧困生所就讀的高中或大學出具證明;二是2010貧困生可在網上填報生源地貸款的申請;三是2009申請人需拿申請回執到學校蓋章,15個工作日內寄回到資助辦公室,調整為,學生拿回執在學校蓋章後,直接從網上傳到資助辦就可以了,整個流程更便捷。 國開行新增助學貸款將突破120億元
2012年8月8日,教育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開發銀行2012年6月底已全面啟動2012年度的生源地及高校助學貸款工作,預計新增發放助學貸款將突破120億元,支持220多萬人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覆蓋地區達到1761個縣區,15個省份達到全覆蓋。
作為中國中長期投融資主力銀行,國開行自2004年試點助學貸款業務以來,運用開發性金融方法,積極與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溝通合作,有效調動各方積極性,創造性地以批發的方式開展零售業務,破解助學貸款難題。
國開行評審三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行2012年將採取一系列新舉措,進一步提升助學貸款服務水平,探索更加完善、便捷的助學貸款服務模式,一是進一步優化完善學生在線申請系統,新增了貸款預申請功能、電子承諾書、學生賬戶實時查詢、貸款催收記錄管理等100多項功能,方便了學生的貸款申請和還款辦理;二是推廣助學貸款預申請模式,減輕現場辦理工作量,預申請後的現場辦理申請時間將由20分鍾縮短至5分鍾,服務質量和效率大大提高;三是建立國開行總分行之間、分行與各級資助中心之間、資助中心與學生之間的三級熱線電話支持體系,及時解決貸款辦理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更好地保障貸款工作的開展;四是大力開展業務培訓,加強對縣級和高校資助中心一線業務人員的培訓指導,使經辦人員熟悉政策要求,掌握系統使用。
2015年12月9日舉行的教育規劃綱要中期評估資助專場發布會上,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張光明表示,今年我國的助學貸款有望首次突破200億元。同時,《教育規劃綱要》就「健全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作出了全面部署,國家助學貸款作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了重要作用。2014年,我國共發放助學貸款167億元,惠及280多萬學生,其中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145億,受益學生240萬人次。
從經辦銀行反饋的情況看,絕大多數借款學生都能按照合同的約定還款,有少數借款學生可能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足額還款,2014年違約率僅為1.75%,形成的實際損失比較小。總體上國家助學貸款運行的情況還是良好的。
F.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
從1999年至今,我國助學貸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過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進行回顧和評析,分析我國現行學生貸款制度的內在缺陷,並為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論探討。
一、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特徵分析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萌芽階段(1986~1999)
我國高校學生貸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學基金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86年7國務院於月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同意在全國85所高校中實行學生貸款的改革試點,然後總結經驗,逐步推廣。1987年7月,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的精神,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式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的出台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歷史的開端。這一學生貸款制度,是建立在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的基礎上,盡管當時的貸款額不能解決學生的各種消費之用,但畢竟可以解決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費用,所以,對大部分學生來說,其作用是明顯的。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階段(1999~2003)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決定從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沈陽、武漢、南京、西安等八個城市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試點工作,並於200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行,這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
1.擔保助學貸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規定》規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除通過原有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學生補助和學費減免等政策獲得資助外,還可以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其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雖然這一學生貸款制度已經突破前期的學生貸款制度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於苛刻的擔保制度制約了學生貸款,一方面,申請貸款的貧困學生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另一方面,學校不願意承擔風險,為學生提供保證擔保的積極性不高。造成的結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擔保,越難以申請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學貸款(2000年2月)
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國務院辦公廳先後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於助學貸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關於助學貸款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立即終止執行不利助學貸款發展的相關條款,並規定"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閑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這就為廣大貧困學生申請貸款提供了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特別是《補充意見》將8個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范圍,其經辦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並且取消《若干意見》中對逾期不還貸款學生,公布其介紹人、見證人姓名的規定。
3.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階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出台了《關於切實推進國家中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助學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三考核":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數和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金額。該政策措施的出台,對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機構統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8.6億元,共有100.5萬學生獲得助學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階段(2004~至今)
1.新機制助學貸款
2003年下半年起,國家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違約高峰,國家助學貸款平均違約率接近20%,銀行大面積停貸,致使全國大范圍內許多2003級的貧困生無法獲得貸款。針對以上問題,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意見》對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調整和完善:
(1)財政貼息方式的改革。將原規定的整個合同期間國家給予50%貼息的規定改為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全部自付;(2)貸款經辦銀行確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隸屬關系委託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中標銀行須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3)還貸政策的改革。從原有畢業之日起還貸、4年內還清的做法改為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方式,借款學生畢業前須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4)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招標時確定,不超過15%),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5)實行借款總額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按在校生總人數20%的比例來發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時,高校應當積極做好貸後跟蹤管理。
G.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僅限於本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貸款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其中學費貸款用於交納學費,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學費(培養費)收費標准,最高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生活費貸款用於日常開支,最高貸款額不超過南京地區月人均生活費標准與在校月數之積。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後六年,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經辦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指導下適當降低國家助學貸款利率。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由財政100%貼息,自取得畢業證書當年的9月21日(含21日)後全額負擔利息。2004年9月之前辦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仍按老辦法即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貼息,其餘50%由貸款學生個人承擔。
第六條 本校助學貸款工作接受江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指導,並接受教育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領導。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為統一管理本校助學貸款工作,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教務處、人事處負責人及各院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學校助學貸款規模、總額等重大事項及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貸款辦)。校貸款辦為學校助學貸款管理的常設機構,掛靠於學生處助學指導中心,並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供欠費未貸款或因主觀原因使貸款未被批準的困難學生名單;
第十條 人事處負責向校貸款辦提供教師見證人的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 各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教學副院長為副組長、院辦和分團委組成的管理小組。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須如實、完整地填寫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銀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條 助學貸款由院初審、匯總,校貸款辦二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經辦銀行終審,經銀行終審核准並通知校貸款辦後,由校貸款辦統一組織申請人填寫合同文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再遞交銀行審批、發放。
第四章 貸款審查與發放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逐年申請,銀行集中審批,按年(生活費按月)發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貸款,可通過校貸款辦向銀行申請中止貸款;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見證手續。
第十七條 學費貸款由銀行按年劃入學校指定帳戶,生活費貸款由銀行每月10日前按月劃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儲蓄帳戶(每年按10個月發放,二月和八月不發)。
第五章 貸款歸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離校前必須向校貸款辦交按期還款承諾書,並與經辦銀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未辦清上述手續前,學校將緩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辦理離校派遣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轉學、出國、退學、開除或死亡,銀行將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貸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具體還貸事宜,由貸款學生在簽訂還款協議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約定還款日期前,借款人應將還款本息自動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帳戶,由銀行在約定還款時主動從帳戶扣收。否則銀行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補收罰息,並由銀行按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以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應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辦銀行將為其辦理延期手續,財政部門將繼續為其實施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貼息。
更為具體的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可以參照參考資料。
H. 江西理工大學助學貸款
江西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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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保證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運用金融手段,採取財政貼息方式,幫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借款學生是指江西理工大學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學生)及研究生。
第四條 借款學生要如實填寫公民身份號碼,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直接向銀行還款,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具體負責全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1)負責對學生貸款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及還款協議;
(2)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休學、轉學、退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開除、死亡、失蹤等變動情況的信息;
(3)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
(4)監督借款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5)按時組織應屆畢業生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協助經辦銀行做好借款學生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6)及時向江西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報送每學年貸款需求額度以及貸款進度情況;
(7)建立借款學生的誠信檔案,定期開展誠信教育,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貸後管理和教育。
第三章 申請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發放對象為在江西理工大學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專科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八條 在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
(6)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和貼息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由經辦銀行確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十條 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但國家試點的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4年。具體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法定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借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
第五章 貸款的申請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採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辦法。
第十四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在江蘇、湖北、重慶、陝西、甘肅5省市(以下簡稱試點省份)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凡屬以上五省市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在學生原戶籍所在地申請,新生攜帶錄取通知書在當申請辦理。老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確認其在校未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後,再由校學生資助中心出具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證明,學生攜帶該證明在暑假期間回原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
除以上五省市以外的其他學生則在學校所在地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五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信息表和貸款申請資格審查表冊;
(2)本人學生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沒有身份證可出具本人戶口復印件,但須加蓋當地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3)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和縣(市、區)民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並加蓋行政公章;
(4)本人學習成績單及復印件;
(5)借款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同意辦理國家助學貸款並支持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保證書;
(6)見證人出具的大學學習、品行說明書;
(7)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 貸款的審批和發放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國家助學貸款書面申請,學院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組織填寫《國家助學貸款資格審查表》,並按學校要求編制《申請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電子和書面形式及申請材料一並報送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
第十七條 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對學院提交的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後,向經辦銀行提交《申請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和學生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學生名單後,協助經辦銀行組織學生填寫借款合同和借據。
第十九條 經辦銀行在借款合同簽字生效之後,按期將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帳戶。
第七章 貸款的變更
第二十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發生轉學、休學、停學、出國、退學、被開除學籍等中止學業時,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要求借款學生償還全部本息。
第二十一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考入本校研究生,需要延長貸款期限的,應在畢業前一個月向經辦銀行提出展期申請,並辦理借款合同變更手續。經經辦銀行批准展期的借款學生可在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借款學生貸款展期期間的貼息,按借款學生與學校原先的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貼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學生自願終止貸款發放或在校期間有終止貸款意向時,應在當年放款之前10日內通過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
第八章 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三條 借款學生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期、計劃、還款方式還本付息。借款學生畢業後可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
第二十四條 借款學生提前償還貸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貸款利率和實際期限計算。
第二十五條 借款學生如有轉學、出國、退學、被開除、死亡等情況,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及時通知經辦銀行,並協助經辦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然後方可為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必須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確認計劃書》,並向銀行提供畢業後的工作單位、聯系地址、通訊方式後方可辦理畢業手續。
第九章 違約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沒有按照畢業前簽訂的還款計劃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並按期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證號碼、違約行為等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第二十八條 借款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貸款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
(1) 借款學生沒有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 借款學生有違紀違法行為,受學校紀律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3) 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
(4)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死亡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開始施行。原《江西理工大學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I.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