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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林權抵押不良貸款資產處置變現工作的意見

發布時間:2021-05-05 23:44:57

㈠ 不良資產處置的方法有哪些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於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准(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託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藉助社會的力量,採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並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採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佔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後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於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採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㈡ 林權抵押貸款存在什麼風險以及應該如何防範

林權抵押貸款四類風險
風險一:貸前調查評估難引致的信用和道德風險
主要表現:一是由於森林資源是一種特殊的資源性資產,並且林區一般地處偏僻,交通不便,地廣人稀,給金融機構貸前調查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困難。如曾某僅300萬元貸款,抵押物卻是面積達7914畝的林場,要准確地核實抵押物價值難度相當大。容易造成借款人利用信貸人員難以確切了解林地面積的漏洞,人為擴大林地面積或提高抵押物價值,導致金融機構不能合理確定抵押物抵押比例,削弱貸款風險緩釋能力,增大貸款潛在信用風險。二是由於金融機構缺乏林業評估的專業人才,對林木的生長周期和經濟價值都不了解,抵押物價值一般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易產生借款人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或借款人、信貸人員和評估機構三方串通作弊,人為提高抵押物價值,導致道德風險。三是目前林業部門雖然承擔了林權抵押物的價值評估工作,但是由於資金、評估標准、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等原因,導致缺乏專業的林木資產評估隊伍,容易導致評估不當,並因此增大貸款的信用風險。
風險二:服務配套體系不健全引致的法律風險
主要表現:一是林權抵押操作流程不明確,林業部門沒有形成標准化的林權貸款抵押登記管理制度以及統一的林權抵押登記和評估程序,從而影響林權抵押貸款的業務拓展進程。二是林權證核發與抵押登記管理不規范,一方面林權證核發存在「一林多證」即舊證和新證同時並存,另一方面林改前辦理的林權證作抵押,因抵押登記管理不規范,容易造成多次抵押或已抵押的林地發生流轉的情況。三是林業部門缺乏信息共享機制,有關林權檔案信息查詢、林場組織形式、股東分布的公示、市場價格以及其他林產品相關供求、交易信息咨詢與管理等信息不完全,極易導致在借貸、擔保等行為時發生糾紛。如曾某在貸款中作為抵押物的林場實際存在多個合夥經營者,且以暗股形式存在,此情況在林業部門並未登記備案,致使農信社無法完全識別有權人。四是林權處置流轉機制不完善,增加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顧慮。如目前韶關各縣林業部門都沒有林木產權交易中心,一旦借款人無法按時歸還貸款,林權抵押貸款出現風險,缺乏一個比較好的林木資源交易平台,造成金融機構對林木資源拍賣處置困難,信貸資金的安全和流動性就難以保證。
風險三:貸後管理難引致的市場風險
主要表現:一是借款人資金回籠難以監控。如據部分農信社反映,雖然借款人取得林木砍伐指標須經過農信社,但借款人銷售林木多以現金結算,農信社難以監控回籠資金。另外,借款人超砍伐指標砍伐,林木被盜等情況同樣嚴重影響農信社對資金的監控。二是抵押物管理難度大。主要原因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面臨人為偷盜的風險較高。林區一般地處偏僻,交通不便且人口稀少,森林管理難度較大,加上周圍部分村民法制觀念淡漠,盜伐、濫伐林木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據調查,曾某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於訴訟時間跨度長達14個月,始興縣聯社為了做好該筆貸款抵押物的管理工作,防止林木被當地村民盜伐,最大限度地保全抵押物價值,專門聘請了當地村幹部協助管理林場,增大了保全成本。三是林權處置流轉機制不健全,增加了資產處置變現難度。在目前收儲中心沒有完全建立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一旦面臨抵押物處置問題,尚需辦理砍伐指標、拍賣、變賣、訴訟等一系列手續,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抵押權就無法實現,抵押權變現存在一定的風險。
風險四:風險保障體系不完善引致的代償風險
主要表現:一是保險保障體系不完善。由於森林資源經營過程中面臨諸多自然災害及人為災害的影響,諸如雪災、火災、水災、泥石流、病蟲害等災害,一旦發生往往都是毀滅性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非常巨大,造成金融機構對抵押物的失控。但由於林木保險具有高保費、高保額、高成本等特點,目前只有較少的保險公司嘗試涉足林業保險,造成林權抵押貸款風險保障的不完善。如曾某300萬元的林權抵押,保險費率是1.3%,因為有200畝的免賠,按照1.5的系數,一年的保險費需要5.8萬元。二是即使辦理了保險,但險種單一,風險覆蓋率較低,極易造成貸款債權懸空。如曾某貸款的保險險種僅為森林火險,對病蟲害、霜凍等自然災害均無法辦理保險,由於林木生長周期長,且容易受火災、霜凍災、病蟲害、等自然災害影響,造成損失的不可預見性較大,極易造成銀行抵押物的懸空,導致代償風險。
如何防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一)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信貸行為,加強風險管理
一是加強對林權抵押貸款管理的總結和研究,健全和完善林權抵押貸款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林權抵押貸款發放程序。二是加強信貸人員林業知識培訓,以適應新業務需要,把握好林權的可抵性調查,切忌盲從。三是建立貸款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對林權抵押貸款風險點的防控。嚴格按屬地原則發放貸款;嚴格監控信貸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強調信貸員全方位盡職調查。四是針對森林資源的特點進一步加強貸款「三查」,貸前調查人員必須嚴格調查抵押林權的真實合法性,確保抵押林權權屬無爭議;貸後管理人員加強貸後檢查,對幼林或中林每個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和拍照,對成熟林要加強現場調查和到林業主管部門查詢是否有違規盜伐或未經信用社審批就違規砍伐的情況,確保抵押林權的安全性。
(二)進一步建立完善服務配套體系,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林業部門、金融機構以及林農之間的長效工作機制,共同探討解決林權改革和林權抵押貸款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防範貸款風險。二是建議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快林權交易市場、林權資源評估、擔保、收儲等林權流轉市場配套體系的建設,為林企、林農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有效的市場保障。三是建議金融機構與林業主管部門建立行之有效的銀、林合作機制,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務。合理擴大林業重點縣的分支機構林業信貸審批與管理許可權,簡化審批手續,推廣方便快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務,探索林業、金融、資源資產評估等部門合署的辦公形式,提高林業貸款辦理效率。
(三) 進一步完善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促進林權抵押業務發展
一是適當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減少審批環節,合理簡化貸款手續, 提高貸款效率,為林農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貸服務。二是合理進行信貸品種定價,科學調整貸款利率水平,林權抵押貸款利率最好參照農村小額信用貸款利率執行,以降低林農融資成本。三是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不同用途確定符合林業生產經營特點的貸款期限,並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續貸工作。由於林業產業收益的非一次性獲得,貸款償還方式可分期按比例償還,以減輕林農還貸壓力。
(四)進一步完善保險保障體系,健全風險補償機制
一是積極探索開展森林保險,建立災害補償機制。針對可能存在的林木資產抵押貸款風險,政府要鼓勵、引導保險機構開展森林資源資產保險業務,建立災害補償機制。建立林木資產保險的合理保費標准和賠償標准,開展森林火災、霜凍災和病蟲害等險種的保險,以減輕金融部門貸款風險,形成多層次的林業災害風險轉移分擔機制,推進森林保險業務。二是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與保險部門的溝通協調,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降低保險費率,減輕借款人的負擔,加快促進林權抵押貸款的發展。

㈢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流程

1、由銀行將需轉讓的不良貸款進行組包(也就是批量轉讓)。

2、然後走內部程序(一般就是上報總行、銀監等批復)。

3、走完程序後會向四大AMC以及地方AMC發出邀請函,然後帶著AMC去做盡職調查。(只能是上述的持牌AMC,銀行不能直接轉讓給民間資產管理公司)。

4、然後AMC了解項目後回去寫報告上方案討論價格。

5、最後銀行會以公開競標方式讓幾家AMC投標,價高者得。

6、收購非金融機構不良就簡單得多,兩家公司談妥就行,不走公開流程。

(3)關於做好林權抵押不良貸款資產處置變現工作的意見擴展閱讀: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要求:

(依據:《不良資產處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一)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對剝離(轉讓)資產的數據核對、債權擔保情況調查、檔案資料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

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的清單、現有全部的檔案資料和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己方數據信息的實實性和准確性以及移送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並協助收購方做好資產接收前的調查工作。

(二)剝離(轉讓)方應設定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工作職責,並按許可權進行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以及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限制轉讓條款,附有限制轉讓條款的應由剝離(轉讓)方負責解除。

(四)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徵得收購方同意並根據授權,繼續對剝離(轉讓)資產進行債權、擔保權利管理和維護,代收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並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收購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一)收購方應對收購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以及收購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調查可以採取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方式。

當缺乏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時,應將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當涉及較大金額收購時,收購方應聘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收購方應設定收購程序,明確收購工作職責,按許可權嚴格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收購方應認真核對收購資產的數據、合同、協議、抵債物和抵押(質)物權屬證明文件、涉訴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對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轉讓資產,並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在不良金融資產移交過程中應建立和完善聯系溝通機制,相互配合與協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聯手打擊逃度債行為,共同防止資產流失和債權懸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

㈣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推行信貸資產質量分類
1998年4月中旬,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宣布,將在全國開展金融資產清理,並在此基礎上按國際通行辦法對信貸資產逐漸推行五級分類和考核辦法。很久以來,我國銀行的貸款質量籠統地劃分為正常貸款和不良貸款,這種劃分,不能及進、准確反映企業生產經營變化對貸款風險的影響,新推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分類辦法,按實際風險程度,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種,除能及時、准確地反映金融企業的真實資產外,最大的好處還在於商業銀行可主動防範貸款風險。
2、財政適量注入資金
1998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財政部決定發行2700億元特種國債,所籌集的資本金補撥我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可以說,這次發行的2700億元特種國債補撥商業銀行資本金後,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達到《商業銀行法》和「巴塞爾協議」規定8%的要求,同時也使他們爭取到了改革機制、完善管理的時間。
3、建立呆賬准備與核銷制度
從今年開始在全國正式實行的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可以更准確地反映資產質量,而根據銀行資產的等級分類可以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呆帳准備金:正常資產0.5%,關注資產5%,次級資產20%,可疑資產50%,損失資產100%。1993年我國《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實行以來,呆帳准備核銷制度遠遠不能滿足核銷呆帳的要求,所以放寬核銷條件,給予銀行呆帳核銷的主動權,特別是對事實呆帳認定責任後及時進行核銷。
、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1998年末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定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繞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限制,先後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接收並處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貸款(一逾兩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有政策允許的資金來源渠道,可以發行由財政部擔保的資產管理公司債券籌集資金,也可以通過向國內外商業借款和向金融機構借款籌集資金,還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橫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等領域,體現了國家在金融證券等領域實行嚴格分業管理的今天,賦予資產管理公司「特殊法律地位和專業優勢」,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置變現目標。

㈤ 關於不良貸款的一個策劃方案

不良貸款清收方案
為進一步強化信貸管理,提高資產質量,防範化解風險,使我縣的信貸資產逐步走上「運作規范、管理嚴格、風險控制、效益提高」的良性發展軌道,確保縣聯社第五屆社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確定的改革和發展目標順利實現。根據《**市聯社清收不良貸款指導意見》文件精神和《**縣農村信用社2006年度不良貸款清收考核辦法》、《**縣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原則
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省、市聯社關於清收不良貸款和加強信貸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降低全縣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風險和提高資產質量為目的,以減少不良資產和提高資本充足率為重點,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和工效掛鉤考核力度為手段,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完成各階段清非雙降的工作目標,保證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實現我縣信合事業的全面振興。
堅持原則:一是堅持有利於信用社長遠發展和穩定的原則;二是堅持實事求是,不搞數字游戲和弄虛作假的原則;三是堅持聯社及信用社領導首先帶頭清收自身責任貸款,杜絕新官不理舊帳的原則;四是堅持運用責任清收與崗位清收,處罰與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二、工作目標
1、表內不良貸款清收率達100%;
2、表外不良貸款清收率100%;
3、違規、違章責任追究率達100%;
4、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5、新增貸款不良率不突破1.5%;
6、不良貸款新增比例低於同期貸款新增比例。
三、組織機構
為保證清收工作順利進行,縣聯社成立清收工作領導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 *** *** ***
領導組職責:全面負責不良貸款清收的組織領導工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全縣農村信用社清收工作。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聯社綜合業務科,辦公室主任由***擔任。辦公室成員:*** ***。
辦公室主要職責:根據縣聯社實施方案,具體指導各信用社做好清收工作的部署、實施、統計、匯總,分析轄內清收工作情況,分階段監督、檢查、考核轄內各社的清收工作,評判清收效果,協調信用社與信用社、信用社與各單位關系,及時處理出現的各種問題。
四、清收措施
(一)全員行動,三級聯動
清收不良貸款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也不是一人一社的事,全縣信用社所有員工都要從事關信用社生存與發展,事關改革成敗的戰略高度,認識到清收不良貸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清非工作上,做好打持久戰的准備。在清收工作中,要充分發揮責任人、信用社、聯社包片領導「三級聯動、三位一體」作用,有責任貸款的員工,要本著對自己、對領導、對信合事業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積極、主動清收,不折不扣的完成聯社核定的清收任務;信用社作為不良貸款的清收主體,一方面要對本社不良貸款情況認真調查摸底,逐筆落實不良貸款清收責任人,結合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實事求是地反映違規違章發放形成的不良貸款,督促責任人限期清收,另一方面要把清收任務落實到每位員工頭上,加大考核力度,充分調動所有員工的清收主動性和積極性,形成「人人想清收,人人抓清收,人人干清收」的濃厚氛圍,逐步改變過去淡季養精蓄銳,旺季背水一戰的不良作法,堅持淡季旺抓、旺季狠抓的工作方法,做到常放常收、常抓不懈;聯社包片領導要充分發揮督促、檢查、指導、協助作用,切實把清收不良貸款工作拿在手中,放在心上,深入基層,深入農戶,一方面協助信用社清收,幫助他們解決清收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實地調查,分析全縣信用社不良貸款形成原因,思考對策,為聯社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收辦法提供可靠的依據。從而形成自上而下、三級聯動的清收體系。
(二)落實責任,責任追究
各社要本著實事求是、客觀有效的原則,全面准確分清責任,落實責任,以清收責任貸款為突破口,帶動整個清收盤活工作。縣聯社與責任人、信用社主任分別簽訂清收責任狀,並加大考核力度和責任追究力度,責任貸款的清收考核仍按《**縣農村信用社2006年度不良貸款清收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此外,縣聯社從效益工資中拿出一部分,專門用於清收不良貸款的獎懲考核。責任追究分為三部分,一是違規違章放款責任人的追究。從目前情況看,必須加大對違規發放貸款行為責任追究力度,必須把處理責任人放到首要位置。由聯社逐人下發限期收回通知書,2個月內收不回的,一律待崗清收,超過6個月不能清收到位,上報縣聯社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2001年以來,形成不良貸款數額大,且損失額大,違規違章放貸行為嚴重的信用社主任和員工實行案件追究。信用社發生案件,既要追糾責任人直接責任,也要追究信用社主任領導責任,還要追究其他相關人員的連帶責任。三是對信用社主任領導責任的追究。今後,縣聯社要把清收盤活不良貸款工作作為信用社主任業績考核的主要指標,並建立「問責制」,凡完不成清收任務的,由聯社主要領導約見談話,實行誡免。結合前段時間全轄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的運行情況,聯社重申三點:一是凡有發放違規違章貸款行為的員工,務必在2006年末清收完畢所發放的違規違章貸款,否則,下年度停職停薪清收,但不得採取結息轉辦的方式。二是堅決杜絕新官不理舊帳。各社主任要對本社的每一筆不良貸款真正負起責來,消除只要貸款有責任人就萬事大吉的錯誤思想,要本著上對領導、下對員工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勇於承擔責任,經營好每一筆資產,管理好每一位員工,實現風險下降、效益提高的經營目標。今後,不管人員調整與否,信用社一把手就是單位不良貸款清收第一責任人;三是各社要確保新增貸款不良率不超過1.5%和不良貸款新增比例不超過同期貸款新增比例,在任期內,清收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收計劃的信用社主任要主動辭職。
(三)分析成因,分類清收
各社要認真分析不良貸款成因,分類排隊、多管齊下,充分利用「一戶一法、一筆一策、一戶多方」的策略和經濟、行政、法律等行之有效的手段,對症下葯,分類而治,運用包括行政、經濟、法律手段在內的各種辦法,綜合採取依法清收、委託清收、招標清收、聯合清收等方式,對每一筆不良貸款,都永不言棄,繼續延用「有一分希望,出百分努力」的做法,想辦法、拉關系、找對策、搞協調,藉助一切社會力量,加大清收力度。
(四)找准對象,依法清收
各社要從本社的不良貸款中,找准對象,藉助法律手段對「釘子戶」、「賴債戶」、「難纏戶」依法進行清收,做到清收一戶,帶動一片,震動一方,起到震懾作用,為清收工作鋪平道路。
(五)規范操作,清舊堵新
各社要堅持「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的辦法,防範與清收並重,著力解決好清收存量不良貸款與控制增量風險的問題。要按照省聯社出台的信貸管理方面的六個文件和貸款五級分類標准要求,規范貸款操作程序,不得變通業務操作程序或違反規定辦理貸款,要嚴格按照執行晉農信發[2006]63號文件,堅決杜絕文件中的10種行為。同時要加大信貸檢查力度,將專項檢查與常規檢查,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有機結合起來,將信貸檢查做為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不斷加強貸款風險的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能力,徹底堵住新增貸款形成不良的口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
目前,全縣農村信用社正處在改革和發展的關鍵時期,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迫在眉睫,貸款形態反映不真實不能兌付,新增不良貸款比例超過同期貸款新增比例不能兌付,經營效益低於去年不能夠兌付,再加上今年完成各項收入目標形勢不容樂觀,做好清收不良貸款工作,對於按期兌付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和完成各項收入目標,就顯的尤為重要。因此,上至聯社領導,下至一般員工,都要高度重視不良貸款清收工作,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齊心協力,真抓實干,堅決貫徹落實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消除畏難情緒,克服一切困難,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
清收不良貸款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加之形成的原因較復雜,聯社與信用社、社與社、領導與員工、員工與員工之間一定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況,交流經驗,從而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強化督查
包片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掌握清收情況,按季聽取一次各社的工作情況匯報,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幫助基層信用社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社要按月分性質、分對象、分年限,及時向聯社報送清收盤活情況和進度,嚴禁隱瞞不報,嚴禁弄虛作假,嚴禁用變通手段掩蓋不良貸款,確保清收工作的真實性。

㈥ 關於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

這是我最近的作業哦

銀監會1月公告顯示,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指4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17176億元,比年初減少3946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3.2%,比年初下降4.6個百分點。這是不良貸款繼2002年、2003年後的連續第三年「雙下降」。
但是,如果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剝離的因素不包括在內的話,那麼情況就不是這樣了。2004年6月份,通過剝離和核銷手段,中行、建行和交行對不良貸款集中處置不良貸款合計為4364億元,超過了2004年不良貸款減少的3946億元。如果考慮到這個因素,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實際水平將不是「雙下降」,而是結束了過去兩年不良貸款余額持續下降的趨勢,不良貸款余額反而增加了418億元。
也就是說,盡管從中國銀監會公布的數據來看,國內銀行不良貸款狀況是有所好轉,但其中「技術性」成分不少。如果加上有些商業銀行可能通過貸款重組、借新還舊等形式,將不良貸款顯現的時間延後,以此來滿足監管部分之要求,那麼國內銀行的不良貸款是增是減更是令人質疑了。正如一些海外的研究機構所預測的那樣,2005年中國銀行業的不良貸款將有顯著增加跡象。
以准備上市的建行為例,雖然目前建行的不良貸款率僅為3.91%,但在1999年向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出售了2500億元不良貸款之後,建行在2002年底的不良貸款率曾高達16.97%.2003年重組開始後,經過國家注資,以賬面價值50%的價格出售1289億元不良貸款,以及核銷569億元不良貸款之後才達到目前一個「干凈」的水平。
降低不良資產三大辦法:專人催收 沖銷 出售企業國有股
銀行自身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催收。仍留在銀行的不良資產,一類是已無收回可能的呆賬,一類是1996年《商業銀行法》生效、商業銀行自主權擴大後發生的應收未收的貸款及其利息。這後一部分不良資產發生時間不長,情況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較大,應由債權銀行成立專門機構、調集專人催收。對主動想辦法歸還拖欠貸款的企業,銀行應積極給予其所需的新的貸款支持,以鼓勵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風氣。
加大對不良資產的沖銷力度。對已無收回可能的不良資產,只能用各種辦法沖銷。
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在實行股份制改革,公開發行股票後,可考慮出售部分國家股權,用所得資金沖銷不良資產,償還銀行貸款。

㈦ 雲南省林業廳的政策法規

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維護信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方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佔有,而各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佔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雲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范,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於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於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抵押范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於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並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准;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並經登記過戶後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採伐時須事先徵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轉讓給貸款銀行用於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投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准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准確測定,貨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後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款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後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後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台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採用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及抵押物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採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於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 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餘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採取銀行評估和委託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託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託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最高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並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後。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後,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 《林權抵押登記證)}。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並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范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後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復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確實無力清償債 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 的林權時,可以採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 採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採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採伐審批部門不得批准或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雲南銀監局、雲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㈧ 如何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不良資產處置要注意些什麼

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於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准(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託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藉助社會的力量,採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並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採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佔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後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於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採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總之,贏火蟲告訴大家,不良資產處置就是運用一切合法的方式,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債權,努力收回已經逾期形成不良的貸款本息,通過清收處置收回全部或部分不良貸款本息後,不良貸款總額降低,不良貸款率也就降低

㈨ 不良資產處置的資產剝離(轉讓)和收購盡職要求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一)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對剝離(轉讓)資產的數據核對、債權(擔保情況調查、檔案資料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的清單、現有全部的檔案資料和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己方數據信息的實實性和准確性以及移送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並協助收購方做好資產接收前的調查工作。
(二)剝離(轉讓)方應設定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工作職責,並按許可權進行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以及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限制轉讓條款,附有限制轉讓條款的應由剝離(轉讓)方負責解除。
(四)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徵得收購方同意並根據授權,繼續對剝離(轉讓)資產進行債權、擔保權利管理和維護,代收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並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收購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一)收購方應對收購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以及收購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調查可以採取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方式。當缺乏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時,應將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當涉及較大金額收購時,收購方應聘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收購方應設定收購程序,明確收購工作職責,按許可權嚴格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收購方應認真核對收購資產的數據、合同、協議、抵債物和抵押(質)物權屬證明文件、涉訴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對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轉讓資產,並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在不良金融資產移交過程中應建立和完善聯系溝通機制,相互配合與協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聯手打擊逃度債行為,共同防止資產流失和債權懸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
第十二條剝離(轉讓)方在剝離(轉讓)不良貸款過程中,應當對擬剝離(轉讓)不良貸款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貸款調查、貸款審批和發放、貸盾管理、資產保全是否盡職等進行認定,並將結果以書面形式記錄存檔。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將結果抄報監管部門。
收購方在收購過程中發現剝離(轉讓)方違規發放貸款,貸後管理、資產保全不盡職,剝離(轉讓)中操作不規范,弄虛作假,掩蓋違法違規行為,隱瞞損失等情形的,應及時向剝離(轉讓)方反映,由剝離(轉讓)方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同時,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並抄報監管部門。
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當以協議的形式規定,如果剝離(轉讓)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報失等情況的,收購方可以要求剝離(轉讓)方予以糾正,也可以拒絕接受該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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