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工作人員發放冒名貸款怎麼定罪
該案件屬於實際借款人騙貸,銀行和名義借款人都應該報案,歸當地經偵支隊負責偵辦,同時按照銀行風險控制及負責機制追究經辦人、主管領導責任,銀行未盡到審驗核實貸款人身份義務,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及銀行內部處罰。
冒名貸款人在銀行有簽字和手印等就是證據,提供的貸款材料屬於是提供虛假資料詐騙銀行貸款。
② 銀行員工利用職位發放借名貸款抵銷別人欠他的民間借貸,構成犯罪嗎
這樣做構不上犯罪,因為手續齊全,沒偷沒占合理合法,這種情況只能向銀行上級舉報,是違規放貸,要是錢多收不回去的話,有個違法放貸款罪,他是第三個人放貸款完向第三個人借款的形式使用借貸的,是第三個人與銀行借貸並還銀行,他要還的是第三人才對,所以夠不上犯罪。
③ 銀行員工利用職位發放借名貸款抵銷別人欠他的民間借貸,構成犯罪嗎
男的女的,他還了嗎,給人家一個機會吧 一時糊塗
④ 借名貸款是否構成犯罪
借名貸款是指實際需求貸款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門獲得貸款,從而採取借他人名義在金融部門獲取的貸款。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由於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⑤ 借名放貸是什麼性質行為
摘要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⑥ 法律問題:銀行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唆使利用他人辦理貸款挪為己用,屬於什麼形式的犯罪
你好,我是一名律師,我可以給你解答。如果那個信貸人員不屬於公務人員而是合同制工作人員的話,按我國刑法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他人名義貸款並佔有貸款,使他人成為貸款人的,按貸款詐騙罪處理!!!--------------前提這個信貸人員不是公務員而是一般主體!但是如果這個信貸人員是公務人員,按我國刑法規定:金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姓名等方式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歸個人的,按貪污罪定罪!!!現在問題又來了,因為你的父親是知道他這樣做的還給他貸款,如果不能證明你的父親沒有與他共同占該貸款目的的話,你父親與這個信貸員按貪污罪的共犯處理,貪污數目為2萬!!你也別怕,處理這種案子其實也不是很難,我的辦法盡可能使你父親盡可能的避免不利,首先,只要能證明你父親是受這個信貸員的指使,而且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串通,能證明有向該信貸員追貸的且他不還得,這就免除了你父親與這個信貸員共謀侵吞的嫌疑,排除了共犯的問題!
這個案子是刑事案件,因為你父親是知道這個信貸員違法借貸還給予條件幫助,你父親是無論如何也逃不了干係的,如果你父親不歸還貸款,按我國刑法你父親也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的犯罪!!!!如果你父親貸款是為了放高利貸,那麼可以構成高利轉貸罪,這就看司法機關的認定了,基本上是不會追究的。上述情況都沒有的話那麼你父親與那些犯罪就是無關的!只要你父親能證明上述所說的而且能夠像司法機關澄清事實,你父親基本上是沒有事情的。拿好,現在那個信貸員欠你們的錢也會安民事案件借貸處理,但是問題是,你父親和那個信貸員的借貸條款是無效的,因為違法,因為無效,那個信貸員酒的返還財物既2萬元,但是利息不受保護,你們保存好證據,至於那個信貸員,就是司法機關的事情,他已經涉及刑事犯罪,你們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這個問題!
在訴訟方面你們可以直接去法院,法院會按相關程序走,你們也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報請檢察院,檢察院提起公訴!
說了這么多還有什麼不懂的,請留言!
⑦ 借名貸款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被借用的人知道借款人以自己名義貸款的,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被借用的人不知道他人以自己沒有借款的,實際借款人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貸款並且到期無論償還的,與實際借款人可能共同構成貸款詐騙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當借款人通過借名借款方式向銀行貸款時,顯然隱瞞了借款的真實用途,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一旦借款人到期無法歸還借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借款人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