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大學助學貸款的有關問題!
首先可以告訴你的是完全可以在大學的第一學期拿到貸款!
我也是一名通過助學貸款讀書的學生,並且在學校擔任過助學貸款工作這一塊的助理!
如果家裡有困難,你完全可以在你高考完的那個暑假攜帶相關材料去你戶口所在的縣(市、區)的教育局下屬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具體的材料會在你收到通知書時一並收到!
祝你高考順利!
② 開展助學貸款的意義
開展助學貸款的意義: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順利入學,上得起大學、接受職業教育,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助學貸款是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優化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實履行公共財政職能,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
(2)助學貸款工作意見擴展閱讀:
助學貸款的還款方式:
⑴學生畢業前,一次或分次還清。
⑵學生畢業後,觀看其可活動資金來還貸款。
⑶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在二到五年內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還。
⑷畢業生工作的所在單位,可視其工作表現,決定減免墊還的貸款。
⑸對於貸款的學生,因觸犯國家法律、校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或學生自動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負責歸還全部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助學貸款
③ 對高校學生資助工作有哪些意見建議
1、加快推進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化。為實現教育公平,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不因經濟原因而綴學,國家開始實行助學貸款政策。政策執行幾年後重新審視,實行生源地貸款為主, 學校所在地貸款為輔的原則在實際中是比較可行的。生源地銀行和學生及其家長的關聯度較高,相對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 大學生畢業後的就業地點不確定,但學生家長的居住地相對穩定,生源地貸款也有利於學生畢業後貸款的追蹤和催繳工作;還有利於幫助學生樹立還貸意識,加強社會責任感的教育。所以增加助學貸款生源地的比重,有利於實現國家助學貸款的長期良性循環,真正實現其扶貧助學的目的。
2、加強隊伍建設,完善機構。高等學校要認真落實國家關於資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規定建立資助工作機構,加強資助工作隊伍建設,按照比例選拔政策水平高、責任心強、公道正直有愛心的教師來承擔資助工作。政府相關部門、相關機構和學校都應該高度重視資助政策的宣傳工作,力圖做到和資助工作有關的管理部門、教師、關心資助政策的學生、家長都了解和熟悉資助措施的條件、途徑和程序。利用多種形式使所有利益相關者都了解資助政策,關注資助工作。同時,高校還需要建立起一種應急資助機制,對因意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學生能及時提供一定的幫助,助其渡過難關。這種機制是完善的高校資助體系中必不可少的。
3、完善資助對象的認定程序。按照國家的要求並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機構,這是高校完善資助工作的前提條件。認定機構的成員要有合理結構,應當包括院系領導、輔導員、學生代表和其他與學生在校生活密切相關的部門代表組成;對資助對象除每學年一次的集中申報審查外,還應當不定期、按比例進行資格復查;資助部門要克服困難,盡量對經濟困難學生的信息庫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准確掌握學生的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出入庫管理或調整困難檔次;認定工作可以引入學生監督機制,在貧困生認定和復查工作中,成立包括學生骨幹、貧困生和家庭經濟富裕學生等學生組成認定工作監督小組,結合受資助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日常消費行為及誠信品質進行初步評定,確保評定結果的公平和公正。
4、拓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途徑。勤工助學是高校資助工作的重要渠道,資助工作部門要積極挖掘合適的勤工助學崗位,特別是校外崗位,拓寬資助渠道。在校內,要積極有效地發揮大學生的知識和專業優勢,在原有的一些基礎性工作之外,多設置一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相關的助學崗位,如科研助理、實驗室助理、教學助理等崗位;通過和就業部門的聯系,在校外拓展一些適合學生及學生專業特點,體現大學生智力優勢的助學崗位。另外,一些有條件的學校,一些允許有少量經營服務性質和簡單管理性質的崗位諸如報攤、廣告箱、體育場館、多功能廳等也可設置若干助學崗位,或者讓利交由學生經常管理,實現專業學習和勤工助學的良性循環。
5、強化資助育人工作的教育功能。如前所述,在資助工作中,往往較多的關注給予資助對象以物質支持, 而忽視對其進行精神上的關懷。比起經濟上的困難,經濟困難學生往往更缺乏被人尊重的感覺,他們認為自己對家庭、對學校、對社會的貢獻不大, 對自己的未來缺乏信心,導致生活、學習失去目標,嚴重的甚至引發心理疾病。所以我們必須轉變資助工作理念,從單純的經濟資助轉變為全方位的資助。對資助對象除了經濟上的資助外,還要給予更多精神上關愛,尊重,助其樹立信心。加強對受資助學生的誠信教育、勵志教育、感恩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開展健康豐富的文體活動,培養自強、自尊、自信的精神,和樂觀、豁達、寬容的人生態度。同時引導他們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助其他人,教育其知恩圖報,反哺社會。
6、建立有效的監督和考評機制。許多學校在實踐中對資助經費的發放方式進行研究創新,靈活採取集中發放和分期發放的形式對於保證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率是十分有效的。學校可以在此基礎上建立對受助學生的跟蹤機制,對於通過資助,出色完成學業的學生進行表揚鼓勵,對於不能合理、正確使用資助金的學生,要及時有效地予以糾正指導,使資助資金真正發揮它的功能作用。學校應當將資助工作納入學校工作的考核評估體系,鼓勵創新運行機制,以確保每一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公平的資助。國家和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對資助工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監督和考評機制,將各類資助工作納入政府整體工作考核評估的體系,以確保資助政策得以貫徹執行,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得到良性發展。
努力構建兼具經濟救助和人文關懷的資助工作新模式,事關億萬貧困學子的健康成長,事關教育公平,是國家和民族的千秋偉業。通過完善資助工作,切實使億萬困難家庭受益,億萬困難學生受益,正在教育功能的良好體現,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良好體現。
④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⑤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
從1999年至今,我國助學貸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過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進行回顧和評析,分析我國現行學生貸款制度的內在缺陷,並為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論探討。
一、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特徵分析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萌芽階段(1986~1999)
我國高校學生貸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學基金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86年7國務院於月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同意在全國85所高校中實行學生貸款的改革試點,然後總結經驗,逐步推廣。1987年7月,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的精神,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式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的出台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歷史的開端。這一學生貸款制度,是建立在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的基礎上,盡管當時的貸款額不能解決學生的各種消費之用,但畢竟可以解決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費用,所以,對大部分學生來說,其作用是明顯的。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階段(1999~2003)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決定從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沈陽、武漢、南京、西安等八個城市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試點工作,並於200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行,這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
1.擔保助學貸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規定》規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除通過原有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學生補助和學費減免等政策獲得資助外,還可以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其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雖然這一學生貸款制度已經突破前期的學生貸款制度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於苛刻的擔保制度制約了學生貸款,一方面,申請貸款的貧困學生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另一方面,學校不願意承擔風險,為學生提供保證擔保的積極性不高。造成的結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擔保,越難以申請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學貸款(2000年2月)
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國務院辦公廳先後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於助學貸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關於助學貸款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立即終止執行不利助學貸款發展的相關條款,並規定"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閑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這就為廣大貧困學生申請貸款提供了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特別是《補充意見》將8個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范圍,其經辦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並且取消《若干意見》中對逾期不還貸款學生,公布其介紹人、見證人姓名的規定。
3.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階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出台了《關於切實推進國家中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助學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三考核":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數和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金額。該政策措施的出台,對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機構統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8.6億元,共有100.5萬學生獲得助學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階段(2004~至今)
1.新機制助學貸款
2003年下半年起,國家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違約高峰,國家助學貸款平均違約率接近20%,銀行大面積停貸,致使全國大范圍內許多2003級的貧困生無法獲得貸款。針對以上問題,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意見》對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調整和完善:
(1)財政貼息方式的改革。將原規定的整個合同期間國家給予50%貼息的規定改為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全部自付;(2)貸款經辦銀行確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隸屬關系委託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中標銀行須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3)還貸政策的改革。從原有畢業之日起還貸、4年內還清的做法改為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方式,借款學生畢業前須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4)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招標時確定,不超過15%),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5)實行借款總額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按在校生總人數20%的比例來發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時,高校應當積極做好貸後跟蹤管理。
⑥ 助學貸款家長意見書(樣本)
申請助學貸款家長意見書
尊敬的學生家長: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認真落實國家解決經濟困難學生問題的有關政策,體現黨和政府對學生的關心和愛護,幫助解決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與自治區政府有關政策,我校已與金融企業機構合作向我校學生開展助學貸款業務。既用畢業以後的工資支付目前的部分學費。
此助學貸款是用於支付學生部分學費的無抵押信用貸款,貴子女已申請了助學貸款。為了更好地開展此項工作,了解家長對子女申請助學貸款的意見,請家長予以配合和支持,認真填寫表格中的內容,並附上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身份證、若無則提供戶口簿)復印件一份(A4紙大小)
學生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家庭所在地
郵編 家庭聯系電話
家庭成員情況 姓名 與學生關系 年齡 身份證號碼 職業及工作單位 月收入
家長意見 是否同意本子女申請助學貸款: □同意 □不同意同時家長承諾:1. 同意家長作為助學貸款永久聯系人,並提供真實、詳細的聯系方式。2. 同意督促學生在校期間刻苦學習,按貸款用途正確使用借款,學生畢業後監督借款人按時還本付息。 家長簽名: 年 月 日
⑦ 關於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問題,希望有經驗的人給點建議
一、貸款證明材料
1、已經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內高校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工作已先期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完成,通過預申請的審核的學生,須由畢業中學或高校出具開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省市證明材料。
2、已經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外高校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籍在校生,須由所在高校出具貸款證明。
二、身份證明材料
1、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也可以軍人證或武警證為有效證件);
2、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⑧ 助學貸款的政策調整
2014年7月18日,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決定調整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資助標准,進一步細化資助比例。全文如下: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銀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更好地滿足學生國家助學貸款需求,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等有關文件,經研究並商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決定調整國家助學貸款(含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資助標准和資助比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8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確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12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確定。
二、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全國平均資助比例應與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各地區、各高校資助比例應與本地區、本高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全日制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根據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獎助政策覆蓋范圍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確定。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得重復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三、工作要求
各地區要繼續大力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滿足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的貸款需求。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資金。經辦銀行要根據貸款需求,足額安排並及時下達國家助學貸款信貸資金。高校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規定,承擔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50%,並配合經辦銀行核准申請貸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准。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調整後,《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財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中有關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標准,相應調整為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其他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簽訂的貸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繼續執行。
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2014年7月18日 2014年7月,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調整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資助標准,進一步細化資助比例。為使各地區、各高校和廣大學生更好地了解有關情況,進一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辦理、發放等工作,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負責同志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一、目前我國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近年來,國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資助政策,逐步建立起覆蓋學前教育至高等教育各階段的學生資助政策體系,資助范圍不斷擴大,資助標准不斷提高,資助領域不斷拓展,保證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和完成學業。目前,在本專科教育階段,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和國家助學貸款為主,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綠色通道」、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建立了包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崗位津貼、學費減免、特殊困難補助、「綠色通道」等在內的多元獎助政策體系。中央財政每年投入高校學生資助經費約223億元,惠及約660萬名學生。
二、為什麼要調整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和資助比例?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8號),規定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貸款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全日制在校學生總數的20%,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貸款數額,此項規定一直執行至今。這一政策規定是在當時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剛剛起步的情況下制定的,從執行效果看有力地推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快速發展,基本滿足了大部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需求。截至2013年底,全國累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032億元,惠及約1000萬名學生。
近年來,一些省份陸續上調了本專科學生收費標准;按照國務院部署,研究生教育也將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全面實行收費制度。國家助學貸款每人每年6000元的資助上限已難以滿足學生需求。同時,原來統一設定的全國總體20%的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未能體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需求在不同區域和院校間的分布差異。為更好地滿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需求,決定調整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進一步細化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
三、本次對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和資助比例如何進行調整完善?
從2014年7月1日起,調整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並進一步細化資助比例。具體為:
一是調整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綜合考慮本專科學生收費標准調整和研究生全面收費等因素,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年不超過6000元,調整為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最高限額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確定。在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中,國家助學貸款主要定位於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上述貸款額度基本可以滿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的需要。
二是進一步細化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全國平均資助比例應與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各地區、各高校資助比例應與本地區(本高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全日制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根據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獎助政策覆蓋范圍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確定。目前,高校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全國平均資助比例為20%,各省份具體資助比例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布情況確定,其中:東部地區為13%—17%,中部地區為21%—22%,西部地區為27%—29%。上述比例基本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不同地區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比例需求。研究生學習和生活成本相對較高,獲得資助的渠道比本專科生更多,因此不對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作出具體規定,而由各地區、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統籌確定。
四、研究生為什麼原則上要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通知》提出,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這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一是研究生戶籍變動較為普遍,與本專科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聯系鬆散,且貸款額度相對較高,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難度較大。二是高校掌握研究生享受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獎助政策情況,更能准確掌握研究生的家庭經濟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需求。三是進一步明確高校為責任主體,更有利於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避免出現兩種貸款都可以申請但又都無法獲得的現象。四是對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的主要模式作出原則性限定,有利於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日常管理。需要說明的是,研究生申請辦理校園地貸款只是原則性要求,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辦理生源地貸款。
五、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調整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相關政策是否也相應調整?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調整後,《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財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中有關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標准也將相應調整,具體為:
(一)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的標准,由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0元,調整為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赴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標准,以及退役士兵學費資助標准,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調整為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