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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良貸款清欠工作

發布時間:2022-01-05 22:26:43

㈠ 清收不良貸款措施及建議

措施與建議如下:
(一)實行責任清收。
嚴格落實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陳劃段,落實責任。鎖定基數,動態監控」的管理原則,對五級分類存量不良貸款實行新老劃段管理,形成的不良貸款,要採取積極措施清收和處理,確保絕對額下降;對已落實責任、限期收回的要兌現處罰措施,堅決不能一拖再拖、姑息遷就,該停薪的停薪、該包賠的包賠、該下崗的下崗、該法辦的法辦。
(二)實行協調清收。
各社要及時與當地村委會或居民會,通過財政撥補、補貼及村社的財產進行抵債等方式,協調清收。
(三)實行依法清收。
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還款的賴債戶、非信益企業和個人,要依法起訴,運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貸款。
(四)實行啟動清收。
要探索啟動清收的辦法,把清收不良貸款工作與提高支農服務水平結合起來,積極幫困扶貧,激活農戶不良貸款。
(五)實行處置清收。
對表內外抵債資產,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採取轉讓、重組和租賃等方式積極、及早處置變現。
(六)在不良貸款清收過程中,各社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採取有效措施,只要措施依法合規,效果明顯,有利於調動信貸營銷人員的積極性。
如何防止不良貸款前清後增
(一)加強不良貸款清收力度,盡最大限度清收不良貸款。
(二)加大不良貸款的責任追究力度,做到每筆不良貸款都能落實到人,並限期清收。
(三)加強內控制度的管理,以防止新增不良貸款。
(四)加大五級分類中關注類的貸款清收力度,並同時對正常類貸中可能形成不良類的正常貸款的進行監測,以防止新增不良貸款。
(五)對新發放的貸款,應加強管理,並做到合法合規,堅決杜絕以貸收貸,以貸收息,以防止不良貸款前清後增。

㈡ 解決不良貸款清收的措施有哪些

1.實行責任清收
嚴格落實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陳劃段,落實責任。要採取積極措施清收和處理,確保絕對額下降;形成的不良貸款,責任人要全額包賠,否則下崗、停薪、限期收回,確保不出現人為因素形成的不良貸款。對已落實責任、限期收回的要兌現處罰措施,堅決不能一拖再拖、姑息遷就,該停薪的停薪、該包賠的包賠、該下崗的下崗、該法辦的法辦。
2.實行協調清收
對政府機關財政貸款、受政府幹涉、村社集體承貸、企事業貸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貸款,各社要及時與當地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協調,通過財政撥補、政府及村社的財產進行抵債等方式,協調清收。
3.實行依法清收
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還款的賴債戶、非信益企業和個人,要依法維權,運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貸款。
4.實行專組清收
加強領導,高度負責,成立專門清收小組。
5.實行施壓清收
先內後外,內外兼收,搞好門前清 。靈活通過對擔保人施加壓力,力促以物抵債或變賣有效資產償還貸款。
6.實行處置清收
通過法院,檢察院等權力部門,依法扣劃、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貸款。
第七條已置換的不良貸款作為信用社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社應將該類貸款與表內貸款資產並行運作、強化管理。
根據《央行票據置換不良貸款管理辦法》第八條信用社應對已置換的不良貸款逐筆進行分析,對存有關系人、職工、親屬和冒名貸款或其他「三違」貸款,應逐筆說明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聯社。聯社應依據上報情況,查明原因,並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收回。因上述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聯社將對相關責任人按金額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及紀律處分,若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㈢ 國家公務員故意拖欠借款是不是違紀行為

李律師我問一下,之前有案底,之後繼續借錢不還這種行為算不算是詐騙行為?

㈣ 我是某國有銀行客戶經理,有不良貸款,這會影響我參加公務員考試及錄

國有銀行客戶經理有不良貸款未影響參加公務員考試及錄取的,目前有明文規定有不良貸款的人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及錄取。

㈤ 公務員信用貸款5萬不還會有什麼影響

不還? 你以為銀行都是白給的啊 你以為貸款合同都是白簽的啊 你以後手印白蓋的啊 直接扣你工資的哥們 別鬧好么

㈥ 公職人員不良貸款清理屬於紀委管嗎

是的,如果不按期還是要被約談或處分的,

㈦ 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這合理嗎

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從企業的角度來說是正常的。這些不良貸款有可能是信貸員故意與貸款客戶相互勾結的,有些是貸款客戶確實暫時還不上的。經辦合同上還有信貸員的簽名印章等。只有經辦的信貸員去清收是最為合理的,換為其它不明舊事的人是不利於收回不良貸款的。被要求清收實屬正常。

個別信貸員抱有「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責任追究難以起到震懾大眾的效果,影響了不良的清收處置工作成效。現在有些銀行已經實行自負盈虧,不象那些國有銀行,可以把損失推給財政。那麼經手辦理的貸款,客戶不按時還款,那麼銀行的信貸員就要負責的。

㈧ x國家公務員,在信用社代了50萬,現無力償還。

貸款法律制度
一、 貸款概述 (41)

(一) 《貸款通則》的調整對象 (42)

1.《貸款通則》概況
貸款是商業銀行最基本的資產業務,也是商業銀行盈利的主要途徑。貸款涉及到借款人和金融機構雙方的經濟利益,為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國家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活動給予了特別重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於1986年8月1日施行了《貸款通則》,該法規對所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行為均有規范意義,金融機構和借款人都有權依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要求對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貸款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成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不包括中外合資經營的金融機構和外商獨資經營的金融機構,也不包括沒有貸款經營業務能力的其他任何公司和個人。
3.借款人
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不包括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人,也不包括向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人。
4.貸款的概念
貸款是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兩類貨幣。不包括除貨幣之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提單、倉單、未到期的票據等有價證券,也不包括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有形及無形資產。
5.管理監督機構
所有的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均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管,所以貸款的監督管理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在各省市縣設立的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是否違反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是否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認定,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活動擁有一定程度的否決權。

(二) 貸款種類 (43)

1.貸款的方式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到的資金並自主發放的貸款,因此發生的貸款風險由貸款人自行承擔,貸款期滿後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接受委託的金融機構)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代為發放貸款,並監督該款項的使用,在貸款期滿時協助委託人收回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向特定的公司或工程項目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屬於政策性的成分比較多,一般用於國有企業的重大設備改造項目、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國家重點扶貧項目、成套設備出口項目(賣方信貸)、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等投資。
2.貸款期限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多數用於流動資金貸款,其利率較其他的貸款為高。
(2)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多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重大設備改造,其利率比短期貸款為低。
(3)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主要用於大型工程、重點工程、對外援助等項目的投資,其利率在三種期限的貸款中最低。
3.貸款與擔保
(1)信用貸款。指依據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指借款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的貸款,其中保證貸款是指依據我國的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當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的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時指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而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或權力作為質物擔保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購買借款人未到期的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票據貼現是指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票據貼現申請,在扣除該票據自貼現之日至期滿之日的利息差後,將票據記載的金額作余額交付申請人的一種特殊的信貸活動,如果該票據在期滿時不能兌現時,貼現人(貸款方)依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享有對貼現人和票據上記載的任何其他人進行追索的權利。

(三) 貸款的期限與利率 (26)

1.貸款的期限
在確定貸款期限時,應根據借款的人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雙方進行商定後,明確地記載在借款合同中。其中自營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0年,有必要超過10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以利中央銀行監管金融機構監管資金的流向及安全;票據貼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至票據到期之日止。
2.貸款展期
(1)展期申請。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
(2)繼續擔保。借款人的貸款屬於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和質押人出具同意貸款展期的書面證明,在原借款合同中對此情況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執行。
(3)展期期限。短期貸款的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的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但國家對某些重大項目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不能展期的情況。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展期申請未被批準的,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除了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外,還意味著該借款人不能從貸款人手裡再借到任何款項,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將產生不利的影響。
3.貸款的利率及利息的計收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的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記載清楚。
4.貸款利息的特殊情況
(1)貸款的貼息。
(2)除國務院有明確的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金融機構有內,均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對符合條件的,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決定,在其職權范圍內具體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四) 貸款管理的特別規定 (27)

1.建立貸款主辦行制度。
2.主辦行不包資金,但應當按規定有計劃地對借款人提供貸款,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以及各種金融代理服務。
3.銀團貸款應當確定一個貸款牽頭行,並簽訂銀團貸款協議,明確各貸款人的權利義務,共同評審貸款項目。牽頭行應當按照協議確定的比例監督貸款的償還。
4.各級行政部門的企業、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5.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或者接受異地存款,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以利國家對宏觀資金流向的掌握和監控。

二、 貸款流程 (84)

(一) 貸款申請及審批 (48)

1.貸款申請。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當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基本內容,並須附交必要的文件資料。
2.信用評估。貸款人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的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評估項目,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借款人的情況,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3.貸款調查及審批。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二) 借款合同的履行 (34)

1.借款合同。貸款人所有貸出的款項均應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中至少應當包括借款種類、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基本內容,還應當詳細列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擔保合同。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並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不得省略登記程序。
3.貸款運營。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及按批發放貸款。無論因何原因,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其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貸款的,也應償付違約金。
4.貸後的檢查及收回貸款。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後,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的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期限屆滿時,及時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時間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三) 不良貸款的監管 (37)

1.不良貸款的概念。不良貸款是指呆帳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其中呆帳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確認為無法償還,而列為呆帳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2年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經終止、項目已經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
2.不良貸款的登記。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有稽核部門負責審核並按規定的許可權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度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送上級部門的同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的分支機構。
3.不良貸款的考核。金融機構的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金融機構應當對所屬的分支機構下達考核呆帳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具體指標,以督促各部門防範貸款風險。
4.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帳貸款的沖銷。金融機構的信貸部門負責對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金融機構必須按照有關金融法規規定提取呆帳准備金,並按照呆帳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帳貸款。未經國務院批准,金融機構不得豁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義務;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義務。

(四) 貸款債權保全和清償的管理 (24)

1.貸款債權不因借款人單方面行為消失,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並、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機會和方法逃避貸款債務。不得借承包、租賃等方法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2.債權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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