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協議離婚房產歸一方所有,貸款未還清,房子過不了戶,以後另一方不配合過戶怎麼辦
可以起訴。已離婚,離婚協議有效,對方不配合過戶,屬違約行為,故你可起訴要求其配合過戶。
㈡ 離婚房產有貸款怎麼過戶
離婚房產有貸款辦理過戶的,分為兩種情況。分別是:1、雙方中的一方把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的,要還清銀行貸款。如果暫時還不清貸款,那麼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把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再辦過戶;2、把雙方共同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的,不同情況就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㈢ 離婚了,房子歸我,但是有貸款不能過戶怎麼辦
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依法應根據情況判決歸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換言之,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由於設定了抵押權,所有權人在轉讓房屋時要通知抵押權人並以轉讓所得優先清償銀行貸款。所以,該房屋在貸款還清前屬於產權不完全的房屋。所以,對於該房屋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㈣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過戶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的,可以提前還貸,消除銀行按揭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如果無法一次性提前還貸的,可以考慮通過貸款銀行,先把房產證贖出。在取得房產證後,雙方到房產登記部分辦理過戶。沒有能力一次清償貸款的,可以和貸款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重新簽訂住房貸款的抵押合同。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