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以物抵債的房屋欠銀行貸款,剩餘流程怎麼辦
首先,房屋已經法院以物抵債給銀行,現在你在銀行處拍賣得房屋,已經與法院無關。即使法院在執行中因政策原因或執行阻力沒有得到房屋或房屋沒有騰空,那是銀行的事情,你在銀行處拍賣來後,如果沒有關系,是很難得到房屋的。說不定還要去法院起訴搬遷。至於能不能執行,因為現在已經執行了,沒有評價的必要,關鍵是能否進一步執行(清場),法院不想惹麻煩,銀行也不想麻煩,所以銀行才對外拍賣。正常的途經是法院以物抵債給銀行並產權,然後銀行再拍賣給第三人,再產權並繳稅。不要以為可以轉讓,轉讓債權可以,但現在房屋已經執行給銀行了就是物權了,法院在執行中不允許轉讓物權,那樣是規避法律,減少國家稅收。所以,給你個忠告,如果沒有過硬的關系,還是不要去惹麻煩。我遇到過類似事情的,不解決。
Ⅱ 工行以物抵債會計核算流程
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第一條為了穩步開展以物抵債工作,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將事先抵押、質押給債權銀行的財產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折價歸銀行(指中國銀行,下同)所有,用以償還銀行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並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於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范圍。
Ⅲ 銀行貸款業務流程
一、所需要的流程
1、客戶申請。客戶向銀行提出申請,書面填寫申請表,同時提交相關資料。在這里要注意除申請農村小額貸款外,申請其他種類的貸款須提供有關資料。主要包括: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其他有關資料等。
2、簽訂合同。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銀行對申請人進行信用等級評估。視情況辦理相關公證、抵押登記手續等。
3、發放貸款。取得抵押憑證後,經銀行審批同意發放貸款的,辦妥所有手續後,銀行按合同約定以轉賬方式直接劃入借款人的交易對象或發放給借款人,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對象支付。
4、貸後檢查。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5、按期還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內,還款日期可在約定還款日基礎上延期10個自然日。如要展期應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借款人需要向銀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是否展期由銀行決定。
6、貸款結清。貸款結清包括正常結清和提前結清兩種:
(1)正常結清: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類或貸款最後一期結清貸款;
(2)提前結清: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結清貸款,須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向銀行提出申請,由銀行審批後到指定會單
7、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
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3)銀行貸款以資抵債工作流程擴展閱讀:
Ⅳ 銀行以物抵債的法律流程
1、分行辦理的以物抵債,由信用發放部門報本行信貸管理部門審查,信貸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請本行行長核准。超出本行許可權的,還須逐級上報至有審批權的上級行審查批准。
2、信用發放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各級分行向上級行申請批准辦理以物抵債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一)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債務人經營狀況; 2.擔保人經營狀況; 3.貸款本息余額及質量狀況; 4.申請以物抵債的主要理由; 5.以物抵債計劃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6.抵債財產的構成、質量狀況、權利歸屬、估價、變現能力以及變現計劃; 7.抵債財產的保管計劃。 (二)以物抵債申請表。 (三)債務人上一年經過審計的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利潤分配表;債務人最近一期經過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以物抵債協議。 已經對抵債財產進行評估的,還須報送資產評估報告。
3、審查部門應當著重審查以物抵債的必要性、抵債金額的合理性以及抵債財產變現的可能性。
4、由債務人和債權銀行簽訂以物抵債協議,
5、債務人簽訂以物抵債協議後,要根據協議的規定,及時收取抵債財產以及相關的產權證書。 抵債財產為不動產、車輛等經過登記轉讓方能生效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6、信用發放部門收取抵債財產後應負責妥善保管,建立抵債財產的保管檔案。
Ⅳ 什麼叫以資抵債
簡單來說就是把你的東西賣了來還債,沒還夠的還要繼續還,多出來的會退給你。如果是破產的話全部沒收,不會還給你。
以資抵債是你已經負債了,通常是無法償還或者被強制執行償還債務,抵押是你把東西押給銀行,可以贖回的,這個行為不一定發生在負債後。
Ⅵ 銀行貸款變成呆賬能不能處理
1,所謂呆帳是指債務到期後,本金或利息經過至少一個月後仍未償付,處於呆滯狀況但尚未確定為壞帳的應收、暫付款項。
2,銀行在深入分析不良貸款成因的基礎上,可有針對性地採取以下方式化解不良貸款。
1).現金清收
對於借款人尚存在一定的償還能力,或是銀行掌握部分第二還款來源時,銀行可嘗試通過催收、依法訴訟等手段進行現金清收。
2).重組
對於借款人經營、管理或是財務狀況等方面存在問題而形成的不良貸款,銀行可嘗試對借款人、擔保條件、還款期限、借款品種、借款利率等進行恰當的重組,重新組合和安排借款要素,改善借款人財務狀況,增強其償債能力,使重組後的貸款能夠降低銀行的信用風險,從而改善銀行的貸款質量。這需要銀行付出更多的盡職調查資源,以確保重組方案的合法合規性,有效防範企業逃廢銀行債務。
3).以資抵債
以資抵債是指因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和保證人)不能以貨幣資產足額償付貸款本息時,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與債務人簽訂以資抵債協議,取得債務人各種有效資產的處置權,以抵償貸款本息的方式。它是依法保全銀行信貸資產的一種特殊形式。
4)呆賬核銷
對於通過各種方式均無法實現回收價值的不良貸款,銀行應該在完善相關手續的前提下予以核銷。
隨著我國不良資產交易市場、不良資產評估市場的不斷發展,銀行將有更多、更合理的途徑和方式轉移和化解不良貸款。
Ⅶ 以資抵債的解決對策
「以資抵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關繫到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局,需要有多方面的支持和協助,特別是需要國家政策的扶持。
(一)建立一個獨立於金融機構之外的專門機構,負責各金融機構接受抵債資產的管理及變現。
可否考慮由金融同業工會或由金融同業法律互助中心籌建或委託中介機構成立「抵債資產託管公司」 (以下簡稱託管公司)。委託方與託管公司簽訂委託協議,並收取託管標的的1%~3%o或託管經營純收入的3%~ 5%的託管費;託管公司的職責可明確為:
1.有權自主選擇和監督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公司對抵債資產進行科學評估。
2.根據委託方的《資產處置意向書》,以獲取最大收益為原則,自主尋找變現途徑,如房屋的租賃;或對尚能運作產生效益的工廠、酒店,聘請有關人員監控運作,委託拍賣、變賣、轉讓等,經營所得純收益歸委託方所有。
3.託管公司不參與抵債資產變現收益的分配。
4.託管公司應制定章程和操作規程,接受委託方的監督。
(二)制定政策,減免「以資抵債」
資產變現過程中的所有稅費。這是因為,一方面不良金融資產大都產生於計劃經濟時代或經濟轉型期,源於政府的行政干預,政府應承擔相應責任,這部分稅費可視為改革成本而由國家承擔;另一方面,抵債資產的經營目的是為了「抵債」,不同於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正常市場營運,因此可劃入應收稅費的正常商品流轉之外,予以減免抵債資產變現的各項稅費。
(三)健全法制,明確實施細則,規范「以資抵債」行為。建議有關部門對新《商業銀行法》中「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作出司法解釋,「兩年內予以處分」,應理解為金融機構在接受「以資抵債」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將抵債資產變現或委託託管公司管理。
(四)制定不良金融資產託管條例,明確託管公司職責、許可權的法律依據、收費標准,規定託管程序和各項實施細則,以規范抵債資產評估、過戶、託管、變現、抵債的行為。
(五)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是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力,也是市場信用的基本。法院是金融機構保全金融資產的最後援助者,法院判決「以資抵債」時,應以抵債資產產權明晰為前提,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盡量減少金融機構的損失,有效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六)建立公正的評估制度。首先,要組織成立一家被金融機構、國資局、房管局三方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以避免重復評估。其次,要從制度上保證評估的公正合理。為促使評估價格客觀公正,必須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行為,嚴格專業資產評估師的資格考核,並建立嚴格的資產評估師責任制度。
(七)盡快制定「以資抵債」資產處理損失的賬務處理制度。完善相關的銀行會計制度,建立「以資抵債資產清理」賬戶,抵債資產的出租、經營所得收入,視作變現收入,加上變現後價款,抵減資產處理過程中的各項費用後,即為變現凈收入,並以此沖抵貸款。未能清償的貸款部分應計入呆帳損失,在會計期末以呆帳准備金加以沖銷分析不良金融資產的成因,明確「以資抵債」處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從而制定政策法規,採取有效措施,提高「以資抵債」資產的營運效率,進而降低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化解金融風險,這對於促進國有銀行商業化,更好地發揮金融機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與發展中資金融通的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實為刻不容緩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