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中心內設處(室)及職能
(1)高校學生資助工作處:參與制定高校學生資助政策措施;推動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及高校其他學生資助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學生資助有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地方和高校學生資助工作;開展高校資助政策宣傳、咨詢、培訓與信訪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及金融機構組織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等工作;負責落實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交辦的事項。
(2)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處:參與制定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政策;負責推動落實中職學生資助政策措施;管理中職學生資助信息;開展中職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咨詢與信訪工作,受理相關舉報投訴;監督檢查、考核評估地方中職學生資助工作。
(3)中小學學生資助工作處:參與制定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政策措施;負責學前教育資助、義務教育階段免費教科書、寄宿生生活補助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等工作;負責普通高中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地方中小學和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開展中小學和學前資助政策宣傳、咨詢、培訓與信訪工作;負責落實義務教育「兩免一補」部級協調小組交辦的事項。
(4)信息與法律處:參與制定高校學生資助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建立健全學生資助數據統計制度與信息管理系統,開展資助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負責高校學費補償與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政策的落實;組織開展學生資助政策宣傳、發布學生資助工作動態信息與簡報;組織開展高校和地方學生資助管理幹部的業務培訓;負責有關學生資助工作中法律事務的咨詢與指導,協調解決有關法律事務;組織學生資助工作績效評價。
(5)外資貸款處:參與外資貸款與贈款項目的談判和前期論證工作;負責外資貸款與贈款教育項目的執行與管理;組織開展外資貸款教育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6)政府采購處:負責組織實施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集中采購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組織實施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組織實施外資貸款項目招標采購工作;組織開展相關人員業務培訓。
(7)財務處:負責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風險補償金等學生資助資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政府采購項目資金與外資貸款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中心事業經費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
(8)辦公室:負責保障中心業務正常運行的綜合協調、重大事項督辦與日常事務管理。負責人事、勞資、保險、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公文登記、運轉、檔案等管理工作;負責工會、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辦公場所安全與後勤保障服務;協助黨支部組織開展黨務工作。
❷ 如何做到助學貸款要堅持以學生為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不僅僅是物質關懷和金錢資助,更是國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增進人民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助學貸款工作既需要創新工作方式,更需要轉變
工作作風,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都要體現人文關懷,做到見人見物見思想。只有帶著感情去做工作,正確處理管理和服務的關系,暢通民意表達、回應民生關
切,讓助學貸款工作成為貼近學生、為學生排憂解難的新途徑,才能讓學生和家長滿意。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必須精細再精細,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精準資助。「精準」強調更多的是「一對一」幫扶,「撒胡椒面」
式的資助難有持久的好效果。對於特別困難學生,甚至針對某個學生制訂一個單獨的資助方案都不為過。這就要求相關工作人員真正想學生之所想、急學生之所急、
解學生之所困,在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實踐中努力開創學生資助工作新局面。
不僅要以學生為中心,還要公平公正。
❸ 辦理助學貸款填的那個「生源地學生資助中心」那裡填什麼
指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地區。
助學貸款所需材料:
⒈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⒉ 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⒊ 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⒋ 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有關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並核查學生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學生的貸款申請。
(3)資助中心貸款組織工作擴展閱讀:
還款方式:
1、學生畢業前,一次或分次還清;
2、學生畢業後,觀看其可活動資金來還貸款;
3、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在二到五年內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還;
4、畢業生工作的所在單位,可視其工作表現,決定減免墊還的貸款;
5、對於貸款的學生,因觸犯國家法律、校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或學生自動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負責歸還全部貸款。
❹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作用是什麼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職責
一、制定學生助學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貧困學生的調查、認定和檔案建立。
三、負責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工作。
四、負責學校勤工助學方案的制定和勤工助學管理工作的指導。
1.負責勤工助學校內崗位設置及審定;
2.負責勤工助學校內崗位人員的招聘、檢查、工資發放工作;
3.負責勤工助學社會崗位的聯系和學生的選派工作;
五、負責學生的困難補助和申請緩交、減免學雜費的審核報批等工作;
六、組織做好學校獎助學金、國家政府獎助學金等工作;
七、定期向教育廳和學校匯報我校貧困生的資助情況。
❺ 我想續貸生源地貸款,在登入網站時,系統顯示我的生源地沒有資助中心,這是什麼原因呢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入學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的,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不需要擔保和抵押,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❻ 東北師范大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貸款辦公室工作職責
* 研究、分析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 溝通、協調銀行及上級主管部門。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
* 宣傳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政策。
* 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審批及貸後管理。
* 組織、指導學生簽署貸款合同和借據。
* 向貸款學生法定監護人通報學生貸款信息。
* 監督學生貸款使用情況。
* 預算風險補償金,核算貸款貼息。
* 採集、核對、上報應屆畢業生貸款信息。
* 組織、指導畢業年級貸款學生辦理還款計劃、還款確認手續。
* 攻讀碩士學位貸款學生展期手續的辦理。
* 按月提醒貸款畢業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 開展異地學生償還利息、本金的代辦服務。
* 調查、分析學生違約原因,制定違約預防措施。
* 追繳違約學生貸款。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名額。
* 審核、上報代償資助學生材料。
* 向銀行劃撥代償資助款。
* 跟蹤、考核、上報獲代償資助學生工作情況。
* 按期向教育部報送各類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信息。
* 受理、審批、管理「愛心基金」暫借款。
* 測算、管理「國家助學貸款備用金」。
* 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
❼ 國家助學貸款和公務員問題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1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中國郵電集團: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決定自2009年起,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本地所屬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
現將《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論壇) 、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