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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虛假資料貸款

發布時間:2021-08-28 02:06:22

1. 常見手機簡訊貸款詐騙有哪些

1.冒充國家公職人員詐騙。
2.冒充熟人詐騙。
3.虛構綁架事實進行詐騙。
4.虛構融資活動進行詐騙。
5.虛構涉案(洗錢)情節詐騙。

2. 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虛假貸款合同,構成什麼罪

用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涉嫌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3.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有哪四種情形才構成犯罪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四種情形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和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構成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3)公職人員虛假資料貸款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 提供虛假無效資料辦理貸款案例

一、提供假資料向銀行騙貸是犯罪嗎
向銀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的貸款,可能會被檢察機關認定為金融詐騙罪,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炒房者的惡意騙貸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193條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或虛假的證明文件、以及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上海地區掌握在1-5萬)即構成貸款詐騙罪;如詐騙數額巨大(5-20萬元),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金;如數額特別巨大(超過20萬)或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貸款材料作假被發現有何影響
在急需資金周轉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想到的是貸款。沒錯!貸款肯定是解決資金需求的最好利器,但是想順利從銀行手中拿到貸款,你還需滿足銀行貸款要求,且能提供真實、可靠的貸款材料。不過,有些借款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提供真實的貸款材料,便「急中生智」想到了提供假證明,但你想過若銀行貸款材料作假被發現有什麼影響嗎?
(一)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若情況較輕,可能會留下不良信用記錄,但是該記錄會影響你未來房貸、車貸、信用卡等銀行信貸業務的辦理。
(二)拉入銀行「黑名單」,並拒貸
若情況稍重,銀行會拒絕你的貸款申請,並會拉入「黑名單」,這樣你以後想再在該貸款機構辦理貸款就「沒門」了。
(三)構成貸款詐騙或量刑
若你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那麼將按以下標准量刑:數額較大,構成貸款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5. 公務人員提供虛假資料購房的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國家有關部委發布的通知要求,對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取消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徵信系統。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公積金可以提取使用,如果不符合提取條件,不可用違法的方法騙提。職工提取公積金時一定要提供真實資料,不要為省事而輕信和委託他人辦理,更不能通過黑中介偽造相關資料騙提。政府機關沒有委託任何中介組織或個人代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希望繳存職工一定要自覺遵守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不要聽信非法中介誤導,不要上當受騙,違法違規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導致個人信用受損甚至受到法律制裁而得不償失。

6. 內部工作人員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銀行貸款翻了什麼罪

內外勾結套貸,詐騙罪

7.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7)公職人員虛假資料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8. 銀行的人說,借款人持假資料貸款,不影響放貸的,因為擔保人是有固定收入的公職人員。這不是明擺著欺人嗎

銀行的人這樣說會誤導人的,他才不會為這個負責任的。擔保人做了擔保,就應負責,銀行沒風險了當然敢放款。

9. 貸款提供虛假資料會被查出來嗎有什麼後果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是屬於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在主觀要件上,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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