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辦 違法發放貸款的刑法定性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⑵ 什麼是違法發放貸款罪,應該怎麼認定違法發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認定
定罪尺度
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為人並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非法發放貸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一般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非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一般指經濟損失;後者則只表現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可能是經濟損失,也可能是人身傷亡,還可能是嚴重的政治影響等。
3、主體要件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中國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是一般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不能成為主體要件。
4、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上既可由過失也可由故意構成,而後者只能由過失構成。
本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與貸款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為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害的為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都是貸款;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屬於行為犯或者結果犯,後者只是結果犯;
3、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後者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無目的的要求,後者只能是故意,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非國家工作人員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擴展閱讀:
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准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准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准(二)》確定的數額標准。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⑶ 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量刑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⑷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三萬元,違法發放貸款1000萬,可以判緩刑嗎,如果不能判緩刑,能判幾年
你說的情況應該是兩個罪名吧,數罪並罰一般情況不能判緩刑。
⑸ 什麼是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⑹ 違法發放貸款罪認定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為人並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6)非國家工作人員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擴展閱讀:
本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與貸款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為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害的為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都是貸款;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屬於行為犯或者結果犯,後者只是結果犯;
3、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後者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無目的的要求,後者只能是故意,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