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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

發布時間:2021-07-24 10:59:25

A. 國家助學貸款歸還問題!

為了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速人才培養,資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而採取的國家助學貸款計劃的指示精神,依據國辦發[2004]51號、國辦發[2004]68號及湘政辦發[2004]5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由學生工作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各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等任組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處處長兼任。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對象為我校經濟困難的在籍全日制本、專科生和研究生(不含二級學院和預科班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貸款按用途可分為學費貸款、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

第二章 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四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經濟確實困難,在校期間所得收入或經費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學費或基本生
活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
(三)誠實守信,品德優良,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新生提供高考成績;其他年級學生必須學習成績較好,上學年各門功課無補考、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承諾按貸款合同規定進行還貸,承諾向貸款人提供上學期間和就業以後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校以後的變動情況和聯系方式;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如實提供以下信息和有關材料:
(一)申請貸款的書面報告,並在其中承諾履行按期歸還貸款的責任:承諾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上學期間和離開學校以後的變動情況;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經辦銀行在就學的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二)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提供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三)身份證和學生證復印件;
(四)家庭住址、父母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身份證復印件,已婚借款人配偶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在經辦銀行開立與身份證號碼相鏈接的活期儲蓄賬戶;

B.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僅限於本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貸款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其中學費貸款用於交納學費,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學費(培養費)收費標准,最高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生活費貸款用於日常開支,最高貸款額不超過南京地區月人均生活費標准與在校月數之積。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後六年,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經辦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指導下適當降低國家助學貸款利率。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由財政100%貼息,自取得畢業證書當年的9月21日(含21日)後全額負擔利息。2004年9月之前辦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仍按老辦法即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貼息,其餘50%由貸款學生個人承擔。

第六條 本校助學貸款工作接受江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指導,並接受教育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領導。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為統一管理本校助學貸款工作,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教務處、人事處負責人及各院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學校助學貸款規模、總額等重大事項及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貸款辦)。校貸款辦為學校助學貸款管理的常設機構,掛靠於學生處助學指導中心,並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供欠費未貸款或因主觀原因使貸款未被批準的困難學生名單;

第十條 人事處負責向校貸款辦提供教師見證人的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 各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教學副院長為副組長、院辦和分團委組成的管理小組。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須如實、完整地填寫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銀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條 助學貸款由院初審、匯總,校貸款辦二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經辦銀行終審,經銀行終審核准並通知校貸款辦後,由校貸款辦統一組織申請人填寫合同文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再遞交銀行審批、發放。

第四章 貸款審查與發放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逐年申請,銀行集中審批,按年(生活費按月)發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貸款,可通過校貸款辦向銀行申請中止貸款;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見證手續。

第十七條 學費貸款由銀行按年劃入學校指定帳戶,生活費貸款由銀行每月10日前按月劃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儲蓄帳戶(每年按10個月發放,二月和八月不發)。

第五章 貸款歸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離校前必須向校貸款辦交按期還款承諾書,並與經辦銀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未辦清上述手續前,學校將緩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辦理離校派遣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轉學、出國、退學、開除或死亡,銀行將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貸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具體還貸事宜,由貸款學生在簽訂還款協議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約定還款日期前,借款人應將還款本息自動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帳戶,由銀行在約定還款時主動從帳戶扣收。否則銀行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補收罰息,並由銀行按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以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應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辦銀行將為其辦理延期手續,財政部門將繼續為其實施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貼息。

更為具體的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可以參照參考資料。

C.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哪些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學習刻苦,能正常完成學業;

4、家庭困難,在校期間其家庭不足以支付該生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

5、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6、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范圍、條件和標准

發放范圍:

1、貸款對象:我校除畢業班外在冊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

2、 貸款人數比例:不超過學院在校學生數的20%。

D.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的規定內容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E.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F. 申請助學貸款需要什麼辦過的請進!

1、貧困證明需要的村委會開具證明,蓋上村委會的公章,然後到所在鄉鎮的民政部門蓋上公章,當然,鄉鎮政府出具或蓋有當地政府或教育部門的公章更好。
2、申請書一般得需要個人印章,最好是小印章,不能使用方章。
3在准備好所有的材料後,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證明信、學籍證明等最好一式四份。
附件是如何申請貸款,僅供參考

申請貸款的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1.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 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 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如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一般來講,貧困家庭學生需通過就讀的學校向當地的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採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辦法。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一、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二、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三、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四、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G. 國家助學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范圍、條件和標准
(一)發放范圍:
1.貸款對象:我校除畢業班外在冊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
2. 貸款人數比例:不超過學院在校學生數的20%。
(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經有權部門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6.當年沒有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三)貸款金額標准:貸款最高金額為每生8000元。
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工作日程安排
(一)各學院現在開始進入2016年度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動員、申請和資格審查階段。應組織學生完成首次貸款學生網上注冊、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申請貸款、導出列印《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等相關工作。
1. 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首先對預申請2016年度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
2.學生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進行貸款申請。
①首次貸款學生在網上先注冊後再申請貸款。學生注冊方法如下:(1)學生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http://www.csls.cdb.com.cn,在左上角點擊「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高校)」;(2)選擇貸款類型為「高校助學貸款」,點擊「注冊」,進入注冊頁面。(3)「同意」用戶協議後,按要求如實登記個人信息。(4)內容填寫完畢後,「提交」,系統提示注冊成功。注意事項:(1)學生姓名要與身份證、高考錄取名字保持一致;(2)入學前戶籍地址精確到村組或街道樓棟門牌號;(3)聯系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郵政編碼如實填寫;(4)為保持和教育部上報數據的一致性,第一聯系人和第二聯系人必須填寫。(5)學號、考生號必須填寫,考生號以招生錄取數據為准。
②非首次貸款學生需要先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http://www.csls.cdb.com.cn再申請貸款,登錄時按照頁面提示選擇高校所在省為河南省、高校所在市為鄭州市、高校名稱為河南工程學院、身份證號,密碼為學生自己注冊時自定的密碼。如有學生密碼不正確或忘記密碼無法登陸,請聯系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助學貸款的老師,進行密碼重置。
③在網上注冊或登錄後申請貸款程序如下:(1)學生登錄在線系統,按系統提示操作,點擊左側「貸款申請」,系統打開貸款申請概要信息頁面;(2)在貸款申請概要信息頁面中點擊「申請」按鈕,打開申請貸款信息頁面;(3)選擇貸款項目、貸款原因、輸入學費、選擇貸款到期日期(如果是續貸,需要填寫「續貸聲明」,並每年不少於2次的登錄系統維護信息,否則系統將不允許續貸);(4)填寫完畢後,點擊「確定」按鈕,保存貸款申請信息。(5)點擊「導出申請表」按鈕,列印表格(見附件1),並到相關部門蓋章。注意事項:(1)每位學生每年只能提出一次貸款申請;(2)申請的總額度不能超過8000元;(3)申請時,學生只能選擇狀態為「啟動」的貸款項目;(4)學生貸款申請信息狀態為「學生錄入」時,學生本人可以進行修改及刪除,申請信息狀態為「已審核」時,學生本人不能修改。
3.已在網上申請過2016年度貸款並導出《申請表》的學生,應根據要求提供:
(1)首次貸款:
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錄取通知書原件(在校生為學生證原件)。
提交:《申請表》原件(表上需加蓋高中或村(居)委會或鄉鎮(街道)民政部門任一單位公章並且由申請學生本人簽字),身份證復印件、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復印件各一份,承諾書(見附件2)一份。(身份證復印件、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復印件,承諾書以A4紙大小附到《申請表》上)。
(2)續貸:
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
提交:《申請表》原件(《申請表》無需加蓋任何單位的公章)和承諾書(見附件2)一份。
註:續貸的學生需要填寫「續貸聲明」,並每年不少於2次的登錄系統維護信息。
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須對以上表格及子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匯總。特別是要在貸款系統上審核續貸的學生是否填寫續貸聲明。

H.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不包括哪些學生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范圍、條件和標准(一)發放范圍:1.貸款對象:我校除畢業班外在冊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2. 貸款人數比例:不超過學院在校學生數的20%。(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共和國居民身份證。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5.經有權部門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6.當年沒有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三)貸款金額標准:貸款最高金額為每生元。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工作日程安排(一)各學院現在開始進入年度國家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動員、申請和資格審查階段。應組織學生完成首次貸款學生網上注冊、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申請貸款、導出列印《國家銀行股份有限高校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等相關工作。1. 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首先對預申請年度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2.學生登錄國家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進行貸款申請。 ①首次貸款學生在網上先注冊後再申請貸款。學生注冊方法如下:(1)學生登錄國家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②非首次貸款學生需要先登錄國家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③在網上注冊或登錄後申請貸款程序如下:(1)學生登錄在線系統,按系統提示操作,點擊左側「貸款申請」,系統打開貸款申請概要信息頁面;(2)在貸款申請概要信息頁面中點擊「申請」按鈕,打開申請貸款信息頁面;(3)選擇貸款項目、貸款原因、輸入學費、選擇貸款到期日期(如果是續貸,需要填寫「續貸聲明」,並每年不少於2次的登錄系統維護信息,否則系統將不允許續貸);(4)填寫完畢後,點擊「確定」按鈕,保存貸款申請信息。(5)點擊「導出申請表」按鈕,列印表格(見附件1),並到相關部門蓋章。注意事項:(1)每位學生每年只能提出一次貸款申請;(2)申請的總額度不能超過元;(3)申請時,學生只能選擇狀態為「啟動」的貸款項目;(4)學生貸款申請信息狀態為「學生錄入」時,學生本人可以進行修改及刪除,申請信息狀態為「已審核」時,學生本人不能修改。3.已在網上申請過年度貸款並導出《申請表》的學生,應根據要求提供:(1)首次貸款: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錄取通知書原件(在校生為學生證原件)。提交:《申請表》原件(表上需加蓋高中或村(居)委會或鄉鎮(街道)門任一單位公章並且由申請學生本人簽字),身份證復印件、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復印件各一份,承諾書(見附件2)一份。(身份證復印件、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復印件,承諾書以A4紙大小附到《申請表》上)。(2)續貸: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提交:《申請表》原件(《申請表》無需加蓋任何單位的公章)和承諾書(見附件2)一份。註:續貸的學生需要填寫「續貸聲明」,並每年不少於2次的登錄系統維護信息。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須對以上表格及子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匯總。特別是要在貸款系統上審核續貸的學生是否填寫續貸聲明。

I. 如何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

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書; 2. 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 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 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流程: 1.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理由、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學習及表現情況、對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認識等內容。 2.院系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對學生貸款申請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和公示,並將初審通過名單統計匯總報學校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學校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發放《河南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3.院系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小組組織貸款學生填寫《河南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並要求學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 (2)貸款學生家長承諾書。內容包括: A.同意學生貸款; B.承諾作為貸款學生的永久聯系人,並提供聯系方式; C. 承諾督促和協助貸款學生按期還本付息; D.家庭戶口本首頁及家長單頁復印件。 (3)村委會(街道居委會或父母所在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政府)關於貸款學生及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 4.院系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對以上表格及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匯總,報送學校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批。 5.學校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對審批後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按要求進行統計、匯總,上報省教育貸款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進行審批。 更多有關生源地助學貸款信息可以看 http://www.kameng.com/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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