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工作人員能否為別人做擔保貸款買房
不能,因為個人不能作為抵押,你可以用你的財產給他\她做為抵押貸款.但是必須是你辦理各種手續.
B. 銀行工作人員能跨行給人擔保貸款嗎
應該能擔保,只要不是自己所在的銀行就可以給人擔保貨款,這是自己的權力。
C. 銀行從業人員可以為朋友貸款提供擔保嗎
從擔保角度來講,擔保人只要具有一定的擔保能力,並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做擔保。
但是一般銀行從業人員,內部有規定的,會給擔保人的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
D. 農商行員工可以為他人在他行貸款提供擔保嗎
既然是銀行的員工,可以為他人在他行的貸款做擔保人,因為屬於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給其他的人帶款作為擔保。
E. 銀行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給別人借款當擔保如被起訴銀行糸統給予什麼處分
銀行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給別人借款當擔保,如被起訴銀行糸統不會給予什麼處分,只是需要把擔保的錢給還了,不管是借款人還也好,擔保人還也好。只有不還的情況下,才會追究相應的處分,甚至調崗,辭退等。
F. 公務員在銀行給別人擔保了貸款,是否還可以給另一個人擔保
擔保人到期不能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如果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擔保人就要代被擔保人履行相應的責任,因此為他人提供擔保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近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相繼開展了以公務員身份和穩定收入作擔保的新型貸款形式,此種擔保貸款在支持個私經濟發展和全民創業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推動作用。但是,通過對部分金融機構網點的信貸調查中發現,由於多方面原因部分公務員擔保貸款已背離了初衷,風險隱患加劇。
主要表現為:
一、擔保責任認識不夠,部分公務員輕信朋友,輕易為他人擔保。
二、額度把握不準,公務員擔保能力有誇大現象,擔保金額隨意性。
三、標准把握不夠,公務員擔保的手續欠缺。僅憑一份個人身份證明,一張單位工資證明,並不能完全證明擔保人的擔保能力。
為謹防公務員擔保貸款帶來的風險,建議:
一、金融部門要加強對擔保人資格和能力的審核,同時要通過機構或網點的聯機協作,對公務人員重復擔保現象予以重視和制止。對公務員擔保貸款中任意擴大擔保額度、手續不全、違規一次性發放貸款等現象要及時查處,進一步規范公務員擔保貸款的發放和管理。
二、公務員要掌握擔保貸款所承擔的責任,謹慎對待為他人擔保貸款。
三、銀監部門要督促有關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擔保貸款的管理辦法,引導其步入規范化運作的軌道
G. 中國人民銀行職工能給親戚做擔保貸款嗎
銀行職員一般不會在自己銀行給別人做擔保的,
H. 給朋友擔保貸款時,自己被銀行工作人員也給安排安排成主貸,貸出的款被銀行工作
徵信上傳了就是五年的有效期。可以讓這家銀行給你出一份證明,證明你徵信上的某個記錄是銀行的錯誤操作。
I. 銀行員工可為他人做貸款擔保嗎
銀行員工不可以為他人做貸款擔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9)銀行工作人員可以給朋友擔保貸款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