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審計工作底稿
『貳』 請問什麼是詢證函
詢證函是由審計以被審計者的名義向被詢證人發出的,用以獲取被詢證人對於被審計者相關信息或現存狀況的聲明。
按照相關准則的要求,詢證函必需由審計師親自寄發,不可由被審計者代為寄發。詢證函是審計師審計工作底稿的重要組成部分。
寄發詢證函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程序稱為函證。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所有的銀行賬戶,包括審計期間內銷戶的賬戶都應當進行函證,對於重要的往來對象應當予以函證。
(2)委託貸款審計工作底稿擴展閱讀
詢證函的法律作用
首先,詢證函表明「只為對賬並非請求付款」。
詢證函通常只對大額的債權債務進行確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間可能不只存在一個合同,往往存在多個合同。判斷詢證函是否有主張債權的意思表示,不能單看詢證函的表面陳述,更需要結合合同來進行確認,對已到付款期限的合同,則既有對賬的意思表示又有主張債權的意思表示。
其次,從詢證函的作用來看,詢證函的目的是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未提出任何異議,並進行了確認,之後又以債權超過時效為由拒絕履行債務,那麼審計的結果就不能保證真實客觀,詢證函的將無法起到對應收帳款進行確認的作用。
再次,《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與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後債務人予以蓋章的行為在本質上並無區別。
『叄』 誰可以告訴我關於審計工作底稿詳細內容
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它形成於審計過程,也反映整個審計過程。
1.審計工作底稿要素
(1)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2)審計過程記錄;
(3)審計結論;
(4)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5)索引號及編號;
(6)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7)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8)其他應說明事項。
2.審計工作底稿要素舉例(控制測試的審計抽樣)
3.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項目名稱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或底稿覆蓋的會計期間(如果與交易相關)。
4.審計過程記錄
(1)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識別特徵是指被測試的項目或事項表現出的徵象或標志。
例如:
①在對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訂購單進行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可能以訂購單的日期或其唯一編號作為測試訂購單的識別特徵;
②對於需要選取或復核既定總體內一定金額以上的所有項目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記錄實施程序的范圍並指明該總體;
③對於需要系統化抽樣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可能會通過記錄樣本的來源、抽樣的起點及抽樣間隔來識別已選取的樣本;
④對於需要詢問被審計單位中特定人員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詢問的時間、被詢問人的姓名及職位作為識別特徵;
⑤對於觀察程序,注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觀察的對象或觀察過程、相關被觀察人員及其各自的責任、觀察的地點和時間作為識別特徵。
(2)重大事項及相關重大職業判斷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重大事項。重大事項通常包括:
①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②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③導致注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審計程序的情形;
④導致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事項。
(3)記錄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注冊會計師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不一致,則應當記錄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不一致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①注冊會計師針對該信息執行的審計程序;
②項目組成員對某事項的職業判斷不同而向專業技術部門的咨詢情況;
③項目組成員和被咨詢人員不同意見的解決情況。
5.審計結論
(1)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及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結論,並以此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2)在記錄審計結論時需注意,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的審計程序和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所得出的審計結論。
6.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說明其含義,並保持前後一致。
7.索引號及編號
通常,審計工作底稿需要註明索引號及順序編號,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需要保持清晰的勾稽關系。
8.編制人員和復核人員姓名及執行日期
(1)在記錄已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①測試的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②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
③審計工作的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和范圍。
(2)在需要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情況下,還需要註明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
(3)通常,需要在每一張審計工作底稿上註明執行審計工作的人員和復核人員、完成該項審計工作的日期以及完成復核的日期。
『肆』 審計工作底稿有哪些
為規范審計人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進行規范。一般來說,每張審計工作底稿都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項目的具體名稱。目的在於明確審計客體。
2.審計項目名稱,即審計事項,一般是指實施審計手續的對象的名稱或某一財務報表項目名稱。如XXX業務循環內部控制或貨幣資金、應收賬款等會計賬目,目的在於明確審計內容,
3.會計期間或截止日,即審計內容所屬會計期間或會計時點,目的在於明確審計范圍。
4.審計過程記錄,包括實施審計手續的記錄,審計測試記錄,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以及審計組討論的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等。目的在於記載審計人員所實施審計手續的性質、范圍及過程等內容。
5.審計事項結論,即經過審計,審計人員對該審計事項所作的
『伍』 審計工作底稿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來說,每張審計工作底稿都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項目的具體名稱。目的在於明確審計客體。
2.審計項目名稱,即審計事項,一般是指實施審計手續的對象的名稱或某一財務報表項目名稱。如XXX業務循環內部控制或貨幣資金、應收賬款等會計賬目,目的在於明確審計內容,
3.會計期間或截止日,即審計內容所屬會計期間或會計時點,目的在於明確審計范圍。
4.審計過程記錄,包括實施審計手續的記錄,審計測試記錄,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以及審計組討論的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等。目的在於記載審計人員所實施審計手續的性質、范圍及過程等內容。
5.審計事項結論,即經過審計,審計人員對該審計事項所作的結論或評價結果,目的在於記錄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為支持審計報告和意見提供依據。
6.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即實施該項目審計並記錄審計工作結果的審計人員姓名及編制該工作底稿的時間,目的在於明確工作職責,以便檢查者、使用者了解誰可以對該工作底稿提供詳細的解釋。
7.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即負責檢查審計人員工作質量的人員實施復核後的簽名及實施復核的時間,目的在於明確復核責任,便於查詢。
8.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人員根據一定規則統一規定的各審計事項的編號和本頁工作底稿屬於該審計事項的第幾頁的頁次,目的在於方便存取使用,便於日後參考。
9.標識,即審計符號,是審計人員用以表達各種審葉含義的書面符號,目的是為了節約時間、提高效率和方便閱讀。
10.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即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認為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的其他相關事項。
『陸』 委託貸款的審計
關注企業委託貸款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從委託人方面看,委託貸款的現實貨幣資金應由委託人提供。委託人應該委託銀行或其他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放貸,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由委託人確定,委託貸款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從貸款人方面看,受託人應當是依法可以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受託人接受委託代理發放貸款、監督貸款使用,並協助委託人按期收回貸款。發放委託貸款時,只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因此,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時,應取得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的合同文本,並仔細審閱合同條款(應包含貸款對象、金額、用途、期限、利率等),重點檢查有無下列情況:(1)委託貸款的資金不是企業現實的可支配貨幣資金,而是由金融企業代墊的;(2)受託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業;(3)金融企業不按確定的貸款對象代理發放貸款。2.特別關注委託貸款的計息問題。應檢查企業有無不按期計提利息,只在貸款收回時核算利息的情形。由於委託貸款的性質是企業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放貸款,因此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這是與一般短期投資的會計核算的不同點,注冊會計師應當加以注意。3.關注委託貸款的安全性。應檢查企業有無可能導致貸款損失的情形,若企業預計收回貸款金額低於本金時,應計提減值准備。對已到期尚未收回的委託貸款,應詳細查明原因,督促企業作出適當處理。對於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注冊會計師應依據具體情況作出審計調整或恰當的審計披露。
『柒』 審計工作底稿是什麼
一般來說,每張審計工作底稿都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項目的具體名稱。目的在於明確審計客體。
2、審計項目名稱,即審計事項,一般是指實施審計手續的對象的名稱或某一財務報表項目名稱。XXX業務循環內部控制或貨幣資金、應收賬款等會計賬目,目的在於明確審計內容,
3、會計期間或截止日,即審計內容所屬會計期間或會計時點,目的在於明確審計范圍。
(7)委託貸款審計工作底稿擴展閱讀: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之所以需要編制工作底稿是因為:審計工作底稿是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的直接依據。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是審計過程中一系列專業判斷的結果,這些專業判斷的客觀依據是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所搜集到的審計證據與形成的專業判斷都完整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因此,審計工作底稿是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的直接依據。
實據工作中,有人認為審計證據是審計意見的客觀依據,審計工作的全部內容僅僅就是搜集評價審計證據,有沒有審計工作底稿並不重要。這種觀點不正確。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兩者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