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化肥需要哪些手續
1、需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種子經營許可證。
3、工商營業執照。
4、公司或廠家經營委託書。
如果是進口的就要辦理申請委託代理進口的基本程序
一、編制進口計劃。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用戶」)根據省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地方編制年度進口計劃通知,編制物資進口計劃、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縣、市行業主管部門、計委、經委、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省計劃部門和省主管廳局,經綜合平衡後,由省計經委部門審批並下達項目批准書或物資進口計劃。
二、落實資金、辦理訂貨卡片。進口計劃批准後,由用戶落實物資進口所需的外匯和配套人民幣資金,並著手填制《訂貨卡片》、《進口訂貨卡片說明》和《設備分交明細單》。
三、辦理進口機電設備歸口審批手續和招標手續。凡屬於「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的引進設備,由用戶按照統一歸口審批的規定,持經有關部門蓋章批準的《訂貨卡片》、《進口訂貨卡片說明》和《設備分交明細單》向國家行業歸口部門申報。由行業歸口部門加蓋「統一歸口聯合對外」專用章,以示確認。凡屬技術改造所需引進的設備,用戶還須向就近的中國機電設備招標公司申請進行招標。如所需設備或零部件國內不能生產或生產量滿足不了需要,須由招標公司簽署「招標結果通知」,以示確認。
四、辦理進口許可證。凡進口屬於國家對外經貿部頒布的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用戶按許可證管理審批許可權和要求,向省級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對外經貿部或國家對外經貿部特派員辦事處申領進口許可證。
五、確定代理進口企業。用戶在辦妥上述手續後,向所在省的省級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口訂貨通知手續。經省級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發出《進口訂貨通知單》,指定某家外貿企業為受理代理進口企業(或可由用戶自尋受理進口企業,再由省級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六、委託申請。用戶持《進口訂貨通知單》,向受理代理進口企業提出委託申請,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進口項目的批准文件;
(2)經有關部門蓋章的《訂貨卡片》《進口訂貨卡片說明》;
(3)需進口許可證的商品,提供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
(4)進口物資用匯和配套人民幣劃入受理委託進口企業帳戶的憑證;
(5)屬於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的,須提供招標公司簽署的「招標結果通知」書。
七、商務談判。代理進口的外貿企業在進行充分准備的基礎上,與國外客商進行商務談判,簽訂購買合同,辦理對外訂貨。在對外商務談判之前,由受理進口企業安排用戶參加技術交流和技術談判;如購買合同要求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出國考察或進行技術交流、技術培訓的,可按國家或地方規定,辦理人員出國申請等手續。受理進口企業按購買合同規定的付款條件,通過銀行支付貨款給賣方,如採用FOB條件成交時,受理進口的外貿企業負責辦理租船訂艙和運輸保險。
八、辦理減免稅手續。購買合同簽字後,用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憑合同副本及項目批件向省(市)計經委、海關申請辦理稅收減免證明手續,然後將減免稅證明交受理進口的外貿企業用以報關。
九、用戶接貨。進口貨物抵達合同規定的港口後,由辦理進口的外貿企業委託所在港口外運公司向海關和商檢機構辦理進口貨物報關、報檢手續,並組織代運用戶接到外運公司的提貨通知單後,也可自行組織運力去港口接貨。
十、簽署驗收合格證書。進口貨物到廠後,用戶須向所在地商檢機構申請進一步檢驗,並由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書。如進口貨物有質量或數量問題,商檢機構出證後,由代理進口的外貿企業負責對外聯系和索賠。如進口的貨物經用戶或按合同規定由賣方派遣的工程技術人員來廠安裝、調試,試生產驗收合格,則由用戶簽署驗收合格證書交賣方,另交一份復印件給代理進口的外貿企業存檔備查。
十一、清帳結算。代理進口的外貿企業與用戶進行清帳結算。至此,該筆委託代理進口業務結束。
2. 經營化肥復合肥要辦理什麼手續
銷售化肥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營業執照,還要辦理稅務登記證。
根據《肥料管理條例》規定,銷售化肥向工商申請登記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
與所銷售肥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
與所銷售的肥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貯設施。
(三)
有保證所銷售肥料質量的規章制度。
(四)
有安全防護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備註:如果還要銷售農葯,必須到農林局取得農葯經營許可證,再辦理營業執照。
3. 銷售化肥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銷售化肥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營業執照,還要辦理稅務登記證。
根據《肥料管理條例》規定,銷售化肥向工商申請登記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 與所銷售肥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 與所銷售的肥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貯設施。
(三) 有保證所銷售肥料質量的規章制度。
(四) 有安全防護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一)沒有生產國使用證明(登記注冊)的國外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准要求的產品。
化肥儲存方式:
防潮濕
碳酸氫銨易吸濕,造成氮揮發損失;硝酸銨吸濕性很強,易結塊、潮解;石灰氮和過磷酸鈣吸濕後易結塊,影響施用效果。因此,這些化肥應存放在乾燥、陰涼處,尤其碳酸氫銨儲存時包裝要密封牢固,避免與空氣接觸。
防揮發
氨水、碳酸氫銨極易揮發,儲存時要密封。氮素化肥、過磷酸鈣嚴禁與鹼性物質(石灰、草木灰等)混合堆放,以防氮素化肥揮發損失和降低磷肥的肥效。
防受熱
溫度愈高,化肥的潮解揮發和結塊愈嚴重(穩定性愈差),因此貯存房屋的溫度應保持在30℃以下,農村最好不放在有熱源的廚房內。
防火災
硝酸銨、硝酸鉀等有助燃性,貯存時不能和易燃物如煤油、汽油、秸稈、木屑等堆放在一起,以免引起火災。
防爆炸
硝酸銨、硝酸鉀等容易爆炸,若與銅、鐵等金屬粉末混在一起,一旦摩擦撞擊,就會引起爆炸事故。所以這些化肥結塊硬化後,嚴禁用金屬物猛擊,要用重物碾碎。
防腐蝕
過磷酸鈣有腐蝕性,應防止與皮膚、金屬器具接觸;氨水對銅、鐵有強烈腐蝕性,宜儲存於陶瓷、塑料、木製容器中。此外,化肥不能與種子堆放在一起,也不要用化肥袋裝種子,以免影響種子發芽。
防混放
化肥有酸性和鹼性,應分門別類,按產地、種類、性質分別放置和保管,以免降低肥效。
防誤用
肥料不能和農葯、人畜葯品、食用物品(如白糖、食鹽)等混放,以免誤用。特別要防止小孩誤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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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辦理肥料登記證需要提供什麼證件
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正式登記、續展登記、變更登記。在辦理肥料登記證時,申請人根據每種登記證的申請條件,准備相應的申報材料,向省農業廳提交申報材料;省農業廳在法定的辦理時限內進行批准、發證,不符合條件的,說明不予批準的原因,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最後取件人憑身份證領取辦理結果。
5. 化肥中的配方肥是什麼
配方肥是根據作物需肥規律和土壤特點,合理配製氮、磷、鉀及中微量元素的肥料。
6. 農用肥料登記證種類有哪些
(1)臨時登記證。經田間試驗後,需要進行田間示範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2個月前申請續展,可續展兩次,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年,如農肥(2005)臨字489號,為農業部2005年辦理的臨時登記證,登記號為489號,湘農肥(2005)臨字367號為湖南省農業廳2005年辦理的臨時登記證,登記號為367號。
(2)正式登記。經田間示範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申請續展,續展有效期為5年。如農肥(2005)准字328號(農業部),湘農肥准字2005號(省農業廳)。
(3)備案登記。省級登記的肥料進入外省應由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其備案登記有效期與該肥料在本省取得的登記證期限一致,因此,外省肥料進入本省,在登記證有效期內,只需備案登記1次。
7. 可以做種肥的化肥有哪些
很多配方都可以的,常見的有平衡肥三個15、三個16等,還有作物專用肥、有機肥都可以。
8. 申請辦理肥料登記證首先提供哪些材料
1.非微生物肥料產品或微生物肥料產品登記申請單
2.境內申請人應提交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注冊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意見表。
4.生產企業考核表:境內申請人應提交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出具的肥料登記生產企業考核表,並附企業生產和質量檢驗設備設施(包括檢驗儀器)圖片等資料。
5.產品安全性資料:產品安全性風險較高的,申請人還應提交產品對土壤、作物、水體、人體等方面的安全性風險評價資料。
6.產品田間試驗報告:申請人應提交按相關技術要求在中國境內開展規范的田間試驗或效果試驗,並附由相應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供試樣品檢測報告。
7.產品執行標准:針對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
8.產品標簽:應符合《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肥料登記資料要求》的規定。
9.企業及產品基本信息,包括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產品研發報告、生產工藝資料等。
10.肥料樣品:應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樣品2份,每份樣品不少於600克(毫升),顆粒劑型產品不少於1000克。微生物肥料菌種鑒定應提交試管斜面兩支。
11.若需開展抗爆性試驗還應提交1份不少於9000克的樣品;或開展包膜降解試驗還應提交1份不少於1000克的包膜材料。
12.國外及港、澳、台生產企業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人還需提交所在國(地區)政府簽發的企業注冊證書和肥料管理機構批準的生產、銷售證明。
(2)國外肥料生產企業的注冊證書和生產、銷售證明還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企業所在國(地區)使館(或領事館)確認。
(3)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人還需提交委託代理協議。
(4)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申請人應提交相應的企業生產和質量檢測設備設施(包括檢驗儀器)圖片等資料。
9. 化肥生產銷售需要什麼證件
以下是《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你可以看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於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製、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
第五條 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 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
(一)臨時登記:經田間試驗後,需要進行田間示範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
(二)正式登記:經田間示範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第七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八條 凡經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第九條 農業部制定並發布《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應按照《肥料登記資料要求》提供產品化學、肥效、安全性、標簽等方面資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樣品。
第十條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負責或委託辦理肥料登記受理手續,並審查登記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境內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向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試驗。
生產者申請肥料正式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示範試驗。
對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或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經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和/或田間示範試驗。
第十二條 境內生產者生產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並出具試驗報告;微生物肥料、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生產者生產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並出具試驗報告。
肥料產品田間示範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並出具試驗報告。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試驗單位時,應堅持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試驗單位。
經認定的試驗單位應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試驗單位對所出具的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一)沒有生產國使用證明(登記注冊)的國外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准要求的產品。
第十四條 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第三章 登記審批
第十五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條 農業部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產品化學、肥效和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七條 農業部根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或正式登記證。
肥料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肥料審批專用章》。
第十八條 農業部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直接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
(一)有國家或行業標准,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二)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並由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申請登記資料齊全,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第十九條 農業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條 肥料商品名稱的命名應規范,不得有誤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 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兩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准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准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 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准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四條 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證實對人、畜、作物有害,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農業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後不予續展。
第二十六條 肥料登記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為生產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准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 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生產者辦理肥料登記,應按規定交納登記費。
生產者進行田間試驗和田間示範試驗,應按規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試驗樣品並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管理辦法,並報農業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只能在本省銷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區銷售使用的,須由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下列產品適用本辦法:
(一)在生產、積造有機肥料過程中,添加的用於分解、熟化有機物的生物和化學制劑;
(二)來源於天然物質,經物理或生物發酵過程加工提煉的,具有特定效應的有機或有機無機混合製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對植物生長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四條 下列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肥料和農葯的混合物;
(二)農民自製自用的有機肥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定義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測土配方技術,根據不同作物的營養需要、土壤養分含量及供肥特點,以各種單質化肥為原料,有針對性地添加適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機肥料,採用摻混或造粒工藝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地域性的專用肥料。
(二)葉面肥是指施於植物葉片並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調酸劑是指在農作物育苗期,用於調節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劑。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應用於農業生產中,能夠獲得特定肥料效應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體的製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了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了其所產生的代謝產物對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機肥料是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經發酵、腐熟後,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養分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製有機肥是指經工廠化生產的,不含特定肥料效應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機肥料。
(七)復混肥是指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由化學方法和/或物理加工製成。
(八)復合肥是指僅由化學方法製成的復混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肥料的銷售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1989年發布、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於肥料、土壤調理劑及植物生長調節劑檢驗登記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10. 化肥淡季儲備在管理中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我省化肥市場的宏觀調控,建立化肥淡季儲備制度,以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彌補省內資源不足,穩定全省化肥生產和市場價格,保障農業生產用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江西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淡季儲備原則。
1、省級化肥淡季儲備是指省政府委託化肥淡儲承儲企業在淡季儲存化肥,用於旺季市場銷售。省級化肥淡季儲備按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進行。
2、省政府指定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以下簡稱委託管理單位)負責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工作。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商定化肥淡季儲備的品種和數量,並報省政府批准。
二、淡季儲備規模。
3、省級化肥淡季儲備以高濃度化肥為主,2005-2006年度淡儲總量為10萬實物噸,其中尿素8萬噸、復合肥2萬噸。以後如需調整儲量,由委託管理單位根據需求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准。
4、化肥淡儲期限為6個月,儲備期一般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儲企業可依照用肥季節差異情況適當調整淡儲起止時間。
三、承儲企業責任。
5、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經省政府同意後,委託有關承儲企業承擔。委託管理單位與承儲企業簽訂淡儲協議,約定淡儲化肥的品種和數量,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省供銷社要督查承儲企業建立健全儲備管理制度,協助委託管理單位履行日常具體的監管工作。
6、承儲企業須遵照國家或省定價格政策,組織采購貨源,並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准。淡儲貨源,原則上從省內化肥生產企業采購。淡儲化肥只限於滿足省內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於出省或出口。
7、承儲企業要按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經濟合理流向的原則設庫布局,並確保儲備安全。
8、承儲企業對淡儲化肥的銷售,要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執行;必要時,須服從委託管理單位調控,以平抑市場物價,穩定市場供應。
9、承儲企業在淡儲期間必須確保淡儲數量到位,數量認定標准為:淡儲期間累計調入量或生產量不少於近兩年同期平均調入量或生產量與承儲量之和、平均庫存比近兩年平均庫存高出承儲量的50%以上。
四、淡儲監督檢查。
10、委託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淡儲任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承儲企業要建立化肥淡儲月報制度,淡儲期間,承儲企業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託管理單位報送淡儲月報表(附表一),必要時須不定期報告購銷存情況。
11、承儲企業未按照協議要求進行儲備或擅自更換儲備品種、數量、地點,或未按要求上報化肥淡儲購銷存情況,委託管理單位取消其承儲資格,扣減利息補貼。
五、淡儲財務管理。
12、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銀行按照信貸原則對承儲企業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淡儲化肥由省財政給予利息補貼。淡儲化肥貼息成本,由委託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規定的尿素中准出廠價或其他品種市場價格情況和合理運雜費用逐年確定。
13、承儲企業達到本辦法第三條第9點規定,按企業協議承儲數量給予利息補貼;否則,視為未完成淡儲任務,不予補貼。
14、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委託管理單位確認的貼息成本、淡儲數量、淡儲期限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承儲企業包干。
15、化肥淡儲到期後15天內,承儲企業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業務報告並填制《承儲企業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申請表》(附表二),同時提供調入化肥的運輸票證、購進化肥票證等相關票據資料,經委託管理單位審核後上報省政府審定。
16、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由省財政廳在審核通過之日15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給承儲企業。
17、淡儲化肥經營盈虧,由承儲企業承擔。
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協調相關部門支持承儲企業做好淡儲工作,並督促承儲企業執行協議,完成儲備任務。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工分別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1]
如果沒幫上我就沒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