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高利貸公司上班犯法嗎,個人放高利貸犯法嗎
請律師幫忙分析一下: 50多歲的夫妻,現在雙方名下都沒有房產,唯一的一套房子現在在兒子名下。究其原因,丈夫是個吃喝嫖賭之人,自從結婚後就一直瞞著家人在外借債,也不告訴我們用在什麼地方,出於家庭觀念還為了兒子,我屢次幫他還債。但他卻不改正,直到幾年前,他又累計欠下了10多萬,甚至還有高利貸。我想和他離婚,甚至鬧到法院,但他卻死活不肯離,我再次妥協。最後,我把房子賣了,還掉貸款還有20多萬,拿一半給他去還債,另一半重新貸款買房,但因為不甘心把錢給他還債,所以口頭約定他的一半(賣房子的錢)給他還債,另一半是屬於我的,用來買房子,要是將來他再犯錯要離婚,那麼這房子是屬於我的,他也答應的。安全起見,我用兒子的名字貸款購買了現在的房子,房產證上只有兒子的名字,但是貸款是我們在還,還貸款的銀行賬戶是丈夫的名字。 問題1:如果法院判我們離婚了,那麼房子(兒子名下的)有他一份嗎?還是完全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 雖然說房子是兒子名下的,但其實就是我的意思,兒子很孝順。現在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沒離婚前能不能把這個房子賣掉,因為現在他不去工作不還貸款,就我一個人還貸款很累,兒子剛畢業,我們打算現在就把房子賣掉住到我媽媽家。
Ⅱ 在小額貸款公司上班違法嗎
一般是不存在風險的。
小額貸款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相比,小額貸款公司更為便捷、迅速,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與民間借貸相比,小額貸款更加規范、貸款利息可雙方協商。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執行金融企業財務准則和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Ⅲ 銀行的工作人員領著一個文盲去貸款而且錢還是那個人用的請問那個人犯法嗎
聽樓上的沒毛病
Ⅳ 國家單位工作人員放高利貸給他人屬於犯法嗎資金是他自己的個人財產!
高利貸本身只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系,但就公務員而言,是違法的。《公務員法》第53條第(十四)項明確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公務員掌握公權,若從事商業活動,就容易以權謀私,所以絕對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活動。而高利貸跟民間普通借貸不同,前者明確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為保證廉潔,公務員當然不能放高利貸。
Ⅳ 放貸款犯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5)麥麥提貸款的工作人員犯法嗎擴展閱讀: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為;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Ⅵ 介紹人貸款拿回扣犯法嗎
違法,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Ⅶ 工作人員放高利貸犯法不
高利貸是違法的。
最後,刑法中沒有關於高利貸的罪名,只是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貸的過程中有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Ⅷ 貸款有哪些算違法的
非法發放貸款就是違法的,某些貸款對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8)麥麥提貸款的工作人員犯法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准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准(二)》確定的數額標准。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另外,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Ⅸ 剛大學畢業第一份工作就來到貸款公司上班,現在被抓進去了,其實也是受害者,法律能人性化嗎,
在這種貸款公司一般員工是不會負什麼大責任的。
你還是老實的交代自己在公司裡面做什麼就可以了。
相信法律會給你一個公平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