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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損失申報需要的資料

發布時間:2021-05-13 09:05:03

Ⅰ 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了提高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銀行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包括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一般准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專項准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准備。特種准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准備。
第三條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第四條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應不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提取的一般准備,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按《巴塞爾協議》的有關原則,納入銀行附屬資本。
第五條銀行可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第六條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第七條貸款損失准備由銀行總行統一計提。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可由其總行統一計提一般准備,專項准備由分行分別計提。
第八條銀行應以貸款風險分類為基礎,建立審慎的貸款損失准備制度。(一)銀行應建立貸款風險識別制度,按貸款風險分類的要求,定期對貸款進行分類,及時識別貸款風險,評估貸款的內在損失。(二)銀行應建立貸款損失准備的評估制度,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定期對貸款損失准備的充足性進行評估,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使之與貸款的內在損失評估結果相適應,准確核算經營成果,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三)銀行應建立貸款損失核銷制度,及時對損失類貸款或貸款的損失部分進行核銷。貸款損失的核銷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審批制度,對於已核銷損失類貸款,銀行應繼續保留對貸款的追索權。
第九條貸款損失准備必須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足額提取。損失准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後利潤分配。
第十條貸款損失准備的財務會計和稅收處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銀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定期報送貸款質量五級分類、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及損失貸款核銷的情況。
第十二條銀行的損失准備計提及核銷數據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外披露。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對銀行貸款風險分類及相應的損失准備提取情況進行監督,對貸款損失准備的充分性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本指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包括中資商業銀行以及中外合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政策性銀行可參照本指引執行,具體辦法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申報財產損失需要哪些證明資料

問:國家統一組織的清產核資資產減值,如何申報損失?需要報哪些資料?如果是2004年國家組織的清產核資清理出以前年度的損失當時國家沒有明確,現在如何處理?對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損失目前國家有何政策? 答:國家統一組織的清產核資資產損失需要經稅務機關的審批。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規定:「企業各項資產因評估確認的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統一組織的企業清產核資中發生的資產評估損失; (二)企業按規定應納稅的各種類型改組中發生的評估損失; (三)企業免稅改組業務,對各類資產評估凈增值或損失已進行納稅調整的。 企業的各項資產應依據下列證據確認資產評估損失: (一)國家統一組織清產核資的文件(不包括國有資產日常管理中經常化、制度化資產清查); (二)中介機構資產評估資料; (三)政府部門資產評估確認文書; (四)應稅改組業務已納稅證明資料; (五)免稅改組業務涉及資產評估增值或損失已納稅調整證明資料。」 對於損失扣除時間在《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中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因稅務機關的原因導致財產損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後,應調整該財產損失發生年度的納稅申報表,重新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後的應納所得稅額如小於調整前的應納所得稅額,應將財產損失發生年度多繳的稅款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抵繳欠稅或下期應繳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Ⅲ 金融企業涉農及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扣除需要哪些條件、證明資料

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元: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 2011年25號公告一般規定(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法院裁定文書等)這裡面有個表格:http://blog.sina.com.cn/s/blog_9bfc57c10102vgp3.html

Ⅳ 資產損失稅務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提供的資料

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2份)(清單申報企業提供,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

2.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2份)(專項申報企業提供,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參照國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各類損失相關證據和依據(1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准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如果您公司的存貨財產損失符合第九條的規定,可以以清單申報的方式,自行計算扣除,憑證後附內部自製原始憑證即可。如果不符合清單申報扣除的條件,應當以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具體資料要求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公告相關規定。

Ⅳ 壞賬確認是否需要准備申請材料

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確認壞賬損失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88號
第十六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
第十七條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第十八條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按照壞賬損失認定條件、提供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部門批准,壞賬損失才能予以稅前扣除。
補充:應該確認壞賬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Ⅵ 所得稅匯算清繳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需要哪些資料

一、哪些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即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法定資產損失。
二、資產損失應如何申報?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及附件一並向稅務機關報送。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填報納稅申報表附表,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並填報納稅申報表附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三、哪些資產損失應進行清單申報?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准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四、專項申報需報送哪些資料?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並填報納稅申報表附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專項申報資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五、專項申報資料要求申報的資料較多,如果納稅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應如何辦理?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報。
六、資產損失申報資料應如何進行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加強內控,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七、納稅人已進行納稅申報,後又發現資產損失有漏報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納稅人已進行納稅申報,後又發現有資產損失漏報,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5月30日前),可進行更正申報;匯算清繳結束後發現的,可進行補充申報。

Ⅶ 企業固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希望幫助到你。

Ⅷ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需要哪些資料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
第七條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並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實際工作中,根據不同的損失,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報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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