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欠很多家小額貸款公司錢,現在都還不上了,算詐騙嗎會坐牢嗎
這種情況,這不算詐騙,但是對方通過法院起訴,你有償還能力而不還款是會坐牢的。
如果在借貸過程中使用虛假材料,騙取貸款的,可涉嫌詐騙犯罪,僅僅只是民間借貸不能償還的,屬於民事糾紛,並不涉及刑事犯罪,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還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虛假的工作單位辦貸款還不上算詐騙擴展閱讀:
詐騙貸款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偽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或者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以及以其它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⑵ 為什麼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因為單位不是貸款詐騙罪的一般主體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
貸款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若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
(2)虛假的工作單位辦貸款還不上算詐騙擴展閱讀:
貸款詐騙罪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⑶ 存在的公司單位但我不在那裡上班 借了貸款現在還不上了 逾期兩年了 這樣算詐騙嗎
涉嫌詐騙。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⑷ 為什麼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一、法律規定,對單位的懲處只有罰金一種方法,如果要給一個機構上刑,怎麼上呢?。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卻是在用國家的財政撥款來繳納罰金。這實質等於國家的自我懲罰,將國家的金錢從一個口袋掏出來,卻又放進了另一個口袋。再者,國家機關一旦繳納罰金,又勢必影響其正常運作,這對國家職能的實現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進行都是極其不利的。國家為了維護機關的正常運轉又不得不再次向受過懲罰的機關下撥財政資金,這一過程又無形之中給相關財政機構增加了負擔,而犯罪機關本身卻似乎並未受到實質性的損害。這樣的刑罰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懲誡的作用,成為一種玩笑和擺設,成為對刑法科學性與嚴厲性的莫大諷刺。
二、自1987年我國刑事立法認可「單位犯罪」這個概念以來,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按條文規定應該認定為國家機關犯罪的案件,如丹東汽車走私案、泰安汽車走私案等。但是從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中不難發現,對於此類案件,執法、司法機關往往不是去分析和追究犯罪機關的罪刑和責任,而是熱衷於追究有關領導或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從而使相關法律法規被束之高閣。這不僅說明這些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實質意義不大,更說明了追究有關領導、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就已經能夠解決所謂的國家機關「犯罪」的問題。有學者乾脆指出,那些貌似機關犯罪的案件,實質都是機關負責人或負責人與一般人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的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追究國家機關的刑事責任會遇到許多難以逾越的障礙,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怎樣既達到懲罰機關的目的,又能維護機關,保證其以後的正常運作。但我們的司法機構又不能勝任懲罰者與保護者的雙重身份,面對這樣的困難,它們習慣性地無奈地選擇了迴避,將犯罪直接定性為自然人行為。
⑸ 給朋友擔保貸款時,用了假的工作單位。算不算詐騙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你介紹的情況,如果以你的名義使用了假證明,在貸款金額較大、且按期不還的情況下,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⑹ 假冒單位上班人員貸款屬於詐騙案件嗎
構成貸款詐騙罪。
該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⑺ 貸款還不上算詐騙么
夫妻共同開公司,貸款買車。公司破產,沒有長還能力。算不算詐騙。
⑻ 在銀行的貸款一直還不上屬於詐騙嗎
不屬於。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8)虛假的工作單位辦貸款還不上算詐騙擴展閱讀
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⑼ 網貸填寫聯系人和工作單位電話是假的,算不算詐騙貸款後才知道是高利貸。我該怎麼辦。
網貸填寫的聯系人和工作單位電話都是假的,如果你的身份證是真的的情況下,就不算詐騙,如果你連身份證都是假的,那就絕對是詐騙了。
⑽ 假的工作單位從銀行貸款3萬無力償還算是詐騙罪嗎
一、貸款詐騙與欺詐的區別
在實踐中,貸款人基於某種原因而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屬民事意義上的貸款欺詐行為。這種行為可以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或由貸款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區分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為,其根本仍在於二者主觀目的的不同,如果行為人意在非法佔有,則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並非所有使用欺詐手段獲得貸款的行為都構成貸款詐騙罪,尤其是對於以下幾種行為,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1)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已經主動歸還貸款本息的;
(2)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後拖欠未還,但具有償還能力或基本具有償還能力,且其並不躲避貸款人追索債務的;
(3)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後,拖欠未還且沒有償還能力,但造成這種原因是由於行為人因經營虧損或經營失誤而導致無力償還貸款的結果。
二、單位貸款詐騙定什麼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而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行為尤其是數額較大或者巨大的貸款詐騙行為,往往為單位所實施。鑒於單位貸款詐騙行為基本上都是單位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實施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徵,實踐中有對於單位貸款詐騙行為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的情形,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均有反對意見。理由是:
(1)相對於合同詐騙而言,貸款詐騙是特別法規定的,根據法條競合情況下優先適用特別法條的法律適用原則,不應舍棄特別法條而適用普通法條,如單位貸款詐騙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自然人貸款詐騙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合同詐騙定罪處罰,這顯然違反立法本意;
(2)刑法分則關於金融詐騙罪的規定,大多規定了單位犯罪,對貸款詐騙罪沒有規定單位犯罪,應不是立法的疏漏;
(3)對單位貸款詐騙行為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