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車子貸款保險金融公司必須要上傳紙質保單嗎
這個看對方怎麼要求了,如果金融公司要上傳紙質保單,你就必須上傳紙質保單,如果沒有這個要求,你可以上傳電子保單。
❷ 我貸款買的車,第二年保險自己買的,已經買了,銀行說不行 讓退保,在他指定公司投保,怎麼辦
分期付款購車一般要辦理車輛抵押手續,在貸款償還完畢之前,這輛車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屬於你。還貸期間,你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銀行為了防範風險,一般要求車輛繳納全險,保險的受益人一般都是銀行,這是為了車輛出現意外情況後,還能獲得保險賠付。
所以,可以選擇自購保險,但是在還貸期內必須要買齊銀行要求的險種,而不能自行決定買哪些險種。
❸ 按揭車走的上汽金融,上傳保單通不過
你可以自由選擇保險公司,但是,對所購買的保險種類有限制的。商業險:三者、車損、盜搶、不計免賠這4樣是必須要買的。還有就是,你的保單上面的第一受益人必須是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有限公司。 具體事宜4s那裡會幫你辦的~
❹ 我的車是貸款買的,請問續保的時候在保險公司的系統上有顯示嗎 請問續保手續怎麼辦理
如果是貸款的,貸款時應該是有簽協議,投保的保險公司是由按揭公司指定的,並指定第一受益人。
是否是貸款車輛保險公司是無法查找的,但是車輛信息各個保險公司是共享的
另外,你貸款時保險公司應該向你收取過保險費的吧,那麼差不多應該是你貸款年數所需要的保費,如果你自己找保險公司承保,我想這部分費用會被扣下
而且我覺得相較於電話車險那種不負責的承保條件,按揭公司是全保(相對的,當然按揭公司這樣不完全是為了客戶的利益)
❺ 貸款買車必須在擔保公司指定的地方上保險否則就要支付違約金
貸款買車無須在擔保公司指定的地方上保險,如果按揭買車被強制要求指定保險則屬於「霸王條款」。工商人員已經提醒過了,消費者對車行的強制捆綁、搭售行為有權拒絕。
工商部門負責人表示,車行以「保險押金」名目收取費用,強制消費者的車輛保險由當事人代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對搭售行為也做了相應規定:第九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商品、增加服務項目或者附加其他條件;不得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的陳述和欺騙性的演示、勸說等消費誘導活動。」
貸款買車被強制保險案例:
2013年10月份,李先生在安溪某車行貸款購買了一輛轎車並在該店購買了車輛全險。准備簽協議提車時,4S店工作人員卻表示,為了防止他在還款期限內不購買全險,需要交2000元的續保押金才行,這部分押金在貸款還清後就會全額退回。提車心切,李先生就交了這筆錢。
2014年9月份,眼看保險要到期了,車行要求李先生購買整車險。因為已經提前還清貸款,李先生覺得自己沒有必要買整車險,表示只想買其中幾個險種,遭到4S店拒絕。他於是投訴到安溪縣工商局。
安溪縣工商局及台商投資區工商局接訴後立即聯系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車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消費者是貸款買車,就須到車行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而且要求購買整車險,否則銀行不予貸款;但如果消費者全額付款,則可以自由選擇保險公司。
對此,李先生表示,自己去年購車時確實是辦理了貸款,也按照車行的要求購買了第一年的車險並繳納第二年的續保押金2000元,現在自己已提前還清了購車貸款,車行沒理由強制自己購買整車險。
12315工作人員支持了李先生的訴求,並指出該車行搭售車險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最終,車行同意李先生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購買車險。
❻ 貸款買車上的保險,第一受益人是貸款公司,那我的利益怎麼保證呢
執法人員表示,該行為加重了消費者義務,顯失公平。在汽車消費貸款行為中,借款為主民事行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為的存在就可獨立成立。抵押為從民事行為,是金融機構為降低貸款風險將購車人所購車輛作為貸款抵押物所附加的條件。貸款人信用償還能力和借款擔保(即抵押)是《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是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和《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必要貸款購車條件,在此條件外,額外增加對抵押物的保險作為貸款要求,並不是汽車貸款法定必要條件。金融機構降低抵押物價值減損的風險,其法定手段正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第五章「風險管理」所規定,可以通過嚴格確定信用等級,合理設置貸款抵押率,建立嚴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強化抵押品的全過程動態監管等辦法來降低抵押物減損的風險。金融機構不應採取加重消費者保險義務的方式來減輕自身規避貸款風險之責。也不應為規避自身風險而額外加重消費者義務、轉嫁保險成本。
強制捆綁保險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平自願原則。《保險法》規定,保險遵循公平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在汽車貸款過程中,除交強險為法定強制保險外,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盜搶險,均應遵循公平自願原則。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就抵押車輛購買的險種、保險金額作出強制性規定,與《保險法》的立法原則相違背,也並不是消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
首先,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的特有概念,不存在於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關於以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機構)為受益人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該約定無效,第三人不能依據該約定取得給付保險金請求權。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第三者責任險同樣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賠償為目的。因此,將金融機構作為保險受益人,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且其無法先於受害人履行優先受償權,因此無現實意義。
再次,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對於到期不履行債務或其他約定情形,作為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享受充分的法律保護,其額外對貸款人購買的險種、保險金額作出強制性要求,並將自己列為保險受益人,其加重貸款人義務、轉嫁風險成本不僅缺少法律依據,而且與民法確立的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相違背。
❼ 貸款買車上保險可以自己選擇公司嗎
這個一般是不可以的,因為你的車輛是按揭車,保險的受益人肯定是銀行,而且銀行肯定會指定保險公司(一般是和銀行有較多業務聯系的保險公司),除非你把所有的貸款都還清了才可以自己選擇,其實選不選擇保險公司並沒有太大的差異,現在的保險公司都差不多。
❽ 按揭買車保險是必須在擔保公司買嗎
不一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擔保公司要求購車者在其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的做法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屬於強制交易的行為。
同時也並沒有規定說貸款買車需要在制定的某一家保險公司買保險,而且除了交強險以外,其他保險也應該是自由購買的。因此在簽訂汽車貸款協議的時候,消費者需要引起注意。
在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或者是貸款合同的時候,往往在貸款合同或者是汽車買賣合同中會暗藏一些貓膩。若在簽訂合同之前沒有發現該項條款,那麼車主就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到該家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以及所需購買的保險品種,因此需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