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用我的名字給別人貸款買車,有什麼風險例如還貸,意外等。
用自己的名字給別人貸款買車,自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具體有以下方面的風險:
1、因為以自己的名義辦的貸款,所以對方如果出現逾期未還款,自己要承擔還款的責任,如果嚴重違約,黑名單上記錄的名字是貸款人,承擔後果的也是名義貸款人;
2、車子買來後,也是以名義貸款人的名字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由於是別人使用,如果出現交通事故,首先找到的就是車主,而且不論怎樣作為車主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並可能附帶賠償責任。
3、如果車子出現肇事逃逸、抵押騙保之類的,車主還有可能遭受無妄之災。
㈡ 幫別人貸款買車有什麼風險
幫別人貸款買車個人信用會受影響。
現在貸款買車的人越來越多,有的人可能因為個人徵信的問題,自己沒辦法貸款買車,就會讓朋友幫忙貸款買車,對個人信用會受影響。因為你幫別人貸款買車的話,貸款是以你的名義申請的,所以如果別人一時還不上的話,銀行是不會找對方催收,而是會直接找你催收的。
而且如果還款不及時,也是你的信用受到影響,逾期的不良信用記錄是會記錄在你的徵信報告上的。
幫別人貸款買車的注意事項:
幫別人貸款買車,車輛在名義上就是屬於你的。而當別人開著以你的名義貸款買的車出了事故的話,你就會受到連帶責任。畢竟出了事,首先會查到的就是車主。
由此可見,幫別人貸款買車的風險是很大的,所以如果有朋友讓你幫他貸款買車的話,你就一定要慎重考慮,最好是拒絕他的請求。就算你決定要別人貸款買車,也一定要和對方簽訂好協議,明確規定好雙方的權利義務。
㈢ 朋友貸款買車,我做擔保人後,自己是否可以貸款買車謝謝!
你幫朋友擔保貸款後,你就會上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作為擔保貸款),只要你的朋友正常還款,或者朋友不還款,而你幫他正常還款(你是擔保人,必須這樣做),那你在銀行的信用正常,你自己就可以按揭貸款買車。當然,你自己也要符合貸款買車要求
㈣ 替別人做車貸擔保,會影響自己買房貸款嗎
給別人擔保了房屋貸款,自己辦理車貸就會影響到辦理車貸的貸款額度,對外提供擔保授信額度會被相應減除。
㈤ 請問我幫別人擔保買車,以後我要貸款買車受影響嗎
如果被擔保人能正常還款,就不會影響你的貸款申請。
㈥ 給別人擔保過貸款,還能分期付款買車嗎
給別人擔保過貸款,還能分期付款買車,只是利息略高於正常10%-20%。
車貸需要的資料:
① 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其復印件;
② 職業和經濟收入證明,個人帳戶過去6個月的流水清單;
③ 與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協議、合同或者購車意向書;
④ 合作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車貸的辦理流程:
① 首先,需要貸款者准備好身份證、居住證明、工作證明、貸款用途證明等證明材料,到一次銀行,填寫一張申請表,填一份合同。
② 然後,等待銀行的貸前資格調查與審批。如果貸款者符合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銀行便會通知貸款者填寫一些貸款表格材料。如果貸款者申請的貸款需要抵押或擔保,還需要簽訂擔保合同、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等;如果辦理的是無抵押貸款,就無需簽訂此類合同。
③ 其次,銀行向貸款者發放貸款。一般銀行在2至3周或1個月之內審批結束後即發放貸款,最快的1天即可放款。
④ 最後,借款人將首付款交給汽車商,並憑存摺和銀行開具的提車單辦理提車手續。
注意:在申請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的過程中,申請人需要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單,房產證復印件等等手續。
㈦ 我給別人擔保買車,買車人不還怎麼辦
幫別人貸款買車出了事故,一般由車輛的實際使用及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用自己名義幫人貸款買車風險較大,且連帶責任不可避免。如果有人不具備貸款買車的條件,要求用自己名義幫他貸款買車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㈧ 朋友買車,讓我給他做擔保,沒事
可以明確的告訴你。牽扯到貸款方面的問題。如果做擔保。你就要和他共同承擔風險,車輛擔保風險更大。所以說如果可以想法推辭的話。盡量不要為他擔保。車貸款有正規的擔保公司是可以不需要擔保人了通常情況下,在通過正規大型的擔保公司貸款的時候,還是比較靠譜的。不過,需要借款人注意以下問題:1、尋找擔保公司的時候,需要找正規大型的擔保公司做擔保,擔保公司的手續要齊全;2、找擔保公司貸款不能完全保證借款人就一定能獲得貸款,擔保公司的作用僅是為借款人做擔保。如果借款人資信條件太差的話,申請貸款也是有難度的;3、通過擔保公司貸款所產生的費用會比直接通過銀行貸款的費用高一些;4、找擔保公司貸款,一些擔保公司可能會要求借款人支付押金,在貸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要忘記要回自己的押金;擔保貸款買車來說可以概括為以下流程:1.訂車2.交納首付3.銀行辦理貸款手續4.發放貸款5.提車6.還款。因此,消費者在購車時應當注意是否符合以上流程,另外購車時應當盡量選擇正規經銷商以及正規銀行放款,不要貪圖小便宜。
㈨ 一個朋友要我幫他擔保買車,如果他跑了,我要負什麼責任
承擔保證責任。
一、擔保分為兩種,一個是一般擔保;一個是連帶擔保。
它們的擔保的責任如下: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
(1)關於一般保證責任,不能直接向保證人主張其承擔保證責任,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在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強制執行其財產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方可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2)關於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一順序,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債務,也可以一並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法》第17條賦予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通俗的講,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只能先通過訴訟或仲裁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後仍不能償還的,保證人才對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這樣,保證人擔保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
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幾種情形:
1、作為主合同的借貸合同無效,那麼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無效。如果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沒有過錯,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2、在貸款中,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願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為無效合同,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3、如果在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合夥誘騙擔保人,那麼只要有證據證明,在法律上擔保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4、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與擔保人未約定保證期限,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的半年內向保證人主張還款許可權。若債權人半年內沒有行使許可權,視作主動舍棄。擔保人將不受擔保責任影響。
5、如果保證人有證據證明情況符合《擔保法解釋》39條的借貸雙方協議是以新貸還舊貸,擔保人不知情且舊貸與新貸不是同一擔保人的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保證人代償時間有講究:訴後代償優於訴前代償
未經法院裁判保證人先行代償債務人的借款,保證人則不享有擔保法上的追償權。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合同,而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是從屬合同。
主合同未經司法裁判不能確定其是否有效,且債務人是否行使抗辯權也未明確,若保證人徑直行使追償權則侵犯了債務人的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俗的講,即未經法院裁判保證人先代債務人還款的,還款後保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其向債務人的追償權,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