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朋友買車用我的名義貸款,出了交通事故我有責任嗎
一般不會有責任,由駕駛員承擔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貴方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⑵ 用自己的名字給別人貸款買車,車主是自己的,風險有多大
風險一如果對方不還款你將作為債務人承擔因此產生的的所有債務;風險二如果對方開車出現了交通事故你將承擔因此產生的所有責任。
⑶ 未成年人借名貸款買車,被查出後會被借名的成年人會承擔什麼責任
借名貸款和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是兩個概念,所以A出了交通事故B沒有任何責任。
⑷ 別人借我的車出的交通事故 責任該由哪個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於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資質,或者隱瞞或者未告知機動車故障等。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正常情況下你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誰開車誰承擔責任。
⑸ 用我的名字給別人貸款買車,有什麼風險例如還貸,意外等。
用自己的名字給別人貸款買車,自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具體有以下方面的風險:
1、因為以自己的名義辦的貸款,所以對方如果出現逾期未還款,自己要承擔還款的責任,如果嚴重違約,黑名單上記錄的名字是貸款人,承擔後果的也是名義貸款人;
2、車子買來後,也是以名義貸款人的名字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由於是別人使用,如果出現交通事故,首先找到的就是車主,而且不論怎樣作為車主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並可能附帶賠償責任。
3、如果車子出現肇事逃逸、抵押騙保之類的,車主還有可能遭受無妄之災。
⑹ 前夫以我的名字在銀行按揭了車,但是車是前夫在開,如果出了交通事故由誰來負責
法律上來講,有些復雜。
首先,開車出了交通事故首先是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但駕駛人經濟上無法承受賠償,或事故的發生、無法賠償發生與車輛脫審脫保有關,則將追究車主的責任。
根據目前規定是以行駛證為准確定車輛所有人(也就是車主)。行駛證上名字是你前夫的,那麼所有人就是他;行駛證上名字是你的,車主就是你。不過看來不是你。
但是法律同時認為,如果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行駛證上名字不一致的時候,以實際所有為准。
這輛車是你在銀行貸款買的,因此你對車應當有所有權。
(所以,你是可以根據買車款來自你個人貸款,向法院主張權利收回車輛所有權。至於能不能收回,還要看貸款時間、實際還款人以及離婚協議(或判決書)所作的處理等等因素,這里不能下判斷)。
但願你前夫出了重大交通事故後不會說實際購買人是你,這樣你就可能成為共同被告了。
⑺ 汽車能借人後出事責任算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出借機動車出現事故的,一般是由使用人承擔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