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口頭約定贈與子女的財產在法庭上怎麼答辯我姑娘結婚後,父母給買了一台車,車的貸款和首付均由父母承
結婚後買的房子像這情況就是個人財產個人債務。車子對方可以要求分割,看法院怎麼判了。可以以房子的法律條款答辯,對方也可能會分到錢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 男朋友婚前貸款買車寫我的名字婚後他還貸款那這車在法律上算是我的嗎
從法律上講,不管是誰付的款,車的行駛證是誰的名字車主就是誰。所以車的權屬歸你。
C. 買的車子貸款還沒還完,可以贈予別人嗎
可以,但是貸款還清前不可以過戶,你可以默默贈送或者這個協議
D. 法律問題:夫妻其中一方未經雙方同意,私自貸款買的車,這個車的歸屬權以及還款在離婚後,如何歸屬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機動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產生的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可參考以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 贈與和借貸的區分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
F. 貸款沒還完可以簽贈予合同嗎
贈與合同,還是贈予合同?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法律規定的是贈與合同,"贈予合同"沒有這樣的字意;
二、贈與合同的當事人,為贈與人和受贈人;
三贈與合同具有法定的排它性,所以,只要贈與人表示出受贈人就有效,不用排除其它人,它是法定排出;
四、贈與是實踐性合同,就是贈與財產要實際交付或屬權變更;
五、贈與合同是可撤消或可變更的合同,就是說不贈與了或是不會部贈與了。
G. 有按揭貸款的房屋簽訂贈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動產贈與合同以過戶為最終履行完畢,在過戶前可以反悔。有按揭貸款未清償的房屋不可能辦理過戶手續。故贈與不生效。但贈與合同是有效的
H. 實為贈與的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合同法》第130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買賣合同與贈與合同的差別在於是否需要支付價款(是有償還是無償)。這一差別也就會導致接受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在未支付價款的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若為買賣合同,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主張違約責任(解除合同並主張違約金並要求返還房屋;或者要求買房人繼續履行合同即繼續支付價款並支付逾期違約金);若為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主張違約責任且受贈人可以合法保有標的物所有權。
一般而言,房屋買賣比房屋贈與可以少交稅。這就導致很多真實意思是贈與的當事人以買賣的方式轉移房屋的所有權,即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房屋贈與。這種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的合同及履行過程有如下特徵:
1、合同價款明顯偏低(以達到進一步避稅的目的);
2、一般不會有銀行貸款(避免利息損失;避免被認定為詐騙或者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3、合同條款比較簡單,很多細節的約定被省略,尤其是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比較輕;
4、一般並沒有實際付款(多數有銀行走賬的記錄);
5、「買賣」雙方往往為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
一個房屋買賣合同一旦被認定為贈與合同,就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注意:合同不會被認定為無效,而是會被認定為贈與合同,並適用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1、該補交的稅款要補交(這是應然上,實然上稅務部門一般都很難知道真相,也就不會追繳);
2、「買房人」沒有支付房款不會構成違約,且可以合法保有房屋所有權(可能是部分所有權);
3、「賣房人」無權向「買房人」主張違約責任,也無權要回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