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離婚,男方在銀行有貸款,女方名下有一套房產,還有一輛車,起訴法院怎麼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離婚後對於財產和債務,兩人可以協議處理,若協議不成,則需要分割共同財產和承擔共同債務。對於男方的貸款,如果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則是男方個人債務。對於女方的房和車,如果是婚前自行購買的,則為個人財產,不用分割。如果是婚後共同購買的,則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
2. 請問離婚有房貸車貸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財產結構出現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權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佔有較大的比例。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問題主要集中於夫妻財產問題和子女的撫養問題,而夫妻財產分割則集中在房屋、股權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實踐中夫妻財產分割的這些重點問題進行探討。
1.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處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實踐中還要特別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舉例說明: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贈與甲一人所有;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於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記載甲乙二人名下,該出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為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同樣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2)對承租房屋的處理
承租權產生於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規定。主要內容是: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准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
2.夫妻共有的企業產權分割問題
夫妻共同擁有企業產權,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結合《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以下處理:
(1)對合夥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夥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離婚時可對合夥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夥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為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成立合夥企業,而由一方經營管理,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可以採用轉讓份額的方式,即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一方繼續經營企業,企業財產評估後夫妻一方將應得的合夥企業份額轉讓給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再經營合夥企業,也可以解散合夥企業,對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與他人合夥經營,在夫妻離婚時,夫妻一方可以退夥,另一方給予補償,或者由其他合夥人購買份額,退夥財產歸夫妻一方。如果雙方均不願退夥,雙方可以繼續經營,但各自在合夥企業中股份比例應當重新確認。
(2)對獨資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3)對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該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離婚時,不願意再參與公司經營的夫妻一方可以轉讓其股份以獲取轉讓對價。當然,一方轉讓股份給股東以外的人必須過半數股東同意。夫妻雙方也可以就股權重新確認,在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把變更後的股權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夫妻兩人,這樣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說的「夫妻公司」。在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審判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並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恢復其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性質,然後再將其資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於雙方在公司中的投資比例,可視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離婚案件中不應將其籠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按照工商登記中確定的比例進行分割。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對股東並無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沒有法律依據。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的審判指導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種觀點,並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同意此觀點。對「夫妻公司」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有以下幾種方式:轉讓股權。夫妻協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財產進行評估,夫妻一方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取得相應的財產價值,這樣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經營。股權轉讓後,經工商部門審核後將受讓人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折價補償。夫妻一方退回股權給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評估財產的一半補償給一方。由於此時實際股東僅為一人,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實物分割。夫妻雙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對公司進行清算,有盈餘財產對半分割。
3.對投資性財產的分割
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盡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或股份屬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後,當事人可以依法對離婚時沒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三)債務的清償
1.共同債務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里「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提法在立法時似無明顯問題,但現在看來含義偏窄,應強調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債務和因共同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共同債務。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2.債務的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應先於個人債務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債權人到庭。
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後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償還的先後和辦法,並規定只有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個人所有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雙方有重大爭議時,才應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財產應優先償還共同債務是離婚時債務清償的一項原則,也有必要規定在法條中。另外,由於共同債務的清償直接關繫到債權人的利益,審理這方面的問題時自應通知債權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糾紛。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3. 離婚後財產分割判決書範本是怎麼樣的
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6)官民一初字第××號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雲南省昆明××經貿總公司××分公司職工,住昆明市五華區××新村××號××幢××單元××號。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吳黎明,雲南建廣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訴訟代理。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漢族,雲南省祥雲縣人,雲南省昆明××經貿總公司××分公司職工,昆明市五華區××新村××號××幢××單元××號。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邢磊,雲南萬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訴訟代理。
原告×××訴被告×××離婚一案,本院於200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蘇燕適用簡易程序於2006年9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吳黎明、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邢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稱:原、被告雙方於2000年8月28日登記結婚。婚前雙方均有過不幸婚姻,且均有自己的子女。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近兩年來,由於被告每日沉迷於賭博,且在外嫖娼,對家人態度粗暴,對原告隨意打罵,對家中任何事情都不管不問。雙方已長期分居。雙方本就不太牢固的婚姻再無維系下去的可能,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另外,昆明市五華區××路××號房屋系拆遷原告婚前舊房回遷安置的集資建房,且集資款原告已在婚前全部付清,該房屋屬原告婚前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原告現向法院起訴,要求:1、判令原、被告雙方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依法分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並未破裂,雙方是能夠和好的,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狀中只有雙方結婚及未生育子女的情況屬實,其餘不是事實。原告主張感情破裂的理由及陳述被告的種種不是都不是事實。××新村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雖購房款是在結婚前交的,但房屋權屬應以產權登記為准,被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的主張。如原、被告不是夫妻關系,原告也不可能分到房子。雙方1999年已形成事實婚姻。
綜合原、被告訴辯主張,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能否得到支持;2、原、被告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如離婚,財產應如何分割。
審理中,原告針對其主張的事實及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接待報警案件三聯單(回執)一份、報警案件審查決定書一份、病危通知書一份,欲證實被告在外嫖娼的事實;2、職工集資建房協議一份、發票兩張、2004年12月28日的情況說明一份、2006年8月30日的情況說明一份,昆明市房屋標准租金評定表一份,上述證據均欲證實昆明市五華區××路××號房屋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3、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雲南省舊機動車輛交易價格審核單復印件一份,欲證實共同財產有雲××麵包車一輛;4、商品銷售單兩張,欲證實家庭影院的價值及DVD的價值。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中的接待報警案件三聯單(回執)、報警案件審查決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實原告主張,只說明發生過一件刑事案件,不能證實被告嫖娼,病危通知認為無印章,對其真實性不認可;對證據2中職工集資建房協議、發票、2006年8月30日的情況說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個人無權參加集資建房,不能證實房屋權屬,2004年12月28日的情況說明與本案無關;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車輛交易價格審核單上的價格只是評估價,被告購買車輛實際是用了8000元;對證據4無異議,被告出資過7000元。
審理中,被告針對其辯解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西山區房產管理局檔案摘抄表,一份住房資格審核表,欲證實原、被告雙方現居住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所舉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實被告主張,只能證實雙方的婚姻情況。
本院結合原、被告雙方庭上陳述,對雙方所舉上述證據綜合認證認為:原告所舉證據1中報警回執及報警案件審查決定書經被告質證後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故為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但證據所載內容只能證實被告在2002年2月4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搶劫,公安機關接警後將其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事實,不足以證實被告嫖娼,證據1中的病危通知無印章,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故為無效證據,本院不予確認;證據2經被告質證未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故為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能夠證實原告於2000年4月25日就與其所在單位雲南省××經貿總公司簽訂了《職工集資建房協議》,且其於婚前就已交清了購房款並入住新房,以及原告能分得新房是因原住舊房拆遷才安置新房的事實;證據3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故為有效證據,本院予以採信,能夠證實雲××號麵包車在2004年5月時的評估價格為15000元,被告雖辯解車輛是其用8000元買的,因其無反證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採信;證據4為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以夠證實原、被告共同財產中家庭影院、DVD在購買時的價格。被告所舉上述證據經原告質證後對其真實性無異議,為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但只能證實昆明市五華區××路××號房屋的產權登記時間、產權人及房屋建築面積等情況,從其摘抄內容不足以證實該套房屋屬原、被告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原、被告1999年初自由戀愛,雙方於2000年8月28日自願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後初期感情尚好,後雙方因財產問題產生了矛盾。原告現以被告經常賭博,嫖娼,隨意打罵原告,不盡家庭義務,雙方已長期分居等為由訴到本院,主張其上述訴請。庭審中被告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徹底破裂,雙方還能繼續生活,被告今後願不再和原告吵打。但其陳述原告長期預謀想通過婚姻來佔有他人財產,被告是受害者,雙方自住進××新村的房子後感情就不好。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以下夫妻共同財產:雲××麵包車一輛(該車在2004年5月時的評估價為15000元)、一套CAV家庭影院(包括音箱一對、功放一台)、一台金正DVD、一台伊萊克斯冰箱、一套木製沙發。又查,因原告原住舊房××新村××號房拆遷,原告所在單位安置新房給原告。雙方於2000年4月25日簽訂《職工集資建房協議》,原告向公司購買昆明××路××號房屋,房屋建築面積88.57平方米,房屋集資價62383元。原告於1999年3月29日已向單位交納集資建房款59643元,又於協議當日交清了建房超面積款2740元。房屋建好後原告已於2000年4月27日入住。該套房屋於2005年1月26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原告×××,無共有人,建築面積88.57平方米。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過程中原告所在單位交到相關房產管理部門的辦證資料(2004年8月19日集資自建住房資格審核表、2004年8月19日的昆明市職工家庭購買單位自建經濟實用住房或自建住房情況備案表、職工住房情況匯總表)上均記載被告系原告的配偶。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結婚前均有過不幸的婚姻,在雙方自願結合後本應珍惜這來之不易的感情,但兩人在婚後的共同生活中缺乏必要的信任,故而為財產問題發生了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被告雖表示不同意離婚,但從庭審中原、被告的陳述可反映出原、被告之間已無感情,雙方已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意見不予採信。關於原、被告爭議的昆明市××路××號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本院認為,該套房屋系拆遷原告舊房而由其所在單位安置給原告的,原告在與被告結婚前就與單位簽訂協議購買該房,且已付清房款並入住房屋,至此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義務,具備了獲得該房產的實質要件,不能僅因該房屋是在原、被告結婚後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即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相悖。故本院認為上述房屋應為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被告辯解的該套房屋系雙方單位分給原、被告的房屋,考慮了被告的因素在內,原告個人沒有權利分到房屋,該套房屋應屬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的意見,因與本案查證事實相悖,故本院不予採信。對於辦證過程中將被告記載為原告配偶的問題,因原、被告2000年8月28日結婚後即互為配偶,原告所在單位在2004年製作審核表、備案表時將被告記載為原告配偶是對原告當時家庭成員情況的真實記錄,而不能據此認為該套房屋是分給原、被告雙方的,故本院對被告的此辯解意見亦不予採納。對於被告提出的原、被告1999年時即已形成了事實婚姻關系,因原告未予認可,而被告無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亦不予採信。對於本院已查明的原、被告上述夫妻共同財產,本院將本著有利生產生活,方便使用的原則依法予以分割。據此,本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九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CAV家庭影院一套(包括音箱一對、功放一台)、伊萊克斯冰箱一台歸原告×××所有;其餘財產雲××麵包車一輛、木製沙發一套、金正DVD一台歸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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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100元,財產分割費180元,合計人民幣280元,由原、被告各承擔人民幣1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代理審判員 蘇 燕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嚴石雲
4. 離婚車輛分割起訴狀要怎麼寫
可以根據個人的情況,主張要求,在當地委託律師代書訴狀。
法律會依據法律,根據你的要求起草。
5. 離婚後分割計程車判決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 離婚按揭車的財產怎麼分割
買車是按揭買的,婚後是男方自己出錢還貸,還是你們共同還貸?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你都沒說清楚啊,只能給你貼下相關法律規定;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信房等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關於全部債務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7. 婚後貸款買車離婚如何分割
是婚後貸款買車,那就要夫妻雙方互相平分債務或分財產。是婚後貸款買車,那就要夫妻雙方互相平分債務或分財產。是婚後貸款買車,那就要夫妻雙方互相平分債務或分財產。
8. 離婚時買的車,法庭判決書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分割,判決後還能不能在分割財產
只能再去次法院重判
9. 訴訟離婚期間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買的車怎麼分割
你們訴訟離婚期間,被告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借錢買的車,這個借款當然有當事人償還,即使離婚書下來了,這個責任還是由借款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