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涉農貸款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1]
(三)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
填報機構發放給注冊地位於城市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從事農、林、牧、漁業活動以及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貸款。包括城市企業貸款和城市各類組織支農貸款。
鑒於農村、農業、農民屬於不同的分類標准,制度將涉農貸款分別按照城鄉地域、用途、受貸主體進行分類統計,從不同側面反映金融業對農村、農業、農民的貸款支持力度。在對農村貸款的統計上,分別統計了農戶貸款、農村企業貸款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在對農業貸款的統計設計上,不僅統計傳統的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貸款,還統計了農林牧漁服務業貸款。在對農戶貸款的統計上,不僅統計了農戶生產經營貸款,還統計了農戶消費貸款。從地域上考慮,除了統計農村貸款,考慮到城市也有用於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貸款,因此增加了對城市涉農貸款的統計。
在涉農貸款的分類上,按照城鄉地域將涉農貸款分為農村貸款和城市涉農貸款;按照用途,將涉農貸款劃分為農林牧漁業貸款、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田基本建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等;按照受貸主體將涉農貸款分為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各類組織涉農貸款、城市企業和城市各類組織涉農貸款。
㈡ 農村創業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農村創業貸款准備材料和審批流程:
1、准備的身份證,營業執照,和貸款擔保人,創業證明、還款能力證明等資料,向戶口或經營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局提交貸款申請。
2、接下來工作人員會對借貸人進行審核,通常是針對個人資料、信用及創業能力等方面的調查。
3、初審通過後,他們會寫份推薦書上報上級擔保機構,最後的審核通過後,會與借貸人簽訂借款合同...
4、最後一步,拿好資料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由銀行發放貸款。
(2)農村專項貸款擴展閱讀:
1、身份及營業場所證明
貸款申請人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在貸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的證明,以及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固定住所的證明可以是房產證(父母名字的房產證也可),營業場所的證明應該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說明正在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資金證明
貸款申請人的投資項目要求已經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這是銀行衡量是否借貸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創業貸款金額要求一般最高不超過貸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流動資金,以及購置(安裝或修理)小型設備及特許連鎖經營所需資金總額的70%。
3、結算賬戶
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所貸款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營業收入要經過銀行結算。而且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等其他投機性投資項目。
4、貸款擔保
貸款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包括房產抵押、存單質押以及第三方擔保三種形式,另外盡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以及貸款投資方面的信息給銀行,這樣會增加貸款誠信度,以便於順利地獲得貸款。
㈢ 農村精準扶貧買房能向銀行貸款嗎
精準扶貧專項貸款般能用於貧困戶事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運輸、商業流通、農家飯店等產經營用於結婚、建房等非產性面具體發展產業由鎮村兩級指導確定致富能、農村合作組織龍企業貸款用途根據各自產業類型自主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㈣ 扶貧貸款需要什麼條件怎麼辦理
扶貧貸款申請條件: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6、貸款人需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使用貧困農戶的貸款額度,並作為承貸主體,承擔貸款全部償還責任;
7、貸款人是企業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除具備前1至4款條件外,企業法人必須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生產經營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證件。
㈤ 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1、借款人需滿18歲,有完全民事能力;2、具有勞動能力,是家庭戶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員;3、有農村信用社常住戶口或者長期居住證明,並且有固定的住所;4、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個人結算賬戶;5、自有資金達到總資金30%以上;6、符合農村信用社評級授信等相關要求。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㈥ 農村信用社貸款可信嗎最高額度有多少
可信的,個人農村信用社貸款的額度不會超過3萬元,無抵押貸款的額度也在2萬元左右,最高貸款額度是五萬元。如果聯名申請貸款的話,應該可以拿到10萬元的貸款。
一,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二,「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三,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綜合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看出,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的風險主要出現在以下環節。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
四,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沒有盡職調查,而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很容易造成信貸風險,許多錯誤的判斷是因為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導致的。
五,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在實踐中,大多數的審貸過程並非十分嚴謹和到位。
㈦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什麼是涉農貸款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三)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填報機構發放給注冊地位於城市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從事農、林、牧、漁業活動以及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貸款。包括城市企業貸款和城市各類組織支農貸款。
鑒於農村、農業、農民屬於不同的分類標准,制度將涉農貸款分別按照城鄉地域、用途、受貸主體進行分類統計,從不同側面反映金融業對農村、農業、農民的貸款支持力度。在對農村貸款的統計上,分別統計了農戶貸款、農村企業貸款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在對農業貸款的統計設計上,不僅統計傳統的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貸款,還統計了農林牧漁服務業貸款。在對農戶貸款的統計上,不僅統計了農戶生產經營貸款,還統計了農戶消費貸款。從地域上考慮,除了統計農村貸款,考慮到城市也有用於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貸款,因此增加了對城市涉農貸款的統計。
在涉農貸款的分類上,按照城鄉地域將涉農貸款分為農村貸款和城市涉農貸款;按照用途,將涉農貸款劃分為農林牧漁業貸款、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田基本建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等;按照受貸主體將涉農貸款分為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各類組織涉農貸款、城市企業和城市各類組織涉農貸款。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下發執行後,部分機構反映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如填報機構對部分指標在理解和執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統計工作量大,數據准確性難以保證,校驗關系與《制度》要求不一致等問題_
一是混淆「承貸主體所屬行業」和「貸款實際用途」_按照《制度》要求,農林牧漁業貸款、支農貸款等指標應嚴格按照貸款的投向和實際用途進行分類和歸屬,而部分填報機構根據貸款承貸主體所屬行業而不是按照貸款實際投向進行分類_
二是混淆「農林牧漁業貸款「與」支農貸款「_前者為承貸主體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貸款;而後者指並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僅提供對農業產前、產中、
產後等環節的支持,部分填報機構錯誤地將二者劃等號,有的把應歸入「支農貸款」的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用物資及農副產品流通貸款等歸入了農林牧漁業貸款,有的將應歸入「農林牧漁業貸款」的歸入了「支農貸款」_
三是混淆「農戶」與「非農戶」_填報機構對農戶的認定口徑不一_有的填報機構以戶籍所在地為標准區分,將戶籍地位於農村區域的居民戶都視為農戶,誤將戶籍在農村但長期居住在非農村區域的居民戶以及戶籍在農村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也計入農戶,擴大了農戶貸款統計范圍;有的填報機構以所從事的行業為標准區分,即認為只有從事農業生產的居民戶才算農戶,錯誤剔除了農村個體工商戶,縮小了農戶貸款統計范圍;還有的填報機構未剔除居住在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或未將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納入農戶統計口徑等_
四是混淆「農村區域」與「城市區域」_部分填報機構將注冊地位於縣及縣級市城區的企業貸款排除在農村區域統計范圍之外_還有部分位於地級市及市郊的填報機構對農村區域和城市區域界定不清,或將企業客戶全部認定為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或全部認定為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未按《制度》執行_
五是混淆「農村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涉農貸款」_「農村企業貸款」應填報發放給注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的所有貸款,一些填報機構只填報了農村企業的農林牧漁貸款和支農貸款,除此之外的貸款未予填報_
六是混淆「農產品加工」與「其他加工」_《制度》規定農產品加工貸款中僅包含農副食品加工貸款、紡織加工貸款、木材加工貸款和中醫葯加工貸款四類貸款_有的填報機構將其他不屬於上述四類的其他製造業貸款歸入了農產品加工貸款_
㈧ 農民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農村貸款需要的條件:
(1) 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且申請借款時年齡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65(含65);在農村區域有固定住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2) 根據《中國銀行「三農」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客戶的信用等級評級結果為一般級及以上。
(3) 應具有穩定的收入及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 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5) 品行良好,申請貸款時無逾期未還貸款。
(6) 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8)農村專項貸款擴展閱讀:
貸款機構因素:
一是健全了內控機制,收貸收息力度加大,對貸款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只懲不獎,使信貸人員普遍產生「懼貸」的心理,多以不貸為上策。
加上目前信用社正逐步推行「工效掛鉤」的人事工資制度改革,使信貸人員感到收貸收息與工效掛鉤的壓力和責任不斷加大,受個人利益驅動,造成信貸人員畏首畏尾,以規避風險、明哲保身為主。
二是信用社放款的額度、許可權也制約了農戶貸款的發放,按規定5000元以上的所有貸款都必須報縣聯社集體審批。基層信用社只能發放少量的5000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農戶的正常貸款。而且貸款手續繁瑣,環節多,時間長,即使發放一筆小額貸款,從申請到發放,少則一個月,多則2—3個月。
三是在執行貸款政策上存在偏差,如有的信用社在對農戶的等級評定中,要求申請貸款的農戶必須在信用社入股,有股金和其它條件的,可評為一、二等,沒有股金的則評為三、四等,而三、四等是不能獲得貸款的,使那些沒有人股但又需要貸款的農戶得不到信用社的支持。
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扶持貧困地區專項貼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務院決定,從1986年起,連續5年,每年發放10億元專項貼息貸款,支持全國重點貧困縣開發經濟,發展商品生產,解決群眾溫飽問題。為管好用好此項貸款,提高貸款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和《借款合同條例》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專項貼息貸款所需信貸資金由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專項安排,由中國農業銀行發放,並進行專項管理,貸款收回要歸還人民銀行。此項貸款由中央財政補貼大部分利息。第三條專項貼息貸款是有償有息資金,不得用於賑災救濟和無償還能力的經營項目,必須按照信貸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堅持「有貸有還,到期歸還」,「誰用誰借誰還」和「群眾借款自願,銀行貸款自主」等信貸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依法簽定貸款合同,保護借款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貸款的使用效益和安全。第四條專項貼息貸款,要與國家和地方原有用於貧困地區的各種扶持資金和其他貸款結合使用,按經濟開發規劃統籌安排,集中使用,分期分批地解決貧困地區發展商品生產的資金需要,以增強自身活力,逐步脫貧致富。第二章貸款使用范圍第五條專項貼息貸款用於經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核定的貧困縣。各級行不得因為新增加此項貸款,而減少或抽回這些貧困縣原來的信貸規模和信貸資金。第六條專項貼息貸款投放的重點是投資少、見效快、有市場、家家戶戶都能幹、適合發揮本地資源優勢,有助於盡快解決溫飽的生產項目。貸款必須優先支持發展養畜養禽、水產、採集、農產品加工、小礦產、小運輸、建築建材,勞務輸出,增產糧食效果顯著的新技術推廣和經濟林木等;以及直接為開發項目服務的商品生產基礎設施。在貸款上,要優先安排生產周轉貸款,對加工、服務生產設備貸款要從嚴掌握。不得搞那些投資大、周期長、見效慢、同當前解決群眾溫飽相距較遠的項目。第七條專項貼息貸款主要貸給貧困戶或聯戶自主使用;或由貧困戶承貸,帶資直接參加聯合體、鄉鎮企業入股經營;也可以貸給能為農戶提供服務的或能為貧困戶安排勞力就業的獨立核算的各種農工商合作經濟組織、鄉鎮企業和少數小型縣辦工業;少數具有法人地位,組織生產開發經營服務的經濟實體,在自願互利、有償還能力前提下,也可以出面承貸承還,使用到戶。第三章貸款條件第八條申請專項貼息貸款的生產經營者,必須在農業銀行開戶,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政策法令,產品符合社會需要,預測經濟效益可靠,所需配套資金、技術和物資、設備、勞力等落實;
(二)有償還貸款能力,遵守信用,接受銀行、信用社信貸監督;
(三)借款戶必須是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經濟責任制落實,貸款規模和自身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
(四)農戶貸款在500元以下的,在確有能力按期償還的前提下,可不受自有資金比例的限制;對500元以上的貸款,根據風險大小,要有一定自有資金。鄉鎮企業貸款和基礎設施貸款,自有資金(包括無償撥款)比例不得低於20%。第四章貸款的分配和發放第九條專項貼息貸款,由農業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核準的貧困縣和資金分配的原則,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提出對有關省、自治區的分配方案,經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同意後,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分行。省、自治區分行根據省、自治區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部門提出的貧困縣經濟開發規劃和資金分配原則,在總行下達的信貸計劃內,確定各縣貸款控制數,經省、自治區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部門同意後,下達給有關貧困縣,作為選擇項目的依據。第十條專項貼息貸款由貧困縣農業銀行根據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農村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及生產開發項目計劃,按照貼息貸款使用范圍,以及當地資源、技術、市場等條件,友上級行下達的貸款控制數以內安排發放。用於農戶種養業和加工業項目按照行業、品種匯總上報計劃,同時可在省下達控制數內先向農戶發放貸款;用於鄉鎮企業和小型縣辦工業的貸款按照項目匯總立項,報經省、自治區貧困地區負責經濟開發的領導部門和上級行審查批准,由省、自治區分行將全部信貸資金分配下達有關縣支行後發放貸款。同時抄送縣政府,人民銀行縣支行、縣財政,並報兩總行、財政部和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㈩ 農村創業貸款申請條件
農村創業貸款申請條件
1、年滿18周歲,這個是必須的,還得有合法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固定住所也必不可少,或有營業場所。
2、持有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這些證件都必須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
3、借款人要從事正當的項目活動,且投資項目有一定的自有錢,以及穩定收入、還本付息能力。
(10)農村專項貸款擴展閱讀
因創業或再創業提出資金需求申請,經銀行認可有效擔保後而發放的一種專項貸款。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根據個人的資源狀況和償還能力,最高可獲得單筆50萬元的貸款支持;對創業達一定規模或成為再就業明星的人員,提出更高額度的貸款申請。
創業貸款的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3年。創業貸款的利率可以按照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規 定的同檔次利率下浮20%,許多地區推出的下崗失業人員創業貸款還可享受60%的政府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