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眾無息貸款買車陷阱
1、強迫上車險
很多看上去非常優惠的購車貸款廣告,宣稱首付三成,剩下的貸款分多少個月還清即可,承諾絕不收取利息。但是,到提車的時候,對方就會要求你的第一次車險要在這里辦,這么算下來,比貸款利息可能還要貴不少。
2、暗藏手續費
在無息貸款購車業務中,合同中會存在「手續費」這一項,但是很多人都沒有及時發現,等知道費用產生的時候,就被收取了4%的年手續費,甚至可能更高,這時候再提出退訂已經沒用了,所以在購車之前,一定要仔細了解合同上的內容。
3、免息與車價優惠只能二選一
有的4S店在提供「免息」貸款的同時,會規定同一款車型只能參加一項優惠政策,如果碰上促銷活動,很多車型都有的1萬-3萬不等的優惠,在購車者享受「免息」之後,優惠很少甚至沒有。這樣一細算,享受「免息」反而還提高了購車成本。
4、強硬搭售高價汽車裝飾
無息貸款可以享受,但是很多4S店購車合同上必須同時接受「原價購買汽車裝飾」的要求。而一套原本優惠價只要5000多元的汽車裝飾,按照原價購買需要15000元左右,如此算下來,很可能比「有息」都要貴了,所以這也是不得不防的套路之一。
5、免息金額比車價的優惠還要少
有的車行如果消費者參加「免息」活動,其所購買的車型大多隻能按照廠家指導價來支付,不能再享受新車的優惠價格,甚至有些車型的免息金額可能比車價的優惠還要少。
B. 公司通過母公司向銀行借款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一般都是掛往來科目:其它應收或其它應付款都可以。
借:現金或等價物
貸:其它應收款——XX公司
利息:
借:財務費用-借款利費
貸:其它應收款——XX公司
還款:
借:其它應收款——XX公司
貸:現金或等價物
對所得稅影響不大,只有財務費用涉及所得稅,如金額很小問題不大,如很大,又長期不付,而影響利潤率,可以會要求付款。
(2)長期接受母公司無息貸款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保戶儲金、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收分保保險責任准備金、長期應收款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C. 政府無息貸款的條件
無息貸款的條件:
1、必須中國公民,個人無息貸款申請人需要年滿18周歲,且年齡不能多於45周歲,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外籍人士是無法申請的。
2、具備穩定的住址,有當地的常住地址,即固定的住所,有本市戶口。換言之,申請人若要申請無息貸款,需要到戶口所在地提出申請。
3、徵信良好,無息貸款申請人有著良好的信用以及還款能力,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無不良信用記錄。無息貸款不同於其它的貸款,需要提供擔保、保證人擔保。
4、借款用途,這是無息貸款的條件的關鍵,貸款的用途若是用於項目建設或者自主創業,那麼項目有可行性,且有利於社會的經濟良好發展,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怎麼申請無息貸款:
1、確實自己滿足無息貸款的條件後,個人申請登記、填寫貸款審批材料。
2、銀行機構對貸款申請人及經營項目進行考察。
3、銀行審核機構會確定是否給予貸款及貸款額度。
4、審核接受以後,銀行機構會通知申請人填寫借款合同;最後等待放款即可。
(3)長期接受母公司無息貸款擴展閱讀:
「零利率」,通過互相的信任銀行和個人或組織達成的一種借款合同一般國際性質的民營商業銀行批出無息貸款,包括消費性的購物或升學等等銀行貸款。都會收大約1%手續費, 這是一項銀行的收入至少抵銷行政費用, 接著銀行無息貸款時會配合要求加入信用卡或各式各樣會員或開立交易戶。
過程:
小額擔保貸款在各部門之間有明確的分工,申請由勞動部門受理,然後到擔保機構辦理擔保確認,最後到銀行申請貸款。「創業者如果想申請,可到當地勞動部門咨詢。目前,是由個人先付利息,然後財政補貼,還是財政預付利息,相關方案還沒有確定,不過財政貼息是肯定的。」
D. 母子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規定不收取利息嗎符合哪類法律規定
對於民事活動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目前我過現行的發了體系中,沒有關於母子公司之間借款禁止不收取利息的規定,因此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並達成合意即可。
E. 合並報表中母子公司借款利息要抵消嗎
不用抵消。借款利息構成企業期間費用(財務費用),費用類的不是合並報表的抵消范圍。
合並報表 :是指由母公司編制的包括所有控股子公司會計報表的有關數據的報表。該報表可向報表使用者提供公司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編制合並報表的程序一般包括:
(1)檢查並調整母、子公司會計報表中可能存在的誤差和遺漏。
(2)抵消企業集團內部交易的未實現損益。
(3)抵消子公司因實現凈利潤而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餘公積。
(4)抵消母公司從子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和收到的股利,並將母公司對子公司股權投資賬戶余額調整至期初數。
(5)抵消年初母公司對於子公司股權投資賬戶和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各賬戶的余額,並將兩者的差額確認為合並價差;若有少數股權,還要確認相應部分的少數股東權益。
(6)將合並價差分解為子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和商譽,並在其有效年限內加以分配和攤銷。我國《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對合並價差不作選擇的分解、分配和攤銷,而是直接列於合並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投資「」薦下。
(7)若有少數股權,在合並工作底稿上確立當年屬於少數股東的子公司凈利潤,應相應增加少數股東權益。
(8)抵消母、子公司間的應收應付等往來項目。會計電算化條件下,用戶根據合並會計報表的要求,定義好合並會計報表的有關條件,軟體根據定義時設計的數據傳遞、數據計算公式等自動完成合並會計報表工作。軟體能夠自動扣除各公司之間的內部往來、內部投資等的影響,能夠對某些報表項目進行必要的抵銷處理。
(5)長期接受母公司無息貸款擴展閱讀:
隨著少數股權在許多國家的普遍存在,相繼帶來在合並會計報表中對少數股權的處理問題,從而引起對合並范圍及相關問題的不同理解,進而形成三種合並理論:
第一,母公司理論。按照母公司理論,在企業集團內的股東只包括母公司的股東,將子公司少數股東排除在外,看作是公司集團主體的外界債權人,以這個會計主體編制的合並資產負債表中的股東權益和合並損益表中的凈利潤僅指母公司擁有和所得部分,把合並會計報表看作是母公司會計報表的延伸和擴展。
第二,實體理論。按照實體理論,在企業集團內把所有的股東同等看待,不論是多數股東還是少數股東均作為該集團內的股東,並不過分強調控股公司股東的權益。採用這種理論編制的合並會計報表,能滿足企業集團內整個生產經營活動中管理的需求。
第三,當代理論實際上是母公司理論與實體理論的混合,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採納了當代理論,所以它在美國實務中被廣泛運用。
由於當代理論吸收了母公司理論和實體理論的一部分內容,缺乏內在一致性。它雖然避免了母公司理論在會計概念運用上的矛盾,但在合並凈資產的計價上,仍然存在計價不一致的問題。
F. 母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財務的管理方式有哪些
母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財務的管理方式有3種模式:
一、集中管理,收支兩條線。
子公司沒有資金自主權,所有收支由總公司統一管理。收支兩條線,所有收入一律上交總公司,所有支出由總公司統一撥付。
二、分散式管理。
子公司有經營自主權,所有收支自主決策,總公司只下達經營指標,不管收支情況。
三、半統一模式。
子公司有部分資金決策權,但對於其中一部分開支由總公司統一管理,一般對由總公司統一采購的大宗材料或容易造成浪費的招待費等費用由總公司統一審批,其餘開支由子公司自行支付。
對一個集團公司來說,其子公司,在法律上享有與母公司(集團公司)相同的民事權利,既要行使獨立法人財產權和生產經營自主權,又要擔起集團成員的角色和義務,服從集團的整體規劃、指導和監督,自覺接受母公司來自產權方面和章程規定的監管。
股票十大股東持股特別高並不能說明股票好或者不好,而應該從整體來判斷該股票。十大股東持股比例高,只能說明股票的基本面還不錯,大股東們看好公司。
但對於股價是否能夠持續大漲,就不見得。因為十大股東之外市場的流通籌碼已經不多,市場的流動性差,很多機構不願意參與該股的交易,從而缺乏推動股價的資金,進而影響了股價的走勢。
G. 子公司沒有業務,一直接受母公司投資款繳納社保發放工資和日常開銷,一直這樣是可以的嗎
只要母公司樂意就行,開子公司未必是為了業務。
H. 請問為什麼一看就知道無息貸款是騙人的
其實大家都知道:這天上會掉餡餅嗎?如果是無息貸款,那麼銀行怎麼生存?那還有哪家銀行願意接受儲戶的存款呢?首先對方會讓你交1000--2000元的所謂手續費、或者是什麼簽約費、還或者說與銀行人員的活動經費,等你一交了這些錢後,對方就會又以什麼稅點啊!什麼亂七八糟的理由要你繼續交錢,最後讓你自己主動放棄,還有,他們一般在一個地方不會呆太久的。
I. 集團企業在進行會計合並時,總分公司之間與總公司(母公司)、全資子公司之間有何區別急求答案
1994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一些大企業實行匯總(合並)納稅的辦法。但由於匯總(合並)納稅企業分布區域廣,匯總方式不一,匯總類型多樣,匯總層次和成員企業眾多,實際操作較為復雜,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加以完善。
一、匯總(合並)納稅的利弊分析
(一)匯總(合並)納稅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匯總納稅可以實現內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虧互抵,即集團內一家企業的損失可抵消其他企業的利潤。企業可利用時間性差異遞延納稅時間,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這相當於稅務機關提供一筆無息貸款,有助於企業集團的發展。
2.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的風險承受能力。匯總(合並)納稅使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風險相對分散,單個成員的大量虧損可以通過集團內部其他成員當期稅負減少而分擔風險,這在客觀上就減少了企業集團進入其他領域的風險,使得企業集團能夠實現經營的多元化和全球化,從而增強企業集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增強本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地位。由於企業集團風險承受能力強,因而可以成為市場的減振器,對經濟的穩定增長起到積極作用。目前國際上著名的大企業集團均是多元化的經營,它們在經濟衰退時比其他中小企業更易生存,體現出很強的市場風險承受能力。
3.企業集團內股利收入可從應稅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據稅率差異補稅問題。
4.有利於加強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對成員公司所得稅申報、繳納等方面的監管力度,使各成員公司在履行納稅義務方面更加規范自覺。
5.對稅務機關而言,則是可以減少徵收對象,降低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的復雜性,減少征管層次和工作量,同時也能夠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從而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二)匯總(合並)納稅的缺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集團內所有公司必須使用相同的納稅年度,並且選擇合並納稅方式後就很難在以後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容易使企業有意識地進行稅收籌劃,逃避同家稅收。例如,現行稅法規定,關聯企業之間以銷售資產方式進行重組,若收購單位將被收購單位作為非獨立核算單位,則被收購公司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應與總公司一起合並納稅。因此,當公司盈利時,可以通過收購虧損關聯公司,減少應納稅所得,從而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3.匯總(合並)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復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監控審核手段,有可能會增加稅收成本。
二、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方面的問題
1.對成員企業的條件限制過嚴。只有母公司對其資產控股比例達到100%的子公司才能參加合並納稅,而且一旦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在發生變化的當年就要推出合並納稅,這種嚴格的限定不利於合並納稅政策的執行。隨著我國企業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已經成為發展趨勢,新成立的企業多採用股份制形式。此外,許多原來南母公司100%控股的企業也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符合合並納稅條件的企業越來越少,這使合並納稅政策對於企業集團而言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2.母公司(總公司)身兼兩職,申報工作量大。母公司(總公司)既是匯總(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同時又是肩負對全部成員企業匯總職能的匯繳企業,以雙重身份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一方面作為成員企業要按照就地預繳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本部的納稅申報表,並預繳本補稅款;另一方面作為匯繳企業,要按月或按季匯總成員企業的申報表,進行月度或季度的匯繳申報,並繳納匯繳稅款。年度終了後的匯算清繳工作量更大。另外,總機構先後申報兩套申報表,但申報單位名稱只能使用母公司(總公州)的名稱,由於匯總(合並)納稅企業在稅務徵收管理中只有一個稅務代碼,如果一個納稅企業按兩種徵收方式進行申報,計算機系統則不支持,主管稅務機關只能接受手工申報的方式,很多數據要輔助手工帳等人工統計才能完成,效率低,容易造成差錯。
3.總機構與匯繳企業的劃分帶來具體政策執行的矛盾。企業集團為了提升集團的整體形象,在對外宣傳時,多由集團進行整體宣傳。但現行稅法規定,當年稅前扣除廣告費不能超過營業收入的2%.由於集團多為管理機構,無營業收入,集團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則廣告費無法稅前列支;業務招待費也是這樣,對外接待和交往,多由集團公司負責,但業務招待費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集團公司作為獨立的納稅人,各項稅收事項必須單獨考核,使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無法稅前扣除。
4.虧損抵補與退稅問題。由於成員企業在各地就地按不同比例預繳,如果一部分成員贏利在當地已預繳稅款,以後的季度虧損或其他成員虧損,使匯總之後出現虧損,其已就地預繳的稅款往往出現當地不退、總部不讓抵的問題,這與對匯總納稅的扶持政策相背。
5.成員企業預繳比例多樣,難以操作。對於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合並)納稅辦式的企業,總局採用一戶一批的辦法,有的為納稅所得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60%,匯總之後,盈虧相抵,企業根本無適用稅率,會計報表和申報的對應關系根本無法對應。
(二)管理方面的問題
1.匯總納稅不確定因素多。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都是我國金融保險、電信、石油化工等特大規模企業,盡管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各級稅務機關都十分重視對匯總納稅企業的征管工作,但由於匯總納稅企業層次多,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多,而且有易受企業的改組、改制及宏觀政策調整影響大的特點,稅源情況起伏變化大,不確定因素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難題。
2.監管地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監督不到位。雖然對匯總企業實行就地監管和查出違紀金額就地繳納等規定,但由於沒有稅款入庫的考核指標,造成經營地稅務部門思想不重視,形成"不去管"的局面,對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的就地監管往往流於形式,不能實行嚴格的實質性的稅務稽查,也不能按規定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罰。而匯總納稅企業繳庫地稅務機關因本身人員力量、資料採集、工作協調等因素,往往又"管不到".這樣既不利於調動經營地稅務機關加強企業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又不利於繳庫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和徵收。
3.稅務機關執法力度不夠。由於匯繳成員企業分布在各地,行業各異,管理層次較多,經營方式和核算辦法也不盡相同,省、地、縣各級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職責,使這項工作具有監管層次多,政策、業務復雜的特點。目前,對各匯繳企業的稅收和財務按不同的行業和集團制定了許多相應的具體規定。由於匯總納稅企業的特殊性,稅務人員對此類企業財務制度不熟,政策法規不精通,在工作中存在政策掌握不一致問題,執法力度不夠.
4.在稅務管理的組織安排上,存在管理脫節現象。長期以來,匯總(合並)納稅的企業其費用開支標准完全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核定,不少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擴大稅前扣除項目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超規定標准列支工資和代辦員手續費;二是超范同計提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三是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列支等。稅法上規定應作納稅調整的項目沒有按規定調整。而負責匯總(合並)繳納的稅務機關只能憑匯總表計算繳納,對於應調整的納稅項目是否進行調整,所得額、扣除項目是否准確等方面無法逐一審查。
5.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不到位,稅企之間缺乏協調、聯系和配合。一方面稅務機關對企業的政策宣傳、解釋跟不上,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對稅收政策和某些財務規定不夠熟悉,部分稅務人員對新的政策規定掌握不夠全面;另一方面企業缺乏主動申報、接受監督的意識,認為企業盈虧由上級年中匯總,日常的核算只要符合會計制度即可,不按規定提供匯繳完稅後的反饋資料等。
三、國外匯總(合並)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西方國家所得稅合並納稅的制度與管理已比較規范。其做法主要有:
1.主要表現為合並納稅,而匯總納稅一般不存在。由於西方國家的所得稅都是公司所得稅或法人所得稅,以獨立法人為納稅人,而不是我國所得稅中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非法人的分公司並不需要交納所得稅。因此,西方國家的所得稅中一般不存在我國總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現象。
2.對於合並納稅,一般都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如美國規定進行合並申報納稅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母公司為居民公司;二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80%或以上的表決權股份;三是國外(除加拿大和墨西哥)注冊的子公司不能與美國集團合並申報納稅;四是母子公司書面同意合並申報所得稅稅表。從各國稅收政策來看,對匯總(合並)納稅的限制條件主要集中在控股權方面,即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的大小成為能否進行合並納稅的關鍵。盡管實施匯總(合並)納稅的結果在各同不盡相同,但共同的效果是公司集團不同成員的利潤和損失可以相互沖抵。但這種稅收待遇一般只涉及國內成員公司之間,而不包括國外子公司。在允許合並納稅的條件規定上,各國也不相同。
3.不同國家的集團課稅制度有所不同。大體可分為三類:
(1)完全稅收合並制度。將集團本身視為納稅人,集團內所有成員間的交易與納稅無關,應納稅所得從整個集團的角度來計算。荷蘭和澳大利亞採用這種制度。其適用條件是母公司必須持有子公司95%以上股權,所有公司的財政年度和財務制度必須一致。集團內各成員的資產和負債可以分給母公司,各成員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在財務上可以合並,對母公司徵收公司所得稅。但是,子公司依然可以常繳納公司所得稅,這是組成集團各實體的稅收協定權利。在涉及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各公司可以進行業務重組,按照參股免稅的規定,屬於統一稅收聯合體的公司間的股息分配可以免稅。
(2)共同分擔制度、按照組成集團的各個實體的實際情況來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然後加總,算作他們上一級公司的應納稅所得。目前,採用這種制度的國家比較普遍,主要有義大利、德國、法國、日本、美國等。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可以選擇合並納稅。
(3)集團分擔制度。根據集團內每個公司訂的實際水平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集團內的交易要遵守獨立交易原則,但是盈利公司可以將其利潤無償轉讓給有虧損的公司,這樣盈利公司應納稅所得可以減少,甚至為零,而虧損公司也可以用其他公司的利潤來彌補其虧損。瑞典採用此制度。規定可以在集團內的公司間重新分配利潤與虧損,允許支付公司扣除給接受公司的集團分擔額,接受公司必須將該所的計入應納稅所得中,所以支付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就會減少相當於分擔額的部分,而接受公司的虧損也可以用該分擔額來沖抵。
4.對合並納稅的管理比較規范。對合並納稅的資格及成員企業的范圍,都有明確的法規界定,並不需要稅務機關的批准。對成員企業,並不存在委託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的問題,更不存在在當地與母公司所在地之間入庫比例的劃分以及由此導致的子公剮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積極性不高等問題。
從長遠來看,合並納稅是個國際上的統一方向。在現代經濟中,以股權為聯結紐帶的利益共同體(關聯企業和公司集團化),在刺激投資、增加總需求、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有著勢不可擋的潛力,各國政府均視本國財力和發展要求,制定鼓勵企業集團的政策,其中一個具體體現就是允許集團企業合並納稅。從稅收公平角度而言,合並納稅更能反映出集團整體納稅能力,而且不會因納稅人選擇不同投資形式(如總分機構與母子公司)而導致稅收待遇上的差異。
四、完善我國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的思考
1.適當放寬參加匯總(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的條件。由於企業集團的發展壯大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合並納稅是國家支持企業集團發展的政策之一。因此,為了更好地體現該政策的優越性,應考慮適當放寬母公司資產控股比例,擴大成員企業范圍,給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較大的操作空間,使匯總(合並)納稅政策發揮更大的作用。
2.簡化母公司(總公司)在匯總(合並)納稅中擔任的角色。母公司(總公司)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只以匯繳企業的身份出現,不再按照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雙重身份進行申報和預繳稅款。即母公司(總公司)只作為匯繳企業進行申報及預繳稅款,企業的各項稅前扣除事項均由總機構統一計算。
3.法人企業實行統一納稅,比如銀行、保險、證券企業,這樣,既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圍企業所得稅規定一致,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做准備,又符合法人企業經營風險和盈虧南法人承擔的情況。
4.加強監管力度。一是要加強日常徵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稽查"的征管思路,促使納稅人豐動申報,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二是要完善納稅申報、財產損失審批,完稅反饋等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程序辦事,積極受理、審核、審批企業的有關涉稅項目,確保企業能夠享受的權利落實到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三是在企業自查、自核、自繳的基礎上,要有重點地開展年度納稅檢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促使企業嚴格執行稅收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自覺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5.搞好宣傳,優化服務。服務是搞好規范化管理的基礎,只有各級稅務機關宣傳服務到位,及時向納稅人提供新的稅收政策信息,認真搞好納稅輔導,才能使納稅人了解稅收政策和法規,自覺進行納稅操作,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執法。
6.提高征管人員素質。從專業化的要求出發,強化稅務人員與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造就一批專業性強的復合型人才。總局應針對各地稅務機關、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組織專門的稅收培訓,加強納稅輔導,使各地對匯總(合並)納稅政策的理解、執行口徑得到統一。建議對於合並納稅政策及其某些具估的實務操作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使得各地稅務機關可以協調一致,有利於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需符合條件
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各地實現的銷售,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存款賬戶,或者實行連鎖經營。這樣的行為應該怎樣繳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其二,銷售代銷貨物;其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其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其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其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其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於上述第三款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過《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該通知明確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種新型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不斷出現。如: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與總機構所在地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建立資金結算網路,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開立的賬戶為分支機構所在地賬號,只能存款、轉賬,不能取款),各地實現的銷售,
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網上銀行存款賬戶。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路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對這種新的結算方式納稅地點如何確定進行了明確: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路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關於連鎖經營的納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97號)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採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以下簡稱「四個統一」),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國稅局會同財政局),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對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規定,為支持連鎖經營的發展,將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為:其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區域經營的統一核算的連鎖企業,需要實行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實行「四個統一」,並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的納稅處理應注意把握兩點:其一,如果分支機構不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也不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則可以匯總納稅;其二,如果經營上實行「四個統一」,財務上不單獨核算的連鎖經營方式,則可以匯總納稅。參考資料:青島財經論壇
J. 公司提供無息貸款,要不要貸
銀行無息貸款的條件 :
1、年齡18周歲至4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有固定住所和營業場所證明。固定住所的證明可以是房產證(父母名字的房產證也可),營業場所的證明應該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
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說明正在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資金證明。貸款申請人的投資項目要求已經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這是銀行衡量是否借貸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創業貸款金額要求一般最高不超
過貸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流動資金,以及購置(安裝或修理)小型設備及特許連鎖經營所需資金總額的70%。
4、結算賬戶。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所貸款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營業收入要經過銀行結算。而且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
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等其他投機性投資項目。
5、貸款擔保。貸款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包括房產抵押、存單質押以及第三方擔保三種形式,另外盡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狀況、還款
能力以及貸款投資方面的信息給銀行,這樣會增加貸款誠信度,以便於順利地獲得貸款。
6、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7、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創業者如果想申請,可到當地勞動部門咨詢。目前,是由個人先付
利息,然後財政補貼,還是財政預付利息,相關方案還沒有確定,不過財政貼息是肯定的。
每個銀行無息貸款的條件是不一樣的,不過以上幾條是需要滿足的,然後手續也會比較多,大家在貸款前資料一定要准備齊全,以免來回跑浪費時
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