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現在青島地區的農村宅基地土地買賣每平方米多少錢
如果屬於政府徵收的,應該按山東省人民政府土地徵用補償標准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請你到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詢。農村宅基地不可以私自買賣,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Ⅱ 青島開發區農村土地分配政策是怎樣的
1、按照你所說的,你們村裡的集體土地有可能是被開發區集體徵用,
你們因此失去土地。同時,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2、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徵用或徵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後兩項發到居民手中。
3、村民原宅基地可以參照一定標准對地上建築物給與補償。
綜上所述,由於土地收為國有,你們無法再分配到土地,但應依法獲得補償。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幫助。
Ⅲ 青島市一次性創業補貼必須第一次辦理營業執照嗎
創業補貼不是必須要第一次辦理營業執照,是指本市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經申請並驗證身份證明及商事主體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證,給予企業5000元初創補貼;屬於合夥創辦企業的,經審核合夥人條件、出資比例等,按每名合夥人計發5000元、合計不超過5萬元給予企業初創補貼。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只能申請一次初創企業補貼。
創業補貼申請條件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就業政策體系推動實現更高質量就業的通知》規定,在青島申領創業補貼需滿足如下條件:
1、申領人員需為個體經營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2、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注冊時間必須在在2011年10月1日以後,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3、有固定營業場所並辦理就業手續,且在申領補貼時正常經營。
4、營業執照注冊時間須在失業登記、畢業證註明時間之後或在畢業學年時間范圍內。其中,非本市戶籍大學生創業者,申領補貼時須正常經營滿2年。
5、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人員,須按規定辦理就業手續,且變更後經營時間符合以上規定的,方可申領補貼。
(3)青島農村土地貸款擴展閱讀:
首次創業正常經營一年可享補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珍介紹了國辦即將出台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下鄉創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近年來返鄉下鄉創業工作取得較大成效,但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政策不完善、不知曉、不落地問題依然存在,創業人員還面臨著融資、用地、服務、人才、風險應對等難題。
《意見》重點在拓寬創業領域、加大財政支持、強化融資服務、完善基礎設施、提供場地扶持、強化創業培訓、優化創業服務、加強人才支撐、提升風險防範能力等九方面推出政策措施。
資金從哪來,資金如何保障,風險如何應對……融資服務是很多返鄉創業人員最為關注的。「有一些在農村的創業人員,由於抵質押物不充足等原因,創業融資問題更為突出。」張義珍談道。
對此,《意見》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措施:
一是健全農村金融體系,國有商業銀行要合理賦予縣域支行信貸業務審批許可權;
二是要加大政策落實,適當提高對於返鄉下鄉創業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
三是健全信用機制,包括建立返鄉下鄉創業人員信息共享機制,探索建立信用鄉村、信用園區推薦免擔保機制;四是進一步拓展融資渠道,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探索進一步拓寬農村有效抵押物范圍,完善違約處置等制度設計。同時,推廣「政府+銀行+保險」合作融資模式。
在提供場地扶持方面,《意見》提出,村莊建設用地整治復墾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返鄉下鄉創業;允許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在宅基地內搭建簡易生產用房創辦小型加工項目。
與以往政策相比,此次《意見》最大亮點主要體現在:明確一次性創業補貼試點地區可將首次創業、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返鄉創業農民工納入支持范圍,允許地方對回遷或者購置生產設備的創業企業給予一定補貼;
將現有的「政府+銀行+保險」融資模式推廣到返鄉下鄉創業企業;此外,將服務返鄉下鄉創業納入到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的內容,對於貧困地區服務期滿的畢業生,可以通過直接考察等方式進入服務地的鄉鎮事業單位。
吹風會還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作了介紹。2017年全國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查處欠薪案件14.3萬件,同比下降38.8%,為308.7萬多名勞動者追發了工資等待遇250.1億元,涉及勞動者人數同比下降17.1%,涉及工資數額同比下降28.7%。張義珍表示,臨近春節,人社部將指導各地認真開展專項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從速妥善解決欠薪問題。
Ⅳ 我在青島郊區本村買的農村的房子,只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買賣契約,如何把集體土地使用證過戶到我名下
你好,我是房地產估價師。根據介紹,你是本村村民。
1、從理論層面,根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相關問題的意見》(青中法〔2006〕232號),宅基地房屋買賣的雙方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且經過宅基地審批手續的,認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果你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即使你在本村購買了宅基地,也認定無效。
2、從實踐層面,如果你有相當得關系,建議你嘗試著去過戶。所需材料如:買賣協議、身份證、原宅基地使用證等。
3、評估對象的確定依賴於評估目的,如納稅評估、拆遷補償評估等。納稅評估按裝修前的房屋狀況;拆遷補償按現狀(即裝修完的)補償。
祝你好運!
Ⅳ 信託貸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Ⅵ 青島市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買賣有效嗎
買賣宅基地是違法行為,可以依法取消賣方使用權,沒收非法所得,當然政府認定土地還是用作宅基地,還得繼續發放,買方可以成為審批對象,符合規定可以批准,與買賣沒有關系
Ⅶ 急需 青政發 2004 25號文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區土地徵用工作的意見
法規號:青政發
[2004]25
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
「
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征地制度,完善
征地程序
」
和
《
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
(
國發
[2003]18
號
)
、
省政府
《
關於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
(
魯政發
[2003]115
號
)
等精神,
現就進一步加
強和改進我市市區土地徵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實行統一征地,建立征地與儲備結合的制度
(
一
)
嚴格按法定程序徵用集體土地,實行政府統一征地,統一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
徵用各類土地,
由市政府征地機構實施統一征地,
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
統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補償。
被徵用土地單位在法律、
法規規定的補償、
補助費以外提出的其
他附加條件,
不予認定。
未經市政府征地機構依法征地,
任何單位、
個人不得私自與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
二
)
依法徵用的土地統一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按照
「
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
統一配置、統一管理
」
的原則,做到土地儲備和供應的統一化、規范化。征地規模要與農民
向二、三產業轉移的實際相適應,與土地開發實際規模相適應。
二、合理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
一
)
合理確定徵用土地補償標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規定和效益農業
發展、
農民收入增加的實際情況,
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基本原則,
合理
確定徵用土地年產值標准
(
徵用各類土地年產值標准見附件一
)
。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土地補
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可控制在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以內。
(
二
)
統一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徵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屬設施,按《青
島市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
市政府令第
141
號
)
執行;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
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見附件二。
對因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
停業損失的,
除按規
定計發補償費外,
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500
元的標准,
一次性計發經營性補助費。
本著
尊重歷史、
著眼現實的原則,
對一些批建手續不全但有一定合理性的歷史遺留問題,
區別不
同情況,經被徵用土地所在區政府審核同意後,妥善處理。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推行留用地制度,不斷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為進一步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增加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崗位和收入來源,
對符合留地條件
的集體經濟組織,視其人均佔地情況,按被征地或可征地面積的
20
%
—
30
%,確定留用經
濟發展用地,並分別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
(
一
)
留用經濟發展用地為工業、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屬被征地單位自建自用的,
土地依法征為國有後,按協議方式出讓給被征地單位,出讓金按評估確認地價的
20
%收取。
留用經濟發展用地土地出讓金減收優惠部分,
用於折抵征地費用,
由被征地單位按規定直接
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
二
)
留用經濟發展用地為居住用途的,及留用經濟發展用地為工業、商業、旅遊、娛樂
等用途但不屬於被征地單位自建自用的,
土地依法征為國有後,
必須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按
規定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出讓後,土地變現收益扣除有關稅費後的
80
%直接返還
被征地單位,用於折抵征地費用,由其按規定直接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
三
)
被征地單位有合法用地手續的村辦企業用地,可作為留用經濟發展用地;手續不全
的村辦企業用地,經依法補辦用地手續後,可作為留用經濟發展用地。
四、預留村莊改造安置用地,切實改善農民居住條件
符合撤村建居條件和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尚未改造的村莊,
按規劃選擇預留村莊改造安
置用地。安置住房建設、村莊改造按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市區舊城
(
村莊
)
改造的通知》
(
青政辦發
[2002]21
號
)
等有關規定,實施捆綁式開發改造。原則上舊村改造和征地工作要同
步進行,爭取一次性解決農民的居住條件改善問題。
五、強化征地費用管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
(
一
)
土地補償費由政府征地機構直接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被征地農民參保、發展生
產、公益性建設,不得平分到戶,也不得列為集體經濟債務清欠資金。
(
二
)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由征地機構直接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其按規定支付給地
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
三
)
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機構直接撥付到被征地單位所在區政府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
生活保障專戶,按照魯政發
[2003]115
號文件和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的社會保障辦法等有關規
定,
專項用於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安置補助費必須實行專款專用,
用於妥善安
置被征地單位農民,不得列為集體經濟債務清欠資金。
(
四
)
土地變現收益返還部分全部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折抵征地費用,由其按規定直
接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依照規定按時發放,
全額到位,
不得拖欠。
要確保專款專用,
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
不得挪作他用。
各項費用的數額、
分配和參加基本生活
保障的對象要實行村務公開、
民主理財,
充分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
要優先解決農民的基本
生活保障問題,
而後發展集體經濟、
興辦公益事業。
所有徵地費用由土地所在區政府負責監
管,
以年度為單位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並根據實際需要列入政府審計計劃。
國
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審計、
監察等部門及時監督檢查征地費用的分配、
使用情況,
對
征地費用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切實加強對土地徵用工作的領導
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
「
三個代
表
」
重要思想的要求,
統一思想,
提高認識,
把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政府主要領導要負總責,國土資源、規劃、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各司
其職,搞好指導服務,加強監督檢查,保證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本意見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內試行,四區內
「
農轉非
」
國有土地的收回,參照
本意見執行。嶗山、城陽、黃島三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本意見下發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
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
按本意見執行。
Ⅷ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青島市有無自己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等。
青島屬於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城市,青島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只要不違反上位法,就在青島市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