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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關系人貸款

發布時間:2021-07-28 17:31:09

A. 如何搞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分類工作

人是生產力中的根本因素。只有解決好人的問題,才能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信貸人員的道德素質、業務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信貸資產管理水平的高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信貸隊伍建設上要切實抓好三個重要環節:一是抓好信貸人員的選拔工作。要高度重視信貸隊伍建設,加快建立信貸人員准入機制,科學合理地選聘優秀客戶經理,真正把人品好、素質高、懂業務的年輕員工充實到信貸隊伍中來,不斷優化年齡和知識結構,緩解人員不足與業務發展的矛盾。二是抓好信貸人員的培訓工作。要制定培訓計劃,落實培訓方案,積極採取集中授課、業務講座、案例分析等多種方式,加強對信貸人員的常規培訓、集中培訓和以干代訓,形成「全方位、循環式」的常態培訓機制。常規培訓的內容要涵蓋基本制度和操作規程、本單位的實施細則以及信貸文本填寫、系統操作等,側重於流程操作和風險管控,切實解決制度辦法不落實、業務操作不熟練及貸後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集中培訓要側重於市場營銷、宏觀政策、法律法規、企業經營情況分析等內容,切實解決信貸人員對政策把握不準、思想觀念滯後、知識層次不高等問題。同時,要經常性地組織信貸人員進行工作經驗交流,加強工作研究,採取言傳身教、以干代訓、以考促學等方式,努力提升信貸人員的知識水平和操作技能。通過狠抓學習培訓,重點提高信貸人員的「五個能力」:即開展信用評定的組織協調能力,業務拓展的營銷能力,貸款考察的調查分析能力,貸款發放的研究決策能力,貸後檢查的風險防控能力。三是抓好信貸人員的使用工作。首先,經濟上要提高工資待遇,加大獎勵力度。要按照薪酬改革的政策規定,凡被選拔聘任為客戶經理的員工,可給予提級升檔的工資待遇。進一步落實「三包一掛」的激勵政策,加大對客戶經理的業務營銷、風險管理、貸款質量、利息收入等指標的考核獎勵力度,多勞多得,上不封頂。其次,政治上要開通晉升、授權、提拔的通道,全面推行等級管理制度。對客戶經理的業績、能力、素質等情況,要按年度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及時晉升等級。對不同等級的客戶經理,授予不同的貸款調查許可權,確定不同的職責。在晉升、授權的基礎上,實行優秀客戶經理優先提拔為高管人員的傾斜政策。第三,要消除信貸人員的後顧之憂,實行盡職免責制度。制定落實盡職免責管理辦法,對信貸人員的不良貸款實行新老劃段,區分主客觀因素,合理確定不良貸款容忍度,消除客戶經理的「懼貸」、「惜貸」心理。只要按制度流程履行了職責,並且沒有濫用職權、違規瀆職等行為的,要一律予以免責。

B. 農村人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農村人貸款需要的條件:
(1) 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且申請借款時年齡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65(含65);在農村區域有固定住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2) 根據《中國農業銀行「三農」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客戶的信用等級評級結果為一般級及以上。
(3) 應具有穩定的收入及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 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5) 品行良好,申請貸款時無逾期未還貸款。
(6) 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C. 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的哪些放貸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相關鏈接:
●違法發放貸款罪概述
●違法發放貸款罪案例
●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認定
●刑法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規定及解讀
貸款利率一覽表(2011年最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准。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相關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1.1. 法〔2001〕8號)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 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 握的具體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三十四、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全文
●解讀: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義、量刑
【解釋】本條是關於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共分三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所稱「銀行」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本條中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等有關信貸管理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全文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點及刑罰
指金融部門或者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違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全文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解析
發放貸款是金融機構最日常的業務。但如果不按金融法規辦理,輕則會形成違規、違章貸款,受到行政處分,重則會構成違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違規、違章貸款(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二違」貸款)大家比較熟悉,是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金融機構制定的內控制度,發放貸款後,致使該貸款形成「不良貸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一種行為;而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犯金融法律、法規向關系人以外的其它人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對違法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違規貸款數額和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全文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某信用社主任李某違反該市信用聯社關於貸款應分級審批的規定(貸款2萬元以下由信用社主任審批;2萬元以上應報信用聯社審批),於1995年8月至2000年2月,越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借款人發放貸款22宗,計本金115萬元,貸款到期後,僅收回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有110萬元本金及40萬元利息未收回,檢察機關遂以李某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訴訟中,各借款人又陸續歸還本金及利息34萬元。後一審法院以李某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貸款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的規定,並已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認定被告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人民幣20000元。宣判後,被告人李某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供認不諱,但對適用法律問題持有異議。被告人認為違反信用聯社貸款審批許可權發放貸款屬於違反行業內部規章制度,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商業銀行法》關於貸款分級審批的規定只適用企業內部,而不適用於信用社和信用聯社之間的業務關系,信用社作為法人單位享有經營自主權。同時提出,逾期貸款不應視為「損失」,並據此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貸款分級審批制雖是金融企業內部實施的一種制度,但信用聯社和信用社之間的關系本身就是內部關系而不是外部關系,信用聯社有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其內部放貸許可權范圍進行規范,上訴人李某違反上述規定亦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關於逾期貸款,截至起訴時仍未歸還的,應視為「損失」,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珠海律師網頁鏈接

D. 銀行向關系人貸款

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的
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
1、年齡在18-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3、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在當前市場經濟浪潮中,資本已成為基本的生產要素,資金作為資本的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已經成為公司、企業的命脈,是其賴於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金融機構是提供企業所需資金的主要渠道,企業對金融機構貸款需求量日益膨脹,所以他們對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各種手段,千方百計套取資金,這就導致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上失去原則,無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使違法發放貸款案高發。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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