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集體建設用地抵押有哪些管理規定
土資源部聯合發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再度獲得推進。《辦法》規定,具備處分權的2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開展使用權抵押融資,適用范圍是此前國家確定的15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縣(市、區)地區,《辦法》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與入市試點時限保持了一致。所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指的是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為推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2015年3月,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選取了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這15個入市試點地區分別為:北京市大興區、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黑龍江省綏化市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河南省新鄉市長垣縣、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四川省成都市郫縣、貴州省遵義市湄潭縣、甘肅省定西市隴西縣。
② 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因為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可以抵押貸款等於政府可以強制流轉,否則不能拍賣,導致不能抵押,說白了就是還不了貸款,就把地租出去,而且是強制性的
③ 集體產權的房屋可以做銀行抵押貸款嗎
首先告訴你不能再銀行做抵押貸款的!集體產權你是沒有處置權的,所以銀行抵押了你的房子,最後你不還錢,銀行也沒辦法處置他,確切的說銀行根本都沒有辦法辦理抵押
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嗎
可以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
(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
(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
(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
(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
⑤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到底能不能貸款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為一種土地權利證書,是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對土地權利經土地行政登記後頒發給權利人的憑證。那麼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一般來講,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用來抵押的,另外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至於其他類型的集體建設用地,目前來講,只有少部分地區是可以進行集體建設用地抵押貸款的。
主要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兩個部分。
1、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
根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也就是說,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但是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注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的建築物應一並抵押,具備入市條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經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具備開發利用的基本條件,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
2、宅基地抵押貸款
有地方放開了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也就是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不過目前只在少部分地區有這個政策。
根據《擔保法》,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用於抵押的。因此大部分地區是不能私自將宅基地和農房進行抵押的,銀行也不會受理,畢竟沒有足夠逇法律和政策依據進行支撐,抵押風險較大。
⑥ 兩部委:延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期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與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延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試點期限的通知。
根據通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發〔2016〕2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19年12月31日。
據了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最早頒布是在2016年5月13日,當時的有效期是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29日,原銀監會聯合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延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試點期限的通知》,將《辦法》的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根據《辦法》要求,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的建築物應一並抵押。
⑦ 農村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可以到銀行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
農民可以辦理
農村小額貸款
,無需擔保。
⑧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有哪些條件
農村土地經營權不能辦理抵押貸款,銀行只接受足值易變現的抵押物,如房產車輛等,農村土地經營權並不符合銀行抵押貸款的條件;
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1,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2,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3,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4,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5,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准備資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單身需開單身證明)
2,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3,家庭房產、車產權屬證件及復印件,其他資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證原件及復印件)
4,個人主要銀行賬戶近6至12個月對賬單(加蓋銀行業務章)
5,工作單位收入證明
6,家庭民間借貸條等證明材料
7,評估報告
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
提交材料
簽署銀行文件
房屋評估
銀行審核通過
銀行放貸
抵押登記
按月還貸
⑨ 關於集體土地能否抵押的規定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134號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四、《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2016年3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9條,由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試點指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案例:
無錫: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抵押
近日,市農業銀行、市農商行兩筆合計950萬元的貸款正式撥付惠山區的堰橋街道與陽山鎮,惠山區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進入實質操作階段。
據了解,經國務院批准,惠山區成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這是我省首批、無錫唯一獲得農村抵押貸款試點的地區。
記者第一時間來到試點之一的堰橋常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發現用於牡丹種植的溫室大棚已然准備就緒。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500萬貸款的撥付如雪中送炭,讓公司得以及時完善牡丹園的基礎設施與提高培育技術,大幅提高全年經濟產出也有了盼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