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十年前貸款現還款問題。
只要你想還就沒有還不了的帳,時在是困難可以找銀行工作人員說明情況,他們會理解的,慢慢在還就行了三
⑵ 哪些人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會被注銷不還
得看你是用的卡還是存摺了,如果是卡的話,大概是一年內注銷,存摺的話,不一樣,有的行是3年,有的是5年,也有一年的,農信社我也不清楚。
⑶ 我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最近面臨破產,銀行貸款還不上,請問 是由我一人承擔嗎
不是。你僅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債權還是債務應由合作社全體成員共同承擔
⑷ 農村合作社貸款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該怎麼辦
擔保人可以在承擔相應擔保責任後,依法向債務人追償。
關於保證人的追償權問題,《擔保法》第31條明確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對於追償權實現的程序及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42、43條均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只要保證人實際清償額在主債權范圍內,保證人便有權請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而不管保證人是以何種有償方式履行的,主債務人只能根據保證人的請求履行義務。因為保證人的行為已導致主債務的消滅,主債務人僅能視主債務消滅的結果而確定義務的承擔。對於實行的途徑,一是如在判決書中明確保證人享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可直接申請執行。二是如未明確的,則必須另行提起訴訟。基於以下兩點考慮對保證人的追償權應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債權人與保證人可能存在惡意串通的現象,從而損害主債務人的利益。依現行做法,只要保證人向債權人在主債權范圍內履行了債務,那主債務就必須無條件地向保證人履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了以物抵款的解決方案並履行完畢,使保證人原來並不值錢的貨物價格倍增。當保證人就此向主債務人追償時,主債務人只能懷疑有可能串通,卻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二是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形式為以物抵款,但當保證人在行使追償時卻堅持主債務人必須以貨幣的形式支付,主債務人卻沒有選擇的餘地。這樣,明顯有違公平、合理的原則。
⑸ 農村合作社貸款由誰來嘗還
合作社貸款首先要全員通過,確認以後每個人都有責任承擔
⑹ 我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最近面臨破產,銀行貸款還不上,請問 所有債務責任由我一人承擔嗎
一般情況下,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法人的有限責任與法人的破產制度緊密相連。
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破產是法人有限責任的必然結果,法人以其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可見,企業只有在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以後,其民事主體資格才消滅,所以在法人人格消滅前的破產或清算,以法人財產來承擔的也是一種法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