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不能拆借資金,為什麼稅法又允許
企業不具備貸款人資格。現在非金融企業可以發行公司債券進行融資了,另一家非金融企業購入該債券,兩方之間就產生了利息收支,我覺得這也是一種變相的資金拆借,其中的利息可以在稅法規定的金額內進行稅前扣除。其中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Ⅱ 母子集團公司資金拆借可以不計利息嗎拆借期為3個月40萬,不計利息有沒有稅務風險
營改增後,單位之間無償借款,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無償借款給企業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業需要視同銷售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Ⅲ 什麼叫拆借利息
拆借利率就是銀行及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資金借貸利率,主要用於彌補臨時頭寸不足,期限較短,最短只有半天,有1至5天的,也有幾個月的,但最長不超過1年。拆借利率是根據拆借市場的資金供求關系來決定的,它能比較靈活地反映資金供求的變化情況,是短期金融市場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其他短期借貸利率通常是比照同業拆借利率加一定的幅度來確定的。
拆借利率亦稱「拆借行市」,指拆借市場上拆借利息對拆借本金的比率。一般採用市場自由利率,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自由浮動,需求增加則上浮,反之就下浮。國際市場上廣泛使用. 三種利率是: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LIBOR)、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SIBOR) 和香港銀行同業拆放利率(HIBOR)。該利率通常按日計算,採用百分比表示,分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三種形式。
Ⅳ 企業間資金拆借無效怎麼辦
那麼,當遇到企業間資金拆借無效時怎麼辦?根據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一)借貸方應當返還出借方借款本金。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借貸方應當依不當得利返還出借方借款本金。(二)拆借協議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條款無效。由於借款協議無效,因此該協議中除了協議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有效以外,其他條款均屬無效。雙方借款協議中有關利息及違約金的條款不是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因此是無效的。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由法院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三)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進行行政處罰。央行的《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所以一旦公司違法參與違法借貸,其處罰不僅來自於不能收取資金佔用利息,而且還可能會被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罰款。延伸閱讀:公司能否借款給個人公司可以向個人借款嗎
Ⅳ 目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行為是否合法約定的利息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企業借貸問題的答復》(下簡稱《答復》)(銀條法[1998]13號1998年3月1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所以企業間拆借是不合法的。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上述司法解釋(尤其約定利息的處理和處罰辦法)在實踐中基本不適用或者被靈活運用。
現在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借貸,法院一般判令歸還本金,還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於約定的利潤(或利息)不論取得與否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Ⅵ 什麼叫拆借。利息比貸款是不是要高
我給你通俗點將就是我暫時缺錢,以高於存款利率的代價,從你的口袋裡介入資金,進行周轉。
注意:拆借是銀行間用的,短期借款行為。利率的高低是根據市場資金的供應來決定的。一般就是1、2、3、5、7天拆借項目。
Ⅶ 外債合同借款利率不能高於國際市場同期拆借利率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匯證發字1997 06號 中的第九條規定:
境內機構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應當加強成本控制。其借款總成本不得高於國際金融市場相同信用級別借款機構的同期借款總成本。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監督和指導。
Ⅷ 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非法資金拆借……
1.是的。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但是,司法解釋有對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融資有特殊規定的(如對存單借貸),按特殊規定處理。
根據《貸款通則》第74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對借入方處以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不過,最近兩年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司法解釋中援用已經出現重大的變化,有關非法借貸約定利息的處理和處罰辦法不少情形已不適用,實踐中多判無效(有的甚至對效力不做正面的評價),但多判令歸還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繳,對另一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2.雖然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不是法律不保護,不發生一點效力,而是不發生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效力。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3.審判實踐中對這類合同的處理是這樣的
(1)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處理有詳細的規定,返還原物或資金,都有過錯的,各自負責。
(2)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利潤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可見,對於出借方來說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同時對出借方處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而對於借入方則相當於按約定利息( 被收繳)使用了一筆資金。
Ⅸ 為什麼法律不允許企業之間拆借資金
法律允許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只是有條件,參加拆借活動的企業和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金拆出拆入的企業必須是一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擁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資金,能從事各項經濟決策和各種經濟活動,並在社會上享有良好的信譽;
2、資金拆入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切實的償還能力,保證按期還本付息。
3、企業拆出的資金必須符合以下來源:
(1)局內各處室、各公司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時閑置的自有資金;
(2)可用而當年未用的各項專用基金:
(3)從各種渠道籌集起來的暫時閑置資金。銀行貸款不得進行拆出。
4、企業拆入的資金必須用於以下方面:
(1)銀行已批准貸款的技術改造、立項工程,在銀行貸款尚未發放之前,企業可用拆款暫時補充;
(2)企業貸款所需的10%至30%自籌資金,在企業一次籌足困難時,可暫用拆借資金補足;
(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急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4)一些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企業使用拆款,應按上述范圍掌握,不能用於長期固定資產投資,更不能搞轉貸牟利。
1996年1月,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開始試運行,1996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傳(1996)35號《關於取消同業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規定從1996年6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同業拆借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
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自行確定同業拆借利率,這個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強化了利率對市場供求的調節作用。
人民幣拆借市場的操作是通過詢價方式進行,在交易中心設有席位,完全通過電腦直接交易。由於業務操作的規范,全國銀行間的拆借業務保持著平衡運行和健康發展。
Ⅹ 企業間資金拆借支付的利息怎麼才知道合理與否
一、企業間資金拆借支付的利息在以下情況下是不合法的:
1、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是不合法的。
2、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是不合法的。
3、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人民銀行還對禁止企業借貸之間借貸的目的作了進一步解釋:「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
二、認定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無效的法律依據。
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從法律層面上來理解,法律關系非常簡單,1.民事行為;2.借款合同關系;3.企業(法人)行為。從以上三個要點來看,規范調整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應該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三、企業借貸的合法化途徑
企業間借貸,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但企業之間借貸的可以通過一些途徑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僅供參考!
1.委託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
2.信託貸款
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貸款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託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託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