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支農再貸款的措施
引導農村金融機構降低涉農貸款利率,支農再貸款執行優惠利率,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再貸款利率還可在優惠利率基礎上再降1個百分點。因此農村金融機構借用支農再貸款發放的涉農貸款利率應低於該金融機構其他同期限同檔次涉農貸款加權平均利率。一年期的支農再貸款利率為3.35%。
2014年7月31日,央行在公開市場上進行了260億元的14天期正回購操作,為三個半月來首次進行該期限正回購操作,中標利率為3.70%低於4月15日的3.80%。這是正回購中標利率2014年首度下調。央行的這一舉措被業界認為是定向降息的前兆。
對部分分支行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200億元,引導農村金融機構擴大涉農信貸投放,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支農再貸款管理,促進降低『三農』融資成本。此舉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加大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力度」的要求,提高金融服務「三農」等國民經濟薄弱環節的能力而採取的措施。
除對特定機構涉農貸款優惠利率再降1個百分點外,央行還提出了三項措施:加強支農再貸款管理。農村金融機構在支農再貸款借用期間,涉農貸款增量應不低於借用的支農再貸款總量;提高支農再貸款使用效率。用好增量,盤活存量,優化支農再貸款額度的地區結構;加強對支農再貸款降低「三農」融資成本的監測考核。加強對支農再貸款投向和涉農貸款利率的監測考核,確保支農再貸款發揮降低「三農」融資成本的作用。
⑵ 中國銀行益農貸個人涉農貸款利率
以相應期限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參考利率,並在參考利率基礎上加減點數形成本貸款適用利率值。貸款期限小於等於5年,取當前日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貸款期限大於5年的,取當前日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詳詢中行貸款經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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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給農民貸款利率越高越好嗎
「許多人希望給農民的貸款利率越低越好,他們認為這樣可以減輕農民的還款負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易綱說,在涉農小額信貸發放過程中,普通農民很難得到低於優惠利率的貸款。得到低息貸款的人,往往是有門路的人。
如果將此位央行官員的話轉換一種表述方式,其實就是:給農民的貸款應該是高利貸。我注意到,在之前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訪華引發的小額信貸討論熱潮中,這種觀點得到了很多「業內人士」的認同,有經濟學家就曾旗幟鮮明地指出:小額信貸必須是高利率。讓人費解的是,越是需要幫助的窮人,給他的利率卻越高,這究竟是「扶貧」還是「殺貧」呢,這算得上所謂的「窮人銀行家」嗎?
確實,銀行作為一個金融機構,不願意做虧本的買賣,需要通過贏利來維持可持續發展。但這並不意味著,不提高利率的小額信貸就必然虧本。尤努斯的經驗證明,窮人往往比富人更講信用,因為他們更加珍惜來之不易的機會。銀行以低利率貸款給一些富人,看中的難道不正是他們的還款信譽嗎?即使不考慮社會責任等因素,窮人的相對高信用為何就不能為其爭取到相對優惠的利率呢?
顯然,問題不在於以優惠利率貸款給農民會虧本,而在於不愁找不到貸款人的銀行願不願意這么做———他們不願做也就罷了,要命的是他們還壟斷著機會,別人想進入也無法進入。我國成立的7家小額信貸試點公司,都只能「貸」不能「存」,以至難以持續;相反,不貸款給農民的銀行卻只「存」不「貸」,相當於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哪有這等怪事?從這個角度看,「涉農貸款不宜實行優惠利率」,更像是強勢銀行對無助農民實施的一種不平等暴利要挾:想貸款嗎?拿高利息來。在這方面,銀行保持了他們動輒收費或漲價的「悠久歷史和傳統」。
應該承認,低息貸款容易被有門路的人搶走,確實是一個客觀存在。但是也不能否定,小額貸款本身存在著一種自動篩選機制:小額度、分期還貸使富有群體感覺到此種貸款對自己並無大利可圖。就算這個自動篩選機制或有失靈,權力尋租作為一種腐敗現象,也應該是銀行內部控制的問題,通過提高利率來遏制腐敗是典型的本末倒置。而且,靠提高利率來遏制富人搶窮人的貸款機會,背後還有一個大大的悖論:連富人都看不上眼的貸款機會,又有多少真正的窮人能承擔得起呢?毋庸質疑,提高利率會從根本上大幅縮減貧困家庭獲得貸款的廣度與深度。
我對「有貸款需要的農戶最關心的,並不是利率高低,而是能否及時拿到貸款」的觀點不屑一顧。作為窮人怎麼可能不關心貸款利率呢?這只不過是一個喪失選擇自由前提下的次優選擇而已。正因為他們貸不到款,所以只能被迫接受高利率的苛刻條件,豈能反過來將之作為「農民有能力承擔高利率」的理由?我倒覺得,高利貸實際在農村已經很泛濫了,農民更多缺少的不是高利貸機會,而是利息平等的貸款機會。
在我看來,涉農貸款的高利率,最有可能產生兩種效果:要麼農民還不起款,成為「貸奴」,進而被迫喪失信譽;要麼農民不願意貸款,因為貸款只夠給銀行做貢獻。無論是哪一種效果,農民都得不到好處,銀行也就沒有錢賺,於是紛紛撤出,很快窮人又貸不到款了,這是一個可以預料到的惡性循環。(29O4)
⑷ 2016年有哪些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的具體手段,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區、產業、企業和產品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支持綠色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二、支持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四、支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五、支持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六、支持金融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七、支持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稅收優惠政策;
八、支持公共服務稅收優惠政策;
九、支持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
十、鼓勵對外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稅收優惠;
十二、支持文化教育行業稅收優惠;
十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稅收優惠;
十四、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及不征稅收入;
十五、支持外貿出口類稅收優惠;
十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稅收優惠政策
⑸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注意:小額貸款是指不超過5萬元的貸款。
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⑹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
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⑺ 什麼是支農再貸款
支農再貸款是央行對各類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再貸款。人民銀行從1999年開始發放支農再貸款,原來僅是作為一個貨幣政策操作工具,旨在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進支農信貸服務,壯大支農資金實力,促進「三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其內涵與外延不斷突破,逐步發展成為中國人民銀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重要工具。
引導農村金融機構降低涉農貸款利率,支農再貸款執行優惠利率,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再貸款利率還可在優惠利率基礎上再降1個百分點。因此農村金融機構借用支農再貸款發放的涉農貸款利率應低於該金融機構其他同期限同檔次涉農貸款加權平均利率。一年期的支農再貸款利率為3.35%。
2014年7月31日,央行在公開市場上進行了260億元的14天期正回購操作,為三個半月來首次進行該期限正回購操作,中標利率為3.70%低於4月15日的3.80%。這是正回購中標利率2014年首度下調。央行的這一舉措被業界認為是定向降息的前兆。
對部分分支行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200億元,引導農村金融機構擴大涉農信貸投放,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支農再貸款管理,促進降低『三農』融資成本。此舉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加大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力度」的要求,提高金融服務「三農」等國民經濟薄弱環節的能力而採取的措施。
除對特定機構涉農貸款優惠利率再降1個百分點外,央行還提出了三項措施:加強支農再貸款管理。農村金融機構在支農再貸款借用期間,涉農貸款增量應不低於借用的支農再貸款總量;提高支農再貸款使用效率。用好增量,盤活存量,優化支農再貸款額度的地區結構;加強對支農再貸款降低「三農」融資成本的監測考核。加強對支農再貸款投向和涉農貸款利率的監測考核,確保支農再貸款發揮降低「三農」融資成本的作用。
⑻ 2016年國家規定扶貧標准
突出以健全推進機制為核心。
一是省級層面在現有住宅產業化聯席會議機制基礎上,建議將省扶貧辦增加為成員單位,盡快組織專題研究以農村住宅產業化助推精準扶貧的問題。住宅產業化扶貧試點市縣也要建立相應機制,明確工作重點和責任,建立健全考評機制,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二是結合產業化住宅的建造方式,研究健全農村產業化住宅的實施機制,以經濟激勵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優先試行。
三是建立全省住宅產業化扶貧考評機制,對推進快的地區給予獎勵,及時總結經驗並加以推廣,全面提高湖南省住宅產業化精準扶貧水平。
突出以完善支持政策為支撐。
一是針對農村發展住宅產業化的特點,在與現有農村土地整理規劃充分銜接的基礎上,明確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和標准,制定住宅產業化扶貧財政資金投入、稅費減免、土地或補助資金獎勵、基礎設施建設、農房流轉等扶持政策,確保住宅產業化扶貧項目的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同步跟進。
二是針對試點項目農戶,各部門整合扶貧資金、涉農資金,對農村危房改造、貧困地區特困戶補助、搬遷、避險、地質災害防治等資金予以重點傾斜。
三是簡化農村產業化住宅報建手續和流程,免收扶貧型產業化住宅企業稅費,降低建設成本,減少扶貧資金壓力,鼓勵企業積極參與。
四是加大銀行信貸支持力度,建議對住宅產業化扶貧項目銀行貸款給予政府貼息。
突出以推進試點示範為抓手。
一是按照「政策主導、規劃領引、市場運作、農民參與、共同發展」的原則,2016年上半年,在全省選擇2-3個易地扶貧搬遷、成片農村危房改造或整村改造的村莊,作為農村住宅產業化改善型、扶貧型項目,先行先試。在此基礎上,51個扶貧開發重點縣盡快選擇1個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的村莊作為示範村,由政府出資建樣板房(包括改善型和貧困型),通過示範推廣農房建設樣板房。
二是組織住宅產業化龍頭企業積極參與農村住宅產業化扶貧試點和示範建設,統籌布局、建設住宅產業化生產基地。
突出以推進技術突破為重點。
一是整合包含規劃設計、部品部件生產、建築建材、園林環保、智能商務、生態休閑農業和金融機構在內的大型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組成農村住宅產業發展集團或聯盟。
二是大力發展農村住宅產業化生產基地,以解決貧困農戶住房需求為目的,引導各生產企業立足自身優勢,開展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發,以技術創新改進產品質量,降低建設成本,重點解決農宅建築造價和質量安全問題。
三是優化產品結構,採用便於在農村組建的結構體系,構件盡可能小型化,根據市場需求,推動PC結構、鋼結構、木結構多元發展。
四是產品研發要以「記住鄉愁」為原則,根據當地生活習慣,因地制宜,充分體現當地民居特色,吸收地方傳統建築形式優點。
突出以加強宣傳引導為途徑。
一是把尊重群眾意願作為前提條件,通過宣傳動員、示範引領推進此項工作的開展。
二是建立政府、媒體、企業與公眾相結合的宣傳機制,在貧困農村大力普及產業化住宅科技知識。
三是引導和推廣適合貧困農村的多體系住宅產業化技術和產品,提高貧困農戶對產業化住宅的認知度和接納度。
四是積極倡導體驗式營銷和多媒體宣傳引導,消除認識誤區、培育消費需求。
⑼ 2016年所得稅費用怎麼算
2016年所得稅費用怎麼算:
所得稅費用的計算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倒擠的:
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
另一種是直接計算的:
所得稅費用=(會計利潤+或-永久性差異)×25%
注意:此處有一個前提,就是不存在預期的稅率變動,如果存在預期的稅率變動則不能這樣直接計算。
結論:暫時性差異是不影響所得稅費用的金額。
因為:
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
=(會計利潤+或-永久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5%+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
=(會計利潤+或-永久性差異)×25%+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5%-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5%+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
=(會計利潤+或-永久性差異)×25%+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
=(會計利潤+或-永久性差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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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費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怎麼處理
目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一些預提成本費用稅前扣除作出了具體規定,如預提未發放的工資、預提未實際使用或上繳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對其他預提成本費用能否扣除、如何扣除,並未明確規定,納稅人莫衷一是,往往成為匯算清繳的「老大難」。
一、政策解析
預提費用稅前扣除應符合稅法規定的真實、合法、相關、合理、確定性和權責發生制等原則。也就是說,預提費用確實已實際發生(證據、發票),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費用能可靠計量,在發生的所屬期稅前扣除。
同時,還要注意《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相關成本、費用合法有效憑證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有效憑證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補確認,可作納稅調減處理。但不包括當年未實際發生而在次年取得發票的預提費用。
二、可稅前扣除的預提費用
(一)銀行貸款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企業據實計提的銀行貸款利息會計上計入財務費用和應付利息,屬於確定的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和負債,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允許稅前扣除。
(二)計提的棄置費用
棄置費用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注意,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可稅前扣除。
(三)房地產企業預提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四)預提的後付跨期租賃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因此,後付跨期租賃費是可以預提並稅前扣除的。但要注意,預付下一年度的租金應計入下一年的成本費用,本年度不允許稅前扣除。
(五)經核準的准備金支出
與生產經營有關且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准予稅前扣除。如證券行業風險准備和投資者保護基金、中國銀聯特別風險准備金、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以及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准備金及五項准備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賠償准備等。
三、不能稅前扣除的預提費用
(一)售後服務費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稅前扣除。售後服務費作為預提費用若尚未發生,屬於不確定的支出,不能在當年稅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2013年銷售汽車100輛,根據權責發生制及謹慎性原則,年底按每輛1萬元計提售後服務費,計提銷售費用300萬元,待下年實際發生維修服務時沖減預計負債。那麼該公司計提的300萬元銷售費用在匯算清繳時要作納稅調增,待實際發生時再作納稅調減。
(二)計提的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職工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應在實際發生時扣除。對於賬面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且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有限額規定。如果年末應付職工薪酬若有餘額,應進行納稅調增,待下年實際發放時調減。
(三)未經核準的准備金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依據會計准則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包括存貨跌價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在建工程減值准備等)、壞賬准備(金融、保險機構除外)未經國務院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核定不允許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整。
⑽ 2016農業流轉土地能夠貸款嗎
可以。
土地流轉新政策
1、加快土地確權
土地確權登記意義深遠,確權以後有利於土地流轉。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維護農民和土地流轉者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2、規范土地流轉
但目前土地流轉存在農民自行流轉多、報村和鄉鎮批准備案少,口頭協議流轉多、簽訂書面合同少等諸多問題,盡快制定土地流轉政策,規范土地流轉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應逐漸嚴格土地流轉管理,規范流轉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轉合同標准化,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年限。一旦土地流轉發生糾紛處理難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近幾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
3、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中央經濟工作的主要任務,第一條就是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這就意味著耕地紅線要嚴防死守,18億畝耕地紅線仍然必須堅守,同時現有耕地面積必須保持基本穩定。在農地流轉不斷擴大及建設新型現代農業的新形勢下,國土資源部將會繼續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同時探索新形勢下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創新,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力度,堅持數量質量並重,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隨著土地流轉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繼實施農地流轉試點,就直接促進農村產權交易所的成立,為農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搭建縣鄉村三級寬頻網路信息平台,及時准確公開土地流轉信息,加強對流轉信息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及時為廣大農戶提供土地流轉政策咨詢、土地登記、信息發布、合同制定、糾紛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務。
5、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
2014年號文件已經開始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流轉將是盤活農村資源的契機。一旦土地能實行規范化流轉,那麼抵押貸款就成為可能,土地就能產生增值。同時讓農地在生產、生活中可創造更寬松的經營渠道,激發一批承包大戶的積極性。開展農村耕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解決了種植大戶因資金短缺不能滿足規模種植需要的問題,有效破解了種田大戶發展的資金"瓶頸"難題,促進了農業產業集約化經營。而且有助於涉農金融機構探索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加快建立農村現代金融制度,促進了農村地區加快對耕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進度、完善農村耕地流轉市場及健全農業風險保障機制建設等方面的農村體制機制創新,並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
6、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農地入市有兩個前提,第一它必須是經營型的建設用地,第二必須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針對已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政府要在夯實土地權能的同時改革征地制度,規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學的、多元的征地補償制度、保障和就業制度。農業創富者們也希望通過轉變政府職能,能為城鄉土地的流轉建立一個統一的交易服務平台。
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並表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應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
7、推進城鎮化建設
在城鎮化加速推進的背景下,作為農民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為農民進城提供第一筆資金,但在現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轉仍受到諸多限制。允許流轉戶農民在自願基礎上通過市場流轉方式出讓承包地、房屋、合規面積的宅基地並獲得財產收益。這將解除農村勞動力進城落戶的後顧之憂。雖然城鎮化將成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主線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鄉二元結構的思維框架內。農村宅基地流轉的主體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城鎮居民。從物權平等的角度看,限制農村宅基地流轉的主體范圍缺乏正當依據。
結語: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導和規范建設用地入市,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2014年兩會,農業創富者們期待,土地流轉有利於更加高效、經濟地利用土地資源。土地流轉將促進傳統小農經濟向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的現代大農業轉型,在這個過程中種植業、養殖業以及其上游的種業、飼料等行業的規模化程度大幅提升,整個行業的市場規模和大企業市場份額都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相關知識: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全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伴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實踐證明,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有利於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利於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有利於促進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應從我國人多地少、農村情況千差萬別的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為引導農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理解、准確把握中央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和走生產技術先進、經營規模適度、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積極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穩,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強典型示範引導,鼓勵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使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彎路。
(二)基本原則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鼓勵創新,支持基層先行先試,靠改革破解發展難題。
――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二、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為開展土地流轉、調處土地糾紛、完善補貼政策、進行征地補償和抵押擔保提供重要依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台,方便群眾查詢,利於服務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原則上確權到戶到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四)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地方全面負責的要求,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以現有承包台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認承包地歸屬;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嚴格執行政策,按照規定內容和程序開展工作;充分調動農民群眾積極性,依靠村民民主協商,自主解決矛盾糾紛;從實際出發,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為基礎,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依據,採用符合標准規范、農民群眾認可的技術方法;堅持分級負責,強化縣鄉兩級的責任,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協作、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工作質量。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議和具體工作指導意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
三、規范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五)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並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願前提下採取互換並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全國統一安排,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
(六)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幹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
(七)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流轉市場運行規范,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依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台,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建立土地流轉監測制度,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託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託統一組織流轉並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並使用統一的省級合同示範文本。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土地經營權益,流轉合同到期後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
(八)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各地要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宜標准。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願,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於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創新規模經營方式,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農民的合作與聯合、開展社會化服務等多種形式,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
(九)扶持糧食規模化生產。加大糧食生產支持力度,原有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歸屬由承包農戶與流入方協商確定,新增部分應向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按照實際糧食播種面積或產量對生產者補貼試點。對從事糧食規模化生產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符合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要優先安排。探索選擇運行規范的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開展目標價格保險試點。抓緊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允許用糧食作物、生產及配套輔助設施進行抵押融資。糧食品種保險要逐步實現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願保盡保,並適當提高對產糧大縣稻穀、小麥、玉米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配套辦法,更好地為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提供支持服務。
(十)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嚴禁破壞、污染、圈佔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利用規劃和標准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監管。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合理引導糧田流轉價格,降低糧食生產成本,穩定糧食種植面積。
四、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十一)發揮家庭經營的基礎作用。在今後相當長時期內,普通農戶仍佔大多數,要繼續重視和扶持其發展農業生產。重點培育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使之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分級建立示範家庭農場名錄,健全管理服務制度,加強示範引導。鼓勵各地整合涉農資金建設連片高標准農田,並優先流向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農戶。
(十二)探索新的集體經營方式。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為承包農戶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產服務,通過統一服務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託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各地要結合實際不斷探索和豐富集體經營的實現形式。
(十三)加快發展農戶間的合作經營。鼓勵承包農戶通過共同使用農業機械、開展聯合營銷等方式發展聯戶經營。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深入推進示範社創建活動,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社對接。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探索建立農戶入股土地生產性能評價制度,按照耕地數量質量、參照當地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計價折股。
(十四)鼓勵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涉農企業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引導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准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種經營。支持農業企業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實現合理分工、互利共贏。支持經濟發達地區通過農業示範園區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共同出資、相互持股,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混合所有制經濟。
(十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鼓勵地方擴大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扶持資金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承擔涉農項目,新增農業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加快建立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可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並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綜合運用貨幣和財稅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保險支持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分散規模經營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設立融資擔保專項資金、擔保風險補償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實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各地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對租地條件、經營范圍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嚴格准入門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浪費農地資源、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範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遭受損失。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範能力等開展監督檢查,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符合要求的可給予政策扶持。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並加強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會化服務組織。鞏固鄉鎮涉農公共服務機構基礎條件建設成果。鼓勵農技推廣、動植物防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圍繞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拓展服務范圍。大力培育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積極發展良種種苗繁育、統防統治、測土配方施肥、糞污集中處理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服務業,支持建設糧食烘乾、農機場庫棚和倉儲物流等配套基礎設施。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鼓勵以縣為單位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示範創建活動。開展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試點,鼓勵向經營性服務組織購買易監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務。研究制定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的指導性目錄,建立健全購買服務的標准合同、規范程序和監督機制。積極推廣既不改變農戶承包關系,又保證地有人種的託管服務模式,鼓勵種糧大戶、農機大戶和農機合作社開展全程託管或主要生產環節託管,實現統一耕作,規模化生產。
(十八)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制定專門規劃和政策,壯大新型職業農民隊伍。整合教育培訓資源,改善農業職業學校和其他學校涉農專業辦學條件,加快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大力發展現代農業遠程教育。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圍繞主導產業開展農業技能和經營能力培養培訓,擴大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示範培養培訓規模,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和返鄉農民工的培養培訓力度,把青年農民納入國家實用人才培養計劃。努力構建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認定、扶持體系,建立公益性農民培養培訓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制度。
(十九)發揮供銷合作社的優勢和作用。扎實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利用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渠道,深化行業合作,推進技物結合,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推動供銷合作社農產品流通企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網路終端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接,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鼓勵基層供銷合作社針對農業生產重要環節,與農民簽訂服務協議,開展合作式、訂單式服務,提高服務規模化水平。
土地問題涉及億萬農民切身利益,事關全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性、復雜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辦事,及時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調查研究,搞好分類指導,充分利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範區等開展試點試驗,認真總結基層和農民群眾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牢固樹立政策觀念,准確把握政策要求,營造良好的改革發展環境。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明確相應機構承擔農村經管工作職責,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工作指導和檢查監督制度,健全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