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實現土地的科學流轉
當前福建省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1.積極扶持,政策驅動。 為進一步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規政策,切實維護農民土地的承包權益,《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8]103號),要求各級政府要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正確引導農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促進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特別是農經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福建龍岩市委、市政府制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每年從土地出讓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建立耕地流轉示範片所需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此後,市政府又印發了《2008年大田農作物生產十條措施》,提出「市在每個縣(市、區)扶持3-5個連片300畝以上規模經營示範片,每百畝補助5000元,並優先安排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各縣(市、區)認真落實市政府措施要求,制定相應扶持政策,鼓勵和引導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三明市在認真組織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三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工作意見》,沙縣政府也印發了《關於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實施意見》(沙政[2007]158號),並針對農村勞動力大量外出經營沙縣小吃,一些鄉村出現了「農民荒」和部分耕地拋荒等現象,為引進外來勞動力到該縣從事農業生產,彌補其農村勞動力不足等問題,縣政府制訂出台了《關於吸引外來務農人員到沙縣發展現代農業的鼓勵措施》,從外來務農人員的戶籍管理、子女就學、醫保社保、金融貸款、技能培訓、權益維護等六個方面,制訂了16條鼓勵措施。各鄉(鎮、街道)也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了吸引外來務農人員的配套措施。晉江市安海鎮根據《晉江市扶持農業產業建設優惠政策》(晉委[2004]15號)文件精神,鎮政府制定了配套扶農措施,加大對土地流轉的扶持力度。 對流轉土地連片100畝以上,期限10年以上,一次性給予每畝補貼50元;連片建設標准大棚(6×30米)8個以上,發展反季節蔬菜、花卉等經濟作物生產經營,每個大棚補貼2000元。通過這些優惠政策的落實,大大降低了土地流入方的生產經營成本,充分調動了農村種養大戶、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積極性。 2.招商引資,項目拉動。 土地能否順利、長期流轉,關鍵要靠大項目、好項目的帶動。福建省沙縣在引進項目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具體是:(1)策劃包裝一批農業項目。各鄉(鎮、街道)根據本轄區內的農村土地使用現狀,圍繞招商引資、土地流轉等工作,科學編制農業產業發展規劃,並按照產業規劃包裝了一批農業項目。(2)明確招商引資任務。縣政府把農業招商引資任務下達給各鄉(鎮、街道),要求6個土地流轉試點鎮(街道)2007年內完成農業儲備項目3個以上,投資300萬元以上的落地項目3個以上;其餘6個鄉(鎮)年內完成農業儲備項目2個以上,投資300萬元以上的落地項目2個以上,對任務完成情況年終進行考核評比。(3)組織專場招商。2007年8月8日,縣政府在漳州市舉辦了農業專場招商暨項目推介會。這場推介會共邀請了220多名海內外客商參加,達成合同項目30個,總投資8.73億元;達成意向項目10個,總投資0.82億元;推介項目21個。 3.試點示範,全面帶動。 為全面推開土地流轉工作,2007年龍岩市農業局下發了《龍岩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試點工作方案》,在各縣(市、區)耕地拋荒較為突出的鄉鎮選擇2-3個點開展土地流轉試點,鼓勵承包戶通過轉包、租賃、互換、入股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鼓勵有資金、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種養大戶、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組織等單位或個人到示範片投資效益農業,連片開發農戶流轉的土地。各縣(市、區)按照市政府要求,加強了百畝以上縣級耕地流轉示範片和300畝以上市級示範片的建設工作。據統計,目前該市連片經營耕地規模在100畝以上的253片,流轉耕地面積5.5萬畝,其中300畝以上的55片,流轉面積2.4萬畝。全市建立300畝以上市級流轉示範片28個,100畝以上縣級流轉示範片80個
Ⅱ 河北省土地流轉有什麼支持政策
國家不制止,但是有條件進行管理,卻管理不到位。其實土地流轉是某些地區提倡,某些地區不適應。但是這些灰色政策卻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欺上瞞下,大發其財,一刀切宣傳!其實是對土地政策的故意歪曲理解,是對農民用地的惡意佔用。目的很明顯,國家有補貼,而且是佔有越多,補貼越多,那些地痞村霸,誰不無利不起早?!
Ⅲ 農村佔地養老保險制度60號文件具體內容是什麼
論文摘要]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我國失地農民日益增多。目前,建立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基本具備,各地也對一些失地農民杜會養老保險問題進行了探索,為制度建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構建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可街接性。政府要承擔制度建設的責任,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步伐明顯加快,大量土地被徵用,產生了大量的失地農民。在2006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及2007年4月28日(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指導下,全國許多地方已經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但是,制度在實施過程當中不斷顯露弊端。如何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使其今後的生活無後顧之憂,並順利地被城市化,分享城市發展帶來的利益,是農村社會穩定的關鍵,也是確保城市化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
1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1.1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狀況
20世紀80年代、1992年前後和2003年前後,中國先後興起了三次轟轟烈烈的圈地浪潮,全國各地數以千計的開發區、工業園侵蝕了大量的耕地。據資料顯示,1987年至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佔用耕地3394.6萬畝,2002年中國耕地面積凈減少2529萬畝,2003年中國耕地面積再次凈減少3806萬畝。截至2004年底,全國開發區佔地3.54萬平方公里以上,已經超過現有城市建設用地總量。這場運動正在製造著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失地農民。
目前,全國失地農民總數估計在4000萬人左右,每年還要新增200多萬人。izl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佔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一般每徵用一畝耕地,就伴隨著1.5個農民失業,這意味著我國「失地農民群體」將從目前約4000萬人劇增至2030年的1.1億人,失地農民的規模將進一步擴大。在對他們的土地徵用過程當中,各級政府和部門主要採用的是一次性貨幣補償和實物補償的辦法,試圖在短期內解決征地所帶來的問題。由於該辦法簡單易行並給有關部門帶來較大收益,所以被許多地方普遍採用。但最近兩年這種辦法的弊端不斷顯露,在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指導下,一些地區出台了各種各樣的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這些制度的出發點都是為了解決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問題。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在具體的做法上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一般來看,經濟發達地區,可以為失地農民建立起政府全面負責的社會養老制度;中等發達水平地區,可以為失地農民建立起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或者其中兩方繳費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濟不發達地區,則可利用失地補償金為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例如:
(1)大連模式。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將失地農民全部轉為城市居民,凡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范疇,完全由政府或集體出資,個人不必交納任何費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地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
(2)青島模式。青島市嘮山區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區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充分體現三方共擔的原則」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的籌集,以青島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照繳費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區政府按照繳費基數的6%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費補貼,個人和集體按照繳費基數的1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地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
(3)重慶模式。政府依託商業保險公司推出失地農民商業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障。重慶市探索出「政府+保險公司+農民」的補償金發放新模式。政府把原打算直接補償給農民的錢交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資本管理及運作,每月固定發給失地農民180多元錢。
(4)四川模式。政府為失地農民提供基本生活社會養老保障。2004年初,四川省出台的省委一號文件規定,從政府土地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從2004年起,對因國家征地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民,全部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制度。
這些制度的建立在不同程度上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探索出了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新途徑。然而,由於目前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得這些制度只能是在一些地區推行,並不具有廣泛性,還有絕大多數的失地農民無所依靠。
1.2目前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
針對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嶄新的嘗試,所以這些新生的制度難免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只有進一步認清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才能使我國失地農民的權益得到真正的保護。
1.2.1缺乏權威有效的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各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業務性指導文件,對全體失地農民而言,缺乏國家法律規定和政府權威文件的支持。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瘴工作的開展,完全依靠各級政府領導自身的認識,「肯定」則全面推動,「否定」則否定一切。
1.2.2阻礙失地農民的正常流動。失去土地的農民,沒有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必然要走出農村,到城市中尋找工作機會,但是由於各地對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政策不統一,一旦發生社會養老保障的糾紛,就會由於缺乏通暢、公正的解決糾紛的機制,而導致失地農民流動困難,限制了他們的自由流動。
1.2.3制度缺乏前瞻性。各地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運行了一段時間以來,已經逐漸表現出了某些落後性。制度設計沒有從長遠的角度考慮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對接。各地政府大都從目前的經濟狀況出發,為了解決問題而解決問題,採取政府保障、商業保險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模式,而沒有考慮到失地農民失去土地後,早晚要被城鎮化,其社會養老保障也勢必要與城鎮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相對接。
1.2.4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缺乏強制性。調查顯示,在目前各地實行的各種社會養老保障中,政府強制要求失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僅佔8.3%參保人數過少,不能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作用。大部分失地農民都存在著短視行為,他們更注重即時消費,而忽視未來消費。另外,由於他們受到多種因素制約,如理財能力不足,養老觀念相對滯後等影響,無法對自己的養老問題作出合理的安排。如果政府不強制他們現在就為其老年生活作出理性安排,那麼他們進人老年,生活水平將無法保障。
1.2.5基金增值渠道不暢,運營風險較大。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的持續保值、增值,直接關繫到基金的壯大和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根據現行的政策,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與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一樣,其增值渠道被限制在存銀行、買國債的范圍內,基金增值在正常的情況下很難達到預定的增值標准。再者,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物價指數波動較大,銀行利率的變化也較為頻繁。在年利率較低、投資渠道單一的現實情況下,要想使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有效增值很困難。
2為失地農民建立與城鎮職工相對接的社會養老保障
我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障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從最初的國家保障到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參與;從各地政策不統一,到全國政策統一等,這些使得我國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日趨完善,建立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失地農民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將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逐漸被納人到城市人口中,那麼在為他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的時候,就必然要借鑒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障政策,避免走彎路。我國應建立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相對接的、水平略低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建立與失地農民情況相適應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資金來源問題。我國人口眾多,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也處於起步階段,國家的負擔很重,完全靠國家出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既不可能,也不現實。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勢必要從土地收益中來考慮如何解決。有調查顯示,目前農村土地流轉中的收益分配結構中,地方政府和村級組織得到大部分,失地農民獲得的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這就決定了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要由地方政府、集體及個人三方負擔。有地方政府和集體參與的繳費,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就有了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將更高,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前途將更加樂觀,我國今後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建立完善制度,加大推進力度。
2.1社會養老保障對象的選擇
社會養老保障的保障對象,應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地農民來區別對待。年齡在15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他們達到就業年齡以後,按照城市新生勞動力,進人城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年齡在巧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沒有就業的,參加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就業的強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年齡在勞動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一次性交足養老保險費用,從交足費用的次月起領取社會養老金。社會養老金的水平不能低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2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
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是整個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失地農民本身並沒有多餘的資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其可支配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土地的補償費。如果把土地的補償費一次性發放給農民,那麼有的農民可能會在短時間內把它用光。另外,集體和地方政府部分的補償費和收益,如果不採取相應的措施,也有可能被挪作他用。為了保證征地補償款不被挪用,實現專款專用的目的,資金應直接從國土資源部門劃撥。
資金的籌集模式應借鑒城鎮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選擇「三位一體」的部分積累制,即由三方繳費「統賬結合」的資金籌集模式,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保障費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這部分資金全部進人統籌賬戶;集體承擔部分不低於保障費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集體和個人的繳費以個人的名義存人個人賬戶。考慮到失地農民收人不穩定的特殊性,繳費時間應具有一定的彈性,他們可以按月繳納、按季度繳納、按年繳納,或者是根據自己的收人情況,決定繳納時間。參加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必須在個人賬戶中交費,夠巧年以上的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3社會養老保險墓金的管理
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對失地農民的負債基金,是參保農民日後養老的「活命錢」,是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運行的基石,其管理和運營的質量直接關繫到這項事業的成敗。在管理上,政府要積極參與,社會養老保險資金首先必須由政府專職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財政專戶,單獨建賬,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其次,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風險基金,用於應對緊急情況或根據物價漲幅適時調整保障水平,確保失地農民領取的社會養老金不「貶值」。同時,對基金的正常運行要執行嚴格的監管,採取「收支兩條線」的方式進行管理。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與經營機構分開設置,前者負責對後者的監管和對社會保障市場的調控,後者負責基金的籌集、投資運營等,而且必須保障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公開性、科學性和獨立性。
2.4社會養老保津基金的運營
基金的運營要設法把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投資經營的方式實現增值。鑒於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我們未必要將全部社會養老基金交由私營機構經營管理,可以交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在引進投資機構時,政府相關部門要對這些公司的資質、經營狀況和信譽水平等各方面進行認真地考察,同時引進多家投資公司,並引人竟爭機制,通過多元經營,分散經營風險。要保證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順利保值、增值,不能僅限於存銀行、買國債,必須實現投資方式多樣化,應適當涉足實物投資、銀行存款、國債及其他各種債券、股票、投資基金、抵押貸款、外匯、期貨和國際投資等,但是這些投資領域的風險和收益具有很強的正相關關系,必須加強投資的監管。
基金運營的監管要採取「社會監管」的形式,也就是要通過強化監管,最大可能地降低運營風險,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監管主體應包括兩方面,一是政府要設置專門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構,加強對經營機構的監督,重點應集中於金融、財務和業務方面,督促經營機構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為了防止舞弊行為,要建立市場准人制度,規定基金經營管理機構的最低法定準備金和相應責任,建立財務公開、信用和績效評級制度以及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二是設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組集體代表和代表村組與個人利益的管理專家組成的監管理事會,理事會既監管經營機構的運作,又對政府監管機構進行監督。這既有利於保證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又有利於防止政府監管機構的失職行為。
2.5社會養老保險金的支付
由於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採用了「統賬結合」的模式。養老金的支付也應分為兩個部分。養老金二社會統籌部分+個人賬戶部分。社會統籌部分按照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計算公式計算,養老金的水平經常根據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定期調整,與當地的生活水平相適應。個人賬戶部分失地農民能夠領取多少養老金完全取決於個人賬戶基金的繳納水平和增值狀況。繳費達到15年以上,年齡達到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失地農民可以領取養老金。
養老金的發放,由社會保障部門委託指定商業銀行按月將養老金直接存人受益人的銀行賬戶,此賬戶的設立和更改完全與受益人的身份證信息掛鉤。參加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老年人,只要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即有權通過當地社會保障機構登記開這一收益賬戶。同時,由於銀行聯網制度的存在,受益人不管在何處居住,都可通過居住地的銀行取得這筆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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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之一: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為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堅決遏制並依法糾正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以下簡稱71號文件)。
一、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現狀
關於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在《土地管理法》、《擔保法》和《物權法》中均有規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的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才能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一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二是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三是「農村村民建住宅」。對於上述三種情形以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行為,法律是禁止的。而對於集體土地的流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作了強制性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此外,《擔保法》和《物權法》中規定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情形:「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除法律規定的上述兩種情形外,集體建設用地不得流轉。立法機關之所以做出如此嚴格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保護我國珍貴的土地資源特別是耕地資源;另一方面,也是擔心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會擾亂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影響有償使用制度的推進。
然而,實踐中關於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探索卻從未停止。國土資源部成立以來,認真貫徹十五大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高度重視。1999~2000年,在蕪湖、蘇州和湖州等地布置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隨後,集中力量對河南、浙江、上海、江蘇、廣東五省、市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進行了專題調研,2001年和2002年先後在蘇州市、安陽市、湖州市召開了以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為主題的三次土地制度創新座談會,從理論上和實踐上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制度建設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總結。黨中央、國務院也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問題有政策規定。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3]3號)明確提出:「通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土地置換、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形式,合理解決企業進鎮的用地問題,降低企業搬遷的成本」。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函[2003]15號)中,明確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制定《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連續下發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進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宏觀調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違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批准建設用地等問題,並且有蔓延上升之勢。根據歷年衛片檢查的數據估算,每年新增建設用地95%以上屬於農村集體農用地。1997~2006年,全國村莊年均新增面積91萬畝,佔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15%。 而且,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存在著一些新的問題,違法批地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主體,已由地(市)級政府向縣、鄉鎮政府甚至基層村組織蔓延。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實踐探索
從理論上講,所有權應是平等的,但現行法律對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土地實際上作了不平等的區分:國有建設用地可以依法轉讓,而集體建設用地除特殊情況外不可流轉。這實際上是計劃經濟時代「國有高於一切」、「國家優於一切」思想在土地供應制度上的體現。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嚴格限制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法律制度已明顯不能適應形勢需要,通過國土資源部開展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工作,各地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特點
目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呈現以下特點:
(1)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普遍存在,已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特別是鄉鎮企業結構的調整,集體建設用地大量發生流轉。調研的情況表明,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都已大量存在,在各地的社會經濟活動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如浙江、上海、江蘇、廣東等省、市,鄉鎮企業在兼並、改制、改組和聯營過程中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大量發生。
(2)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形式多樣。目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形式不一,具體可以分以下幾種方式:一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並向使用者一次性收取該年期內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取得轉讓性質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似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這一方式由於可以取得長期穩定的土地使用權,便於融資,因此得到了土地使用者的一致擁護。二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這種方式同第一種方式的區別在於,土地收益不是一次性收取,而是採用定期繳納租金的形式分批收取。這種方式在各地試點中實施較為普遍,主要是由於土地所有者希望以此保證獲取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收益,以避免一次性讓渡方式和入股方式難以解決的土地收益問題。三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集體土地所有者把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以出資或入股方式投入企業,並按出資額或股份分紅,土地使用者取得作價出資(入股)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這一方式在鄉鎮企業改制中比較常見,一方面解決了土地使用者希望獲得長期的土地使用權用於資金的融通,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土地所有者可以獲取更為穩定的土地收益。四是土地使用權置換。如江蘇省崑山市在採用上述方式的同時還探索實行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方法,即「原企業建設用地復墾整治的土地可與新增量建設用地實行等面積交換」,雖然這一方法仍處在理論初探階段,但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過置換無疑緩解了新增建設用地對用地指標的壓力,值得提倡。
(3)流轉主體多元化,土地經濟關系錯綜復雜。與經濟發展中投資主體多元化相適應,參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主體也呈現出多元化發展趨勢。轉讓、出租方既有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等土地所有者,也有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等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還有鄉(鎮)、村企業和個人等土地使用者。 受讓方既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也有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經濟主體。
(4)流轉地類多樣化,但生產經營性用地居多。參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地類包括農民住宅用地、工業生產用地,商業用地,個別還存在房地產開發用地等多種類型,但主要是生產經營性用地。
(5)流轉數量與經濟發展水平呈正比例關系。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直接受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零散的、自發的,流轉規模小、流轉形式少,主要是農民出租住宅和集貿市場出租攤位等;在經濟中等發展地區,除了出租房屋外,集體建設用地大多通過鄉鎮企業改造改組,盤活、利用廠房、生產場地帶動土地流轉;在經濟發達地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已演變為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作為資產有組織地開展大規模、多形式的經營,主要是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直接轉讓和出租為主。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地區的主要管理模式
各試點地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分別制訂了流轉和管理的政策,大體上可分為三種管理模式。
(1)「轉權讓利」模式。 「轉權讓利」模式是指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時,將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轉為國有,並補辦國有土地出讓或租賃手續,收取的土地收益大部分返還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模式,即實行「同種產權、統一市場」。寧波、溫州和常州市基本採用這種模式。
(2)「保權分利」模式。「保權分利」模式是指在保持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仿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按一定年限轉讓、出租、入股、聯營,土地收益大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模式。上海嘉定、安徽蕪湖、廣東等省市採用了這一做法。該理論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家土地所有權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平等,所有權的權能充分,應同等對待。因此,在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鄉村建設規劃,不沖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直接進入市場,而無需轉變土地所有權。這些土地進入市場後,集體所有權的性質不變,集體所獲土地收益可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分配,故稱「保權分利」。
(3)規劃區內外區別對待的模式。這種模式是指對於城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的集體建設用地採用「轉權讓利」的方式進行流轉,而對規劃區外的集體建設用地,則採取「保權分利」的模式。杭州、湖州等市採用了此種模式。
三、71號文件的主要內容
71號文件重申了現有法律政策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定,並要求嚴格執行。
(1)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批准建設用地,主要就是因為沒有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確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為此,71號文件首先重申了要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這是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是國家權力,違反規劃和不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都是違法行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並要依法履行審批手續。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3)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集體建設用地規模,並重點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整理折抵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作出了明確的限制。
(4)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以租代征」是當前農村土地違規違法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了遏制這一違法勢頭, 71號文件要求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行為,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以租代征」佔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 「以租代征」佔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佔地的法律責任。
(5)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依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堅決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71號文件還對嚴格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提出了新的舉措,即加強部門聯動。這是有效制止農村土地違法的重要措施。 為此,71號文件強調要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要求各有關部門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農村集體建設項目,要在項目審批核准、規劃許可、產權登記、貸款發放和企業登記等環節予以嚴格限制。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部門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佔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同時,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也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察,加強對地方政府土地執法問責制落實情況的督察。
在對違法行為進行圍堵的同時,為進一步維護農民的土地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積極研究長效機制,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對鄉鎮企業、農民住宅等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流轉的政策措施。 財政部則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土地收益城鄉統籌使用的辦法。
四、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集體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相比,存在較大的比較效益,如果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和范圍不加以必要的限制,無疑會導致集體建設用地的人為擴大和農用地的減少。因此,各試點地區在流轉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要嚴格保護耕地。流轉的必須是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不得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流轉,更不得將農用地直接流轉。
(2)要符合規劃和計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滿足年度用地計劃是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必要條件。在城市、城鎮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不符合規劃的,不得流轉。
(3)要嚴格限制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用途。如不得流轉作商業性房地產開發。
(4)要注重保護農民利益。在流轉中要注重對流轉的程序和流轉收益的分配進行規范,以保護農民利益。
(5)要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指導、管理、監督與服務,嚴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流轉。
Ⅳ 如何推動教育體制專項改革交流發言材料
今年以來,農業農村體制改革專項小組認真落實省委對深化農村改革的總體部署,切實履行牽頭抓總職責,凝心聚力,奮勇當先,扎實推進農業農村體制改革,全省農村改革呈現良好態勢。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統籌謀劃改革
一是學習領會改革精神。認真領會中央和省委關於深化農村改革的要求,深刻認識農村改革是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頭戲,必須攻堅破難,問題導向,把改革不斷引向深入。二是研究謀劃改革任務。貫徹省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研究提出了專項小組2014年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分解為31項重點工作,細化為若干小項,落實到10個牽頭部門,明確完成時限和工作要求。三是選擇試點典型引領。在55個縣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試點,15個縣開展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改革試點,9個縣開展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試點,3個縣開展財政支農資金整合試點,11個縣開展糧食補貼政策調整試點。目前正籌備在8個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試點,在10個縣選擇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試點,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也正在籌劃之中。
二、有序推進改革
一是實行改革事項台賬管理。把改革事項列為工作台賬,明確了年內完成23項,試點探索6項,研究謀劃2項,每項都有進度安排和成果要求。二是面上推開的改革加快步伐。整省推進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進展明顯加快。三是先行試點的改革有力推進。督促各試點地區制定好試點方案,指導試點加快實施,各類改革試點進展良好。四是需要授權的改革深入研究。深入開展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征地制度改革系統調研,目前正在進行梳理匯總。
三、突出重點改革
一是成熟的改革方案先後出台。已推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戶籍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創新幸福美麗新村建設機制、完善扶貧開發體制機制等改革方案,已報省委審議通過了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二是重大改革事項重點推進。把改革的重點放在放活土地經營權、創新農業經營體系、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努力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現代化水平上。在射洪縣召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會,在南充市召開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改革試點現場會,進一步推動產權改革和農業經營體系創新。
四、注重改革實效
一是改革方案力求高質量。對每一改革事項,都從調查研究著手,摸清實情,找准問題,注重具有操作性、指導性,關鍵能解決問題。二是改革事項力求群眾得實惠。牽頭部門在制定改革方案中堅持與基層幹部群眾共同研討,廣泛徵求意見,確保改革方案讓絕大多數農民滿意。
省委在深化農村改革元年召開的這次會議,是我省改革發展史上的一次歷史性會議,是對我省深化農村改革成果的大檢閱,對工作的再動員、再部署,吹響了深化農村改革的沖鋒號,我們將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改革精神,帶領農業戰線的廣大幹部群眾攻堅破難,善作善戰,在改革的大道上凱歌前行。下一步,重點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深入推進重點改革
一是推進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全面落實好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專項改革方案,抓緊修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意見,深入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方案。二是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抓緊研究出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體系建設、農村住房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等指導意見、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試點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三是推進農村金融創新。加快推進農村資金互助社籌建試點。深入推進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工作,爭取明年在全省面上推開。四是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積極推動在就業、社保、醫療、教育等方面出台更多農業轉移人口優惠政策。
二、繼續抓好改革試點
一是爭取中央把我省列入改革試點。對已上報農業部的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項目,抓緊做好前期工作,為獲批創造條件。對農業部要求可先行准備的試驗任務,提前謀劃准備。二是再新增一批省級農村改革試點。對中央有關部門已開展的改革專項試點,原則上省上也相應確定一批省級層面的改革試點。同時,結合我省實際,選擇一部分針對性較強的改革試驗項目開展試點。
三、總結推廣改革經驗
運用好這次會議交流的成果,將典型經驗推廣到各地借鑒,促進各地互相學習、競相推進。對會議交流外各地好的改革經驗和做法,也將認真總結、宣傳和推廣,發揮好典型引領示範帶動作用。
四、強化統籌協調職責
一是對已出台的改革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已經出台的5項改革方案,適時開展落實情況的督查,確保改革部署落到實處,改革任務有序推進,改革見到明顯成效。二是對將出台的改革方案認真審議把好關口。年內還將出台一批改革意見,抓緊修改完善,專項小組認真審議,及時形成成果。三是力求出色完成全年改革任務。對各地、各部門應當年內完成的農村改革任務加強檢查,對難度較大的改革事項加強協調,對明年農村改革工作提前謀劃。發揮好農村改革參謀部、作戰部作用,力爭四川農村改革始終走在全國前列。
Ⅵ 關於農村土地流轉的新政策誰知道啊
以下是十八界三中全會土地改革 內容參考(天誠國土解釋):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農村的土地承包實行30年不變,是為了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
Ⅶ 3月24日中央電視台發布農村土地流轉金融新政策
農村土地經營權、房屋財產權可以抵押貸款,3月24日,中國央行發布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辦法,從貸款對象、貸款管理、風險補償、配套支持措施、試點監測評估等多方面,對金融機構、試點地區和相關部門推進落實「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明確了政策要求。
辦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抵押率、額度、期限、利率,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借款人獲得的「兩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
辦法要求,堅持不改變公有制性質、不突破耕地紅線、不層層下達規模指標,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且不能超過農民承包土地的剩餘年限。明確借款人要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時要採取多種方式,並保證農民基本居住權。
這是賦予農民土地與城市土地同地同權的一大舉措,也是農村金融的一大創新,農村資產前景廣闊,也吸引越來越多人進行投資,來買地網,土地資源網這些土地流轉平台都能提供很好的土地流轉服務,為投資者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