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p2p金融倒閉 欠的錢可以不還
貸款公司倒閉,所欠貸款也應該依法償還,但高出國家規定利息標准部分可以協商免除。
⑵ 為啥p2p倒閉了還有人打電話問你催債
這個是因為貸款公司它也是有外包團隊的,他的債務是承包給了外面的催債公司,所以他的公司倒閉了,這個催債公司,他同樣會找你要錢的,因為或許他們公司還欠了催債公司的錢。
⑶ 貸款公司倒閉了怎麼拿資料
首先:如果大家借的是具有牌照的正規網貸公司,那麼一般來說公安部門、法院等部門會跟進處理,借款人可及時關注最新消息,做下一步處理。
其次:網貸公司不會突然讓一個願意還錢的人徵信不良,在此之前它也一定事先進行催收或告知過借款人,所以在網貸公司催收或告知還款的時候,你就應該把錢還掉了。
最後:即便網貸平台倒閉或者跑路,但電子合同真實存在,如果網貸平台的投資人通過法院維權了,你就應該按照合同內容,履行償還義務,不過要是你有錢但就是不還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了,具體懲罰措施要看法院判決結果。
⑷ 上海p2p網貸平台倒閉了多少家
這個金融行業整頓之後倒閉的太多了,現在能存活下來的都是一些不錯的平台
⑸ 貸款公司倒閉了,我借的錢還用不用還p2p
貸款公司倒閉了,借款人借的錢應當歸還。
貸款公司倒閉,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一是被其他公司吸收合並,這種情況下,合並後的公司會承繼其權利,要求借款人歸還其貸款。
二是公司破產。此種情況下,貸款公司貸出去的錢會被列為破產財產, 用於破產分配。
因此,貸款公司倒閉了,借款人借的錢應當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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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⑹ 本人在p2p公司任部門經理,現在已經離職,但是如果公司倒閉了,我要負法律責任嗎
得分情況看:
一、如果平台沒有觸犯刑法,平台負責人也沒有犯罪,部門經理肯定沒有刑事責任。
平台如果依法經營,沒有設立資金池,也沒有幫助投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進行集資詐騙,也沒有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沒有違法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沒有故意參與洗錢等。
平台則沒有觸犯刑法,平台都不構成犯罪,平台由於經營不善而倒閉,只需要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即可,部門經理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平台負責人如果構成犯罪,部門經理有可能與其構成共同犯罪。
二、如果平台觸犯刑法,構成單位犯罪,部門經理極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解釋,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里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三、如果平台負責人構成犯罪,部門經理極有可能與其構成共同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判斷平台部門經理有沒有刑事責任,先得看平台或是平台負責人有沒有違反法律,再看部門經理有沒有參與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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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之家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已有236家P2P網貸平台相繼「爆雷」。其中,有163家是在6月以來的50天內「爆響」,平均每天約3.26家。
截至6月底,國內P2P平台數量已降至不足2000家。
今年6月以來的這波調整,在地域上出現了不一樣的特點。163家問題平台集中在浙江、上海、廣東三地,數量分別為55家、51家和27家,佔比超過80%。
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台報告顯示,截至6月30日,我國在運營P2P網貸平台共2835家,主要分布在廣東、北京、浙江和上海地區。四個地方共有1720家在運營P2P網貸平台,佔全部在運營平台60.6%。
到現在,我國P2P網貸用戶已超5000萬人,人均投資金額22788元,主要分布在廣東、浙江、江蘇等地,與平台分布高度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