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推進了哪些工作
——聚土回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在推出「兩權抵押」之後提出的農村金融服務。主要是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農村宅基地房產抵押貸款。雖然提出已經超過兩年,但進展緩慢,主要原因在於部分專家領導對「兩權抵押」持不同態度,現行的也只是在少量城市做了試點工作。
農村土地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的進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業農村的金融問題,讓一些閑置土地有了市價。但不足之處在於農村土地價值不一,很難准確把握進行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
除了地方政府單位進行的試點,不少金融機構,農村服務平台也在先後切入「兩權」包括如今的聚土在農房農地上面的服務,都有已經初具規模,但這一切都還是在為「兩權」做萬全准備。總體來說,農村土地的抵押貸款,會走向正規化和規模化,這也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試點和市場的金融機構還會繼續在這裡面率先分切蛋糕,但進展不會快,對農村農業的金融實際幫助也不大。
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貸款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由於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於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權也受到相關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權法》只規定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34條第2款的規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可見現行立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態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
❸ 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成功了嗎
政策法規不太清楚,土地改革或產權抵押貸款可以行的通,只要銀行同意,其實只要不是城區農民的土地或房產是真不值多少錢的。
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底押貸款嗎
現在可以了,具體實施情況,請咨詢當地農業或者金融主管部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要求,依法穩妥規范推進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日前,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兩個辦法」從貸款對象、貸款管理、風險補償、配套支持措施、試點監測評估等多方面,對金融機構、試點地區和相關部門推進落實「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明確了政策要求。
「兩個辦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抵押率、額度、期限、利率,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借款人獲得的「兩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試點地區政府要扎實推進確權登記頒證、流轉交易平台搭建、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配套工作,為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提供基礎支持。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靠實職責分工,扎實做好試點組織實施、跟蹤指導和評估總結。
「兩個辦法」要求,試點要依法穩妥規范推進,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要求堅持不改變公有制性質、不突破耕地紅線、不層層下達規模指標,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且不能超過農民承包土地的剩餘年限。《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明確借款人要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時要採取多種方式,並保證農民基本居住權。「兩個辦法」均鼓勵地方政府部門通過貼息、風險補償基金、擔保公司擔保等多種方式,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及緩釋機制,保證試點平穩運行。
❺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抵押貸款需要符合的條件:
(一)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二)土地承包或流轉程序合法且行為規范;
(三)土地的農業用途未被改變;
(四)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進行處置。
需要提供的資料:
1.要提供規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流轉的,附農戶委託流轉協議;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地上(含地下)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
4.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抵押的意見書;
5.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貸款流程
貸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款審查、審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貸款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歸還。
貸款金額:
在進行抵押時,銀行會根據剩餘年限對土地價值進行評估,而且銀行和銀行的規定也不同,還要看當地的土地價值是否值錢。如果一畝地在二輪承包時間10年的情況下,租金是500元一畝每年,價值5000元,那麼抵押貸款大約有3000-4000元不等。
❻ 關於集體土地能否抵押的規定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134號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四、《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2016年3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9條,由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試點指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案例:
無錫: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抵押
近日,市農業銀行、市農商行兩筆合計950萬元的貸款正式撥付惠山區的堰橋街道與陽山鎮,惠山區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進入實質操作階段。
據了解,經國務院批准,惠山區成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這是我省首批、無錫唯一獲得農村抵押貸款試點的地區。
記者第一時間來到試點之一的堰橋常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發現用於牡丹種植的溫室大棚已然准備就緒。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500萬貸款的撥付如雪中送炭,讓公司得以及時完善牡丹園的基礎設施與提高培育技術,大幅提高全年經濟產出也有了盼頭。
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貸款,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土地貸款,是以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種權利作為擔保,如無法還款時,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出去以獲得經濟利益來還款。
國家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轉讓、耕種等方面都有嚴格限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同於其他可抵押貸款的私人權益,農村土地貸款存在難於估值和變現的問題,這對貸款金額和放款效率都有影響。
土流網推出「土流金服」的模式,農民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同意後由土流網土地估價專家評估其土地價值以及放款金額,並出具書面報告,最後由銀行放款。
如果農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還款,土流基金會劃撥資金先行賠付給銀行,之後依法將該農戶抵押的土地經營權以合理價格轉讓,待新的轉包受讓方轉包期限屆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動退還給原農民。
❽ 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因為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可以抵押貸款等於政府可以強制流轉,否則不能拍賣,導致不能抵押,說白了就是還不了貸款,就把地租出去,而且是強制性的
❾ 什麼是農村「兩權」抵押貸款
「兩權」是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按照現行法律,農村「兩權」不能抵押。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試點工作開展兩年以來,90%以上的試點縣(市、區)建立了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土地流轉中心,1180家金融機構建立「兩權」抵押貸款管理制度並落地試點業務,對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方面也作了特殊安排。一些重點、難點問題也開始破題。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