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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整治貸款對象

發布時間:2021-05-12 18:13:41

❶ 用農村土地確權證哪些銀行可以貸款

可以在農信社和農業銀行貸款。

可以像農村商業銀行也就是農村信用社或者農業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有了確權證,可以有效的證明農民手裡有多少地、承包期限是多久,在確權證上顯示的一清二楚,這樣農民在用土地確權證申請貸款的時候就方便了很多,因為這個證件可以證明自己手裡的資產。

過去,農村的土地和房屋屬於集體性質不能進行抵押貸款,以後農民朋友手裡的土地確權證可以和城裡的房產證一樣到銀行融資貸款。

(1)農村土地整治貸款對象擴展閱讀:

由於農村土地和房屋的集體所有性質,一直無法進行抵押,農民想要貸款非常困難。現在,土地確權證可以和城裡的房產證一樣進行使用。想創業的、有資金困難的,都可以到銀行申請抵押貸款。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或個人。也就是說不管你是不是農民,只要你手裡有土地,就可以貸款。具體要求:

(1)土地確權的地區,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2)沒有完成土地確權的,需要土地承包或流轉程序合法,行為規范。

(3)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4)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進行處置。

❷ 農村土地怎麼貸款

在農村,最多的就是土地。現在很多年輕人外出打工,留下老一輩的在家種地。但是他們也種不了多少,導致大片的土地沒得到利用價值。這時候有些農民朋友就會想利用土地貸款做生意,那麼農村土地能貸款嗎?一般能貸多少?

一、農村土地能貸款嗎?
農村土地不可以貸款。但是土地確權完成之後頒發的土地經營權證可以貸款。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抵押給銀行,從銀行貸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土地的承包權(農戶的)不變,所有權(村集體)也不變。因此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不會發生「抵押之後地就收不回來」的現象。
二、農村土地抵押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或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一定生產規模和持續生產能力的種植(養殖)業、設施農業、現代休閑農業及其他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經營權;
2、土地承包或流轉程序合法,行為規范;
3、合法取得土地經營權,並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4、依法經營,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5、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進行處置。
三、農村土地抵押貸款需要注意事項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2、因為農業經營風險和波動性比較大,所以貸款期限都比較短。一般來說,各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期限為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5-10年及以上的個別地區也有,但很少。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一般在其所評估(包括地上附著物)認定價值的50%-80%之間,各地規定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
通過以上理解,土地經營權證可以貸款,但有一定的條件,符合要求的農民朋友可以去申請哦!

❸ 農村土地證貸款有何規定

農村土地證貸款有何規定?現在農村就實行房子土地什麼的那一點兒地方也不能讓他們轉轉機,他們得給補償賠償損失什麼的,要不不能讓他們占土地?那土地就是你農村自己養的錢不能讓他們隨便站,他們要賺的話你就得要他們給補償,給損失給,要不不能讓他們在。農村不要城市,你站點兒第一站點兒滴吧,那倒沒什麼用,你農村全只是遞給你出錢的,實施第一個預算火力,你沒有地不行沒有地,你指是什麼生活呀?農村不像城市,你全指這點兒地生活,你沒有弟,你只是什麼事給你出錢全職中的給出點兒錢呢。你不像龍連慶里還有力氣說的,達拉宮我給你蒸點兒錢,瑜歲數大的,你全指這點兒地雇個人給你種點兒地收點兒,能能換來點兒生活費。第一不能要什麼隨便站的。

❹ 中國農業銀行農村土地整治貸款管理辦法

農業銀行是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貸款是有嚴格的管理辦法的。貸款審核是比較嚴的。

❺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一畝能貸款多少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用於貸款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5)農村土地整治貸款對象擴展閱讀:

農村自建房和土地都不用於貸款,因為沒有經濟生長值。另外: 對認定為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行可優先辦理。借款人必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所有權人。借款人用於抵押貸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產業,參加農業保險的。

(二)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農業生產經營項目投入資金的50%;

(三)用於農業生產機具、運輸工具和生產設施配套;

(四)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園、茶園、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或基礎設施投入在30萬元以上;

❻ 重慶實施戶籍改革,我們農民的土地收回了,國家會怎麼安排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重慶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退出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構(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辦法。
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未轉非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城中村農村居民按照國家和我市土地徵收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三)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農村土地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產、居住等各項權利。
(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土地應當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則。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公安、財政、民政、城鄉建設、規劃、房屋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土地、農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社(組)切實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五條 市農村土地整治機構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指定的其他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記、測算、費用發放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等渠道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承擔承包地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工作。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並可委託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具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具體負責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市級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結合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量力而行,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 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辦法規范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 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辦法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
第九條 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區縣(自治縣)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築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並參照地票價款政策一次性給予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及購房補助。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由民政部門統一安排集中供養的,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建立專戶、專賬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支付給民政部門,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
第十條 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年平均流轉收益標准給予補償。其補償標准和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地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整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按「征轉分離」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土地徵收手續,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後,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二條 轉戶居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退出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退地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農村房地產權證;
3.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農戶家庭人員情況和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社)張榜公布後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登記造冊管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經批准後,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同時獲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補償費。
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原農村房地產權證依法予以注銷。凡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房地產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並報權屬登記機構備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不得改變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用途、現狀等。
第十三條 轉戶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戶退出承包地時,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並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遷出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退出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三)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退出承包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退出承包地的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准。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補償,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後,可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籌集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
(五)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退地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地農戶的退地申請書、退地協議、相關退地事由及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農業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方可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管理機構向退地農戶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地並獲得補償後,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請求發證機關注銷。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收回或注銷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書面告知農村土地整治機構。
凡退出農村承包地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並報發證機關備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十四條 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由原已批准確定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按其儲備范圍、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的測算據實一次性支付補償費;尚未確定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及儲備范圍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按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的測算據實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委託農村土地整治機構與轉戶居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在城鎮規劃區內以行政劃撥方式供給國有建設用地,統一規劃建設轉戶居民集中居住點。轉戶居民可按區縣(自治縣)的規定申請購買。
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轉戶居民,轉戶進城後可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❼ 土地確權後怎樣貸款農村土地

可以持土地承包證件和身份證貸款申請到農業銀行進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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